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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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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主人”至“无币”。○注“及与”至“宾客”。○释曰:训及为与者,以主人与婿揖让而入寝门,升堂醴婿,故训及为与也。云“无币,异於宾客”者,上《冠礼》醴宾酬之以币,《昏礼》飨宾酬以束锦,《燕礼》、《大射》酬宾客皆有币,此无币,故云异於宾客也。
 
  婿出,主人送,再拜。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整理 明月奴□制作 真  如□发布 读书中文网  
  
《仪礼注疏》



卷七 士相见礼第三 

 卷七 士相见礼第三   


 
  '疏'《士相见礼》第三。○郑《目录》云:“士以职位相亲,始承挚相见礼。《杂记》会葬礼曰:相见也,反哭而退,朋友虞祔而退。士相见於五礼属宾礼。大、小戴及《别录》皆第三。”○释曰:郑云“士以职位相亲,始承挚相见”者,释经亦有大夫及庶人见君之礼,亦士见大夫之法,独以《士相见》为名者,以其两士职位不殊,同类昵近,故以《士相见》为首。云“《杂记》:相见也,反哭而退,朋友虞祔而退”者,以送葬之礼,恩厚者退迟,恩薄者退疾。引之者,证有执挚相见之义也。云“士相见於五礼属宾礼”者,案《周礼·大宗伯》“五礼”宾礼之别有八:春朝、夏宗、秋觐、冬遇、时会、殷同,此六者,是五等诸侯见天子,兼有自相朝觐之礼。彼又云“时聘曰问,殷覜曰视”二者是诸侯使臣出聘,天子及自相聘之礼,并执玉帛而行,无执禽挚之法。此属直新升为士大夫之等,同国执禽挚相见及见君之礼,虽非出聘,亦是宾主相见之法,故属宾礼也。且士卑,唯得作介,从君与卿大夫出向他国,无身自聘问之事。案《周礼》行夫是士官,其有美恶无礼,特行无介,始得出向他邦,亦非聘问之法也。然昏、冠及丧、祭,尊卑各自有礼,及执挚相见,唯有此《士相见》。其篇内含卿大夫相见,以其新升为士,或士自相见,或士往见卿大夫,或卿大夫下见士,或见己国君,或士大夫见他国君来朝者,新出仕从微至著,以士为先后,更有功乃升为大夫已上,故以士为总号也。又天子之孤卿、大夫、士与诸侯之孤卿、大夫、士,执挚既同,相见之礼亦无别也。
 
  士相见之礼。挚,冬用雉,夏用腒。左头奉之,曰:“某也原见,无由达。某子以命命某见。”挚,所执以至者,君子见於所尊敬,必执挚以将其厚意也。士挚用雉者,取其耿介,交有时,别有伦也。雉必用死者,为其不可生服也。夏用腒,备腐臭也。左头,头,阳也。无由达,言久无因缘以自达也。某子,今所因缘之姓名也。以命者,称述主人之意。今文头为脰。 
  '疏'“士相见”至“某见”。○释曰:自此至“送于门外再拜”,论士与士相见之事也。云“某也原见,无由达”者,谓新升为士,欲见旧为士者,谓久无绍介中閒之人达彼此之意,虽原见,无由得与主人通达相见也。云“某子以命命某见”者,某子是绍介中閒之人姓名,以主人之命命某,是宾之名命某来见主人也。案《少仪》“始见君子者,辞曰:某固原闻名於将命”者,谓以卑见尊法。彼又云“敌者曰:某固愿见”於将命者,此两士相见,亦是敌者。不言原见於将命者者,此既言愿见,无由达见敌者始欲相见。案下文及还挚者,皆云於将命者,明此亦有原见於将命者,不言者,文不具也。○注“挚所”至“为脰”。○释曰:云“挚,所执以至”者,挚得训为至,升为士者元缺一字彼人相见,欲相尊敬,必执禽鸟始得至,故云挚所执以至者也。云“士挚用雉”者,对大夫已上所执羔、雁不同也。云“取其耿介,交有时,别有伦也”者,伦,类也。交接有时,至於别后,则雄雌不杂,谓春交秋别也。士之义亦然,义取耿介不犯於上也。云“雉必用死者,为其不可生服也”者,经直云冬用雉,知用死雉者,《尚书》云:“三帛、二牲、一死挚。”则雉,义取耿介,为君致死也。云“夏用腒,备腐臭也”者,案《周礼·庖人》云:“春行羔豚,夏行腒鱐。”郑云:“腒,乾雉。鱐乾鱼。”腒鱐热而乾,乾则不腐臭,故此取不腐臭也。冬时虽死,形体不异,故存本名,称曰雉。夏为乾腒,形体异,故变本名称曰腒也。云“左头,头,阳也”者,《曲礼》云“执禽者左首”,雉与羔、雁同是合生执之物,以不可生服,故杀之虽死,犹尚左以从阳也。云“某子,今所因缘之姓名也”者,谓绍介之姓名。云“以命者,称述主人之意”者,言绍介之人称述主人之辞意传来宾也。云“今文头为脰”者,郑不从今文者,以其脰,项也,项不得为头,故不从也。但此云某子以命命某见,谓旧未相见,今始来见主人,故须某子传,通孺悲欲见孔子,不由绍介,故孔子辞以疾。且经云某子,郑云某子,今所因缘之姓名。案《乡饮酒》云“某子受酬”,注云:“某者,众宾姓。”又《乡射》云“某酬某子”,注云:“某子者,氏也。”与此注某子为姓名不同者。彼旅酬下为上,尊敬在上,以《公羊传》:“名不若字,字不若子。”故下者称姓,以配子,彼对面语,故不言名。此非对面之言,於彼遥称绍介之意,若不言名,直称姓是何人,故郑以姓名解之也。若然,《特牲》云“皇祖某子”,注为伯子、仲子者,以孙不宜云父祖姓,故以伯子、仲子言之,望经为义,故注有殊。若然,注宜有名,无者误也。
 
  主人对曰:“某子命某见,吾子有辱。请吾子之就家也,某将走见。”有,又也。某子命某往见,今吾子又自辱来,序其意也。走,犹往也。今文无走。 
  '疏'“主人”至“走见”。○释曰:云“某子命某见”者,某子则是绍介姓名,以某子是中閒之人,故宾主共称之也。此上下皆言请,不言辞。辞而不受,须相见,故言请而已。○注“有又”至“无走”。○释曰:郑转有为又者,以言某子以命命某,往就彼见吾子,又自辱来,於义为便,故从又,不从有也。云“走,犹往也”者,以言走,直取急往相见之意,非走骤之义,故释从往也。云“今文无走”字者,无走,於文义不足,故不从今文从古文也。
 
  宾对曰:“某不足以辱命,请终赐见。”命,谓请吾子之就家。 
  主人对曰:“某不敢为仪,固请吾子之就家也,某将走见。”不敢为仪,言不敢外貌为威仪,忠诚欲往也。固,如故也。今文不为非,古文云“固以请”也。 
  '疏'注“不敢”至“以请”。○释曰:固如故也者,固为坚固,坚固则如故,以再请如前,故云固如故也。云“今文不为非”者,云非敢於义不便,故不从今文非也。云“古文云‘固以请’”者,固请於文从便,若有以字於文赊缓,故不从古文“固以请”也。
 
  宾对曰:“某不敢为仪,固以请。”言如固请终赐见也。今文不为非。 
  主人对曰:“某也固辞,不得命,将走见。闻吾子称挚,敢辞挚。”不得命者,不得见许之命也。走,犹出也。称,举也。辞其挚,为其大崇也。古文曰“某将走见”。 
  '疏'注“不得”至“走见”。○释曰:云“走犹出也”者,亦如上之走往,披据句宾家,故走为往,此据出门,故云走犹出也。云“辞其挚,为其大崇也”者,凡宾主相见,唯此新升为士有挚,又初不相识,故有挚为重。对重相见,则无挚为轻。是以始相见,辞之为大崇,故也。云“古文曰‘某将走见’”者,上再番皆云“某将走见”,今此三者亦云“某将走见”,与前同,此叠古文不从者,以上第一番请宾主皆无“不敢为仪”,第二番宾及主人皆云“不敢为仪”,文句既异,若不云某,於文不便,故须云某也。此三番於上已云某也,固辞不得命,於下不须云某,於文便,古文更云“某将走见”,文叠,故不从也。
 
  宾对曰:“某不以挚不敢见。”见於所尊敬而无挚,嫌大简。 
  '疏'注“见於”至“大简”。○释曰:此士相见唯是平敌相伉,案《曲礼》云:“主人敬客则先拜客,客敬主人则先拜主人。”并不问爵之大小,唯以相尊敬为先后,故虽两士,亦得云相尊敬,不敢空手,须以挚相见。若无挚相见,是则大简略也。
 
  主人对曰:“某不足以习礼,敢固辞。”言不足习礼者,不敢当其崇礼来见己。 
  '疏'注“言不”至“见己”。○释曰:案上经宾云某不以挚不敢见,是宾以崇礼来见主人。今主人不敢当其崇礼来见己,故变文言“不足以习礼”,故郑云言不足习礼者,不敢当其崇礼来见已也。
 
  宾对曰:“某也不依於挚不敢见,固以请。”言依於挚,谦自卑也。今文无也。 
  '疏'注“言依”至“卑也”。○释曰:凡相见之礼,以卑见尊必依挚。《礼记·檀弓》云“鲁人有周丰也者,哀公执挚请见之”者,是下贤,非正法。今《士相见》云“不依於挚不敢见”,谦自卑也。
 
  主人对曰:“某也固辞,不得命,敢不敬从!”出迎于门外,再拜。宾答再拜。主人揖,入门右。宾奉挚,入门左。主人再拜受。宾再拜送挚,出。右,就右也。左,就左也。受挚於庭,既拜受,送则出矣。不受挚於堂,下人君也。今文无。 
  '疏'注“右就”至“无文”。○释曰:凡门出,则以西为右,以东为左;入门则以东为右,以西为左,依宾西主东之位也。知“受挚於庭”者,以其入门左右,不言揖让而升之事,故知在庭也。云“既拜,送则出矣”者,欲见宾拜送挚讫而言出,则去还家,无意得待主人留己也。云“不受挚於堂,下人君也”者,《聘礼》宾升堂致命授玉,又下云君在堂升见无方阶,亦是升堂见君法,故云不升堂下人君也。
 
  主人请见,宾反见,退。主人送于门外,再拜。请见者,为宾崇礼来,相接以矜庄,欢心未交也。宾反见,则燕矣。下云“凡燕见於君”至“凡侍坐於君子”,博记反见之燕义,臣初见於君,再拜,奠挚而出。 
  '疏'“主人请见”至“再拜”。○注“请见”至“而出”。○释曰:郑解主人留宾之意。云“请见”者,为宾崇礼来相接,则执挚来是也。云“以矜庄,欢心未交也”者,正谓入门拜受,拜送时宾主俱矜庄相敬,欢心未交也。云“宾反见,则燕矣”者,上《士冠》礼宾、《士昏》纳采之等,《礼记》皆有礼宾、飨宾之事,明此行礼,主人留必不虚,宜有欢燕,故云则燕矣。以挚相见,非聘问之礼。燕既在寝,明前相见亦在寝之庭矣。若诸文有留宾者,多是礼宾之事,知此不行礼宾而云燕者,彼诸文皆是为馀事相见,以其事重,故为礼宾。此直当身相见,其事轻,故直有燕矣。是以诸文礼宾,此燕宾,故直云“请见”也。云“‘凡燕见於君’至‘反见之燕义’”者,凡燕见,或反见,或本来侍坐,非反见,下注云“此谓特见图事,非立宾主之燕”是也。侍坐於君子之下,乃有侍坐、问夜、膳荤、赐食爵之等,不引证燕见者,彼直是侍坐法,非燕见之礼故也。云“臣初见於君,再拜,奠挚而出”者,郑欲见自“燕见于君”下至“凡侍坐於君子”皆反见燕法,其中仍有臣见于君法,臣始事见于君法,礼毕,奠挚而出,君亦当遣人留之燕也。若然,下有他邦之人则还挚,虽不见反燕,臣尚燕他邦,有燕可知,但文不具也。
 
  主人复见之,以其挚,曰:“曏者吾子辱,使某见。请还挚於将命者。”复见之者,礼尚往来也。以其挚,谓曏时所执来者也。曏,曩也。将犹传也。传命者,谓摈相者。 
  '疏'“主人”至“命者”。○释曰:自此至“宾退送再拜”论主人还于宾之事。○注“复见”至“相者”。○释曰:云“复见之者,礼尚往来也”者,郑解主人还挚之意,云“礼尚往来”,《曲礼》文。五等诸侯,身自出朝及遣臣出聘,以其圭璋重,不可遥复,朝聘讫,即还之。璧琮财轻,故不还。彼朝聘用玉,自为一礼,有不还之义,其在国之臣,自执挚相见,虽禽挚皆还之。臣见於君,则不还。义与朝聘异,不可相决也。云“将犹传也。传命者,谓摈相者”者,谓出接宾曰摈,入诏礼曰相,一也。故《聘礼》与《冠义》皆云每一门止一相,是谓摈介为相也。
 
  主人对曰:“某也既得见矣,敢辞。”让其来答己也。 
  '疏'“主人”至“敢辞”。○释曰:上言主人,此亦言主人者,上言主人者据前为主人而言。此云主人者,谓前宾今在己家而说也。
 
  宾对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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