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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伤寒论纲目-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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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太阳病头痛。七日以上自愈者。以行其经尽故也。若欲再作经者。针足阳明经。使经不传则愈。 
此非一日至六日。传三阳三阴经。至七日当愈。不愈。则太阳之邪再传阳明者欤。曰。伤寒始 
于太阳受病。以次而终于厥阴。为传经尽。诸经受病。凡七日自愈者。为行其经尽。太阳病至七日 
头痛自愈者。以行太阳经尽故也。邪气行来。始终只在太阳一经。而尽其七日当愈之数也。论云。 
发于阳者七日愈。以阳数七也。若七日以上不自愈。欲过太阳一经。再传一经。 
当针足阳明迎而夺之。使不传阳明经则愈。细玩行其经尽之句。不曰传经尽。则仲景之意昭然矣。成 
氏谬以行其经尽为递传六经。乃有自太阳再传之说耳。若果传遍六经。厥阴之邪。再传太阳。太阳 
再传阳明。则宜厥阴未传太阳之前。预针太阳矣。何必待欲传阳明而后针阳明哉。或曰。霍乱篇有 
曰。十三日愈。所以然者。经尽故也。此非伤寒六日。传遍三阳三阴。后六日再传经尽。十三日当愈者 
欤。太阳篇有曰。伤寒十三日不解。过经谵语者。以有热也。当以汤下之。此非十二日再传经尽。 
十三日不愈。谓之过经者欤。曰。经尽者。如太阳行其经尽之谓也。由太阳受病于一日。至七日为 
行太阳经尽之例推之。则诸经皆可屈指而期矣。阳明受病于二日。至八日自愈者。为行阳明经尽。 
推之少阳及三阴经。次第至十二日自愈者。为行厥阴尽。十三日当大气皆去。精神爽慧之期也。故 
曰。若过十三日以上不间。尺寸陷者。大危。其曰十三日不解。过经谵语。止以当解之期不解。乃 
过于经而入于里。谵语者。此为内实而结于里也。当以汤下之。此泛言过经。不专指何经者也。何 
尝有再传经尽。谓之过经之旨哉。详考所谓过经者。或有言过太阳经成里症。或有专言过太阳经者。 
或有泛言过经者。敢引而证之。阳明篇云。汗出谵语者。以有燥屎在胃中。此为风也。过经乃可 
下之。盖谓燥屎在胃中而谵语。其风邪在表而汗出。其燥屎在胃则当下。过太阳。无表症。而结于 
里。乃可下之。此言过太阳经而结于胃。成里症者也。果如成氏十三日再传经尽谓之过经。则燥 
屎在胃。必待十三日乃可下乎。于此则注曰。须过太阳经无表症。乃可下之。则与再传经尽谓之过 
经。自相矛盾矣。太阳篇曰。太阳病。过经十余日。反二三下之。后四五日。柴胡症仍在者。先与 
小柴胡汤。盖谓过太阳经。无太阳表症。然里症未具。本未可下。反二三下之。后四五日。尚有 
少阳之柴胡症者。亦须与小柴胡汤。此专言过太阳经者也。霍乱篇曰。下利后当便硬。硬则能食者 
愈。今反不能食。到后经中。颇能食。复过一经。能食。过之一日。当愈。不愈者。不属阳明也。 
此承上文而言。霍乱下利后。亡津液而当便硬。硬则能食者愈。属阳明胃气和也。今反不能食。传 
入后一经中。颇能食。 
是复过一经能食矣。如属阳明气和。则其过之一日当愈。不愈者。暴热使之能食。非阳明气和也。 
此泛言过经者也。何尝有再传经谓之过经之旨哉。况邪传六经。岂有三度之理哉。成氏释仲景书。 
阐明奥旨。惠及后世多矣。独于传经少达。乃致穿凿之甚。蕴要祖成氏之注。其过经不解例曰。 
经言伤寒十三日不解。谓之过经。仲景焉有此语。是以成注为经矣。其六经传变论又曰。过经不解。则 
为坏病矣。夫仲景所谓坏病者。言为犯逆所坏也。蕴要之说。讹上之讹矣。陶尚文曰。伤寒汗不愈 
而过经。其症尚在而不除者。亦温病也。此说更不可晓。 
魏荔彤曰。闵氏传经之说。亦能独发微旨。其六经尽传不再传之说。实本于内经。病邪递传 
一脏不两伤。两伤则死之理。其切要之语。谓伤寒病传经。凡言日者。概不可以日数拘也。尤为破 
的。但亦有应申明者。经云。一日太阳受之。不过云太阳病始于此一日耳。在太阳数十日不罢。皆 
可谓之在太阳一日分内也。故有始终生死于太阳者矣。此伤寒论仲师设有过经不解专篇。乃为伤寒 
论不传经言也。二日阳明受之者。亦以太阳传阳明之始为二日。在太阳者暂。即曰传阳明。固阳明 
之二日也。在太阳者久。七八日始传阳明。亦为阳明之二日也。其余各经递言三四五六日。概如是 
矣。必言七日者。自太阳始受病。计至七日太阳愈。藉日以明其递传之次耳。如人自此起行至某处。 
七日之程。其行之迟速。至之先后。则不可计也。此七日太阳病当愈之义也。闵氏以为七少阳之数。仍 
似执论。余谓太阳病愈之日。即为七日。更觉明爽耳。是凡阳明受邪之日。皆为二日也。不过太阳始 
传于阳明之次耳。然则在阳明为久为暂。得愈之日。皆八日也。亦不必谓七日合少阳之数也。诸经 
得愈之日。亦皆如此。似不合经文。而深合于经旨也。何也。经文示天下万世以成宪。或不得不藉 
日以明其次第。使人知六经受病及愈日之纪也。其实病邪变迁。倏忽无常。加甚得愈。且无定时。 
诸病皆然。伤寒尤甚。何可以日计乎。所以仲师又设合病专篇。是两三经同感。则一日已满三阳之 
分。又乌从计日乎。即直中阴经之寒邪。亦尝初起即遍三阴。何必一日中太阴。二日方及少阴。三 
日 
方及厥阴耶。寒邪常易中少阴。以阴起于下。肾经在下体也。直中少阴。常并及三阴。少阴厥阴并 
中者更多。岂以日可计乎。(鳌按。不但直中少阴厥阴者为更多。即传经至少阴者。亦往往即传厥阴。 
而此二经之症。一半日间即已俱见。以肝肾同部。故易相连而及也。)知计日以言经。却不计日 
以察病。斯可与言遵经治病矣。及病邪已入厥阴。重言复传太阳。则合内经灵素搜求。再考仲师之 
论。并无此说。稍知医理者。可明其妄。盖人身内而腑脏。外而经络。邪无自厥阴得入太阳之道路 
也。如邪已透表。则升散矣。焉有自里透表复从表入里者哉。试问古今来自厥阴复入太阳者。何人 
曾治此伤寒病乎。以余观之。今人患伤寒病。在三阳经。或生或死即决矣。直中阴经者反有之。传 
经至阴经者已少。况六经遍传乎。以今人气禀虚弱者多。世医操术不明者更多。不俟传遍已死矣。 
所以见治六经传遍之伤寒病者。竟无有也。(鳌按。此论更精更快。可以提醒世医。)况伤寒病 
虽如是分别六经。而病此者。未必尽分疆画界。如此井井。初得之时。两经皆病者。三经皆病者甚多。 
此未病。而彼已传者。亦复不少。阳经未尽。亦有入于阴经者。至阴经矣。又尝见太少两经俱病 
也。又尝见三阴经俱病也。所以仲景未尝不设合病篇以论病。并病篇以论治也。合病并病。虽独有 
三阳。乃举一隅也。宁不可推之三隅乎。若不能推。则虽有书充栋。亦无用矣。如能神明。必于斯言 
有会耳。 
鳌按。自仲景论著传经之说。后来聚讼纷纷。终不合经旨。以总皆拘于日数。故说来往往支碍也。 
自有闵氏辨其理于前。复有魏氏畅其说于后。合二篇观之。而传经一款。千古遂有定案。诚伤 
寒科之秘笈也。 

卷首·总论
愈解
属性:【纲】仲景曰。太阳病欲解时。从巳至未上。阳明病欲解时。从申至戌上。少阳病欲解时。从 
寅至辰上。太阴病欲解时。从亥至丑上。少阴病欲解时。从子至寅上。厥阴病欲解时。从丑至卯 
上。 
【目】柯琴曰。巳午为阳中之阳。故太阳主之。至未上者。阳过其度也。申酉为阳明之时。即 
日晡也。凡称欲解者。俱指表而言。如太阳头痛自止。恶寒自罢。阳明则身不热。不恶寒也。寅卯 
主木。少阳始生。即少阳主时也。主气旺则邪自解矣。辰上者。卯之尽。辰之初也。经曰。合夜至鸡鸣。 
天之阴。阴中之阴也。脾为阴中之至阴。故主亥子丑时。天以一生而开于子。故少阴主于子。木克 
丑旺于寅时。故厥阴主丑寅卯三时。 
【纲】仲景曰。凡病。欲知何时得。何时愈。答曰。假令夜半得病者。明日日中愈。日中得病者。夜半 
愈。何以言之。日中得病夜半愈者。以阳得阴则解。夜半得病明日日中愈者。以阴得阳则解也。 
【目】柯琴曰。发于阳者七日愈。发于阴者六日愈。以阳数七阴数六故。是论日期合阴阳之数 
而愈。此论愈时于阴阳反盛时解。何也。阴盛极而阳生。阳盛极而阴生。阴阳之相生。正阴阳之相 
得。即阴阳之自和也。然此指病在一二日愈者言耳。如六七日愈者。则六经各以主时解。是又阳主 
昼而阴主夜矣。 
【纲】仲景曰。脉病。欲知愈未愈者。何以别之。答曰。寸口关上尺中三处。大小浮沉迟数 
同等。虽有寒热不解者。此脉为阴阳和平。虽剧。当愈。 
【目】王肯堂曰。针经云。寸口人迎。两者相应若引绳。大小齐等者。名曰平人。言手之寸口脉。 
与喉旁之人迎脉等齐。为平人。他条云。六脉阴阳俱停。必先振栗汗出而解者是也。 
鳌按。脉三处同等。只是纯阴纯阳偏胜之脉。是仍为病脉。是寒热不解。病犹未愈之脉。故阴 
阳和平四字。并非阴阳调和之义。曰和者。言或纯阴。或纯阳。无乖戾之象。曰平者。言纯于阴。纯 
于阳。无驳杂之形也。然曰纯阴。究竟偏于阴矣。曰纯阳。究竟偏于阳矣。故非调和之义也。虽剧 
当愈者。偏阴则阴剧。治其阴之剧。则阴之病当愈。偏阳则阳剧。治其阳之剧。则阳之病当愈。正 
欲医者知此为阴阳偏之脉。而急早治之也。 
【纲】仲景曰。欲自解者。必当先烦。乃有汗而解。何以知之。脉浮。故知汗出解也。 
【目】魏荔彤曰。此与太阳病欲解时从巳至未上一条。教人于愈期愈时之际。当明辨其是传经 
尽。不复再传否也。于何辨其传不传。解则不传。于何辨其解不解。汗则解。于何辨其汗不汗。先 
烦则汗。于何辨其欲汗之先烦。脉浮则先烦。为欲汗之烦。而非入里之烦。伤寒原无汗。犹可以知 
其汗而解。伤寒原有汗。何以知其汗为必解之汗乎。故当于脉浮二字求之。而忽浮之脉。必非入里。 
伤风原脉浮有汗之症。忽添一烦。又不见入里之脉。则为欲解。然则入里之脉。数急是也。此烦 
与烦躁之烦不同。脉静者为不传也。脉数急者为传也。 
【纲】仲景曰。风家表解而不了了者。十二日愈。 
【目】魏荔彤曰。此明太阳中风病愈后。风邪留滞之症。当听其自愈。不必妄治也。十二日愈 
者。六七日推之也。七日愈者。太阳中风也。连病愈之日计之。更得六日。其实五日。除此病愈之 
后。阴气复于六。而神清气爽矣。 
【纲】仲景曰。阳明病。胁下硬满。不大便而呕。舌上白苔者。可与小柴胡汤。上焦得通。津 
液得下。胃气因和。身 然而汗出解也。 
【目】魏荔彤曰。胁下硬满。较胸胁满少甚。且不大便而呕而舌苔。是阳明病胃已成实。而邪 
复转传少阳也。诸症中。惟不大便为正阳阳明。余皆少阳阳明病。是病在正阳阳明。较前已甚。即 
病入少阳阳明。较前更深。但俱属未全成少阳也。仍与小柴胡和解。使正阳之邪。由少阳出。胃不 
成实。阳明得罢。总无异也。上焦得通四语。又言邪之结于有形者。随津液下而由肠以泄。邪之溷 
于无形者。随汗而由表以透。此所以正阳阳明之邪。由少阳阳明半表半里以和解为其出路。一同于 
尽传少阳治之之法也。又何必俟传少阳而后施治哉。 
鳌按。喻嘉言谓上焦得通。津液得下八字。关系病机最切。诚哉言也。其意以风寒聚膈中。必 
挟津液而成喘逆呕痞诸症。故上焦风寒不解。则津液必不得下。惟和之于中。而上焦通矣。上焦通而津液亦和而 
下矣。喻又推言杂病。如痰火哮喘咳嗽瘰 等症。皆火势熏蒸日久。顽痰胶结经隧。所以火不内熄。 
则津液必不能下灌灵根。而清华尽化为腐浊。此旨更精。盖人之生。全赖得水谷之气以化。津 
液流贯肢体。若结则病。竭则死矣。凡治病者。可不以救人之津液为急急哉。 
【纲】仲景曰。凡柴胡汤病症而下之。若柴胡症不罢者。复与柴胡。必蒸蒸而振。却发热汗出 
而解。凡病。若发汗。若吐。若下。若亡津液。阴阳自和者。必自愈。伤寒三日。少阳脉小者。欲已 
也。 
【目】魏荔彤曰。首条。言少阳误下而症不罢。是下之误未及于病也。复与柴胡何疑焉。特以 
误下伤正。故见蒸蒸而振之虚象。然阳升表透。阴降里和。少阳之病亦解矣。二条。少阳为病。必 
自太阳阳明递传而来。积日必久。治不合宜。顺逆之故已明之。然有治虽逆而病不为逆。则必秉质 
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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