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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五至十册)-第11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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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教的权利。天台、华严、律宗等宗派在南方各地也还有流传。忽必烈以僧人杨琏真伽(一说吐著人,一说西夏人)为江南释教总统。杨琏真伽占有田地二万三千亩,私庇平民二万三千户,仗势勒索金银珠宝。各级僧官也都占有不等的地产,隐庇平民,不输租赋。一些僧官甚至凌驾官府,受理民讼,多方勒索,形成特殊的势力。
  佛教寺院遍布各地,也都占有大量的田产。世祖忽必烈敕建的大护国仁王寺,在大都等处直接占有的水陆地和分布在河间、襄阳、江淮等处的田产,共达十万顷以上,此外,还有大量的山林、河泊、陂塘。大承天护圣寺,在文宗时一次赐田即达十六万顷。顺帝时又赐十六万顷。一般寺院也都占有数量不等的田地。大德《昌国州图志》记全州共有田土二千九百余顷,其中一千余顷为佛寺道观所占有。江浙行省寺院林立,占有田地数不可知,行省所管寺院佃户即有五十万余户。各地寺院还占据山林为寺产。许有壬《乾明寺记》说:“海内名山,寺据者十八九,富埒王侯”。寺院田土山林,虽然属于寺户,不为私人所有,但实际上为各级僧官所支配。大寺院的僧官即是披着袈裟、富比王侯的大地主。
  寺院所占的大量田产,除来自皇室赏赐和扩占民田外,也还来自汉人地主的托名诡寄或带田入寺。元代寺院道观可免除差发赋税,因而汉人地主将私产托名寺院,规避差税。有的富户使子弟一人出家为僧,便可将全家田产托名某僧所有,不再纳税。有的地主将田地舍入寺院,再向寺院承佃,这样,便可不再向官府交税和不再负担差役。也还有一些地主,名义上布施家产入寺为僧,但仍与妻妾同处,占田出租,与不出家没有什么区别,但因此便可逃脱赋役和官府的一切烦扰。一二九一年(至元二十八年),宣政院奏报全国僧尼多至二十一万三千多人。实际上还要超过此数。仁宗时,浙西土豪沈明仁,创立白云宗,托名佛教,强占民田二万顷,纠集徒众十万人,蓄发娶妻,自有田宅,形成一个托名佛教的地主集团。
  道教在元代也具有很大的势力,据说男女道徒有三十万人。道教的信徒主要是汉人。江南道教以龙虎山张天师为首,世代相承。据说张天师“纵情姬妾,广置田庄,招揽权势,凌轹官府,乃江南一大豪霸”(郑介夫奏议,《历代名臣奏议》卷六十七)。北方道教原有全真、真大、太一诸教派,而以全真为最盛。全真道创始于金代,原来即是一些拒不仕金、逃避现实的汉人地主的结集。由于丘处机受到成吉思汗的召请,全真道最先获得特有的优遇,一度大有发展。元初全真道虽然受到佛教的排挤打击,但元成宗时又给予优容。道士(先生)得与佛徒一样可免除赋税差役,但又可合法地蓄发营田,与妻子同居,纵情享乐。元初名儒,如王鹗、姚枢、王磐、窦默等也都与道徒往还。道土地主成为汉人地主中的特殊的阶层。
  元代社会中的景教徒(也里可温)和伊斯兰教士(答失蛮),主要是色目人,也同和尚、道士一样地受到免除赋役的优遇。元初曾有过也里可温、答失蛮,僧、道“种田入租,贸易输税”的诏敕。(《元史·世祖纪》)可见景教、伊斯兰教也有人占田业农,但他们大多数人还是以经商作为主要职业。一些贵族教徒入仕元朝,成为各级官吏。 
  各族商人
  宋代的工商业,随着土地租佃制的确立而得到迅速的发展。以经商为业的大商人,聚集巨大的财富,形成富有的阶级。地主、官僚和寺院僧侣也都兼营商业。
  这种状况,在元代也基本上继续下来。
  元代社会中的色目人,多数是商人。他们在政治上、法律上都享有仅次于蒙古人的优越待遇。这是元代社会特有的现象。但色目商人的状况,南北方也有所不同。在成吉思汗、窝阔台统治时代,俘虏的手工业工匠是作为奴隶而役使于生产,商业也只是为了满足奴隶主对奢侈品的需求。蒙古军队侵入中亚和波斯后,降服的商人不只为蒙古贵族提供各种珍宝,而且帮助蒙古统治者去进行对人民的剥削。奥都剌合蛮和阿合马便是他们的政治代表。他们随从蒙古皇帝来到中原地区,并且成为高级官员,倡导以“扑买课程”“羊羔儿息”等剥削方法,为蒙古统治者掠夺人民的财富,为色目商人提供谋利的通途。蒙古贵族对色目人特加信用。色目商人,由商而官,在经济上和政治上,都获有一定的特权。他们的子弟,世代充任皇帝和诸玉的近侍,并成为蒙古贵族政治上得力的助手。
  在南方,南宋时,沿海港岸本来居住着大批的“蕃商”。他们在元代也被称为“色目人”。但他们不同于阿合马一类的官员,而是专以经商为主,往来贸易。元朝统一全国后,与西方交通的主要商路,从西域转到南海,“色目”商人从海道而来的人数大增。江南色目商人在元朝的政治代表是泉州的蒲寿庚。蒲氏原为阿刺伯商人,南宋时在广州经商,成为当地的富豪,后来迁居到泉州。南宋末年,蒲寿庚和兄蒲寿助南宋平定海盗,被任为泉州市舶使。一二七六年十二月,蒲寿庚在泉州降元。元朝任他为闽广大部督兵马招讨使。一二七八年,又升任福建行省中书左丞,并且受命去南海诸国,招徕外商贸易。蒲寿庚在元朝作官,只是在局部地方,而且主要是管理海外贸易,与阿合马等有所不同。蒲氏一家是泉州最富有的豪商。另一著名富商是回回佛莲,有海船八十艘从事贸易,死后家藏珍珠多达一百三十石。这些富商受到朝廷上的色目官僚的庇护,进行非法的海外贸易,从中获取暴利。
  汉族商人也拥有巨大的财富。扬州富商曹氏死后,因争夺家产发生诉讼。曹氏奴刘信甫贿赂官府等费,数至巨万,全由自己偿付。曹家之富可想而知。程钜夫《雪楼集》记载一个弃官经商的姚姓,在大部经商十年,累资巨万。盐商自宋代以来即称豪富。元明宗、文宗即位时,因国库空虚,得盐商输入银两,才得举行朝会,颁发赏赐。杨维帧《盐商行》诗:“人生不愿万户侯,但愿盐利淮西头”。“盐商本是贱家子,独与王家埒富豪。”说明盐商的豪富已足以与王侯相比。
  汉族和色目的大商人,有些原是权势之家,有些则交结权贵,垄断贸易。还有一种是由官府备资,并且提供特权条件,交由商人代营的商业。这种组织名叫斡脱。一二九一年,元世祖的诏书说:“数年以来,所在商贾多为有势之家,占据行市,豪夺民利,以致商贾不敢往来,物价因而涌贵”。色目豪商还勾结蒙汉臣僚,以向皇帝呈献宝货为名,邀取十数倍的回赐,称为“中卖宝物”。泰定帝时,应偿付“中卖宝物”商人的宝价,多达四十万锭,约等于全国一年包银差发十一万锭的四倍。西域南海的珠宝商,获利最大,远超过其他商人。 
二、驱奴与农民
  驱 奴
  蒙古奴隶主在建国初期的对外作战中,俘掳到大量的奴隶。成吉思汗“札撤”规定:军将在阵前俘获人口,即为私有奴隶。元朝建立后,蒙古军将俘掠奴隶的惯例,并未能改易。阿里海牙在对宋作战中,即在湖广俘降民三千八百户为奴。
  蒙古贵族占有大量的奴隶,分布在北方的广大地区,称为“驱奴”。这些俘掠的驱奴,主要是外族,即包括契丹、女真人在内的北方汉人和一部分西征时迁来的色目人。
  蒙古族中奴隶制的发展,也使蒙古平民由于抵债、犯罪或被贩卖而沦为奴隶。武宗至大时,仍有大批蒙古草原的贫民南逃,把子女出卖作奴婢。有的蒙古奴隶甚至被贩运到西域或海南。奴隶制度推行于汉人地区后,北方破产的农民,往往因偿债典身或卖身为奴。江南地区也因而出现了变相的奴婢买卖。蒙古奴隶制的渗入,严重地阻碍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元朝法令明确规定了驱奴与良民不同的身分、地位。奴隶和钱物一样属于主人私有。元初,奴隶有罪,主人可以专杀。以后,虽然规定要把有罪奴隶交由官府处治。但如果奴隶打骂主人,主人打死奴隶,无罪。主人故杀无罪奴婢,也只是杖八十七;因酒醉杀奴隶,还要再减罪一等。元律规定,私宰牛马,杖一百。奴隶的法律地位,还不如牛马。主人甚至对奴隶私置枷锁禁钢,刺面割鼻。奴隶遭受主人压迫而竟敢于控告主人,即由官府处死。奴隶可以被当作牲畜一样地买卖。元初,大都有马市、牛市、羊市,也有人市,买卖奴婢。奴隶在法律上低于一般良民的地位。良民打死别人的奴隶,只杖一百七,罚烧埋银五十两。奴隶不能与良民通婚。奴婢所生子女,世代为奴,仍属主人所私有,称为“怯怜口”(家生子)。奴隶如背主逃亡,要由官府拘收,称为阑遗(不兰奚)奴婢。如主人认领,仍交归原主。驱奴既为主人的私产,完全听从主人的驱使,用以担负家内劳役,也用来从事农牧生产或军前服役。官府或蒙古诸王役属的工匠,也多是奴隶。(见后)
  蒙古奴隶制,由于遭到人民的抵抗,不可能在汉族地区得到更大的发展。一二三四年,金朝灭亡。窝阔台即下令,凡军前掳到人口,在家住坐者为驱口,在外住坐者,随处附籍为民。随着封建关系的发展,蒙古贵族的私奴,主要是从事手工业的奴隶也往往由他们自备物料造作,向各投下送纳实物或纳钱。这些现象反映着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化。但元朝一代,驱奴一直作为一个被压迫的阶级而存在。人数是众多的。 
  佃 户
  宋代农村中,地主出租土地剥削佃户的租佃制关系,得到普遍的发展。金朝统治的北方,在经历了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化后,租佃制也在逐渐推广。但是,在金元之际约半个世纪的战乱中,北方的租佃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一批佃户被俘掠做驱奴,一批佃户被迫投充豪门求自保,也还有大批农民陆续逃往江南。
  元朝灭宋时,已在江南实行维持原有制度的方针,因而南宋农村的社会关系,在元代并未发生重大的变动。广大佃户主要分布在江南。
  南宋时,江南大地主不断扩大土地占有。元代江南富豪,一家可有佃户数千家,多至万家。大的寺院可有佃户数万。地主向佃户收租,一般仍流行对半分制。南宋以来形成的多种名目的额外勒索,也都继续存在。山南湖北道的一个官员奏报说:主家对佃户的科派,其害甚于官司差发。江浙省臣报告说:“江南佃民,没有自己的产业,在富家佃种田土。遇到青黄不接,水旱灾害,多在田主家借债贷粮,接济食用。田主多取利息。秋后佃户把收得的粮米尽数偿还本刊,还是不够,便只有抵当人口,准折物业,以致逃移。”地主还以“夺佃”作为威逼佃户、提高租额、加重剥削的手段。官府出租的官田、职田,则依仗权势,肆意敲剥。袁介《踏灾行》诗描述松江民李福五,折当衣物,租佃官田三十亩,苦旱无收,县官却批荒作熟,逼取租米。李某沦为乞丐,只好卖了儿女交租。
  无田的佃户,依附于地主的田地,处于无权的地位。佃客婚娶,田主要乘机勒索财物。如无力交纳,便不能成亲。佃客的子女,也要供田主役使。佃客在法律上是良民,不能象驱奴那样合法买卖。但田主典卖田地时,将佃客计数立契典卖。田主可以随意打骂佃户,甚至任情生杀。一三○二年的一件公文中说道:“亡宋以前主户生杀佃户,视若草芥。自归附以来,少革前弊。”但事实上佃户也只有略高于驱奴的卑贱待遇。元朝法律规定,“诸地主殴死佃客者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地主打死佃户,不须偿命,而和主人打死驱奴一样只受杖罚,只不过是杖罚较重。在驱奴制盛行的元代,拥有良民身分的佃户,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实际上都近于驱奴。 
  自耕农户
  元代农民中自耕农户大量减少,这是因为北方的自耕农在战乱中大量被掠为驱奴,又有大量农户沦为权豪的部曲(农奴)。东平严氏集团的将校,即占民为部曲户,称为“脚寨”。蒙古贵族在城市近郊和军兵驻所,强占大片民田作牧场,也迫使大批自耕农户流离失所。幸存的自耕农,和地主一起被列为“民户”,要负担繁重的丁税、地税和多种差役,因而往往被迫流亡。一二八三年,崔或奏报,自北方内地流移江南逃避赋役的农民已有十五万户。以后,这种人口南流的趋势一直不曾停止。
  江南生产原来较为发展,又不曾遭受北方那样长期战乱的破坏,但是,随着土地兼并和租佃关系的发展,自耕农也越来越多地沦为佃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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