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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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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现实的利害计算”,这就是潜规则形成的真正原因。
  文官不过是帝制中国官僚体系的一部分,而且文官的数目远不如属于政府结构中下阶层的胥吏和僚属。也许西方人大都被文官制度中的官吏所迷住,很少有人注意到官僚科层的这些下级阶层。由于中国的历史文献几乎忽略掉他们,即使是学者,通常也只是模糊地意识到这些“其他阶层”的存在。
  在儒家有关政府结构的意识形态中,官僚体系内的基层人员地位甚低,甚或毫无地位,因此官方历史学家通常将他们大都忽略掉。
  近代的研究发现:帝制中国的行政管理其实是由官僚体系内的基层人员所操纵,其严重程度远超出以往学者的想象。由于这些基层僚属一方面惯于使用欺骗、蒙蔽、行诈、勾结等技巧,选择性的执行分派给他们的任务,一方面又精熟行政细节和运作程序,他们就能够蒙蔽、妨碍、误导、甚至胁迫比他们更具声望的上司。
  帝制中国到处充斥的腐化情形,虽然是肇因于各阶层官员的共谋,不过其主要祸首却是基层的胥吏。他们比别人更有机会,而且能够更大规模地为私人目的而改变、扭曲和破坏行政秩序。因为基层人员的贪污有赖于彼此的包庇和共谋,他们始终是文官种子地中的一项困扰。因此,在帝制中国大约1300年的历史上,每隔一段时间,官员便要发起一项运动,以整肃胥吏及其同伙。
  大多数文官都集中在京城的都会及衙门中办公;然而,不管他们位居何处,他们的人数均远不如其下级僚属。
  朝廷为了保证官员们的清廉,特别设计了许多规则和章程,不幸的是,这些规则却经常制造出新的问题。由于传统及儒家学说都十分强调对家族的忠诚,徇私起用亲族的威胁始终很大。为了防止此一弊端,因此禁止任何人在近亲底下做事。一般而言,官员通常都不准派到他们家乡的省份工作;这项限制用意固然甚佳,可是其结果却是官员们常常被派到他们对当地风俗民情甚至方言都十分隔阂的任职地。为了避免他们和地方势力互相勾结,一般官职任期三年,期满即予轮调。对于官员而言,这段时间不管是熟悉地方事物还是了解本身职掌都嫌太短。
  胥吏不论是从他们的职务或是从他们的出身来看,他们都不是史书记载的对象。中国文献中有关他们的记载,大多数是责难和恶评。要深入了解他们,必须在有关贪婪、虚伪和背信的记载中搜寻。从孔子对他们的评语可以看出,早在公元前6世纪就已经有人从事这个行业,其起源无疑可以推朔到更早之前。在文官制度建立以前,他们已经根深蒂固而且恶名昭彰。
  胥吏大多数出身自贫穷而清白的家庭。有些则来自受过教育的阶层,但因为种种原因而无法进入仕途,成为文官。少数胥吏也曾经做过官,他们或者因为行为不检而被革职,或者在极不寻常的大幅裁员下,丧失职位。
  就整个群体而言,胥吏的社会地位是很低的。直到帝制中国晚期,他们都不被准许参加科举考试,而参加考试是连农民都可以享有的权利。一般民众不信任、惧怕,甚至讨厌胥吏,而高级官员则鄙视他们。然而,尽管他们到处不受欢迎,他们仍然是帝制中国官僚体系中最根本的一个重要阶层。
  中国人发明造纸术后,将行政上的文书作业提升成为一种艺术。无数的报告、记录和各种文件都成为例行公事,通常还需要制作各种副本。每种文件都有独特的格式,不得有丝毫偏差。由于胥吏精通这些烦琐的细节,他们遂成为官僚体制内不可或缺的角色。
  虽然大多数胥吏没有受过正式教育,他们却能够靠自己的努力学得工作所需要的基本文书和算术技能。他们对于繁文缛节的了解,一部分是从工作中一点一点积累起来的,一部分是得自其亲戚或者其他人的私下传授。有些关键性的程序通常是父子相传,或者可以用一笔可观的代价售予新人。他们之所以能够在制度中操纵自如,显然是有效地掌握了应用心理学的原理,而且对当时的政治气候有通盘的了解。
  胥吏和文官最大的不同之处,是他们通常多在自己的家乡任职,相当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虽然政府明令规定其任期只有五年,许多人都能规避这项限制,有些人甚至能将其工作延展而成为终身职务。在帝制中国的大部分历史中,国家通常是不付薪水给胥吏,即使有,他们的薪酬亦相当微薄。但在他们任职期间,却可以向接受他们服务的民众收取各种规费(陋规),公然收贿的机会也不少。一般认为,胥吏职位如此之低,工作时必须卑躬屈膝,还可能受到言语或身体的凌辱,其来源却始终不虞匮乏,理由即在于此。
  和他们的上司一样,胥吏的职务也因为他们在政府组织中占有的地位而有所不同。在软弱、生疏、散漫、无能的官员之下,他们随时准备揽权。一般的情况是“吏强而官弱”,而且不管是政府哪一阶层的职位,官员总是水土不服,胥吏却是如鱼得水。
  在帝制官僚体系中,胥吏之下是小职员组成的阶级。他们的职务虽然各自不同,不过都被归类在一起,称为“僚属”。他们甚至比胥吏更受人歧视,而被列为与妓女、戏子和奴仆同一阶级。他们获取金钱的途径包括陋规、贿赂和勒索,这些收入通常必须和同谋的胥吏分享。
  在与政府和民众的交往或其他接触之间,这些扮演中间人角色的僚属占有相当重要的关键位置。在交往的每个阶段中,都有许多法律或者其他的漏洞可钻,只要出个价钱,便可以通过衙门的僚属来进行协商。
  地方胥吏惟利是图的程度或许不比中央政府更加严重,但是却可能更为明目张胆。较之于京城中复杂的腐化现象,他们对民众生活的影响,也更为直接而严重。对他们而言,帝国的意义不过是对其生活方式的一些制度化干预而已。
  中央政府的胥吏是处理大多数文书作业的专家,他们娴熟于官僚政治,并且知道许多玄妙的弄权技巧,就某些方面而言,他们甚至比偏远地区的胥吏更难驾驭。
  他们似乎也比较善于掩饰自己的巧取豪夺。胥吏众多的把持伎俩中,包含有一种否决权,他们不仅可以否定直属上司所作的决定,极端的时候甚至连中央部会颁布的政策也能一并否决。胥吏经常使用拖延、假装误解、阳奉阴违以及在细节上大做文章等方法来抗拒命令。
  文官制度之所以特别容易受到把持技巧的控制,主要肇因于两个因素:首先,文官们都曾经长期侵淫于儒家的道德、社会和政治哲学,任何熟悉儒家学说的人都很容易预测出,他们在何种情况下会做出何种决定;其次,文官们通常都在衙门中,根据文件记录的资料做出决策,而文件是其属下的胥吏草拟而成,后者很容易借由疏漏、夸大、直接做假,以及预测各种可能反应等手段来左右上级的决策。
  胥吏虽然可能受到官员惩罚行动的约束,就某一意义而言,官员也受到胥吏的影响。由于胥吏掌握了官员的人事档案以及相关报表,例如功过考核、考试成绩和推荐书信等;官员们不得不提防:如果上述文件遗失、发生错误、或者内容被篡改,自己的事业也可能由而受害。以前发生过一些实例,胥吏在呈给皇帝的升迁建议名单中故意漏掉几个字。基于这些理由,官员通常不愿意和胥吏为敌。他们甚至会因为担心人们知道自己驭下无方,而尽力克制自己,故意不去揭发或者处分胥吏的过失。
  对胥吏和僚属而言,贪污不但是他们增加个人财富的方法,也是他们日常运作模式的重要特征之一。由于贪污如此普遍而且自成系统,最后它俨然变成处理事情的常规,而不是一种“例外”。接任政府高位的人必须十分廉洁,然而,不管他们知情与否,许多暗盘管理却在私下进行。“暗盘管理”似乎特别适用于描述胥吏和下级僚属的运作方法。他们看准了制度本身的缺失和缺乏效率,有计划地侵夺各种职权,担任实职的管理工作。然后借此图谋私利。
  高级官员也明白,官僚体系很容易因为胥吏的贪污和行政的过失而受到损害。大体而言,当权者很少想要彻底解决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只要官员无法掌握实际行政的细节,他们只能继续听凭属下摆布;同时,只要胥吏继续处于体制之外,而且必须依赖各种手腕来谋求生活,他们一定会继续为本身的私利而设法把持体制。而官员们在担任公职之前,根本没有机会学得对其工作有实用价值的知识。
  宋朝大政治家王安石曾经提出涵盖范围十分广泛的改革方案。用现代的观点看,王安石了解危害中国行政体制的主要弊病在于组织设计上的缺失,而不是人性的意志薄弱和容易犯错误。
  在胥吏和僚属把持下的“暗盘管理”,以及官员对控制其属下的无能为力,一经揭开之后,旧日形象的吸引力就大为减弱。虽然中国行政官员兼为儒雅学者的美誉未曾消灭,中国学者出仕时能否成为称职能干的行政人员却越来越受到怀疑。
  然而,只要在甄选公职人员时继续采取竞争性的考试,同时留任和升迁资格也继续经由考绩制度所决定,现代世界就应该感谢帝制中国所创下的行政体系。
  公务化暴力为何愈演愈烈。
  由于作为权力支配对象的老百姓并不与中央政府直接“面对”,其生活只是纳入基层政府“治理”的范畴,因此对侵害他们的执法人员的行为的判断,将决定他们对政府管理体系的判断——在施暴的人员没有得到惩罚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公务化暴力对整个社会的伤害不言而喻。它不仅恶化了已脆弱的政治—社会生态,而且根据历史经验,社会爆炸的火药桶往往就是由这些事件点燃。
  所谓的“公务化暴力”,指的是在一个对社会具有公共的统治或者管理职能的机构内,它的权力支配关系从单纯的秩序—意识形态里逸出体现为人(统治者、管理者、执法者)对人(被统治者、被管理者和老百姓)进行施虐的那样一种状况。而因为这种施虐是动用公共权力以“执法”为名,它因被纳入维护秩序的范畴而合法化。它与刑事犯罪等暴力的区别在于它的体制化特征。
  尽管中央三令五申,但执法者的公务化暴力还是接着不断发生,使中央政令流于形式。对此的经验考察是:一是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这种素质在执法过程中无法防范;二是地方政府为完成某种指标或项目,不得不采取“强制性措施”;三是地方政府在某种意义上“坐大”,形成了“独立利益”,使来自中央的政令无法顺利观察;四是由于复杂的关系网络,公务化暴力实施者的风险不大。
  正如腐败一样,公务化暴力也是一种世界性现象。在制度已将执法人员的权力纳入受到监督和制约的框架的情况下,公务化暴力更多的是个人的因素,而非制度的因素,不会演变成公共权力运作时的“常态”。
  公务化暴力的实质,是在一个秩序中的权力单向支配。因此,从“秩序—意识形态”的评价系统上讲,它又有“合法”与“非法”之分。除了一种“显在”的公务化暴力之外,更多的公务化暴力隐藏在他们没有逸出制度规定的行为中。表面上看,很多城管的行为已经“犯规”,但在一个具有权力单向支配特征的秩序里,这种公务化暴力不过是将秩序纳入自己的心理结构中,用自己的“人格”表现出这种权力秩序,从而违反了必须将自己的人格隐藏在权力秩序中的“潜规则”。
  而另外一些聪明人将自己的公务化暴力保持在一个没有逸出“秩序—意识形态”制度规定的程度上。平民大众在政府部门里受到的冷脸和办事推委的待遇,就是这种“合法”的公务化暴力。
  显在”的公务化暴力并不一定就是“非法”的,而隐藏的公务化暴力也不一定“合法”,最关键的是看权力秩序。因此,我们社会的公务化暴力实际上是内植于管理体系中,是整体的权力秩序所具有的单向支配的一个逻辑结果。“显在”的公务化暴力并不仅仅象某些人所说的那样是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而更多是“隐藏”的公务化暴力的一种升级版本,是权力秩序运作逻辑的“激进表达”。
  恰恰是这一点决定了公务化暴力得不到遏制,因为意识形态的教育和制度的规定都没有打破具有单向支配特征的权力秩序。一个人一旦将自身纳入一个要求服从的等级秩序中,以服从为代价认同于一套等级秩序,以等级秩序中的角色取代真实的自我,即容易产生一种把自己过“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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