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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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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反映在企业合并净利润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所有者)所有的那部分净利润。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于2007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这一准则体系,较原来的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相比有较大的变化,其中企业合并利润表列示项目的变化就是其中之一。 
  比如,某一上市公司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00万元,其持有70%股权的子公司实现净利润50万元。假设该上市公司没有其他子公司,且母子公司之间没有净利润的抵销业务,则,母公司合并净利润150万元(100 + 50),而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净利润的份额应当为35万元(50 * 70%),由此,母公司总计实现净利润135万元(100 + 35),该净利润应当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除此之外,子公司实现的净利润的剩余部分15万元(50 … 35),归属子公司其他股东(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少数股东”)所有。 
  据此,该上市公司合并利润表相关列示如下: 
  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150万元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35万元 
  少数股东损益 15万元 
  而在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下,上述数据相关列示应为如下: 
  少数股东损益 15万元 
  净利润:1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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