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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第15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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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人再拜稽首。祝在左,稽首,服之甚者。祝在左,当为主人释辞於神也。祝祝曰:“孝孙某,敢用刚鬛、嘉荐、普淖,用荐某事於皇祖某子,尚飨。” 
  '疏'注“稽首”至“尚飨”。○释曰:引《少牢》“祝祝”已下者,欲见迎尸之前,释孝子之辞也。
 
  卒祝,主人再拜稽首。 
  祝迎尸于门外。尸自外来,代主人接之。就其次而请,不拜,不敢与尊者为礼。《周礼·掌次》:“凡祭祀,张尸次。” 
  '疏'“祝迎尸于门外”。○注“尸自”至“尸次”。○释曰:自此尽“反黍稷于其所”,论阴厌后迎尸于正祭之事。云“尸自外来,代主人接之”者,下注云“主人不迎尸,成尸尊”故也。云“就其次而请,不拜,不敢与尊者为礼”者,凡平宾客,皆在门西,主人出门左,西面拜。今此经直云“迎尸於门外”,不言祝拜,尸答拜,是祝出就次,尸乃出次迎之而入门,是不敢与尊者为礼。引《周礼》者,证门外张尸次之事也。
 
  主人降,立于阼阶东。主人不迎尸,成尸尊。尸,所祭者之孙也。祖之尸,则主人乃宗子。祢之尸,则主人乃父道。事神之礼,庙中而已,出迎则为厌。 
  '疏'注“主人”至“为厌”。○释曰:云“主人不迎尸,成尸尊”者,案《祭统》云:“君迎牲而不迎尸,别嫌也。尸在庙门外,则疑於臣;在庙中,则全於君。君在庙门外,则疑於君;入庙门,则全於臣,全於子。”郑云:“不迎尸者,欲全其尊也。尸,神象也。鬼神之尊在庙中,人君之尊,出庙门则伸。”此士礼,虽无君道,亦尊尸。主人不迎,迎之尊不成,不迎之则成,尸之道尊也。云“尸,所祭者之孙也”者,《礼记》云“孙为王父尸”是也。云“祖之尸,则主人乃宗子”者,以其祭祖,兄弟来助祭,故知宗子,小宗、大宗,五宗皆然。《书传》云:“宗子将有事,族人皆入侍也。”云“祢之尸,则主人乃父道”者,《礼记·祭统》云:“夫祭之道,孙为王父尸。所使为尸者,於祭者子行也。父北面而事之,所以明子事父之道也,此父子之伦也。”注云:“祭祖则用孙列,皆取於同姓之適孙。”是其祢之尸,则主人乃父道也。云“事神之礼,庙中而已,出迎则为厌”,有出庙门,主人是君,是是厌臣之义,故不迎也。
 
  尸入门左,北面盥,宗人授巾。侍盥者执其器就之,执箪者不授巾,贱也。宗人授巾,庭长尊。《少牢馈食礼》曰:“祝先入门右,尸入门左。” 
  '疏'注“侍盥”至“门左”。○释曰:引《少牢》者,见上经陈盥在门右,今尸入门左,尸尊,不就盥槃匜巾等,乡门右就尸之义也。
 
  尸至于阶,祝延尸。尸升,入,祝先,主人从。延,进,在后诏侑曰延。《礼器》所谓“诏侑武方”者也。《少牢馈食礼》曰:“尸升自西阶,入,祝从。主人升自阼阶,祝先入,主人从。” 
  '疏'“尸至”至“人从”。○注“延进”至“人从”。○释曰:云“在后诏侑曰延”者,案《士虞礼》“尸谡祝前乡尸”,郑注云:“前,道也。祝道尸,必先乡之,为之节。”彼祝居尸前道之,此则在尸后诏之,故云延也。云《礼器》所谓“诏侑武方”者,彼注:“武,无也。”祝诏侑尸无常,谓若《檀弓》子事父母“左右就养无方”,今祝延尸、道尸亦无常也。引《少牢》者,见祝从尸,主人又从祝入之事。
 
  尸即席坐,主人拜妥尸。妥,安坐也。 
  尸答拜,执奠,祝飨,主人拜如初。飨,劝强之也。其辞取于《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主为孝荐之飨。”旧说云:“明荐之。” 
  '疏'“尸答”至“如初”。○注“飨劝”至“荐之”。○释曰:云“其辞取于《士虞》记,则宜云孝孙某圭为孝荐之飨”者,但丧祭称哀,吉祭称孝,故《士虞》记卒哭飨尸,辞曰:“哀子某圭为哀荐之飨。”此既吉祭,宜云“孝孙某圭为孝荐之飨”。以其改哀云孝,故曰宜云也。引旧说者,证圭为絜明之义也。
 
  祝命挼祭。尸左执觯,右取菹,扌耎于醢,祭于豆閒。命,诏尸也。挼祭,祭神食也。《士虞礼》古文曰:“祝命佐食堕祭。”《周礼》曰:“既祭,则藏其堕。”堕与挼读同耳。今文改挼皆为绥,古文此皆为挼祭也。扌耎醢者,染於醢。 
  '疏'“祝命”至“豆閒”。○注“命诏”至“於醢”。○释曰:云“挼祭,祭神食也”者,乡者设馔未迎尸,阴厌,厌饫神。今尸来升席,而挼祭,祭讫,当食神馀。引《周礼》而云“堕与挼读同”,则二字通用。云“今文改挼皆为绥”,不从今文引古文者,欲见扌耎下有祭无醢,故叠之而不从也。云“扌耎醢者染於醢”,从经为正也。
 
  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尸。尸祭之,祭酒,啐酒,告旨。主人拜,尸奠觯答拜。肺祭,刌肺也。旨,美也。祭酒,穀味之芬芬者。齐敬共之,唯恐不美。告之美,达其心,明神享之。 
  '疏'注“肺祭”至“享之”。○释曰:知“肺祭是刌肺也”者,下记“刌肺三”,郑注:“为尸主人主妇祭。”明是刌肺,非举肺也。
 
  祭鉶,尝之,告旨。主人拜,尸答拜。鉶,肉味之有菜和者。《曲礼》曰:“客絮羹,主人辞不能亨。” 
  '疏'注“鉶肉”至“能亨”。○释曰:云“鉶,肉味之有菜和”者,此即《公食大夫》“牛霍、羊苦、豕薇之等”是也。以其盛之鉶器,因号羹为鉶,故云肉味有菜和者。引《曲礼》者,证鉶羹有五味调和,不合絮调之义,故告旨。若大羹不调,以盐菜无絮调之理也。
 
  祝命尔敦。佐食尔黍稷于席上。尔,近也。近之,便尸之食也。 
  设大羹湆于醢北。大羹湆,煮肉汁也。不和,贵其质,设之所以敬尸也。不祭,不哜,大羹不为神,非盛者也。《士虞礼》曰:“大羹湆自门入。”今文湆皆为汁。 
  '疏'“设大羹湆于醢北”。○注“大羹”至“为汁”。○释曰:云“醢北”者,为荐左。案《公食大夫》、《昏礼》大羹湆皆在荐右,此在左者,神礼变於生人。《士虞礼》大夫羹湆,设于鉶南,在右。与生人同,有不忍异於生故也。云“不和,贵其质”者,案桓二年《左氏传》云“大羹不和以盐菜”,是贵其质也。云“不为神”者,阴厌时未设,尸来始设为尸,故《士虞记》云“无尸,则礼及荐馔皆如初。不挼祭,无大羹湆胾从献。”有尸即有大羹湆从献,纵有,亦不祭不哜,是不为神为尸,非盛者也。引《士虞礼》曰“大羹湆自门入”者,证迎尸后,乃从献来也。
 
  举肺、脊以授尸。尸受,振祭,哜之,左执之。肺,气之主也。脊,正体之贵者。先食啗之,所以导食通气。 
  乃食,食举。举言食者,明凡解体皆连肉。 
  '疏'“乃食食举”。○注“举言”至“连肉”。○释曰:“乃食”,谓食肺。云“食举”,谓骨体正脊从俎,举乡日,因名体为举。凡牲体,或七或二十一,皆据骨节而言。今言食不可空食,骨以体皆连肉也。
 
  主人羞肵俎于腊北。肵俎主於尸,主人亲羞,敬也。神俎不亲设者,贵得宾客以神事其先。 
  '疏'注“肵俎”至“其先”。○释曰:云“肵俎主於尸”者,以其入后乃设之,故知主於尸。主人亲进者,敬尸故也。前神俎使载者设之者,欲得尊宾,嘉客以事其先故也。
 
  尸三饭,告饱。祝侑,主人拜。三饭,告饱,礼一成也。侑,劝也。或曰又,劝之使又食。《少牢馈食礼》侑辞曰“皇尸未实,侑”也。 
  佐食举幹,尸受,振祭,哜之。佐食受,加于肵俎。举兽幹、鱼一,亦如之。幹,长胁也。兽,腊,其体数与牲同。 
  '疏'注“幹长”至“牲同”。○释曰:云“长胁”,文出下记也。云“兽,腊,其体数与牲同”,知者,亦见下记云“腊如牲骨”是也。
 
  尸实举于菹豆。为将食庶羞,举谓肺脊。 
  佐食羞庶羞四豆,设于左,南上,有醢。庶,众也。众羞以豕肉,所以为异味。四豆者,膮、炙、胾、醢。南上者,以膮炙为上,以有醢不得纟争也。 
  '疏'注“庶众”至“纟争也”。○释曰:案《公食大夫》云:“旁四列,西北上。膷以东臐膮,牛炙,炙南醢,以西牛胾醢。”注云:“先设醢,纟争之次也。”此四豆有醢,则不得先设,非纟争之次故也。又复一醢,不得与胾炙相对。相对之法,炙在南,醢在北,胾在北,醢南,如此,见得纟争。故《少牢》云:“韭菹、醓醢、葵菹、蠃醢,韭菹在南,葵菹在北。”注云:“葵菹在北纟争。”又云:“羞胾,两瓦豆,有醢,亦用瓦豆,设于荐豆之北。”注云:“四豆亦纟争,羊胾在南,豕胾在北。”此皆有醢,亦得纟争者,以其四豆胾醢具相对,故郑皆纟争也。
 
  尸又三饭,告饱。祝侑之如初。礼再成也。举骼及兽、鱼如初。尸又三饭,告饱。祝侑之如初。礼三成。兽鱼如初者,兽骼,鱼一也。 
  举肩及兽、鱼如初。不复饭者,三三者,士之礼大成也。举,先正脊,后肩,自上而却下,纟争而前,终始之次也。 
  '疏'注“不复”至“次也”。○释曰:云“举,先正脊,后肩,自上而却下,纟争而前,终始之次也”者,先举正脊自上也,次举胁即却也,后举骼即下纟争也,终举肩即前也。前者,牲体之始;后者,牲体之终,故云终始之次也。
 
  佐食盛肵俎,俎释三个。佐食取牲鱼腊之馀,盛於肵俎,将以归尸。俎释三个,为改馔於西北隅遗之。所释者,牲腊则正脊一骨,长胁一骨及臑也,鱼则三头而已。个犹枚也,今俗言物数有云若干个者,此读然。 
  '疏'注“佐食”至“读然”。○释曰:云“俎释三个,为改馔於西北隅遗之。所释者,牲腊则正脊一骨,长胁一骨及臑也”,知者,案下记云:“尸俎,右肩、臂、臑、肫、骼,正脊二骨,横脊,长胁二骨,短胁。”今尸举正脊一骨,长胁一骨,及骼脊胁各一骨,在前脚三节,后脚二节,各举其一讫,前脚举肩讫,宜次盛臂,后脚举骼讫,宜次盛肫。前后各一节以归脡脊,以其次正脊故也。前脚唯有臑在,并脊、胁各一骨为三也。
 
  举肺、脊加于肵俎,反黍稷于其所。尸授佐食,佐食受而加之,反之也。肺脊初在俎豆。 
  '疏'注“尸授”至“俎豆”。○释曰:经直云“肺脊加於肵俎”,郑知尸不自加而授与佐食,佐食受而加之者,约《少牢》云:“上佐食受尸牢肺、正脊加于肵。”郑注云:“受者,尸授之”是也。云“肺脊初在菹豆”者,上文云“尸实举于菹豆”是也。
 
  主人洗角,升,酌,酳尸。酳犹衍也,是献尸也。谓之酳者,尸既卒食,又欲颐衍养乐之。不用爵者,下大夫也。因父子之道质而用角,角加人事略者。今文酳皆为酌。 
  '疏'“主人”至“酳尸”。○注“酳犹”至“为酌”。○释曰:自此尽“入复位”,论主人献尸及祝佐食之事。知是献尸者,下有主妇洗爵献尸,并宾长献尸,故知此是主人酳尸也。云“不用爵者,下大夫也”者,此决《少牢》云:“主人降,洗爵,酌酒,乃酳尸。”用爵不用角也。云“因父子之道质而用角,角加人事略”者,既辟大夫,不用爵,次当用觚,而用角者,因无臣助祭,父子相养之道,而用角者,父子是质角,加人事略,得用功少故也。
 
  尸拜受,主人拜送。尸祭酒,啐酒,宾长以肝从。肝,肝炙也。今文曰啐之,古文无长。 
  '疏'“尸拜”至“肝从”。○注“肝肝”至“无长”。○释曰:此直言“肝从”,亦当如《少牢》:“宾长羞牢肝,用俎,缩执俎,肝亦缩,进末,盐在右。”此亦不言者,文不具也。
 
  尸左执角,右取肝扌耎于盐,振祭,哜之,加于菹豆,卒角。祝受尸角,曰:“送爵,皇尸卒爵。”主人拜,尸答拜。曰送爵者,节主人拜。 
  祝酌,授尸,尸以醋主人。醋,报也。祝酌不洗,尸不亲酌,尊尸也。尸亲醋,相报之义。古文醋作酢。 
  '疏'注“醋报”至“作酢”。○释曰:云“祝酌不洗”者,尸当酢主人,宜亲洗爵酌酒,不亲洗酌,尸尊故也。授代酌,由祝代酌,故不洗也。
 
  主人拜受角,尸拜送。主人退,佐食授挼祭。退者,进受爵反位。妥亦当为挼。尸将嘏主人,佐食授之,挼祭亦使祭尸食也。其授祭,亦取黍稷肺祭。今文或皆改妥作挼。 
  '疏'注“退者”至“作挼”。○释曰:云“挼祭亦使祭尸食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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