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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中世纪政治史-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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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兰克人入主高卢以后,国王占有了庞大的帝国国库领地。国王成为最 

  大的地主。国王又将自己的部分土地赐予了他的侍从和卫兵,作为他们服务 

  的报酬。这些人与原高卢——罗马的贵族、基督教教会的主教成了法兰克王 

  国的第一批世袭大地主。大多数法兰克人则成了自由的小农。刚刚定居高卢 

  的时候,日耳曼人的邻里公社还曾经覆盖高卢——罗马族的部分小土地所有 

  者和隶农。但不久,公社不再重新分配土地了。原来公有的土地变成了各家 

  的私有财产。而这一土地关系的格局,也很快就改变了。 

       由于法兰克人根本就没有“国家”的概念,法兰克王国完全不同于现代 

  国家。国王在世时,像俗语所说的,是“吃着穿着自己的东西”,王室庄园 

  是国王收入的主要来源;国王死后,国土由其儿子瓜分。克洛维死后,墨洛 

  温王朝诸王一直只有“统治”之名,并无对国家的治理之实,像修路、建桥 

  等公共事务,一直是地方的事情;其子孙又彼此纷争,互相残杀,多次瓜分 

  国土,国势衰微。至墨洛温王朝晚期,王国的统治权已落入宫相——国王的 

  首席大臣手里。内战转变为不同地区的宫相代表的贵族之间的斗争。法兰克 

  王国发生了两次长期的内战(573—613和674—687)。 

       公元6、7世纪,经常的战乱和沉重的赋税(长期战争的必然结果),使 

  独立的小地产难以为继,大批自由民通过多种途径降到了农奴的地位。在这 

  里,可以看到罗马法律的传统开始融入日耳曼人的社会。例如,普通的自由 

  农民为了安全,也为了继续生活下去,主动把自己的土地让与附近的一个地 

  主,然后再以“请求方式”收回这土地来耕种,以求得到地主的保护。或者 

  效法罗马帝国时期的庇护制,衣食无着的自由人直接请求大领主的庇护,通 

  过与庇护人形成“委身”关系——委身者为庇护者服役,庇护者维持委身者 

  的生活,求得安全和衣食。而无论“请地”还是“委身制”,都体现了明显 

  的契约关系。当时的一份农民请求委身文件这样写到:“我因衣食缺乏,无 

  以为生,请求大人本笃信上帝之虔诚,与慈爱为怀之善心,准许为委身于大 

  人监护之下。我已如此作了。以后您必须供给我衣食,予我以帮助和救济, 

  我将尽我的力量为您服务,……您我之间,如一方欲解除此种契约,必须付 

                                                                ① 

  予对方若干先令作为赔偿;此种谅解,永久不得破坏。” 当然,也有大领主 

  恃强凌弱,强占农民土地的情况。无论哪种方式,结果都是自由人沦为大领 

  主的依附农民,小地产土地日益集中于大领主们的手里。 

       势力越来越大的地方领主威胁着国王的权威和王国的统一。687年奥斯 

  特拉西亚 (东部区)加洛林家系的赫里斯塔尔·丕平成为全国唯一宫相,开 



① 因克洛维半神秘性的先人墨洛维而得名。 

① 郭守田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中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81 年修订第2 版,第2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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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了加洛林王朝。但纽斯特里亚 (西部区)和勃艮第的大贵族拒不承认丕平 

的统治。此时,萨克森人、阿瓦尔人、阿拉伯的穆斯林教徒也从不同方面袭 

击法兰克王国。丕平之子查理·马特715年继承宫相之职后,在全国推行了 

采邑制度改革。 

     查理·马特的改革,是一种土地关系的变革。它改变墨洛温王朝将土地 

无条件地赠予宫卿贵族的作法。改革中首先没收了部分叛乱贵族和教会的土 

地,然后将土地有条件地恩赐给有军职的贵族,即要求他们必须履行对王室 

所承担的义务。这种恩赐土地的作法,可以看做是国王与军事贵族之间订立 

的一种土地租借的契约:国王将土地定期或不定期地借给贵族,贵族享有这 

土地的收益权,条件是忠于王室,在国王的军队中任职,为国王服兵役。这 

种国王有条件分封给贵族的土地,即称为采邑。“采邑”一词原意为恩惠、 

恩赏,由封君恩赐一块土地给封臣使用,“恩赐”便与土地联系起来,逐渐 

转化为采邑的称呼。采邑的所有权还在封君手里,他可以自由处分,随时收 

回,封臣对采邑只有收益权,而且不能世袭。卜诺尼恩斯敕令(811年)规 

定:“凡占有王家恩赐地,在抵抗共同敌人时,不愿与其贵族同赴前线,或 

不愿和他在一起而擅自离开者,当受撤职、收回采邑的处分。”采邑制度将 

日耳曼“亲兵队”中亲兵对首领的忠诚与依附,与罗马法律传统中以保护私 

人权利为基础的契约规范结合起来,使军事贵族因领受土地而自愿接受王室 

的束缚,有力地加强了国王的政治和军事地位,后来成为加洛林王朝的一种 

制度。 

     采邑制度还形成了新的社会等级。从国王那里获得采邑的大贵族,常常 

还要再把土地分封给手下的士兵或支持自己的其他贵族。法兰克武士要装备 

齐全,需要良好的坐骑,全副武装,一定数量的随从,因而要有经济上的支 

持,而中世纪前期货币缺乏,大贵族不可能向士兵支付工资。而通过向骑士 

分封土地,既满足了他们对土地——中世纪最重要的财产形式——的要求, 

也使这些骑士成为大贵族的附庸,他的“私家骑士”。 

     查理曼时代,通过分封采邑,法兰克权贵宣誓效忠皇帝,成为王室附庸; 

而这些权贵们又有自己的附庸——只向权贵们负责,并不效忠皇帝。采邑制 

允许这种私人军队的存在,明显孕育着分裂王国的因素。 

     公元8、9世纪,采邑已遍及法兰克王国。王室把国库领之外的大量私产 

都作为采邑分封给为其服军役的贵族、地方官员和教会。不仅地方的封臣大 

吏、公爵、侯爵、伯爵,就是领受采邑的主教和修道院长也向国王行臣服礼, 

宣誓效忠。到查理曼大帝(768—814)时,政权稳固,国家统一。800年圣 

诞节,罗马教皇利奥三世为查理曼加冕,尊其为“罗马人的皇帝”。欧洲似 

乎又回到了罗马帝国的世界帝国时代。 

     查理曼政权的鼎盛时期,地方政务由查理曼任命的伯爵主持。伯爵之下 

有子爵和吏佐 (“百人长”或“里长”),伯爵一般还任命当地地主为“法 

吏”,主管地方司法行政。地方官吏不领薪俸,经济收益来自查理曼分封的 

采邑。为了防止伯爵世袭和滥用职权,802年查理曼设置了巡回使 (皇帝的 

使臣),作为在一个特定地区巡回视察的官吏。巡回使有自己的法庭,可以 

依法罢免伯爵,并负责监督地方的财政、司法和教会行政。巡回使的设立在 

国王与地方政府之间形成一条重要纽带。 

      (2)法兰克王国的分裂 

     查理曼死于814年,法兰克王国在加洛林时代的短暂中兴也随之结束。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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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纪欧洲政治史中最重要的事件之一,就是法兰克王国的分裂。 

       建立在采邑制之上的国家,不过是由采邑和保有权构成的集合体。采邑 

  制本身就孕育着分裂的因素。作为国王与贵族私人之间的一种契约,这一制 

  度已经承认了接受分封的贵族们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以及豢养私人武装保 

  护这利益的权利。贵族们通过分封所得到的,是来自采邑的经济利益与保护 

  自己私人利益的政治权力,所付出的是对王室的效忠与服役。当采邑制有可 

  能损害贵族们利益的时候,贵族们就会毫不犹豫地退出这个契约,不再忠于 

  王室了。而王室所以能保持贵族的效忠,就是不断地满足贵族对土地的贪婪。 

  查理曼力图把法兰克的统治扩大到所有日耳曼人的连年征战地区,不仅不断 

  扩张了帝国的版图,也带来了丰厚的战利品,为双方的利益提供了共同的基 

  础。 

       9世纪以后,萨克森人、马扎尔人以及北欧的丹麦人先后入侵欧洲,对 

  法兰克王国造成巨大压力,查理曼的子孙无力再向外扩张,以往的战利品也 

  日渐枯竭,王室不能再满足贵族的贪欲。原来向王室承担效忠义务的贵族, 

  滋长了篡夺王室权利的趋向。他们在采邑上独立执法征税,丝毫不顾及王室 

  意愿,逐渐从王国官员演变为地方王公,国王难以驾驭。 

       查理曼的儿子,虔诚者路易 (814—840)执政后期又出现了一个实际问 

  题。在法兰克王国的诸王中,路易第一个想到通过传位于长子来保持王国的 

  统一。但他却有三个儿子,他们都想继承王位,得到王室的最大财源——国 

  库领。为此目的,他们或以武力,或赐予采邑,极力在贵族中拉拢忠臣,扩 

  大自己的势力;贵族们或想得到更多的土地,或害怕失去已有的采邑,也纷 

  纷委身于这个或那个兄弟,因为,按照当时的土地保有权制度,国王死后, 

  所有旧的“效忠”契约都立即失效,要与新王重订。新王则可根据自己的意 

  见重订或不再订立契约,很多贵族就会因此失去现有的采邑。于是,贵族, 

  甚至僧侣都划分为不同的派系。这个由采邑和效忠维系的王国实际上已经分 

  裂。 

       841年,争夺国库领和王位的内战,在路易的三个儿子:罗退尔、日耳 

  曼人路易、秃头查理及其所率领的效忠于他们的贵族之间展开了。842年三 

  方开始谈判。843年8月正式签订凡尔登条约,决定三分其国。莱茵河以东 

  为东法兰克王国,归日耳曼人路易;些耳德河、缪司河以西为西法兰克王国, 

  归秃头查理;介于两国之间的地区,北起北海,南至意大利中部的广大地区, 

  为罗退尔的领地,并由他承袭皇帝称号。对法兰克王国的这一分割奠定了现 

  代德意志、法兰西、意大利三国的基本格局。 

        (3)封建制度的确立 

       中世纪的封建制度是在9世纪的无政府状态中最终形成,到10—11世纪 

  在西欧普遍确立的。 

       典型的欧洲封建制度,是“由个别私人在或大或小的领土范围内,在或 

                                                    ① 

  高或低的程度上,代表或行使公共权力的制度”。即与财产所有权结合在一 

  起的私人权力,在其所及范围内行使公共权力。这种制度所以具有如此性质, 

  是因为在一个接近无政府状态的社会里,大的政治、经济单位不可能存在。 

  封建制度在加洛林王朝的采邑制度中已具雏形,但是查理曼的统治控制了它 

  的进一步发展。它的最终确立,是在内战和北欧丹麦人的入侵时期。这一时 



① [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63 年1 月第1 版,第30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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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社会的基本特点就是无政府状态。而生活在无政府状态中的人们的最迫切 

  的需要,就是保护与安全。正是这种无政府的状态和社会对秩序的迫切需要, 

  使社会中已有的各种因素碰撞综合,形成了新的封建秩序。 

       一位学者描述了这个过程:“在查理曼以后,各种制度都没有了。但是 

  在这时期,从国家的瓦解里培养了尚武好战的一代作为补偿。每个小首领稳 

  固地立脚在他所占据的或他所保持的领地上。他保有这领地,不再在受托的 

  地位或在使用的地位上,而是作为财产和遗产了。那成为他自己的庄园、自 

  己的村庄、自己的郡邑了。那不复属于国王;他要求它是属于自己权利范围 

  的。 

       在这个时期,保护人,即保管人,就是一个能够战斗或能够保卫别人的 

  人……贵族按当时的语言,就是战士即士兵……是勇猛的人,有权势的人, 

  善于使用武器的专家;他不逃走,不付赎金,在队伍的前头挺出胸膛稳固站 

                                           ② 

  立,以他的宝剑,来捍卫寸土尺地。”由于这些勇士,普通的农民得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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