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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斯多德-形而上学-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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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的所以为“是”)这样,当一事物在属性上被说成是另一物,这可以因为它们原
属于同一物,所以同成其所是,或则因为那属性所属而成其所以为“是”或则因为那具
有一属性的主词本身以此为云谓而为之“是”。
    (二)主要诸“是”的分类略同于云谓的分类〈范畴〉,云谓有多少类,“是”也
就该有多少类。云谓说明主题是何物,有些说明它的质,有些说量,有些说关系,有些
说动或被动,有些说何地,有些说何时,实是总得有一义符合于这些说明之一。至于说
这人正在恢复健康或说这人恢复健康,以及说这人正在步行,或正在切削,或说“这人
步行或切削”,〈正是与是〉其间有何分别,这里暂不予以置意;余者类此。
    (三)又,“是”与“现是”表明一个记载为真确,“非是”就表明一个记载不实,
是假的,——这与是非格相似;例如“苏格拉底‘是’文明的”,表明这是确实的,或
如“苏格拉底‘是’不白的”,也表明这是确实的,如果说“一个正方的对角线‘不是’
可以用它的边来计量的”,这里表明了谁若说“是”就成为假的了。
    (四)又,“当是”与“实是”表明我们所提及的事物有些潜在地“是”,有些则
为完全实现的是。我们于见到尚潜在的事物与已实现的事物,总是都已见着;我们于认
识那能实现的事物,与认识那正在实现着的事物总是都认识了;我们于已安定了的与可
得安定的事物,也都算它是安定。同样也可与共论本体;我们说赫尔梅〈艺神〉是在大
理石中,或说半线是在全线中,还没有成熟的颗粒也说这是穀。至于一事物何时可谓潜
在,何时尚未为潜在,当于别处另述。

章八
    我们称为本体的(一)是单纯物体,如土、火、水之类,和一般由此类单纯物体相
成的事物,包括动物与鬼神,和它们的各个部分。所有这些都被称为本体,因为它们不
为别的主题作云谓,而别的事物却为它们作云谓。(二)是那些内在的事物,虽不标指
着主题,却是使事物所由能成为“实是”的原因,例如魂是动物所由成为“实是”的原
因。
    (三)是那些事物中所存在的部分,凭这些部分作范限与标记而后事物才得成为独
立个体,而这些部分若毁灭,那些事物也全毁灭,例如有些人说,失平面则体不立,失
其线则面不成;那些人于“数”也认为有类此的本性;因为他们说,失其数则万物不存,
万物皆因数以成其范限。(四)“怎是”,其公式即定义,这也被称为各事物的本体。
    这么,“本体”可有二义:(甲)凡属于最底层而无由再以别一事物来为之说明的,
(乙)那些既然成为一个“这个”,也就可以分离而独立的——这里第二义并以指说各
个可独立的形状或形式。

章九
    “同”的命意(一)是从属性上说的,例如“白”与“文明的”其所同在于都作为
某物的属性;“人”同于“文明的”是因为一物是另一物的属性;“文明的”同于“人”
则因“文明”为“人”的属性。“实是”的同体复合应相同于各单体,各单体的实是应
互同并相同于实是的复合,“这人”与“这文明的”相同于“这文明的人”;“这个”
亦与那些相同。所以这些叙述是没有普遍性的;你如说“所有的人全都文明”这就不确
实了;(因为普遍性出于事物的本性,而属性仅偶然从属于事物;)这些叙述只能各别
应用于个别事物。“苏格拉底”与“文明的苏格拉底”可以被认为相同;但苏格拉底不
能作为苏格拉底以外别个人的主词,所以我们不能象说“每个人”那样说“每个苏格拉
底”。
    除了上述命意外,“同”的别一命意是(二)从本性上说的,这里“一”有几项含
义,“同”的含义也就可有几项,物质可以类为一,或以数为一,或因其怎是而为一者,
凡事物之由此而为“一”者亦即为“同”。所以同就是多于一的事物之“合一”,或是
一事物而被当作多于一事物之合一;有时我们说一物与它本身相同,因先前我们拿它当
作了两物。
    事物被称为“别”,如果它们的种类,或物质,或其怎是的定义超过了一;一般讲
来,“别”之各义与“同”相反。
    “异”应用于(一)那些事物虽各有别而在某些方面仍有所同的,如于科属,或于
品种,或于比拟,各有所同而不是悉数相同,(二)那些科属有别以至相对反的事物,
并适用于一切在本体上有别的事物。
    在各方面有相同属性的事物被称为“似”,那些事物,其性质是相同的,以及其相
同的属性多于相异的属性者也被称为“似”;一事物与另一事物,大多数的属性,或属
性中较重要的能变属性(每一对成属性的两端之一)为两相共通者,这两事物亦相“似”。
“不似”的含义,反于“相似”。

章十
    “相反”〈对反〉一辞应用于相反〈矛盾〉,与对成,与相关,与阙失和持有,以
及生成和消解所从发生和所向演进的两端;凡一切事物的质性,其两极可涵融于同一事
物中而不能同时出现的——无论是它们的本身或其组成——被称为相反。一物不能同时
是灰与白;所以灰与白的原色是“相反”的。
    “相对”〈对成〉一辞应用(一)于科属相异的属性,这些属性不能同时归属于一
个主题的,(二)在同科属中其间差异最大的两事物;(三)在同一广涵事物中所可涵
有差别最大的属性;(四)在同一职能中所管辖的最相异之事物,(五)事物之间,在
科属而论,或品种而论,或就其自身而论,其差别最大的也可应用这一辞。除了上述数
类外,凡事物持有上述各类的对成,与容受或产生,或可能容受与产生,或正在容受与
产生,或是接受与拒绝,或是在持有与褫夺着上述那些对成的,也被称为相对。因为
“一”与“是”含义甚多,其它诸名辞从此衍生,所以“同”、“别”、“相对”等辞
亦必相符而有甚多命意,所以它们在各范畴中亦必有各别的含义。
    “品种有别”应用于同一科属而互不相从的事物,或在同一科属而有所差异的事物,
或事物在它们本体上含有一些相对性,以及含有所以各自成为独立品种的相对性(包括
所有的相对性或所谓基本上的相对性);这样,那些事物在同一科属〈门类〉中,其品
种可得各自制成定义的(例如人与马同为动物类,而它们各自的定义则不同),以及那
些事物本体相同而仍有所异的,这些也称为“品种有别”。“品种相同”的各个命意与
上述的“有别”却正相反。

章十一
    “先于”与“后于”应用于(一)(甲)事物之较近于某些起点,(假定每一级事
物各有其起点,即准始),这起点或出于自然,以绝对事物为准,或以某事物或某地点
或某人为准;如说某物在空间位置上先于某物,即较近于某处,这某处或为自然体系所
确定(如说在中间或在最末位置),或是以其一偶然事物为准;说某事物为“后于”,
即铰远于那个为准的某事物。(乙)其它事物在时间上说“先于”;有些是因为较远于
现在,即过去事件,特罗亚战争“先于”波斯战争,因为那是去今较远;有些则因为较
近于现在,即将来事件,例如说尼米亚赛会“先于”比色亚赛会,我们将现在作为一个
起点,凡较近于这起点的就说是“先于”。(丙)其它事物,因较近于原动者,在动变
上说“先于”,例如小孩“先于”成人;
    至于原动者的动变则由自己开始而是绝对的。(丁)其它事物,因为它权能超越,
就在权能上说“先于”,亦即是以权能较大的为“先于”;这样凡是“后于”的必需跟
从“先于”的意旨;
    “先于”〈先天〉令动,“后于”〈后天〉就动;在这里,意旨就是起点。(戊)
其它事物,又有在“序列”上说是“先于”的;这些是依照某些规律,以某一特定事物
为准来安排各个事物,例如在合唱中,第二歌者先于第三,在竖琴上粼末弦先于末弦;
因为在合唱中,是以第一歌者为领导,而在竖琴上则以中弦为音准。
    除了上述的意义称为“先于”外,(二)另一意义是凡“先于”认识的也绝对地作
为“先于”;这些定义上“先于”的并不在感觉上也相应是“先于”。在定义上以普遍
为“先于”;
    关于感觉,则以个别为“先于”。又,在定义上,属性“先于”整体,例如“文明
的”应“先于”“文明人”,因为定义不能没有各个部分以成其整体;可是“文明性”
又必须有一个文明人才能示现。(三)凡“先于”事物,其属性也被称为“先于”,例
如直“先于”平;因为直是线的属性,平是面的属性,〈线应先于面,所以直也应先于
平〉。有些事物被称为“先于”与“后于”就是这样。
    又,(四)事物有由于本性与本体而作先后之别,物有可不依它物而自存在的,而
它物则必需依之而后能存在,——
    这个区别,柏拉图曾讲过。我们若考虑到“实是”的各个命意,那么,第一,主题
应是“先于”,亦即本体应是“先于”;第二,有些事物可因潜在而成为先于;有些则
因其完全实现而成为“先于”;例如以潜能论,则未完成之线“先于”全线,部分“先
于”完全,物质“先于”其综合实体;但以其完全实现论,则这些是“后于”;因为只
在整体解散后,那些组成部分才能独立存在。所以有时一切事物就因为适应于这第四义
而被称为“先于”与“后于”。有些事物,在创生上说,可以不依它事物而存在,其全
体不赖部分〈来构造〉,有些事物,在解消上说亦然,其部分不待全体〈的解散〉。其
它情况亦复相似。

章十二
    潜能〈能〉,〈潜在〉的命意是(一)动变之源,这能力不存在于被动变的事物,
而存在另一物之中,或存在于那动变事物但不在被动变的状态;例如建筑技术是一能力,
这并不存在于那一幢被建筑物中,至于治病也是一能力,这就能在病人身上找到,但当
这病人发生自疗能力时,他一方面虽是病人,另一方面却又是自己的医师。一般说来,
“能”是使它物动变之源(或是将自己当作它物而使之动变),(二)亦可说是一事物
被另一事物动变之源(或被自己动变如被另一事物动变)。这样,一病人忍受某些痛苦,
我们就说他有忍耐能力;这个我们有时对他忍受了任何一些痛苦就这样说,有时则专指
他的忍耐能力有益于使病痊愈的这部分而言。(三)
    做好一项工作的才干,(或是能做得称心如意)可说是“能”,我们有时对那些只
能走路而不能好好走的,只能说话而不能称心如意地说话的人,说他们“不能”走路,
“不能”说话。
    (四)在被动变而论,亦然。(五)事物若由于某些品德而达成绝对不受动,不变
化,或不易变坏的,这也被称为“能”;
    因为事物之被打碎、压破或弯曲,或一般的被毁灭,并不是由于它们有“能”而正
是由于它们缺乏某“能”,或缺乏某物之故;对于这些破坏过程,事物倘能不受影响,
或虽受影响而几乎无所动变,这就表现它具有一种“能”,因此它达到了某种积极境界,
而于被动变中能有所自见。
    “能”既有这些不同的命意,“能者”的一义(甲)就指某一事物能使其它事物,
或将自己当作另一事物开始一个动变(凡能使一运动中的事物归于静止的,也是能者之
一义);
    (乙)另一义是对于这事物,另一些事物具有这些“能”〈即被动变的能〉;(丙)
另一义是,事物之有变化为另一事物的“能”,亦称“能者”,不管是变好或变坏,
(即使是由变化而至于灭亡,我们也称之为“能”变,苟无此“能”,它就无以自就于
灭亡;实际上,这该是它具有某一趋向与原因与原理才使它能忍受灭亡;有时也可以这
样来理解,它或是获得了些什么,或是褫夺了些什么,〈所以趋于灭亡;〉但“褫夺”
可作为获得了某一个“阙失”解,失去某物等于获得某物的“褫夺”;这样,事物就在
两方均可有所“能”了,包括正面的有〈某物〉与反面的有〈即有某物之褫夺〉;如果
“阙失”不从反面来看作“有”,“能者”便得应用两个不同的含义);
    (丁)又一义是事物之称“能者”,因为没有其它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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