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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作者:[法]贡斯当阎克文刘满贵译-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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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权力本身。他们只想取代它而不是毁灭它。它过去是个祸根,但他们还是把它看作一种征服。他们把它授予整个社会。它必然从全社会转给大多数人,又从大多数人那里落人极少数人、经常是一个人的手中。它产生的罪恶和从前产生的罪恶一样多;于是,各种事例、缺陷、理由和证据会层出不穷地出来反对所有的政治制度。
  一个建立在人民主权基础上的社会,当然没有任何个人、任何阶级应当屈从于其他人的特殊意志。但是,认为作为整体的社会可以对它的成员行使无限权力,却是错误的。


  全体公民享有主权的含义是,除非得到授权,没有任何个人、任何派别、任何有偏向的联合体能够悟取主权。但是,也不能由此就认为,全体公民,或者那些被他们授予主权的人,对个人的存在能够全权处置。相反,人类生活的一部分内容必然仍是属于个人的和独立的,它有权置身于任何社会权能的控制之外。主权只是一个有限的和相对的存在。这是独立与个人存在的起点,是主权管辖权的终点。社会跨过这一界限,它就会像手握屠刀的暴君——这是他惟一的称号——一样邪恶。没有篡夺,社会就不会超越它的权能,没有派别之争,社会也不会把多数忽略不计。无论如何,多数人的同意并不足以使社会的行为合法化:有些行为是不可能得到任何赞同的。无论某些权力何时作出这类行为,都与权力的来源没有多大关系;不管它自称是一个人还是一个民族,都没有用处。假如它是整个民族,那么,除了在它压迫下的公民之外,没有什么东西是更合法的了。


  卢梭忽视了这个真理,他在《社会契约论》中所犯的错误,经常被用来作为自由的颂辞,但是,这些颂辞却是对所有类型的专制政治最可怕的支持。他给契约下的定义留给社会及其成员的印象是,每个人应当把他的所有权利毫无保留地全部让渡给共同体。为了某种抽象存在的利益而放弃我们的全部存在,将会造成什么后果呢?为了消除我们的疑虑,他告诉我们,主权者,即社会,既不能损害社会成员的整体,也不能损害他们中具体的任何个人。既然每个人都作出了完全的奉献,所有人都享有同样的地位,因此,没人愿意让这种地位加重他人的负担。既然每个人都把自己献给了整体,他不会再把自己献给任何具体的个人。每个人都能从伙伴那里获得相同的权利,因为他已经为了他们的利益而放弃了权利。因此,他失去了一切,但又会获得这一切,这失去的一切将汇集成更大的力量来维护他所拥有的东西。然而,卢梭忘了,他赋予了所有上述专有属性的这个抽象存在——他称之为主权者——是产生于这一事实:它是由无一例外的所有个人组成的。但是,一旦主权者必须使用他所拥有的权力,或者换句话说,一旦必须开始运作实际的权力组织,那么,由于主权者不可能亲自行使主权,他必须把它委托出去,结果便是所有那些属性将会荡然无存。由于以全体的名义实施的行为,必定——不管我们喜欢与否——是由一个单独的个人或极少数人支配的,因此当一个人把自己奉献给全体时,他并不是把自己奉献给了抽象的人,相反,他是让自己服从于那些以全体的名义行事的人。由此可见,我们做出了全部奉献之后,并不能取得与全体平等的地位,因为某些人会从其他人的牺牲中获取独享的利益。认为没人愿意让别人承担更多的义务,这不是实情,因为有些社会成员的地位高于一般人的地位。认为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得到他们所被弃的同一权力,这不是实情。不是他们中的所有人都能既有所失,又有同样的所得,而且他们做出牺牲的结果是——或者说可能是——创造了一种能够从他们那里夺走一切的权力。


  卢梭本人也被这些后果所震惊。他这样制作出来的巨大的社会权力对他产生了强烈刺激,他不知道该把这种令人恐怖的力量托付到谁的手中,除了设法让它不可能运转之外,他找不到其他办法去对付这种主权所必然造成的危险。他宣布主权不能被转让、被委托或被代表。换句话说,这等于是宣布它不可能被行使。实际上这意味着他刚刚宣布的原则已被摧毁。


  让我们再来看看,专制政治的信徒在根据同一原则出发时,对他们的目标是多么地直言不讳,因为那是一个有力支持着他们的原则。霍布斯极为聪明地把专制政治归纳为一种体制,接着,他又认为主权是没有限制的,以便肯定一个单独的个人实行专制统治的合法性。他说,主权是绝对的,这是一个在所有时代都得到承认的真理,甚至那些煽动叛乱或发动内战的人也给予了承认:他们的目的不是要消灭主权,而是要把它转移到别处去行使。民主政体是全体人掌握绝对主权;贵族政体是某些人掌握绝对主权;君主政体是一个人掌握绝对主权。人民出于对君主的爱戴而交出了绝对主权,于是君主便成为它的绝对拥有者。


  显然,霍布斯赋予人民主权的这种绝对性,是他整个体系的基础。绝对一词使整个问题走了样,给我们带来了一系列新颖独特的含义。它是这位作者诡辩而离弃真理之路的出发点,是他在动身时给自己提出的目标。他要证明的是,由于人所制定的惯例并不足以保证能被人们遵守,因此需要有一种强制性权力迫使人们去遵守。社会必须保护自己不受外来侵略,因此需要一支共同的军队从事共同防卫。人们各有所求,因此需要法律来规范他们的权利。霍布斯从第一点得出结论说,君主拥有绝对的惩罚权;从第二点得出结论说,君主拥有绝对的宣战权;从第三点得出结论说,君主是绝对的立法者。再也没有什么事情能比这些结论更为荒谬的了。君主确实有惩罚的权力,但只能针对犯罪行为。君主有宣战的权力,但只能用于社会受到攻击的时候。君主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只能用于这些法律需要制定并合乎正义要求的时候。因此,这些属性根本没有绝对或任意的含义。民主政体确实是把权力授予全体之手,但只限于共同安全所需要的那种权力。贵族政体授予少数人的也是同一种权力。君主政体是把同一种权力授予单独一个人。人民可能会出于对一个单独的个人或少数人的爱戴而放弃自己的权力,但这些人的权力就像给他们授权的人民的权力一样也是有限的。由于让一个单词毫无道理地挤进句子结构,在它的压力下,霍布斯那令人心寒的整个体系便土崩瓦解了。反过来说,无论是什么制度——下面我们就要看到——只要使用绝对一词,那么,无论是自由、和平还是幸福,都是不可能的。平民统治只能是一种暴政,而君主的统治不过是更为集权的专制。
  一旦主权不受限制,个人在政府面前将无处可逃,即使你声称要让政府服从普遍意志,那也是徒劳。总是他们在支配着这种意志的内容,而你的所有戒备全都无济于事。
  卢梭说,人民既是君主又是臣民。但实际上这两种关系经常混淆不清。权力为了迫使作为主权者的人民表达权力命令它所要表达的意志,可以很容易地压迫作为臣民的人民。


  没有什么政治组织能够逃脱这种危险。你可以随心所欲地分割权力,如果权力的整体不受限制,那些被分割的权力只需结合在一起即可,人们仍然无法破除专制政治。对于我们来说,问题不在于我们的权利不应在未经彼人同意的情况下受到此人的侵犯,而是任何权力对我们的任何侵犯均应受到禁止。行政机构应当诉诸立法者的权力,这还不够;立法者不可批准他们合法范围之外的行为。行政权没有法律的支持无权采取行动,这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除非这种法律支持也受着限制,除非规定存在着一些立法者无权为之制定法律的对象,或者换句话说,主权是有限的,存在着无论人民还是它的代表都无权拥有的意志。
  这就是我们必须阐明的;这是至关重要的真理,是我们必须确立的永恒原则。


  世上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力,不管是人民的权力,还是那些自称人民代表的人的权力,不管是拥有什么称号的国王的权力,还是——最后——根据统治方式不同而表达着人民意志或君主意志的法律的权力,都要受到权力得以产生的同一范围的约束。


  公民拥有独立于任何社会政治权力之外的个人权利,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权力都会成为非法权力。公民的权利就是个人自由、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包括公开表达自己的自由、享有财产及免受一切专横权力侵害的保障。没有任何权力能够对这些权利提出异议而又不会败坏自己的声誉。
  人民的主权并非漫无边际,既然它的意志并不足以使它的随便什么愿望都能合法化,因此,真实或自以为真实地表达了那种


  毫无疑问,仅有对主权的抽象限制是不够的。我们必须为政治制度寻找基础,以此来组合不同掌权者的利益,这样,他们最明确、最持久、最稳定的利益就会保持在他们各自属性的限度之内。然而首要的问题仍然是主权的权能和界限的问题。在能够理清头绪之前,我们必须确定它的性质和范围。


  其次,即使不像哲学家们经常做的那样,对真理的作用加以夸大,我们也可以确信,某些原则一旦得到清晰而完整的证明,它们就有可能成为自身的保障。普遍的看法是这些原则是在即将得到认可的证据基础上形成的。如果人们能够认识到世界上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力,那么任何时代都不会有人敢于要求这样的权力。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例如,我们不再会不加思索地认为生与死的权利属于整个社会,因而没有一个现代政府想要行使任何此类权利。古代共和国的暴君在我们看来远比现代历史上的统治者更肆无忌惮,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由于这一特定的原因造成的。一个单独个人的专制,其绝大多数恶行的依据,往往就是全体的无限权力说。


  因此,对主权加以限制既是现实的,也是可能的。使这一点得到保证的,首先是那个使公认的真理合法化的力量——舆论。其次,权力的分散与制衡将使它得到更为严格的保障。
  但是,你必须从承认这种有益的限制开始做起。如果没有这种基本的警觉,一切都是徒劳。


  把人民主权置于正义的限度之内,你不必害怕什么。你可以依靠个人,也可以依靠集体,从专制政治那里收回它命令你同意给它的表面支持,因为你可以证明,就算这种同意千真万确,它仍然缺乏能给任何事物以支持的权力。


  如果没有合法的证据,人民没有权利攻击任何一个无辜者,也没有权利像对待罪犯一样对待任何一个被告。人民没有权利侵犯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司法保护及保护形式。因此,没有一个专制君主、没有一个议会能够声称已经得到人民授权去行使这种权利。因此,一切专制政治都是非法的。没有什么东西能支持它,更不用说它所求助的民意了。事实上,它以人民主权的名义所要求的权力,并不是那种主权的一部分,它不仅是对现有权力的非法置换,而且是创造了一种根本就不应存在的权力。
2.论立宪君主制的王权的性质


  我们的宪法在确定大臣的责任时,把大臣的权力与王权作了明确分离。君主不可侵犯、大臣各负其责的简单事实就表明了这一分离。不可否认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大臣们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一些真正属于他们的权力。如果仅仅把他们看做被动而盲目的执行人,他们的责任就显得荒诞不经,那就不如干脆说他们只对君主负责并严格执行他的命令。但是,宪法要求他们对国民负责,而且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君主的命令不能成为他们的借口。因此,他们显然不是被动的执行者。大臣的权力虽然出自王权,却是与后者真正分离的存在,而负责任的权力和神授权力之间有着本质上的重大区别。


  由于这种区别业已得到我们宪法的支持,我想我必须根据另一些思想背景来谈谈它。其见解对我来说具有重大意义的人们已经发现,我在1814年宪章颁布之前发表的一本著作中所作的概述,是清楚而有益的。我确实相信,它是一切政治组织的关键。
  王权(我指的是国家元首的权力,无论他碰巧被冠以什么称号)是一种中立的权力。而大臣的权力却是能动的权力。为了解释这个区别,让我们给那些早已众所周知的政治权力作一下界定。


  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是三种各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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