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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原理 [美]汉密尔顿等[网罗论坛]寒寒-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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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原理 '美'汉密尔顿等

译者前言
      本书原名联邦主义者(Federaist),内容皆系关于美国行
宪问题之辩论文字,阐述宪政上之各项原理。原作初自一七
八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分期在纽约各报连续发表,至一七
八八年三月至五月期间,始汇订出版第一次单行本,计分二
卷。卷首有汉密尔顿(Harnilton )所撰之序文及手订之目录。
其后美国曾印行多种版本,并有各国译本出现。一七九二年
巴黎发行法文译本,计有两种版本,至是几经者证记后,始
确定原著作人之姓氏。追南美亦成立联邦式之政府时,一八
四O    年巴西京城乃发行荀萄牙文译本。一八六八年阿根廷京
城发行西班牙文译本。其间德文节译本系于一八六四年在白
莱门城出版。惟英国民众直至一九一一年始获读该书,但英
国及其自治领地之执政诸公,则早在研究该书之理论,以组
织不列颠帝国联邦,并亦有助于组成澳大利亚与南非之政治
体系。
      本书初版系麦克林公司在一七八八年所印行,是为原文
之正本。惟汉密尔顿所手订之目录,仅属一种纲要,故本书
兹亦参照一八八六年之洛琪版本,采取其详细目录而印行,
以补初版之不足。
      考木书各篇原著作人计有汉密尔顿,梅狄森(Madison)
哲氏(Jay )三人。惟其中有若干篇究系何人手笔,今已无从
稽考,故遇有疑问者,均连冠作者之姓氏,以示识别。兹试
介绍三氏之传略如次:
      亚历山大*     汉密尔顿(一七五七― 一八O 四年)在三十
岁前,在纽约州即以律师一业,驰名远近。氏曾肄业于纽约
城之金氏学院(即今之哥伦比亚大学)。后为华盛顿之幕僚,
历任总司令之军李秘书,及约克区之团管区司令等职。氏本
人虽系中产阶级出身,但其夫人则系出名门,为纽约州之富
豪,施伊勒将军之女。远在一七八O                 年,氏已深信当时之美
国政府,必须彻底加以改组,并主张各州对于宣战,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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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原理 '美'汉密尔顿等

贾易及财政等项之主权,均应交政府执掌,方可使国家强盛。
一七八六年九月之安那波里斯城会议(Annapolis   Convention)
  ,氏亦参加。该次会议虽一无结果而散,但实为翌年春间召
开费莱台尔菲亚城联邦制宪会议之前奏。氏亦为此次制宪会
议代表之一,虽未始终其卒,克尽其制定宪法之任务,缘氏
抱有建立中央集权政府之主张,致招会中人士之嫉忌,但在
制宪会议闭会期间,氏仍大声疾呼,促人民一致拥护宪法,
并力促纽约州加以批准。本书各篇论文,出诸汉氏所撰者计
占半数以上,由此可知其光辉之一页。新政府成立时,氏曾
出任首任财政部长,莫定美国之经济与财政政策,其功不可
磨灭,无待赞述。氏旋于一八O               四年不幸逮遭惨死,享年仅
四十七岁,使美国丧失一政治良才,诚为莫大之憾事也。
      詹姆士*  梅狄森(一七五一― 一八三六年)乃佛琴尼亚
洲人,同与该州志士,从辜独立运动,缔造此一新国家,厥
功殊伟。氏曾肄业纽哲尔西学院(今改称普林斯顿大学);
专攻历史,政治学及伦理学等课,用功甚勒。革命之初,氏
即从事政治工作,参加佛琴尼亚洲之首次议会及大陆会议。
后亦同与汉密尔顿出席安那波里斯城会议及费莱台尔菲亚城
制宪会议。氏对制宪会议工作,贡献极多,其才千在当时会
中,无人可出其右。氏对历史与政治,有独到深入之研究,
言论精湛,会中人士莫不钦佩。其声势之大殆可谓为“制定
宪法之主持人”。氏在会议进行期间所作之摘录,曾于一八四
O   年印行问世,乃其遗著中最完善之一部文献。本书各篇论
文,氏亦参与撰述,尽其争取各州批准之最大努力。新政府
成立时,氏乃以众议员身份参加。在第一届国会中氏复领导
众人,拟成第一项至第十项之修正案,即权利法案是也。氏
任职至一七九七年,退出国会,回乡憩息。一八O                      一年东山
再起,复至华盛顿京城,前后计留居六年之久。初任国务卿
一职,后曾当选为美国第四任大总统。惟一生事迹,要以一
七八七年夏在费城之工作,乃对国家之最大贡献。约翰*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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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原理 '美'汉密尔顿等

氏(一七四五―一八二九年)亦与汉密尔顿,同为纽约州人,
曾在金氏学院(现为哥伦比亚大学)攻读。初业律师,极为
发达,颇有应接不暇之势。氏与该州保守成性之富有家庭,
渊源极深,故对独立运动,颇持协和之主张,但对革命工作
亦曾尽其才智,全力以赴。氏曾与弗兰克林与亚当斯二氏,
共同进行一七八三年英美条约之谈判,以确定美国之独立。
召开费莱台尔菲亚城制宪会议时,氏任外交部长,故非制宪
代表之一,但本书中有关外交关系之文字,例如关于参议院
缔结条约权等问题,皆系哲氏所撰述。追组成新政府时,在
哲佛逊自法回国,正式就任之前,氏曾哲行代理国务卿一职,
其后乃调任美国之大法官。氏与华盛顿及汉密尔顿皆为心腹
之交,一七九三年之中立宣言,及华盛顿之离任演说,氏皆
参预拟草。后曾进行一七六四年所谓哲氏条约之谈判,解决
对英和约上之各项悬案。氏亦曾出任纽约州州长一职。本书
论文,氏所撰文字虽较汉梅二氏为少,但仍不失其重要意义,
盖哲氏在一七八七年之身价威望,实远较汉梅二氏为高,故
其参预撰述,确具真实之重要意义也。
      按美国宪法系于一七八七年九月十七日由费城制宪会议
所通过,然后提请国会送交各州批准,以资行宪。其间亦曾
几经磨折,盖当时美国于独立战争之后,政局极为混乱。一
部分人士仍持分裂之论,反对宪法之声随之而起。上述三氏
乃相继撰文,刊诸报端,劝导国人,促其拥护宪法,以莫定
国家墓础,并闻明宪政上之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权限,以
使国家政治入于正途。最后始获建成美利坚合众国,在世界
政治史上添一新页。译者鉴于美国今日之富强繁荣,实皆当
初开国元勋制定宪法之功,兹复值吾中华民国推行宪法之际,
爱有是书之译述,以供国人之参考。
      原书系以各篇“告民众书”所汇编而成,各篇自成段落,
致前后颇多重复之处,译者兹为便利行文及使人易于阅读起
见,故以“去繁就简”为原则,而加以编译,重复处多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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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原理 '美'汉密尔顿等

删节,其有不切目前情形者,则加以删去,但仍竭力保持原
书之精华,此则可以告慰于读者之前。
      关于汉密尔顿所撰之序文,译者因无法获得该书之最初
版本,致无从译出,殊引以为憾。惟据最近版本,有普林斯
顿大学研究院爱德华*          米德*    安尔氏在一九三七年所撰之新
序。兹特译录于本书之前,借可窥知美国人士对本书之评价。
      本书译文初版印行,拜误之处,在所难免,深望读者不
吝指教,傅在再版时加以修正,实为至盼。
                                                                 严欣淇识
                                                           三十七年五月

原序
      一百五十年之前,费莱台尔菲亚城会议为美国制定其宪
法,事后虽曾遭遇一次大规模之南北战争(一八六一年至一
八六五年止);但此一宪法遂因此而饱受时代与经历之磨炼,
得为现代世界树一先例,根据代议政体之原则,创建一大规
模之联邦共和国。虽此一政府初非依据民主政治之原则所组
成;但已具此体制。其后随时代之演变,故得赖以建成世界
上最大之民主共和国。今就此一意义而论,诚如林肯所言:“吾
开国元勋怀自由之职志,并服膺全人类天赋平等之原理,乃
在此大陆上建立一新国家”。有谓美国人民借费城会议之成
就,乃得制定美国之宪法,“以组成更完善之合众国,伸张正
义,保障国内安宁,规划共同防务,增进公众福利,确保吾
人本身与后世子孙永享自由之福泽”,所言亦属实情。
      一七八七年五月十四日所召开之费城会议,出席代表年
轻者虽占多数―例如汉密尔顿氏时仅三十岁,梅狄森氏亦只
三十五岁―但皆为一时非常之选,聚首一堂,共商大计,以
补联邦条例之不足,使政府足以适应紧急事变,及保全合众
国之统一。当时却尔斯*          皮尔德雄辩滔滔,发表其意见曰:“此
次制宪会议集全国精英于一堂,类皆素具丰富之政治经验及
切合实用之学识,或对人类行动之动机及政体之要素,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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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切独到之见识。当时之盛况,实为历史上历次会议前所未
见,人之作此言者殆非仅受爱国自尊心之驱使而已。同时在
四百万白人之中,集合精通治理国政之人才,同在文明领域
之内,共商大事,此亦属一种惊人事迹。抑有进者,美国此
一政体历受种种试练之后,至今已逾百年,其间并曾废弃二
十余种纸上宪法,今仍能屹然不动,此亦同样值得景仰者也”。
      与会代表虽多属青年,但对于政治、政府、战争、外交、
法律、及商业,皆具有广博之经验;且亦精通历史及政治理
论。代表人员中计有各州现任州长及退职州长七人,国会现
任议员及退职议员二十八人,参预独立革命战争之陆军总司
令八人,及美国第一任驻外公使一人。当时之观察家,倘能
预见将来之事物,则当能获见新宪法之活动现实―总统、副
总统、众议员、参议员、全权公使、最高法院法官、国务卿、
及财政部长诸人,呈现于眼前。今吾人展阅制宪会议之名册,
亦宛如翻阅美国两代以来之政治名人录。其领导人物即为代
表美国国籍与独立特质之乔治*              华盛顿及名满欧美二洲之弗
兰克林教长。弗氏之名望殆为当代伟人中之最高者。当时之
缺席人员中,计尚有著名之哲佛逊(时任驻法公使)阿丹姆
士(时任驻英公使),潘恩、亨利、及亚当诸氏。总之,制宪
会议之名单即为发动革命之志士,彼等殆为命运所注定而奠
下此新国家之基业。
      制宪会议召开之时,美国正处于历史上之危急时期。美
国人民在遭遇长期及破坏性之战争后,正欲自战时繁荣后之
严重经济萧条状态下,力图自拔。其在承平时代与英国及西
印度之正常商务关系,其时已因脱离不列颠帝国而宜告解体。
经济上之“异端邪说”―纸币混乱及人民主义起伏之现象―
  时已流传远近,且至少有形成武装暴动之可能性。其时人民
复受革命口号,平等与权利之激励,致政治局面益形动荡―
此种“叛乱”精神,殊使梅狄森及其他人士为之惊骇不置。
仇视政府及厌恶捐税之情形殆已成为普遍之现象,多数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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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原理 '美'汉密尔顿等

于生命,自由与财产,皆已认为无复安全可言。国家面临此
重重困难,志士有鉴及此,遂欲根据原有之联邦条例,企图
有所作为;惟此项条例已为汉密尔顿视为“柔弱无效”,无济
于事。缘当时各州皆有其主权内之主权。公共信沓,败坏殆
尽;私人信用,亦全丧失;原与英国所订之和平条约,双方
皆已置诸不顾,不能付诸实行;国家通货实际上已属毫无价
值;政府成信,不论在国外或国内,亦已完全扫地。群众舆
情似已麻木;但国内公民几人人皆能列举身受之灾劫,以之
归咎于联邦条例。此在能言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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