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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即使关系继续存在,而如果由于某种特殊情况,它对想像的通常的影响受到了阻碍,不能产生观念间的联结或转移;那么它对情感所有的通常的影响也同样受了阻碍,不能使我们由一种情感转到另一种的情感。
有人或许会在这种现象与同情现象之间发现一种矛盾,因为在同情现象方面,心灵很容易由“我们自己”的观念转到和我们相关的其他任何对象的观念。但是我们如果考虑到下面一点,这种困难便会消除,就是:在同情方面,我们自己并非任何情感的对象,而且也没有任何东西使我们的注意固定在自我身上;而在我们被假设为受到骄傲或谦卑的推动的现在这种情形下,却是这种情形。我们的自我,如果离开了对其他任何对象的知觉,实际上就毫无所有:因为这个缘故,所以我们就一定要把观点转向外界对象,并且也很自然地以极大的注意去考虑那些与我们接近或类似的对象。但当自我成为一种情感的对象时,那么在那种情感消竭之前,对自我停止考虑便是不自然的;只有在情感消竭的情形下,印象和观念的双重关系才不再起作用了。
第七实验。为了进一步试验这个全部推理,让我们再作一次新的实验。我们前面已经看到各种相关情感和观念的结果,现在让我们在这里假设有同一情感和一种观念关系,并考究一下这种新的情况的结果。显而易见,我们在这里有全部理由预期那些情感要由一个对象转移到另一个对象;因为根据假设,两个观念间的关系仍然继续不变,而且同一个印象(印象的同一性)必然比最完善的类似关系还要能够产生一种更加强烈的联系。印象间和观念间的双重关系如果能够产生由一个到另一个的一种转移,那么同一个印象再加上一个观念关系就当然更可以产生这种转移了。因此,我们发现,当我们爱或恨任何人时,那些情感很少继续停留于它们最初的界限以内,总要扩展到一切接近的对象,而包括我们所爱或所恨的那个人的朋友和亲属。我们如果同一个人是朋友,那么对他的兄弟很自然地发生好感,不再进一步去考察他的性格。我们如与某一个人吵架,则对其全家都发生憎恨,虽然其全家从未参加过使我们不快的那件事情。这一类例子是到处可以遇到的。
这个实验中只有一个困难:在我们进行下去之前,必须先加以说明。显而易见,一切情感虽然都容易由一个对象转到与之相关的另一个对象,可是在较重要的对象先呈现出来、然后次要的对象随着而来时,比在这种秩序颠倒过来、当次要的对象先出现时,这种转移更加容易。例如我们因父而爱其子,比因子而爱其父,较为自然。因主而爱其仆,比因仆而爱其主,较为自然。因国王而爱其臣民,比因臣民而爱国王,较为自然。同样,当我们先与一家家长发生争吵时,也比当我们厌恶一家的儿子、或仆人、或其他地位较低的家人肘,更容易对其全家发生憎恨。简而言之,我们的情感也和其他对象一样,容易下降,难以上升。
为了要了解、说明这种现象有什么困难,我们必须考虑,决定想像易于由远及近、而不易由近及远的那个理由,也使想像易于由小及大,而不易于由大及小。凡影响最大的东西也最容易被人注意,而凡最被人注意的东西,也最容易呈现于想像中。我们容易忽略任何事物中细微的东西,而不容易忽略其重要的成分;当后者先行出现、首先引起我们的注意时,情形更是如此。例如,假使有任何偶然事件使我们考究到木星的卫星,我们的想像就自然被决定要去形成那个行星的观念,但是我们如果首先考虑那个主要行星,我们便比较自然地忽略它的卫星。一提到任何帝国的省份,就使我们进而想到那个帝国的京城;但是我们的想像却不能同样容易地返回来考虑各个省份。关于仆人的观念使我们想到他的主人,关于臣民的观念使我们进而想到国王。但是同样的关系却没有同样影响把我们的思想倒转过来。科尼利亚所以责斥她的儿子们说,她如果以西皮奥之女的名义见闻于世,不以格拉奇弟兄之母的名义见称于世,他们应当引以为耻,其故即在于此。换句话说,这就是督促他们也像他们的外祖父那样显赫有名,否则人们的想像在由她这个居于中间而对两方有同样关系的人往前推溯时,总是会离开她的儿;子们,而以更伟大、更重要的父亲来称呼她。习惯所以使妻子用丈夫的姓,而不使丈夫用妻子的姓,也是根据于这个原则;而我们对自己所尊崇和敬仰的人,所以依礼让先,其故也在于此。如果这个原则不是已经充分明显的话,我们还可以找到其他许多例子来加以证实。
想像在由小及大时既然也像在由远及近时、同样地感到容易,那么,观念间这种顺利的转移在前一种情形下为什么不像在后一种情形下那样帮助情感的推移呢,一个朋友或兄弟的美德首先产生了爱,随后产生骄傲,因为在那种情形下,想像依照其倾向是由远处转到近处的。我们自己的美德并不先产生骄傲,随后又产生对朋友或兄弟的爱,因为在那种情形下,是由近处过渡到远处,那是违反想像的倾向的。但是对于一个身分较低者的爱或恨并不容易产生对于身分较高者的任何情感,虽然那也是想像的自然倾向:而对身分较高者的爱或恨则引起对于身分较低者的那种情感,这是和想像的倾向相反的。简而易之,那种顺利的转移在尊卑关系方面和在远近关系方面所有的方式并不一样。这两种现象似乎互相矛盾,需要稍加注意,才能加以调和。
在这里,观念的转移既然变得违反想像的自然倾向,那个官能(想像)必然被另外一种比较强烈的原则控制住了;但是呈现于心灵之前的既然只有印象和观念,所以这个原则必然在于印象方面。但是我们已经说过,印象或情感只是被它们的类似关系联系着的,当任何两种情感使心灵处于同样或类似的心理倾向中时,心灵就很自然地由这一个过渡到那一个;相反的,种种心理倾向的矛盾就使情感难以推移。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种矛盾既可以由种类的差别而发生,也可以由程度的差别而发生。我们经验到,由较小程度的爱突然转到较小程度的恨,比由较小程度的爱或恨转到较大程度的爱或恨,也并不更为困难。一个人如果处于平静状态,或者只受到轻微的激动,则与他在受到猛烈情感的干扰时截然两样,前后判若两人;而且在两个极端之间若非隔着相当大的时间,则由一个极端过渡到另一极端是很不容易的。
假如一种情感一出现就消灭了另一种情感,而且两者不能同时并存,那么由强烈情感转到微弱情感,比由微弱情感进到强烈情感,困难也并不较小,即使不是更大一些。但是当两种情感联合起来同时激动心灵时,那么情形就完全改变了。一个微弱的情感加到一个强烈的情感上时,不及一个强烈情感加到一个微弱情感上时,能够在心理倾向中迭成那样大的变化;因为这种缘故,所以较大程度对较小程度的联系比较小程度对较大程度的联系较为密切一些。
任何情感的程度都决定于对象的本性;一种感情在指向我们所认为重要的人物上时,此一种以我们所认为较不重要的人作为对象的感情时,以更大的程度充满着心灵、控制着心灵。因此在这里,想像的倾向和情感的倾向之间的矛盾便呈现出来了。当我们的思想转向大小两个对象时,想像感到由小及大此由大及小较为容易,但是感情则发现有较大的困难。而且感情既然比想像是一个较强的原则,所以无怪感情战胜了想像,而把心灵拉到了自己一方面。由较大对象的观念虽然难以转到较小对象的观念,可是指向较大对象的情感永远产生指向较小对象的一种类似的情感,如果较大对象与较小对象有着一种关系。关于仆人的观念最容易把我们的思想传到主人身上,但是对于主人的恨或爱则较为迅速地产生对于仆人的愤怒或好感。在这种情形下,最强的情感占先;加上一个微弱情感,既然使心理倾向不发生重大的变化,所以它们之间的过渡就因此变得较为容易。较为自然了。
在前一个实验中,我们发现,观念间的关系如果因为任何特殊情况,不再产生促进观念的转移的那种通常的效果,那么它对情感也就停止了作用;同样,在现在这个实验中,我们也发现了印象的同一特性。同一类的不同程度的情感确是互相关联着的,但是如果较小的情感首先发生,它并没有引进较大的情感的倾向:这是因为把大的情感加于小的情感之上,此起把小的情感加于大的情感之上时,在心情上要产生一种较为明显的变化。这些现象在充分衡量以后,将被发现为这个假设的令人信服的证明。
我们如果考究一下心灵在这里是在什么方式下调和我在情感和想像之间所观察到的那种矛盾,这些证明就将得到证实。想像由小及大比由大及小的转移较为容易;但是相反的,强烈情感易于产生微弱情感,而微弱情感却不容易产生强烈情感。在这种对立当中,情感终于战胜想像,不过这种胜利的取得往往是借着依从想像,并借着找寻出另外一种性质,借以抵消对立所由以发生的那个原则。当我们爱一家的父亲或主人时,我们很少想到他的儿女或仆役。但是当这些人在我们面前,或者我们有能力为他们服务时,那么这种情形下的亲近和接近关系便增加了他们的重要性,或者至少消除了想像对感情的推移所作的那种对抗。想像虽然感到难以由大及小,可是它却同样地感到易于由远及近,这就使难易两面趋于平衡,而使由一种情感至另一种情感的路径通畅无阻。
第八实验。我已经说过,由爱或恨转移到骄傲或谦卑比由骄傲或谦卑转移到爱或恨,要较为容易一些;而我们所以难以遇到后面这种感情的转移的例子,原因就在于想像不容易由近的转到远的。但是我必须提出一个例外,这就是当骄傲和谦卑的原因本身存在于他人身上时。因为在那种情形下,想像就必须考虑那个人,并且也不能把它的观点限制于我们自己身上。例如,一个人对我们的行为和性格的赞许最容易使我们对他发生好感和喜爱;在另一方面,他的谴责或鄙视就使我们发生最强烈的憎恨。这里,显而易见,原始的情感是骄傲或谦卑,它的对象是自我;这个情感又转移到了爱或恨,而爱或恨的对象却是另外一个人,虽然这是违反了我所已经确立的“想像难以由近的转到远的”那个规则。不过在这种情形下的转移,不单是根据于我们自己同那个人之间的关系,而且是因为那个人是我们第一种情感的实在原因,因而与那种情感是密切相关的。产生骄傲的就是他的赞许,产生谦卑的就是他的谴责。所以无怪想像又带着相关的爱和恨的情感、而返回转来。这与那个规则并不抵触,而是那个规则的一个例外;而且这个例外与那个规则自身是由同样理由发生的。
因此,这样一个例外宁可说是那个规则的一种证实。的确,我们如果考究我所说明的全部这八个实验,我们就将发现,同一原则都出现于全部实验中,而且骄傲与谦卑,爱与恨都是借着由印象和观念的双重关系发生的那种转移而产生出来的。没有任何一个关系或只有一个关系的对象永不能产生这些情感之一,而且我们发现,情感永远随着关系而变化。不但如此,而且我们还可以说,当一种关系由于任何特殊情况而没有通常的
作用,即不能产生观念间或印象间的推移时,那么它也就不再对情感起作用,既不产生骄傲或爱,也不产生谦卑或憎恨。即使在显得相反的情形下,我们也发现这个规则仍然有效。在经验中,关系虽然往往没有效果,但经过考察之后,我们发现,这是由于某种特殊情况阻碍了那种转移;同样,即使在那个情况存在而并不阻止转移过程的例子中,我们也发现,那是因为有其他某种情况加以抵消的缘故。由此可见,不但各种变化还原到一般原则,而且这些变化的变化也是还原到一般原则。
第三节 疑难的解决
我们既然由日常经验和观察中得出了那样多的、那样不可否认的证明,所以如果再详细考察爱和恨的全部原因,就会显得有些多余。因此,我要利用本章的余下部分,第一,来消除关于这些情感的特殊原因的某些疑难;第二,要考察由爱和恨与其他清绪的混合而发生的复合感情。
任何人都是随着我们由他所获得的快乐或不快,而获得我们的好感,或遭到我们的恶意,而且这些情感都恰恰是随着感觉的种种变化而变化的:这一点是十分明显的。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