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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作者:[法]贡斯当阎克文刘满贵译-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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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事业——人们希望它得到拯救以从中受益——去冒险,并不意味着当那项事业已经彻底堕落、面目全非,视外国人为盟友,以杀人放火为手段时,人们还会为它献身。最后,决定不出逃并不会使一个人成为叛徒。毫无疑问,一个人在授予自己庄严的人格担保时,会表现出强烈的感情。一个人会不无惊奇、不无痛苦——这种痛苦不会由于新奇的发现而减轻——地发现,名望是人类心灵的一个沉重负担,他还会发现,当人们相信一个无可指责的人已经不再无可指责并开始指责他时,他们会是多么兴高采烈。


  未来将会做出回答。不管现在的暴风雨看上去多么猛烈,自由将会出现在那个未来。因此,在为捍卫人权、捍卫个人安全和这片土地的安全、捍卫思想自由、废除一切专横权力而奋斗了二十年之后,我为自己在胜利之前就参与创建那种认可所有这些权利的制度而庆幸。我将完成我一生的事业。

注释:


'1' 个人的这些基本权利不一定会由于所有权力联合在一起而受到公开侵犯。但这些权力的联合必将能够支配与那些不容侵犯、不可剥夺的权利不相违逆的一切。因此,在英国,国王与两院的联合能够导致他们认为必须由政府和行政当局进行合法干预的一切变革。……英国贵族有一句格言,“我们不想改变英国法律”,这要比“我们不能改变英国法律”——假如他们真这样说的话——更为合理。人们由于不想改变法律而拒绝这样做,那可能说明它们有着内在的好处,或是不宜进行直接的变革。但是,如果出于我所无从理解的神秘的不可能性而加以拒绝,那就令人不可思议了。


  宪政很少产生于人们的意志。是时间产生了它们。它们几乎是在不知不觉中逐渐形成的。有些情况使制定宪法变得必不可少,但此后便没有什么必不可少的事情了。应当给时间和经验留出余地,这两种改革的力量将会指引你运用业已合法掌握的权力,去改善已经做到的事情,并完成尚未完成的事情。《宪政反思》,159-l66页。


'2' 我这里谈到的英国大臣对国民舆论的尊重或关切,不幸仅适用于他们的内政。如果战事再起,他们就不再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对那些以最温和的方式表达出来的最明确、最真挚的和平意愿作出反应,这就再清楚不过地证明,只要涉及大陆事务,这个内阁既不会征求人民的意见,也不会顾及人民的理性和利益。


'3' 非常奇怪的是,一种有点混乱的直觉总是在提醒人们注意我在本章阐述的这个真理,尽管这种直觉从未得到明确表达;而正是因为从未得到明确表达,它才容易导致危险的错误。
  因为许多人都模糊地感到王权实际上是一种中立的权力,权限受到约束,没有什么不可接受的特权,于是人们便得出结论认为,授予它这些特权并无害处。由此,中立便遭到了破坏。


  如果有人建议授予大臣们凌驾于个人自由之上的专横权力,那么人人都会反对这一建议,因为臣权的性质总是涉及到所有人的利益,如果授予他们这种专横权力,则危害立见。不过人们却习惯于把这种权力授予国王,因为他们被认为是公正无私的,正是由于这种让步,他们就会以公正为借口去摧毁公正。


  任何专横的权力都与王权的性质背道而驰。因此,往往就会出现这样的局面:要么专横权力成为臣权的特性,要么国王本身不再保持中立而变成一个更为可怕的大臣,因为他把他所具有的不可侵犯性同那些他决不应当具有的特性融为了一体。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特性将会打破一切和平的前景和一切自由的希望。


'4'我这里指的不是党派问题,在这方面,在动荡时期,学问并没有力量。我这里谈论的是政治经济学问题。


'5' 显然,我在这里使用责任一词并不是指法律责任,而是指意见的责任。


'6'共和四年(1796)有三分之一被清除。共和五年(1797)有三分之一被驱逐。共和六年(1798)有三分之一遭否定。共和七年(1799)有三分之一获胜并造成破坏。


'7'专制政治的信徒也会宣称国王并不仅仅是个人。但他们却由此推断说国王可以为所欲为,他的意志可以替代法律。我认为,一位立宪国王不仅仅是个人,但这是因为,如果没有大臣,国王不可能做任何事情,而他的大臣如果撇开法律,也同样不能做任何事情。


'8'有人责难宪法规定的控告与审判大臣的形式太费时间,我想,没有必要在这里回答这种责难。如果有人发现审理那些最为复杂的案件并宣布那些掌握着国家命运的人们的去留荣辱,40天的时间间隔还算太长,那他肯定是个草率行事的人。


'9'我对消极服从的看法,受到一些论点的驳斥,我认为有必要说一下这 些论点,因为在我看来,它们又为我力求确立的原则增加了证据。


  我问道:“一名士兵接到伍长的命令,是否就必须向其队长开枪?”有人对我说:“显然,士兵根据服从的原则,对队长要比伍长给予更大的尊敬。”但是我也说过同样的话:“土兵考虑到,队长的权威高于伍长。”这里的意思不是一样吗?或者人们是在为“考虑到”这说法担心?但是,如果士兵不能考虑到使这两个同样可以向他发出命令的人有所区别的军衔的不同,服从的原则怎么能够采用呢?为了知道他们中间的一个人应当比另一个人得到更大的尊敬,他必须理解他们之间的不同。


  我说,“作为一般原则,纪律是一切军事组织不可缺少的基础,如果这一原则有其限度,这种限度也是不能描述的,但能够感觉到它们。”我的对手是如何回答的?“这种情况是很罕见的,人们的内在感觉可以指出这一点,它们不能构成对一般规则的障碍。”难道我们看不到,这里不但原则是一致的,甚至连用词都一样吗?“内在感觉”同“这种限度也是不能描述的,但能够感觉到它们”不是一样吗?“一般规则”与“一般原则”有什么不同吗?


  此外,我说,‘徘法逮捕公民的土兵或军官,不能因为受命于一位大臣而变得有理。”请注意“非法逮捕”一词。反对者说的什么呢?“下属只有两件事情要考虑。”请留意一下“有两件事情要考虑”这一说法。当我说探寻事由不可缺少时,我并没有错,因为信奉消极服从的人也不得不求助于它。两件要考虑的事情是,他们接到的命令是否来自他们归属的人,向他们发出的请求是否在发出者的权限范围之内。这也是我提出的问题。有人似乎把逮捕无辜与非法逮捕混为一谈了。涉嫌犯罪的无辜者当然可以被合法地逮捕。逮捕令的执行者,不管是军人还是民兵,不必讯问他所收的逮捕令的对象是否应当被逮捕。要想使命令合法,重要的在于它应来自有权发出这种命令的权力,并且遵守规定的格式。这是我的信条,也是我的反对者的信条,他们用自己的话说:“卫兵或士兵……只需考虑,他是否履行了称职或不称职的权力分派给他们的使命,这一使命是否符合事物的常规,符合正义和行政的通常规定。如果是这样,他就应当执行这一盲目接受的命令,并且他这样做是正确的。”毫无疑问他是正确的。谁会反驳这种观点?但是,为了搞清楚向他发出命令的权力是否称职,命令是否符合事物的常规和正义的规定,他不是必须进行评价、比较和判断吗?我加上这条评注,并不是想回答一篇已被人忘却的报纸文章,而是要表明,消极服从的观点是站不聊的,那些认为自己正在捍卫这种观点的人,也不得不放弃它;无论我们费多大力气,我们也不能把人的思考从人类事务中排斥出去。


'10'值得指出的是,在法国,在现有法律中我们并不缺少这样的法律,它规定了要对执行非法命令者无一例外地进行惩罚,甚至形式上包括军人,这迫使他们将自己接到的上级命令同这些法律进行比较。共和6年播种月13日(1798年4月2日)的法令第165条说:“任何军官、非现役军官或宪兵,如果他发出、签署或执行逮捕个人的命令,或已经执行了这种命令,或实际逮捕了这个人,而他又并非是在犯罪现场这样做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且未将他直接送往警察当局,都将被指控为犯罪,并以任意拘禁罪受到惩罚。”因此卫兵或军官在服从之前,必须判断他要逮捕的那个人是否属于现场犯罪,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根据第166条,这一罪名也适用于将个人拘禁于并非为逮捕、审判和监禁而合法、公开设立的场所之行为。因此这些卫兵和军官在服从之前,也必须判断他们将被逮捕者带去的地方,是否属于公开而合法设立的拘禁场所。第169条说,除法律规定的现场犯罪之情形,宪兵无权逮捕任何个人,除非有符合规定的押送或逮捕令,或有逮捕证、正规的指控书或判决书。这都需要卫兵或军官在服从之前做出判定。我想,这里我们有足够的理由让军人考虑法律,而为了考虑法律,他们必须利用自己的理性。


'11'我还可以提出另一个甚至更具决定性的事实。控告威尔克斯先生的大臣的主要代理人之一同国王的四位公文信差一起,搜去了他的文章并逮捕了五六个被视为他同党的人,为此威尔克斯先生得到了那个代理人1000镑的赔偿金,而他不过是奉大臣之命行事。这个代理人被责令这笔钱全要由他私人支付。国王的四位公文信差同样被另外几个被捕者告上高等民事法院,责令他们支付2000镑。不过,我在前面的注释中已经证明,我们在法国也有一些针对侵犯个人自由、执行非法命令者如卫兵和狱吏以及国库税吏的类似法律。那些自以为在他们的文章中攻击我的人,其实是在攻击我们的目前正在实施、每天都应受到遵守的法典。


'12'我极为高兴地发现,在这一点上我同我的一位最亲密的同事和朋友看法一致,他就是知识广博、品德高尚的德热兰多(Degerando)。他在写给我的一封信中说,人们担心所谓的地方精神。我们也有自己的担心:我们担心含糊其辞,担心不着边际的普遍性。与学究们不同,我们并不相信“宇宙的实在性”本身。我们并不认为,在一个国家里有比地方利益更真实的利益,它们在相同时联合在一起,它们不同时相互制衡,但在任何情况下人们都知道和感受着它们。……特殊联系不但不会削弱普遍联系,而且能加强这种联系。在情感和观念的强弱等级中,我们首先关心的是自己的家庭,然后是我们的城镇、我们的省,最后才是国家。如果你打破这些中间环节,你并不是缩短了这种联系,而是毁灭了这种联系。士兵心里想着他的连队的荣誉、他的团的荣誉,他是以这种方式献身于整个军队的荣誉。多样性大大丰富了将人们联系在一起的纽带。让祖国寓于一切事物之中,就像无数忠实的镜子一样,让祖国在你的地方制度中得到反映吧。


'13'我必须提醒读者,在这一章里,他将会经常发现引自一些出类拔萃的作者论述政治经济学及公共债权的著作中的句子。我有时会抄录他们的原话,我认为改头换面地表达他们业已精彩表达过的意思会不得要领。但是我不能始终引用原文,因为我手头没有笔记,是凭记忆写下了这一章。

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      

第三编 征服的精神和僭主政治及其与欧洲文明的关系
  译者按:《征服的精神和僭主政治及其与欧洲文明的关系》在贡斯当生前共出版了四次。所有四个版本均于1814年出版:第一版于1月30日在汉诺威出版;第二版于5月在伦敦出版;第三版和第四版分别于4月22日和7月在巴黎出版。第二版(贡斯当曾期望能看到英译本,但却未能如愿)与第一版的内容没有区别。在第三版中,贡斯当删去了有关威廉三世的第五章,该章是专为支持贝纳多特而写的,并对某些可能会冒犯法兰西民族感情的表达方式做了软处理。第四版再次进行了修订,新增补了两章。我们的译本采用的就是这个最完整的第四版。
被删除的有关威廉三世的章节附在最后。与前几版文字有异之处均在注释中标明、贡斯当1818-1819年出版他的政治文选《宪政讲义》时,完全由于政治上的障碍,他略去了《征服的精神和僭主政治及其与欧洲文明的关系》,直到贡斯当谢世30年后,才由爱德华·拉布莱编辑的新版两卷本《政治学讲义》再版。

第一版序言
  本书是一部政治学专著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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