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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五至十册)-第30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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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盐业中,也有官发薪本,或拨给煎盐所需草荡,由灶户煎盐办课的。以全国最大的盐区两淮而言,这里的盐户,基本上是个体生产者。每灶一丁,办盐十三引,每办一引,给草荡十三亩。灶户所得之盐,只能卖给场商,不许私卖。灶户和官府有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灶户对官府分给之草荡,必须“按荡完纳本色引盐”,官府对灶丁,实际上是地主对佃户。另一方面,灶户卖盐与场商。必须按照官府批准的价格,更不许有“透露情弊”。凡灶户烧盐,必须逐时呈报,“核其开煎、熄火之候,较其盐斤多寡之数,务使尽入商垣”。官府对盐产的控制,采取了与矿产同样严密的手法。盐户的处境,与矿丁并无二致。
  在灶盐必须卖与场商的条件下,盐户的命运基本上控制在场商的手里。盐尚未煎成时,灶户为了口,不得不以在野之青草荡,向场商典借高利贷,当其辛勤煎得之盐刚一出灶,还没有来得及易银买米,商人便已“持券向取以抵旧欠”。灶户和场商的关系是:灶户需资,场商则“放利图扣”,灶户卖盐,场商则“浮收勒掯”;灶户盐多,场商则“乘急贱买”;灶户盐少,额引亏短,场商则“又以漏私诿诸灶户”。在官府和场商的双重剥削下,灶户处境的悲惨是不言而喻的。清初,一位熟悉灶户生活的诗人写道:“白头灶户低草房,六月煎盐烈火旁”,“坐思烈火与烈日,求受此苦不可得”。“壮者流离弃故乡,灰场蒿满无池卤”。事实正是这样。海州徐渎盐场,原额办盐灶丁八百五十,其后相继流亡,至乾隆四十年(一七七五),只剩一百三十四丁,莞渎盐场,原额办盐灶丁一千五百,在康熙七年(一六八八),已全部逃亡,后虽陆续召徕,至乾隆四十年,也只恢复到四百五十六丁。可见,灶户也和矿丁一样,多有逃亡。
  在漕粮运输线上,清王朝对挽运漕粮的所谓运丁,采取了军队的编制。为封建玉朝直接服役的运丁,和其他劳动者比较,有许多特殊之处,但就主要方面来看,他们仍然是受剥削、被鱼肉的劳动者,他们和漕运线上的纤夫、水手,同属于当时广大的水陆运输劳动队伍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采取军队编制的运丁,有十分严密的组织。全国运漕有五十四个卫所,卫所之下分帮,每帮平均有船五、六十只。挽运漕粮的运丁,每四年或五年一编审,轮流领运。编审的重心是“清查隐匿,勾稽潜逃”,必使归卫以备签运。这就是用强制的力量,维持漕运人员的编制,强迫运丁负担漕运的劳役。
  对于这种封建的劳役,清王朝也规定有所谓津贴和报酬。它大体上可以分为三项:一是行粮、月粮、赠贴银米的发给,这是最主要的一项。其次是准许运丁随船携带定量的免税货物,进行贸易,叫做“土宜”。雍正以前,每船准带土宜六十石。雍正七年(一七二九)以后,增为百石。第三是分派屯田,作为赡养运丁之用,叫做“计屯贴运”。屯田或由运丁自己执业,或由卫所按亩收租,津贴出运的运丁。平均每丁可摊屯田二、三十亩至五、六十亩不等。
  乍看起来,运丁的经济状况,似乎很不错了。他既有固定的行粮、月粮,又有随船土宜的附带收入,还有屯田的补贴收入。特别是后来在行、月钱粮之外,还有帮丁贴费,而运丁向兑漕州县勒索帮费,且为人所诟病。但是,所有这些,改变不了运丁的艰难处境,也改变不了运丁基本上处于受剥削、被鱼肉的劳动者的地位。
  首先,在三项收入中,前两项并不全归运丁所有。行、月钱粮包括领舵水手雇募之资,屯田收入包括修造船只津贴之费。运丁个人所能分到的,实际上非常有限。土宜收入很不稳定,运丁在佥造、领运、追比积欠之余,往往无力置办。至于运丁在三项收入之外,还要向兑漕州县勒索人所诟病之帮费,则是他们本身承受官府剥削的自然结果。从承运漕粮起,到运抵仓场止,运丁要承受一系列大小衙门的剥削勒索。承运之时,有卫官、帮官常例,有粮道书办常例,有府厅书办常规,还有令箭牌票的差礼,行月钱粮的勒靳。过淮之时,则有“积歇摊派、吏书陋规、投文过堂种种诸费”。至抵仓场之日,又投文有投文之费,过坝有过坝之费,交仓有交仓之费。统计由起运到交仓,勒索的关卡凡十九道,勒索的名目达一百零五项之多。当时有人说:“自州县视之”,诚然“运军为刀俎”;而“自京、通视之,则运军为鱼肉”。运丁“鱼肉”州县,这当然又增加州县对广大农民的鱼肉,但运丁之所以“鱼肉”州县,则是因为他们受京、通的鱼肉。这说明运丁和广大农民,同样处于被损害、被鱼肉的地位。
  至于粮船雇用的水手和纤夫,他们的地位,更等而下之。在统治者的眼中,他们是“无业之民”,“顽蠢之辈”。官府对他们的生活,从来不加过问,而对于他们的反抗,则残酷镇压,无所不用其极。他们患病医药或身故丧葬,都必须从自己所得的雇值中,按名提扣,而他们的反抗只要是集众在十人以上,为首的就要冒着杀头的危险。
  总起来说,地主和农民相对立,整个剥削阶级和劳动群众相对立,在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中是这样,在封建政权的财政体系中,也是这样。
第三节 工商业
  清代的工商业,在明代商品经济逐渐繁荣的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封建的自然经济有所分解,行会和牙行制度也有所松弛。但是,清王朝为巩固其统治,防范人民的反抗,对工商业的发展设置了许多政策上的限制,封建行会在各地的势力也还很顽固。工商业的发展,还远不足以打破封建主义的樊篱。
  商品经济的发展,已在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但这种萌芽在所有制、雇佣关系和分配关系等方面,都保留了较多的旧的痕迹,呈现出新旧混合的色彩。
(一)工商业概况
一、手工业的规模和生产水平
  在整个清代的手工业中,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个体的小手工业。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汪洋大海的个体手工业中,也日益增多地出现了简单协作的作坊和有场内分工的手工工场。考察手工业的规模,主要是看这一部分手工业所达到的水平。
  进入清代以后,具有规模较大的手工作坊和工场的手工业,主要有以下几个部门:
  铁器铸造业 它分布比较广泛。大城市如汉口,在十八世纪末,有铁行十三家。中等城市如芜湖,在十九世纪初,有钢坊数十家。小城市如山西陵川,在十八世纪三十年代,有铁铺十二家。而广东的传统手工业市镇佛山,在清代初年,就有“炒铁之肆数十,铸铁之炉百余”。
  棉布染织业 也是分布较广的手工业部门。以棉业比较发达的江苏而论,像常熟这样一个中等城市,在十七世纪末期,单是染坊就有十九家,织布作坊,当倍于此。传统的手工业城市苏州,在十八世纪初期,有染坊六十四家,专门加工棉布的踹坊四百五十家。在另一个传统的手工业市镇佛山,十九世纪三十年代前后,织布工场达到二千五百家,对于一个市镇来说,这是一个很可观的数目。
  粮食加工业 主要是碾米。在产米区的粮食运销点,往往有较多的碾米作坊。十九世纪初期,南京有砻坊三十二家,芜湖有二十余家,可以分别代表大、中运销点粮食加工业的水平。
  制茶业 比较集中于农村产茶区。在福建茶区崇安武夷山中,有不少名叫茶焙处的作坊。在另一茶区瓯宁,山僻之间,加工制茶的作坊,在十九世纪初期,据说“不下千厂”。
  制糖业 这也是较多地分散在农村的手工业。四川的糖房,广东的糖察,台湾的糖廊,“各就田园设厂”。台湾在十八世纪六十年代,蔗车达到三百八十张。四川内江在十九世纪初,沿沱江两岸,“自西徂东”,也有不少规模较大的糖房。
  造纸业 手工造纸,有一定的产区。在产纸地区,即使是一些小城市乃至农村,也往往有较大的作坊。广西容县是一个偏僻小县,“创纸篷于山间”者,开始于十七世纪下半期,至十八世纪中期,已有纸篷百余间,纸槽二百余具。陕西终南山区,在十九世纪初期,有纸厂三百二十余座,分布区域,达十厅县。接近武夷山区的江西铅山,也有不少生产表纸的纸槽。
木材加工业 和造纸相类似,木材产区也常有较大的作坊。陕西终南山区的周至等县,在十九世纪初期,有各种名称的木材加工厂厢,为数在七十家以上。
  此外,还有一些属于特产的传统手工业,也有为数众多的作坊。以制瓷著称的景德镇,在十八世纪中期,烧瓷窑户在二百至三百之间。以制墨闻名的安徽歙县,在同一时期,有制墨作坊百数十家。著名的南京丝织业,虽然以个体生产为主,但也有大机房存在的迹象。
  分布在广大农村的矿场和盐井,也有相当大的数量。各种矿场中,铜矿和铁矿占居主要地位。在十九世纪开始时,全国在采各矿,共有二百九十五处,其中铜矿五十六处,铁矿八十六处,合计约占总数之半。盐井以四川最多,十九世纪初,全省井眼共达九千六百多个,煎锅至少在一万以上。
  这些城乡手工业和矿场,规模大小不一,分工程度也不一致。有的比较大,雇佣工人也较多。如广东佛山的炒铁业,“一肆数十砧,一砧有十余人”。湖北汉口的十三家铁行,每家平均雇铁匠四百人。台湾糖廍,每廍需工十七人。四川糖房,“家辄数十百人”。福建瓯宁茶厂,大者每厂百余人,小者亦数十人。广东佛山织布工场,平均每家雇工二十人。江西景德镇瓷窑,每窑一座,需工十余人。陕西终南山木厂,每厂雇工自数十人至数百人不等。有些工场内部分工比较细密。景德镇瓷窑无论是按照产品类别在各窑户之间进行分工,或是按照生产过程中不同工序在工人之间进行分工,都很细密。(蓝浦《景德镇陶录》卷三)台湾糖廍的生产,共分六道工序。江西铅山纸厂,有扶头、舂碓、检料、焙干四道工序。不过就多数而言,规模都比较小,也没有严密的分工。至于在矿场和盐井中,有些记载给人以规模巨大的印象。如十八世纪中期的云南铜矿,“大厂矿丁六、七万人,次亦万余”。有的甚至说,“大厂动辄十数万人,小厂亦不下数万”。四川盐井,“每厂之人,以数十万计”。这些记载,显然失之夸张。它们所指的,往往是一个产区各场矿的从业人员,其不能代表一个矿场的生产规模,是显而易见的。
  清代工矿业的生产,就其主要者而言,在矿产方面,全国铜的产量,在十八世纪中期,至少在一千五百万斤以上。盐的产量,包括海盐在年,在十八世纪时,大体上在二十亿斤左右。其中井盐产量,四川达九千二百万斤,云南在三千万斤左右。铁的产量,缺乏全国的统计,但从个别地区的生产中,可以推测全国生产的轮廓。广西一省的年产量,约为三百万斤;四川两县——威远、屏山——的年产量,为六万八千斤。所有这些数字,都是十八世纪中期的情况。
  在农产品加工方面,也有一些全国和地区的统计。全国茶产量,在清王朝统治时期,内销者至少在五千万斤以上,外销者平均年约两三千万斤,最高达到四千万斤。加上自产自用,不通过流通过程的部分,估计全部产量当以亿计。糖的产量,仅台湾一省,在十七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就达到一亿零八百万斤。全国产量,至少倍于此数。
  其他手工业生产,也有些达到了很高的水平。苏州造船业,在十八世纪初期,“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江西景德镇的瓷器,在清代初期,每年生产达二十万担。广东佛山镇出产的铁锅,在十八世纪三十年代,单是出口,每年可以多到数百万斤。闻名西方的南京布,由海上运输到英美等国,最高年达三百三十六万匹。由陆路运至沙俄,在十八世纪下半期,年达三十万包,在整个十八世纪的对俄出口中,居于首位。这些数字,有的出自官方,可能有夸张失实之处。不过当时能引起官方的注意,也表明生产所达到的水平,是相当突出的。   
二、手工业和商业中的资本
  清代手工业生产达到这样一个水平,必然需要投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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