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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第17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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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堂。为宾尸新之。《少仪》曰:“汎埽曰扫,扫席前曰拚。” 
  '疏'“扫堂”。○注“为宾”至“曰拚”。○释曰:为宾尸新之者,正祭於室之时,堂亦扫讫,今将傧尸又扫之,故云为傧尸新之。引《少仪》者,若直扫席前,止可云拚,今云扫不云拚,明于堂庙泛扫,引之见汎扫为义也。
 
  司宫摄酒,更洗,益整顿之。今文摄为聂。 
  '疏'“司宫摄酒”。○注“更洗”至“为聂”。○释曰:郑云“更洗,益整顿之”者,案《士冠礼》“再醮摄酒”,注云:“摄犹整也。整酒谓挠之。”此更添益整顿,则此洗当作挠,此谓宾尸,唯彻室中之馈,亦因前正祭之酒,更挠搅添益整新之也。
 
  乃尸俎。,温也。温尸俎於爨,肵亦温焉。独言温尸俎,则祝与佐食不与宾尸之礼。古文皆作寻,记或作燅。《春秋传》曰:“若可燅也,亦可寒也。” 
  '疏'“乃尸俎”。○注“温”至“寒也”。○释曰:知温尸俎於爨者,见下文云“卒,乃升羊豕鱼三鼎”,故知先温於爨之镬,乃后升之於鼎也。肵亦温焉,知者,案下文载俎所举在肵,肩胳脊胁皆在载於俎,明亦温可知。又云“独言温尸俎则祝与佐食不与宾尸之礼”者,但正祭时,尸祝及佐食皆有俎,今独言温尸俎,欲见宾尸时,祝与佐食不与而别立侑也。云“古文皆作寻”者,《论语》及《左传》与此古文皆作寻,《论语》不破,至此叠古文不从者,彼不破者,或古文通用,至此见有今作有火义,故从今文也。云“记或作燅”者,案《郊特牲》云:“有虞氏之祭也,尚用气、血、腥、爓祭,用气也。”注云:“爓,或为燅。”今此义指彼记或读之,故云记或作燅也。引《春秋传》者,案哀公十二年《左传》,夏,“公会吴干橐皋,吴子使大宰嚭请寻盟。公不欲,使子贡对曰:盟,所以周信也,故心以制之,玉帛以奉之,言以结之,明神以要之,寡君以为苟有盟焉,弗可改也已,若犹可改,日盟何益?今吾子曰必寻盟,若可寻也,亦可寒也。”服注云:“寻之言重也,温也;寒,歇也。亦可寒而歇之。”元缺一字郑引之者,证尸俎是重温之义。
 
  卒,乃升羊、豕、鱼三鼎,无腊与肤。乃设扃鼏,陈鼎于门外,如初。腊为庶羞,肤从豕,去其鼎者,宾尸之礼杀於初。如初者,如庙门之外东方,北面北上。今文扃为铉,古文鼏为密。 
  '疏'“卒”至“如初”。○注“腊为”至“为密”。○释曰:云“腊为庶羞”者,郑解不腊之义。案上尸俎,则皆在其内,今升鼎言无腊,下载又不见腊体,明从庶羞可知。云“肤从豕去其鼎”,知者,下载体时,肤犹在豕鼎,不为庶羞可知。但正祭时五鼎,今二者皆去其鼎,故云“宾尸之礼杀於初”也。
 
  乃议侑于宾,以异姓。议犹择也。择宾之贤者,可以侑尸。必用异姓,广敬也。是时,主人及宾有司已复内位。古文侑皆作宥。 
  '疏'“乃议”至“异姓”。○注“议犹”至“作宥”。○释曰:自此尽“侑答拜”,论选侑并迎尸及侑之事。云“是时主人及宾有司已复内位”者,下文“侑出,俟于庙门之外”,又云主人出迎尸、侑,言侑,即宾之贤者,明宾有司主人皆复内位矣。若然,知宾主不先在内,必知出复内位者,上篇云四馂者,二佐食,二宾长,馂讫皆出,未见入。主人送上馂言退,皆有出事,今议侑在内,故云“是时宾主人已复内位”也。
 
  宗人戒侑。戒犹告也。南面告於其位。戒曰:“请子为侑。” 
  '疏'“宗人戒侑”。○注“戒犹”至“为侑”。○释曰:知南面告於其位者,以宾位在门东北面,请以为侑,明面乡其位可知。知宾位在门东北面者,下文将献宾时,云“主人降南面,拜众宾门东,三拜众宾,门东北面,皆答壹拜”是也。云“戒曰请子为侑”者,案《燕礼》,公曰:“命某为宾。”射人传公命当云:“请子为宾。”此处命侑,当先云:“主人曰命某为侑。”宗人传主人辞,戒曰:“请子为侑。”郑以互文约之,故云然也。
 
  侑出,俟于庙门之外。俟,待也。待於次,当与尸更入。主人兴礼事尸,极敬心也。 
  '疏'“侑出”至“之外”。○注“俟待”至“心也”。○释曰:云“主人兴礼事尸,极敬心也”者,正谓立侑以辅尸,使出,便迎之,是极其敬心也。
 
  司宫筵于户西,南面。为尸席也。又筵于西序,东面。为侑席也。 
  尸与侑北面于庙门之外,西上。言“与”,殊尊卑。北面者,宾尸而尸益卑。西上,统於宾客。 
  '疏'注“言与”至“宾客”。○释曰:云“尸益卑”者,以傧尸之礼,以尸为宾客,当在门西,东面北上。今执臣道,门外北面,故云益卑也。
 
  主人出迎尸,宗人摈。宾客尸而迎之,主人益尊。摈,赞。 
  '疏'“主人”至“人摈”。○注“宾客”至“摈赞”。○释曰:案《少牢》宿尸祝摈。此宗人摈者,以祝不与傧尸,故使宗人为摈也。云“宾客尸而迎之,主人益尊”者,上篇正祭时,主人不迎尸,以申尸之尊。至此宾客尸而迎之,以尸同宾客,是主人益尊故也。
 
  主人拜,尸答拜。主人又拜侑,侑答拜。主人揖,先入门右。道尸。 
  尸入门左,侑从,亦左。揖,乃让。没霤相揖,至阶又让。 
  '疏'注“没霤”至“又让”。○释曰:经直云“揖乃让”,郑知“没霤相揖,至阶又让”者,案上篇《乡饮酒》之等,入门三揖,至阶又让,故知也。
 
  主人先升自阼阶,尸、侑升自西阶,西楹西,北面东上。东上,统於其席。 
  '疏'注“东上统於其席”。○释曰:尸在门外北面西上,统於宾客,至此升堂,亦应西上,故决之。云“东上,统於其席”,以其宾席以东为上故也。
 
  主人东楹东,北面拜至,尸答拜。主人又拜侑,侑答拜。拜至,喜之。 
  乃举。举,举鼎也。举者不盥,杀也。 
  '疏'“乃举”。○注“举举”至“杀也”。○释曰:自此尽“西枋”,论门外举鼎,匕俎入陈于庙门之事。云“举者不盥,杀也”者,决正祭时皆盥讫乃举鼎,此傧尸礼杀,举者不盥,故云杀也。
 
  司马举羊鼎,司士举豕鼎、举鱼鼎以入,陈鼎如初。如初,如阼阶下西面北上。 
  '疏'注“如初”至“北上”。○释曰:云“如初”者,此如上经正祭时陈鼎之事也。
 
  雍正执一匕以从,雍府执二匕以从,司士合执二俎以从,司士赞者亦合执二俎以从。匕皆加于鼎,东枋。二俎设于羊鼎西,西缩。二俎皆设于二鼎西,亦西缩。雍正,群吏掌辨体名肉物者。府,其属。凡三匕,鼎一匕。四俎为尸、侑、主人、主妇。其二俎,设于豕鼎、鱼鼎之西,陈之宜具也。古文缩皆为蹙。 
  '疏'注“雍正”至“为蹙”。○释曰:云“雍正,群吏掌辨体名肉物”者,案《周礼·内饔职》云掌“割烹煎和之事,辨体名肉物”,注云:“体名,脊、胁、肩、臂、臑之属。肉物,胾燔之属。”此士之雍正所掌,亦依之也。知四俎据尸侑主人主妇者,据下文四者皆有俎知之也。云“陈之宜具”者,此四俎当俱陈于鼎之西,分二俎陈豕鼎、鱼鼎之西者,欲使三鼎之西并有俎,故云陈之宜具也。
 
  雍人合执二俎,陈于羊俎西,,皆西缩。覆二疏匕于其上,皆缩俎,西枋。,并也。其南俎,司马以羞羊匕湆羊肉湆。其北俎,司士以羞豕匕湆豕肉湆。豕脀,湆鱼。疏匕,匕柄有刻饰者。古文皆作亻并。 
  '疏'注“并”至“作亻并”。○释曰:云“其南俎,司马以羞羊匕湆羊肉湆”者,匕湆谓无肉,直汁以其在匕湆也。即下文“司马在羊鼎之东,二手执桃匕枋以挹湆,注于疏匕”是也。云肉湆者,直是肉从湆中来,实无汁,下文云“羊肉湆,臑折,正脊一,正胁一,肠一,胃一”是也。案下文次宾羞羊匕湆,司马羞羊肉湆。此注并云“司马”,不云“次宾”者,案上经正祭时,云“司马刲羊”,据此正文没次宾,不言,其实羞羊匕湆者是次宾也。又云“其北俎,司士以羞豕匕湆豕肉湆。豕脀,湆鱼”者,此经陈二俎以为益送之俎,南俎已是司马所用於羊湆之等,则此北俎是司士羞豕湆之等。若然,案下文亦次宾羞豕匕湆,司士羞豕脀,此并云“司士”者,亦据上经正文“司士击豕”而言,实次宾羞豕匕湆也。云“疏匕,匕柄有刻饰”者,以其言疏是疏通,刻饰之名,若《礼记》云“疏屏”之类。故知柄有刻饰,亦通柄刻云气以饰也。
 
  主人降,受宰几。尸、侑降。主人辞,尸对。几,所以坐安体。《周礼·大宰》掌“赞玉几、玉爵”。 
  '疏'注“几所”至“玉爵”。○释曰:引《大宰》者,证宰授主人几之义。
 
  宰授几,主人受,二手横执几,揖尸。独揖尸,几礼主於尸。 
  主人升,尸、侑升,复位。位,阼阶、宾阶上位。 
  '疏'注“位阼”至“上位”。○释曰:郑言此者,主人位常在阼阶上,其宾位在户西及在西阶上。今恐尸复位在户西,以其未得在户西,故言宾阶上位也。
 
  主人西面,左手执几,缩之,以右袂推拂几三,二手横执几,进授尸于筵前。衣袖谓之袂,推拂去尘,示新。尸进,二手受于手閒。受从手閒,谦也。 
  主人退。尸还几,缩之,右手执外廉,北面奠于筵上,左之,南缩,不坐。左之者,异於鬼神。生人阳,长左。鬼神阴,长右。不坐奠之者,几轻。 
  '疏'“主人”至“不坐”。○注“左之”至“几轻”。○释曰:云“主人退,尸还几,缩之”者,以主人横执几进授尸时,尸二手受於主人手閒时,亦横受之,将欲纵设於席,故还之使缩,以右手执几外廉,故乡北面,缩设于席也。云“左之者,异於鬼神”者,谓若上篇以来,设神几皆在右,为生人皆左几之等,是其生人阳,故尚左,鬼神阴,故尚右也。云“不坐奠之者,几轻”者,此决下文啐酒,坐奠之,不言坐,是重之,此言坐执之故也。
 
  主人东楹东,北面拜。拜送几也。 
  尸复位,尸与侑皆北面答拜。侑拜者,从於尸。 
  '疏'注“侑拜者从於尸”。○释曰:以主人授几,止为尸,故主人拜送,其尸独答拜。今侑亦拜,故云“从於尸”。以其立侑以辅尸,故侑从尸拜也。
 
  主人降,洗,尸、侑降。尸辞洗,主人对。卒洗,揖。主人升,尸、侑升。尸西楹西,北面拜洗。主人东楹东,北面奠爵,答拜。降盥,尸、侑降。主人辞,尸对。卒盥,主人揖,升,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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