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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洗冤集录-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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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洗冤集录
作者:宋慈  
朝代:宋  
年份:公元1247…1249年  


原序
属性: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 
机括,于是乎决。法中所以通着今佐理据者,谨之至也。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 
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纵有敏者 
,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者哉。慈四叨臬寄,他无寸长,独 
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下 
覆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着;定验之误,皆原 
于历试之涉。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 
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如医师讨 
论古法,脉络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 
同一功用矣。 
淳 丁未嘉平节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宋慈 
x贤士大夫或有得于见闻及亲所历涉出于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纸录赐,以广未备。慈拜禀 

卷之一
一·条令
属性:诸尸应验而不验;(初覆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遇夜不计,下条准此)或不亲临视;或 
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谓以非理死为病死,因头伤为胁伤之类)各以违制论。即 
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吏人、行人 
一等科罪。 
诸被差验覆,非系经隔日久,而辄称尸坏不验者,坐以应验不验之罪。(淳 详定) 
诸验尸,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或牒至应受而不受;或 
初覆检官吏、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各杖一百。(若验讫,不当日内申所属者,准此) 
诸县,承他处官司请官验尸,有官可那而称阙,若阙官而不具事因申牒,或探伺牒至而 
托故在假避免者,各以违制论。 
诸行人因验尸受财,根据公人法。 
诸检覆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 
诸命官所任处有任满赏者,不得差出,应副检验尸者听差。 
诸验尸,州差司理参军,(本院囚别差官,或止有司理一院,准此)县差尉。县尉阙,即 
以次差簿、丞。(县丞不得出本县界)监当官皆阙者,县令前去。若过十里,或验本县囚,牒 
最近县。其郭下县皆申州。应覆验者,并于差初验(官)日先次申牒差官,应牒最近县,而百里内 
无县者,听就近牒巡检或都巡检。(内覆检应止牒本县官,而独员者准此,'并'谓非见出巡捕者。) 
诸监当官出城验尸者,县差手力五人当直。 
诸死人未死前,无缌麻以上亲在死所,(若禁囚责出十日内及部送者同)并差官验尸。( 
人力、女使经取口词者,差公人)囚及非理致死者,仍覆验,验覆讫,即为收瘗。(仍差人监 
视,亲戚收瘗者付之)若知有亲戚在他所者,仍报知。 
诸尸应覆验者,在州申州;在县,于受牒时,牒尸所最近县。(状牒内各不得具致死之 
因)相去百里以上而远于本县者,止牒本县官。(独员即牒他县) 
诸请官验尸者,不得越黄河江湖,(江河谓无桥梁,湖谓水涨不可渡者)及牒独员县。( 
郭下县听牒,牒至即申州,差官前去) 
诸验尸,应牒近县,而牒远县者,牒至亦受,验毕,申所属。 
诸尸应牒邻近县验覆,而合请官在别县,若百里外,或在病假,(不妨本职非)无官可那 
者,受牒县当日具事因,(在假者,具日时)保明申本州及提点刑狱司,并报元牒官司,仍牒 
以次县。 
诸初、覆检尸格目,提点刑狱司根据式印造。每副初、覆各三纸,以千字文为号,凿 
定给下州县。遇检验,即以三纸先从州县填讫,付被差官。候检验讫,从实填写,一申州县 
,一付被害之家,(无即缴回本司)一具日时字号入急递,径申本司点检。(遇有第三次'以'后检 
验准此) 
诸因病死(谓非在囚禁及部送者)应验尸,而同居缌麻以上亲,或异居大功以上亲至死所 
,而愿免者,听。若僧道有法眷,童行有本师,未死前在死所,而寺观主首保明各无他故者 
,亦免。其僧道虽无法眷,但有主首或徒众保明者,准此。 
诸命官因病亡,(谓非在禁及部送者)若经责口词;或因卒病,而所居处有寺观主首,或 
店户及邻居,并地分合干人保明无他故者,官司审察,听免检验。 
诸县令、丞、簿虽应差出,须当留一员在县。(非时俱阙,州郡差官权) 
诸称违制论者,不以失论。(《刑统·制》曰∶谓奉制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若非故 
违而失错旨意者杖一百)。 
诸监临主司受财枉法二十匹,无禄者二十五匹,绞。若罪至流, 
及不枉法,赃五十匹,配本城。 
诸以毒物自服,或与人服,而诬告人,罪不至死者,配千里。若服毒人已死,而知情诬 
告人者,并许人捕捉,赏钱五十贯。 
诸缌麻以上亲因病死,辄以他故诬人者,根据诬告法,(谓言殴死之类,致官司信凭以经 
检验者)不以 论,仍不在引虚减等之例。即缌麻以上亲自相诬告,及人力、女使病死,其 
亲辄以他故诬告主家者,准此。(尊长诬告卑幼, 赎减等,自根据本法) 
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根据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 
故入人罪论。(《刑统·议》曰∶上条诈疾病者,杖一百。检验不实同诈妄,减一等,杖九十) 
诸尸虽经验,而系妄指他尸告论,致官司信凭推鞠,根据诬告法。即亲属至死所妄认者, 
杖八十。被诬人在禁致死者,加三等。若官司妄勘者,根据入人罪法。 
《刑统·疏》∶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 
用刃亦是) 
《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 
例。 
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目)折跌 
肢体及破骨者(三)'五'十日。限内死者,各根据杀人论。诸啮人者,各根据他物法。辜内堕胎者,堕后别 
保三十日,仍通本殴伤限,不得过五十日。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根据本殴伤 
法。(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仍根据杀人论。若不 
因头疮得风而死,是为他故,各根据本殴伤法) 
干道六年,'八月十六日'尚书省(此'批'状州县检验之官,并差文官,如有阙官去处,覆检官方差右选。 
本所看详∶检验之官自合根据法差文臣。如边远小县,委的阙文臣处,覆检官权差识字武臣。 
今声说照用。 
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 
臣僚奏∶检验不定要害致命之因,法至严矣。而检覆失实,则为觉举,遂以苟免。欲 
睿旨下刑部看详,颁示遵用。刑寺长贰详议∶检验不当,觉举自有见行条法;今检验不 
实,则乃为觉举,遂以苟免。今看详命官检验不实或失当,不许用觉举原免。余并依旧法施 
行。奉圣旨根据。 

卷之一
二·检覆总说上
属性:凡验官多是差厅子、虞候,或以亲随作公人、家人各目前去,追集邻人、保伍,呼为先 
牌,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先驰看尸之类,皆是搔扰乡众,此害最深,切须戒忌。 
凡检验承牒之后,不可接见在近官员、秀才、术人、僧道,以防奸欺及招词诉。仍未得 
凿定日时,于牒。前到地头,约度程限,方可书凿,庶免稽迟。仍约束行吏等人,不得少离 
官员,恐有乞觅。遇夜行吏须要勒令供状,方可止宿。 
凡承牒检验,须要行凶人随行,差土着有家累、田产、无过犯节级、教头、部押公人看 
管。如到地头,勒令行凶人当面,对尸仔细检喝;勒行人、公吏对众邻保当面供状,不可下 
司,恐有过度走弄之弊。如未获行凶人,以邻保为众证。所有尸帐,初、覆官不可漏露。仍 
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监行人检喝,免致出脱重伤处。 
凡检官遇夜宿处,须问其家是与不是凶身血属亲戚,方可安歇,以别嫌疑。 
凡血属入状乞免检,多是暗受凶身买和,套合公吏入状。检官切不可信凭,便与备申, 
或与缴回格目。虽得州县判下,明有公文照应,犹须审处。恐异时亲属争钱不平,必致生词 
,或致发觉,自亦例被,污秽难明。 
凡行凶器杖,索之少缓,则奸囚之家藏匿移易,妆成疑狱,可以免死,干系甚重。初受 
差委,先当急急收索;若早出,官又可参照痕伤大小、阔狭,定验无差。 
凡到检所,未要自向前,且于上风处坐定。略唤死人骨属,或地主,(湖南有地主他处 
无)竞主,审问事因了,点数干系人及邻保,应是合于检状着字人齐足。先令札下硬四至 
,始同人吏向前看验。若是自缢,切要看吊处及项上痕;更看系处尘土,曾与不曾移动?及 
系吊处高下,原踏甚处?是甚物上得去系处?更看垂下长短,项下绳带大小,对痕宽狭;细看 
是活套头、死套头?有单挂十字系,有缠绕系,各要看详。若是临高扑死,要看失脚处土痕 
踪迹高下。若是落水淹死,亦要看失脚处土痕高下,及量水浅深。 
其余杀伤、病患、诸般非理死人,札四至了,但令扛HT 明净处,且未用汤水酒醋 
,先干检一遍。仔细看脑后、顶心、头发内,恐有火烧钉子钉入骨内。(其血不出,亦不见 
痕损)更切点检眼睛、口、齿、舌、鼻、大小便二处,防有他物。然后用温水洗了,先使酒 
醋蘸纸,搭头面上、胸胁、两乳、脐腹、两肋间,更用衣服盖罨了,浇上酒醋,用荐席罨 
一时久,方检。不得信令行人只将酒醋泼过,痕损不出也。 

卷之一
三·检覆总说下
属性: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仔细查看。如烧死,口内有灰。溺死,腹胀 
,内有水。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即腹干胀。若被人勒死,项下绳索交过,手指甲或抓 
损。若自缢,即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绳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切在详细。自余 
伤损致命,即无可疑。如有疑虑,即且捉贼。捉贼不获,犹是公过。若被人打杀,却作病死 
,后如获贼,不免深谴。 
凡检验文本,不得作“皮破血出”。大凡皮破即血出,当云“皮微损有血出”。 
凡定致命痕,虽小,当微广其分寸。定致命痕内骨折,即声说骨不折,不须言骨不折 
却重害也。(或行凶器杖未到,不可分毫增减,恐他日索到异同) 
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 
凡聚众打人,最难定致命痕。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 
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 
凡官守,戒访外事。惟检验一事,若有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庶几无误。如 
斗殴限内身死,痕损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师巫救治之类,即多因病患死。若不访问 
,则不知也。虽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 
凡行凶人不得受他通吐,一例收人解送。待他到县通吐后,却勾追。恐手脚下人妄生事 
搔扰也。 
凡初、覆检讫,血属、耆正副、邻人并责状看守尸首,切不可混同解官,徒使被扰。但 
解凶身、干证。若狱司要人,自会追呼。 
凡检覆后,体访得行凶事因,不可见之公文者,面白长官,使知曲折,庶易勘鞠。 
近年诸路宪司行下,每于初、覆检官内,就差一员兼体究。凡体究者,必须先唤集邻保 
,反复审问。如归一,则合款供;或见闻参差,则令各供一款。或并责行凶人供吐大略,一 
并缴申本县及宪司。县狱凭此审勘,宪司凭此详覆。或小有差互,皆受重责。簿、尉既无刑 
禁,邻里多已惊奔。若凭吏卒开口,即是私意。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 
二人口说,便以为信,及备三两纸供状,谓可塞责。况其中不识字者,多出吏人代书;其邻 
证内或又与凶身是亲故,及暗受买嘱符合者,不可不察。 
随行人吏及合干人,多卖弄四邻,先期纵其走避,只捉远邻或老人、妇人及未成丁人塞 
责。(或不得已而用之,只可参互审问,终难凭以为实,全在斟酌)又有行凶人,恐要切干证 
人(真)〔直〕供,有所妨碍,故令藏匿;自以亲密人或地客、佃客出官,合套诬证,不可不知。 
顽囚多不伏于格目内凶身下填写姓名、押字,公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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