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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中世纪政治史-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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庸。 

     完善户籍制度。户籍制度是均田制的组织保证,若农民随意脱离户籍, 

国家就无法征收租庸调,让农民领受田亩也就没有意义了。583年,命州、 

县调查农民户口,将隐漏户口者重登国家户籍。为此,采取了强制性的“大 

索貌阅”之法:按照户籍簿所登记的年龄核对本人体貌,若有不实,保长、 

里正也要发配远方;也实行了“输籍之法”,即中央确定划分户等的标准, 

即“输籍定样”,颁之各州县,由地方政府依此确定各家的户等,按照户等 

确定各种杂役的征调与附加税的征收,从而使农民作为国家编民有利于依附 


… Page 69…

  地方豪强。通过这次整顿户籍,国家编户农民增加了160万。 

       以上诸项改革,巩固了隋朝的中央权力,使统一后的中国建立起较正常 

  的封建秩序,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581年到606年,全国户数从400 

                                                                   ① 

  多万增至900万。国家仓储丰实,“天下储积可供五十年”。城市商业繁荣, 

  长安、洛阳、扬州等都是非常繁华的城市。 

         (2)隋末农民大起义 

       隋朝的强盛和繁荣仅仅维持了十几年,随之而来的是隋末农民大起义。 

       均田制是君主专制最理想的经济基础。如果能够得以有效的实行,均田 

  制确可使耕者有其田,使封建国家有稳定的财政收入和人力资源。但是,完 

  善的均田制只是封建社会的理想。因为,可耕种的土地从来都是有限的宝贵 

  资源。皇帝既不可能也不愿意让农民独占它。隋文帝不能“减功臣之地以给 

                                                                                      ② 

  民”,同时还必须赐予王族显宦以大片的土地。而土地有限,“民田不瞻” 

  的现象非常严重。均田制从未被不折不扣地执行。592年,隋文帝派人到各 

  地均田,有些地方每丁只能领受20亩。但这不是最主要的问题。 

       促使隋朝迅速崩溃的是国家在短期内进行多项大规模工程,同时连年发 

  动对外战争,民力无法承担,正常的封建经济秩序被破坏。 

       隋文帝时,即开始筹划、修建新都洛阳,筹建工程浩大的仁寿宫(在今 

  陕西千阳),开凿贯通南北的运河,并出兵30万入侵高丽。604年,杨广杀 

  病中的杨坚,取得帝位,是为隋炀帝。隋炀帝继承文帝的事业,横暴而毫无 

  节制地役使民力,逼迫民众铤而走险,终于造成了隋末农民大起义。 

       605年,隋炀帝下令全面开凿贯通南北的大运河。运河北起涿郡,南至 

  余杭,流经河北、山东、河南、安徽、江苏、浙江等6省,全长4000里,至 

  610年才完成。每年调民工都在百万以下,运河加强了南北联系,有利中央 

  政府对南方的控制,也有利南北经济、文化的交流。但工程浩大,农民负担 

  极为沉重。 

       隋炀帝登基后,征发200万民夫继续营建东都洛阳;10万民工修掘龙门 

  至上洛的长堑。他几乎每年都去江南巡游,随行的文武百官和宫女、侍卫多 

  达十几万,608年一次曾达50万;沿途郡县要负责修整道路,提供食物及各 

  种所用物品,不得不强迫农民预交几年的租赋。 

       612年,隋炀帝连续发动三次对高丽的战争,相继失败。战争中调集军 

  队、民夫300万以上。河北、河南、山东等地的丁壮几乎全被征集,不够时 

  还要役及妇女,民间的车船牛马也被大量征调。无数民夫、牲畜因疲惫饥饿 

  倒毙路旁。在东莱港口赶造船只的工匠死亡了三、四成。 

       隋朝刑罚严峻。而且,隋文帝晚年已不依刑法律条,以极严酷的刑罚惩 

  治偷盗。“盗边粮者,一升以上皆死,家口没官。”后来发展为,“三人同 

                              ① 

  窃一瓜,事发即时行决”。谋反起义是灭门九族的不赦之罪,常人想都不敢 

  想。许多农民为躲避沉重的徭役和兵役,只能自伤手足。但是,当无法承担 

  的兵役和徭役完全破坏了均田制、府兵制,大片农田因无人耕种而荒芜,社 

  会完全失去了正常的封建秩序,农民到了根本无法生活下去的地步,就不得 

  不以极端的方式谋求生路了。 



① 《资治通鉴》第192“唐记”8 贞观二年。 

② 《隋书》卷40 《王谊传》。 

① 《隋书·刑法志》,《隋书》714 页。 


… Page 70…

     611年,连年遭受水旱灾荒的山东、河北,先后爆发了王薄、孙安祖、 

张金榜、高士达、刘霸道等多起农民起义。 

     613年,起义浪潮席卷全国。起义队伍多达百支。其中,翟让、李密的 

瓦岗军控制了黄河、淮河流域。窦建德的河北义军占领了河北,于617年在 

乐寿(今献县)称长乐王,建夏国,设置百官,控制河北诸郡县。杜伏威的 

江淮义军以历阳 (今安徽和县)为根据地,控制了淮南地区。 

     617年,隋朝在朔方 (今陕西横山)、马邑(今山西朔县)、金城(今 

甘肃兰州)等地的官员也相继打起反隋旗号,占领郡县,割据一方。同年, 

太原留守唐国公李渊率3万人入关中,攻克长安,拥立隋炀帝的孙子为傀儡 

皇帝 (即隋恭帝),控制了渭水流域。 

     618年,隋将领宇文化及在江都兵变,杀隋炀帝。隋亡。 


… Page 71…

                            2。唐 (618—907) 



      (1)唐王朝的建立和唐初国家制度 

     618年初,李渊攻克洛阳。同年五月 (阴历),李渊废隋恭帝,在长安 

称帝,改国号唐,建都长安。 

     唐朝建立初期,各地还存在着多个独立的政治势力。梁师都在鄂尔多斯, 

刘武周在山西,薛举在甘肃,萧铣在长江中下游,高开道在涿州,宇文化及 

在扬州,窦建德在河北,杜伏威在南京,都先后建立了政权,称王称帝。唐 

不过是个地方政权。为此,唐王朝进行了十余年的战争。直至628年,才最 

终统一了中国。 

     唐前期的政治制度基本承用隋制。中央政府仍为三省六部制。中书省、 

门下省为中央机要机构,长官为中书令和侍中;尚书省为最高行政机关,长 

官为左、右仆射,领导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每部下辖四司。另设 

辅佐皇帝决策的政事堂会议,由三省长官和皇帝指定的官员参加,参加者均 

为宰相。唐初,侍中、中书令之职不轻易授人,常在其他官名之前加“参与 

朝政”、“参知政事”、“参议朝政”等名号作为实际上的宰相,如魏征以 

秘书监参与朝政。设御史台监查百官,弹劾官员的违法行为。设秘书省掌图 

书、历法;太常寺掌礼乐、祭祀;光禄寺掌膳馐;卫尉寺掌武器、宫廷警卫; 

宗正寺管理皇族及外戚属籍;太仆寺管理御马;鸿胪款掌宾客及丧仪之事; 

司农寺掌粮食贮存;太府寺管理贸易;国子监掌管学校教育;少府寺管百工; 

将作监掌土木工程;军械监掌管武器制作;都水监掌水利建设。另有为皇室 

服务的侍从机构:殿中省,掌管皇帝衣食车宿;内侍省,掌管皇帝起居饮食, 

宫廷内卫;学士院,安排备皇帝随时召见的文词之士。唐太宗时,中央政府 

文武官员643员,后扩大至730员。 

     地方行政仍为州、县两级。州设刺史,县设县令。后州上设道。唐初置 

十道,设巡按使,巡察诸州,监督地方官员。国内重要卫戍地区设府,京城、 

陪都、行都所在地为京都府,其他地区置都督府。唐初全国有州、府358个, 

县1573个。县以下的行政组织为乡、里、保、邻。四家为邻,五邻为保,百 

户为里,五里为乡。乡置耆老,里设里正。负责核查户口,收授土地,征收 

赋税。500户以上的市镇设坊,置坊正。 

     唐朝官员的品级沿用北魏制度,分为九品,每品分正从两阶;四品以下, 

正从又分上下两阶;共九品三十阶。不同官品、服色、佩带、冠等都有严格 

区别。 

     唐王朝建立了完备的培养、选拔官吏的制度。中央设国子学、太学招收 

三、五品以上官员子孙学习儒家经典;设四门学招收七品以上的官员的子孙, 

学习内容与太学相同;另设专门学校、书学、算学、律学,招收八品以下官 

员的子孙,学习书法、算学和律令。另外,门下省设弘文馆,专收皇亲;东 

宫设崇文馆,专收皇后亲族。在地方,州设州学,县设县学。各级学校的生 

徒学成后,参加常举考试。 

     科举考试分常举和制举两种。常举每年举行,由礼部主持。学、馆毕业 

的生徒可直接报考,不在学的叫乡贡或贡士,须经过州的考试,合格者再由 

州送中央考试。考试科目分为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算、明书等科。 

明经一科重儒家经典的记诵,进士考试重诗赋。考试及格称为“及第”,取 

得作官的资格。考试中的竞争非常激烈,每年参加进士考试“多则二千人, 


… Page 72…

                    ① 

  少犹不减千人”。而每年录取者,少则几人,多不过几十人。制举为皇帝临 

  时定立名目,下令考试的。制举的名目很多,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科、博学 

  通艺科、武足安边科、文词清丽科、军谋越众科、才高未达、沉迹下僚科等 

  百数十种。常人与官吏都可参加制举考试。考中者,原为官员随即升迁,原 

  来不是官吏的,由吏部授以官职。 

       官员任免的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文官由吏部管理,武官由兵部管理。 

  常举考试及第的进士,须经吏部考试合格才能正式授官。吏部择人的标准为 

  体貌、言词、书法、文理四项。四者相当,再看德、才、劳。制举合格者, 

  直接授官,不须复试。在任用官员时须回避亲属和本籍,政府高级官员及皇 

  室亲属不得在京都为地方官,一般官员不得在本籍为官。唐律中,对政府机 

  构编制有严格的规定,超过要受法律的制裁。吏部对九品以上、三品以下的 

  官员每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并采取积分的方法将考核结果分为九等,以 

  确定赏罚。小考赏为加俸,罚为减俸,大考赏为晋级,罚为降职,最重者免 

  职。五品以上官员的升贬由皇帝决定,三品以上的官员由皇帝亲自考核。官 

  员70岁致仕(即退休),享受半俸,皇帝特恩者给全俸。 

       唐朝的法律体系包括律、令、格、式四种。律为刑法。唐初刑律的特点 

  是刑罚的省和慎。唐高祖李渊初入长安时,即与民约法12条,除杀人、劫盗、 

  背军、叛逆者处死外,其余一律蠲免,建国后制定了《武德律》。唐太宗继 

  位后,修订 《武德律》,成《贞观律》。高宗年间,又在武德、贞观两律的 

  基础上,编纂成《永徽律》;后高宗又命太尉长孙无忌统一注解律文,成《永 

  徽律疏》,即 《唐律疏议》,经皇帝批准颁布,具有同等于律文的效力。唐 

  律共12篇,502条。唐律中有10项常赦所不原的罪行:谋反、谋大逆、谋 

                                                               ① 

  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隐匿户口、谎报年龄、 

                                                                                       ① 

  私度入道、不按期交纳赋税等,均要受刑罚。刑名5种:笞、杖、徒、流 、 

  死。贵族官吏享有法律特权,犯罪可减、赎、官当。平民侵犯贵族官吏,加 

  等处罪。奴婢“律比畜产”,主人可随意处置,但须报请官府。令是关于国 

  家组织制度的规定。格是皇帝临时颂布给国家机关的敕令、指示。式是国家 

  机关的公文程式和活动细则。唐玄宗时,制订了第一部行政法典—— 《唐六 

  典》。律、令、格、式都只有皇帝才有权颁布。国家没有专门的立法机构。 

  法律的制订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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