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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第1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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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夫之子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妹女子子无主者为大夫命妇者,唯子不报。传曰:大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也。命妇者,其妇人之为大夫妻者也。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者也。何以言唯子不报也?女子子適人者为其父母期,故言不报也。言其馀皆报也。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大夫曷为不降命妇也?夫尊於朝,妻贵於室矣。命者,加爵服之名。自士至上公,凡九等。君命其夫,则后夫人亦命其妻矣。此所为者,凡六命夫、六命妇。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谓姑姊妹女子子也。其有祭主者,如众人。唯子不报,男女同不报尔。传以为主谓女子子,似失之矣。大夫曷为不降命妇,据大夫於姑姊妹女子子,既以出降在大功,其適士者又以尊降在小功也。夫尊於朝,与己同,妻贵於室,从夫爵也。 
  '疏'“大夫之子”至“於室矣”。○释曰:此言大夫之子为此六大夫、六命妇服期不降之事。其中虽有子女重出其文,其馀并是应降而不降,故次在女子为祖下。但大夫尊,降旁亲一等,此男女皆合降至大功,为作大夫与己尊同,故不降,还服期。若姑姊妹女子子,若出嫁,大功,適士又降至小功。今嫁大夫虽降至大功,为无祭主,哀怜之不忍降,还服期也。传云“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者也”者,郑兼言命妇,欲见既为命妇不降,又无祭主,更不降服期之意也。传云“何以言唯子不报也”,郑云子中兼男女,传唯据女子子,郑不从也。云“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者,欲见此经云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礼,降与不降,一与父同,故传据父为大夫为本,以子亦之也。云“大夫曷为不降命妇也”已下,欲见大夫是尊同,大夫妻是妇人,非尊同,亦不降者,传解妻亦与夫同尊卑之意,是以云“夫尊於朝”、“妻贵於室”,以其大夫以上贵,士以下贱,此中无士与士妻,故以贵言之也。○注“命者”至“夫爵也”。○释曰:云“命者加爵服之名”者,见《公羊传》云:“锡者何?赐也。命者何?加我服也。”又案《觐礼》“诸公奉箧服,加命书於其上”,以命侯氏,是命者加爵服之名也。云“自士至上公凡九等”者,不据爵,皆据命而言,故《大宗伯》云:“以九仪之命,正邦国之位。壹命受爵,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赐则,六命赐官,七命赐国,八命作牧,九命作伯。”伯则分陕上公者,是九等者也。以其《典命》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大国孤四命,公侯伯卿三命,大夫再命,士一命;子男卿二命,大夫一命,士不命。天子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大夫四命,上士三命,中士二命,下士一命。此经虽无士,郑总解天子诸侯命臣、后夫人命妻之事,故兼言士也。云“君命其夫”者,君中总天子诸侯。云“后夫人亦命其妻矣”者,案《礼记》云:“夫人不命於天子,自鲁昭公始也。”由昭公娶同姓不告天子,天子亦不命,明臣妻皆得后夫人命也。郑言此者,经云命夫命妇,不辨天子诸侯之臣,则天子诸侯下但是大夫,大夫妻皆是命夫、命妇也。云“此所为者凡六大夫六命妇”者,六大夫,谓世父一也,叔父二也,子三也,昆四也,弟五也,昆弟之子六也;六命妇者,世母一也,叔母二也,姑三也,姊四也,妹五也,女子子六也。云“无主者,命妇之无祭主,谓姑姊妹女子子也”,郑言此者,经六命妇中有世母、叔母,故郑辨之,以其世母、叔母无主有主皆为之期,故知唯据此四人而言也。云“其有祭主者如众人”者,自为大功矣。云“唯子不报,男女同不报尔”者,以其男女俱为父母三年,父母唯为长子斩,其馀降,何得言报,故知子中兼男女,是知传唯据女子子失之矣。云“大夫曷为不降命妇者,据大夫於姑姊妹女子子,既以出降,其適士者,又以尊降在小功也”者,此亦六命妇中有二母,故郑辨之也。云“夫尊於朝”已下,郑亦解姑姊妹女子子之夫,贵与已同之义。若然,案《曲礼》云:“四十强,而仕,五十艾,服官政,为大夫。”何得大夫子又为大夫?又何得为弟之子为大夫者?五十命为大夫,自是常法,大夫之子有德行茂盛者,岂待五十乃命之乎?是以《殇小功》有大夫为其昆弟之长殇,大夫既为兄弟殇,明是幼为大夫。举此一隅,不得以常法相难也。
 
  大夫为祖父母、適孙为士者, 
  '疏'“大夫”至“为士者”。○释曰:祖与孙为士卑,故次在此也。
 
  传曰:何以期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与適也。不敢降其祖与適,则可降其旁亲也。 
  '疏'注“不敢”至“亲也”。○释曰:大夫以尊降其旁亲,虽有差约,不显著,故於此更明之。经云不降祖与適,明於馀亲降可知,大夫降旁亲明矣。
 
  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 
  '疏'“公妾”至“父母”。○释曰:以出嫁为其父母,亦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云“公”,谓五等诸侯皆有八妾,士谓一妻一妾,中间犹有孤,犹有卿大夫妻,不言之者,举其极尊卑,其中有妾,为父母可知。
 
  传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得为其父母遂也。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与?《春秋》之义,“虽为天王后,犹曰吾季姜”。是言子尊不加於父母,此传似误矣。礼,妾从女君而服其党服,是嫌不自服期父母,故以明之。 
  '疏'“传曰”至“遂也”。○释曰:传曰“何以期也”,问者,以公子为君厌,为己母不在五服,又为己母党无服。公妾既不得体君,君不厌,故妾为父母得伸,遂而服期也。○注“然则”至“明之”。○释曰:郑欲破传义,故据传云“妾不得体君得为其父母遂也”,然则女君体君者,有以尊降其父母者与,言“与”,犹不正执之辞也。云“《春秋》之义”者,案桓九年《左传》云“纪季姜归于京师”,杜云:“季姜,桓王后也。季,字姜。纪,姓也。书字者,伸父母之尊。”是王后犹不待降父母,是子尊不加父母。传何云妾不得体君乎?岂可女君降其父母,是以云“传似误矣”。言“似”,亦是不正执,故云似,其实误也。云“礼妾从女君而服其党服”者,《杂记》文也。云“是嫌不自服其父母,故以明之”者,郑既以郑为误,故自解之。郑必不从传者,一则以女君不可降父母,二则经文兼有卿大夫士,何得专据公子以决父母乎?是以传为误也。
 
  疏衰裳齐、牡麻绖,无受者。无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轻服受之。不著月数者,天子诸侯葬异月也。《小记》曰:“齐衰三月,与大功同者绳履。” 
  '疏'“疏衰”至“受者”。○释曰:此《齐衰三月章》以其义服,日月又少,故在《不杖章》下。上皆言冠带,此及下传大功皆不言冠带者,以其轻,故略之。至正大功言冠,见其正犹不言带,緦麻又直言緦麻,馀又略之。若然,《礼记》云齐衰居垩室者,据期,故谯周亦云:“齐衰三月,不居垩室。”○注“无受”至“绳履”。○释曰:云“无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轻服受之”者,凡变除,皆因葬练祥乃行。但此服至葬即除,无变服之理,故云服是服而除。若大功已上,至葬后以轻服受之。若斩衰三升,冠六升,葬后受衰六升,是更以轻服受之也。云“不著月数者,天子诸侯葬异月也”者,大夫士三月葬,此章皆三月葬后除之,故以三月为主。三月者,法一时天气变,可以除之。但此经中有寄公为所寓,又有旧君,旧君中兼天子诸侯,又有“庶人为国君”,郑云:“天子畿内之民服,天子亦如之也。”但天子七月葬,诸侯五月葬,为之齐衰者,皆三月,藏其服至葬更服之,葬后乃除,是以不得言少以包多,亦不得言多以包少,是以不著月数者,天子诸侯葬异月故也。云“《小记》”者,彼记人见此丧服齐衰三月,与大功皆不言屦,故解此二章同绳屦。是以郑还引之,证此章著绳屦也。
 
  寄公为所寓。寓,亦寄也。为所寄之国君服。 
  '疏'“寄公为所寓”。○注“寓亦”至“君服”。○释曰:此章论义服,故以疏者为首,故寄公在前。言寓亦寄者,《诗·式微》云:“黎侯寓於卫。”寓即寄,其义同,故云“寓亦寄也”。作文之势,不可重言,寄公为所寄,故云寓也。
 
  传曰:寄公者何也?失地之君也。何以为所寓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诸侯五月而葬,而服齐衰三月者,三月而藏其服,至葬又反服之,既葬而除之。 
  '疏'“传曰”至“同也”。○释曰:传依上例,执所不知称者何,问比例者等,是诸侯各有国土,而寄在他国,故发问也。“失地之君也”,答辞也。失地君者,谓若《礼记·射义》贡士不得其人数有让,数有让,黜爵削地,削地尽,君则寄在他国。《诗·式微》“黎侯寓於卫”,彼为狄人所迫逐,寄在卫,黎之臣子劝以归,是失地之君,为卫侯服齐衰三月,藏其服,至葬更服,葬讫,乃除也。云“言与民同也”者,以客在主国,得主君之恩,故报主君与民同。则民亦服之三月,藏其服,至葬又反服之,既葬讫,乃除也。○注“诸侯”至“除之”。○释曰:上以释变除要待葬后,诸侯五月葬,而言三月,故知三月藏服,至葬更服,葬后乃除可知。不於章首言之,欲就三月之下解之故也。
 
  丈夫、妇人为宗住⒂宗子之母、妻。妇人,女子子在室及嫁归宗者也。宗子,继别之后,百世不迁,所谓大宗也。 
  '疏'“丈夫”至“母妻”。○释曰:此与大宗同宗,亲如寄公为所寓,故次在此。言丈夫、妇人者,谓同宗男子、女子皆为大宗子,并宗子母、妻齐衰三月也。○注“妇人”至“大宗也”。○释曰:此经为宗子,谓与大宗别,高祖之人皆服三月也。案《斩章》女子子在室,及女反在父室者。又《不杖章》中归宗妇人,为当家小宗亲者期,为大宗疏者三月也。云“宗子继别之后”者,案《丧服小记》及《大传》云“继别为大宗”,又云“有五世则迁之宗”,小宗有四是也。有百世不迁之宗,继别为大宗是也。云“所谓大宗也”者,即上文大宗者尊之统是也。
 
  传曰:何以服齐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者,尊祖之义也。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 
  '疏'“传曰”至“妻服也”。○释曰:传以丈夫妇人与宗子服绝,而越大功、小功与曾祖同,怪其大重,故问比例,何以服齐衰三月?云“尊祖也”,至之义也,答辞也。祖谓别子为祖,百世不迁之祖。当祭之日,同宗皆来陪位及助祭,故云尊祖也。云“尊祖故敬宗”者,是百世不迁之宗,大宗者尊之统,故同宗敬之。云“敬宗者尊祖之义也”者,以宗子奉事别子之祖,是尊祖之义也。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者,谓宗子父已卒,宗子主其祭。《王制》云:“八十齐丧之事不与。”则母七十亦不与。今宗子母在,未年七十,母自与祭,母死,宗人为之服。宗子母七十已上,则宗子妻得与祭,宗人乃为宗子妻服,故云然也。必为宗子母、妻服者,以宗子燕食族人於堂,其母、妻亦燕食族人之妇於房,皆序以昭穆,故族人为之服也。
 
  为旧君、君之母、妻。 
  '疏'“为旧君君之母妻”。○释曰:旧君,旧蒙恩深,以对於父,今虽退归田野,不忘旧德,故次在宗子之下也。但为旧君有二:一则致仕,二则待放未去。此则致仕者也。不云“旧臣”,而云“旧君”者,若云旧臣,言谓旧君为之,非《丧服》体例,故云旧君。若《斩章》云父君者则臣子为之。此不复言臣法,如君也。
 
  传曰:为旧君者,孰谓也?仕焉而已者也。何以服齐衰三月也?言与民同也。君之母、妻,则小君也。仕焉而已者,谓老若有废疾而致仕者也。为小君服者,恩深於民。 
  '疏'“传曰”至“小君也”。○释曰:云“为旧君者孰谓也”者,此经上下臣为旧君有二,故发问云孰谓也。云“仕焉而已者也”者,答辞也。传意以下为旧君,是待放之臣,以此为致仕之臣也。云“何以服齐衰三月”者,怪其旧服斩衰,今服三月也。云“言与民同也”者,以本义合,且今义已断,故抑之使与民同也。云“君之母妻则小君也”者,虽前后不得同时,皆是小君,故齐衰三月,恩深於人故也。○注“仕焉”至“於民”。○释曰:云“仕焉而已”者,谓老若有废疾而致仕者也者,此解仕焉而已。有仕已老者,《曲礼》云“大夫七十而致仕”,云有废疾者,谓未七十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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