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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党人文集-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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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后者牺牲。前面业已指出必需作出多大牺牲。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尚未牺牲的残余将会受到多大威胁。    
  在这些论文中曾涉及一些重要想法,这就是不赞成联邦政府的活动将逐渐证明是州政府的致命伤。我越是细想这个问题,就越加充分相信,很可能是后者的优势打破平衡,而不是前者。    
  我们已经看到,在古今联盟的所有实例中,各成员常常表现出夺取全国政府权力的最强烈倾向,而全国政府对于防止这些侵犯无能为力。这些例子中的大多数例子,其政体虽然与我们所研究的政体大不相同,以致大大减弱从前者的命运中所得出的关于后者的任何推论,然而由于根据新宪法各州将保留很大一部分主动权,所以也不应该把这种推论全然置之不顾。在亚该亚同盟中,同盟首脑或许有某种程度的权力,它非常近似制宪会议所设计的政府。吕西亚同盟,以其原则和政体是继承而来的而论,必然更加近似此种政府。然而历史并未告诉我们,两者中任何一个都未变成或趋向于变成一个巩固的政府。相反,我们知道其中之一的灭亡是由于同盟的权力不能防止下属权力的纷争和最后的分裂。这些事例所以更加值得我们注意,是因为使各组成部分联合在一起的外在原因要比在我们的情况下多得多,而且力量也大得多;因此内部只要有比较薄弱的韧带就足以把各成员与其首脑联系起来,而且把各成员也互相联系起来。    
  在封建制度下,我们看到过同样倾向的例证。尽管在每个例子中地方首长和人民之间缺乏适当的同情,然而在某些例子中国家元首和人民之间却存在着同情,在权力的争夺中,通常是地方首长占优势。如果没有外来威胁加强了内部的融洽和从属关系,特别是如果地方首长取得了人民的爱戴,那么,现在欧洲一些大的王国就会拥有象以前封建贵族那么多的独立君主了。    
  州政府将会得到联邦政府的好处,不论我们把它们进行比较时是否指一方对另一方的直接依赖,是否指各方的个人影响的大小,是否指授予它们各自的权力,是否指人民的袒护和可能的支持,是否指反对和破坏对方措施的意向和能力。    
  各州政府可以被认为是联邦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联邦政府对州政府的活动或组织来说,是一点也不重要的。如果没有各州议会的参预,就根本不能选出合众国总统。它们在一切情况下必须担负起任命总统的主要责任,在大多数场合下也许是由他们自行决定这种任命。参议院将完全而绝对地由州议会选举。即使众议院,虽然由人民直接选出,也将在这样一类人的极大影响下选出,他们对人民的影响使他们自己被选入州议会。因此,联邦政府的各主要部门的存在,多少应归功于州政府的支持,必然会对州政府有一种依赖感,从而很可能产生一种对它们过于恭顺而不是过于傲慢的倾向。另一方面,州政府的各部门并不依靠联邦政府的直接作用来获得自己的任命,至于对联邦政府成员的局部影响依赖毕竟也是很小的。    
  根据合众国宪法雇用的人数,要比由各州雇用的人数少得多。因此个人对前者的影响,要比对后者的影响小。十三个或更多一些的州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的成员,三百多万人民的治安官、民兵军官、部长级司法官以及一切县、市、镇的公务员混在一起,他们特别熟悉每个阶级和阶层的人民,无论在人数和影响方面都大大超过联邦制政府所雇用的各种行政人员。把十三个州的三大部门成员(治安官不包括在司法部门之内)与单一的联邦政府的相应部门的成员加以比较;把三百万人民的民兵军官和可能范围内的任何机构的海陆军官加以比较,仅仅从这点来看,我们可以说各州占有决定性的优势。如果联邦政府要有税务员,各州政府也会有他们自己的税务员。由于联邦政府的税务员主要将分布在海岸线上,人数不会很多,而各州政府的税务员将分布在全国各地,并且人数很多,就这点来看,优势也是在同一方面。邦联政府固然拥有并且可以行使在各州征收外税内税的权力,但是除非为了征收附加税,很可能不会使用此项权力;很可能让各州预先自行征税以补足其定额;而在联邦的直接权限下最后征收这种税款,通常是由根据规定由各州任命的官员征收的。的确非常可能的是,在其他场合下,特别是在司法机构中,会赋予各州官员以联邦的相应权力。然而,如果各征收内税的官员要在联邦政府下任命,则全体官员的影响与各州大批官员的影响也是不能相比的。在一名联邦税务员所到的每个地区里,至少会有三四十名以至更多的各种官员,他们当中有许多是有名望有影响的人物,他们会对州这一方产生影响。    
  新宪法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很少而且有明确的规定。各州政府所保留的权力很多但没有明确的规定。前者行使的对象主要是对外方面的,如战争、和平、谈判和外贸;征税权多半与最后一项有关。保留给各州的权力,将按一般的办事程序扩充到同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以及州的治安、改良和繁荣等方面有关的一切对象上。    
  联邦政府的作用在战争和危险时期极为广泛而且重要;州政府的作用在和平与安定时期则极为广泛而重要。由于前者的时期同后者相比可能只占一小部分,所以州政府就会在这方面比联邦政府占有另一种优势。的确,联邦的权力越是充分地致力于国防,有利于联邦政府对州政府支配地位的危险景象就越少。    
  如果正确而公平地把新宪法加以研究,就可看出它所提出的改变主要不是给联邦增添新权力,而是加强其原有的权力。贸易管理的确是项新权力,但是似乎是增添的权力,对此很少有人反对,也不会使人感到担忧。关于战争与和平、军队和舰队、谈判和财政的权力,以及其他更重要的权力,完全根据邦联条款授予目前的国会。新提出的改变并没有扩大这些权力,它只不过是一种更加有效地行使这些权力的方式的代替品。关于征税的改变可认为是最为重要的事情;然而目前的国会有全权向各州要求无限制地提供国防和一般福利所需的钱财,如同未来的国会会向各个公民提出这类要求一样。而后者将来对个人纳税定额的支付,不会比各州承担更多的义务。如果各州毫不含糊地履行邦联条款,或者尽可能通过成功地应用于个人身上的和平方法来实施邦联条款,那么,我们过去的经验决不会赞成这样的意见:州政府会失去其宪法权力,并且逐渐经历一次全面的合并。认定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就等于说:州政府的存在是同一切能达到联邦主要目的的制度不相容的。    
  普布利乌斯           
《联邦党人文集》 
汉密尔顿 杰伊 麦迪逊著        
第四十六篇 比较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影响    
   (麦迪逊)原载1788年1月29日,星期二,《纽约邮报》    
  致纽约州人民:    
  在继续讨论前一篇论文的题目时,我要接下去研究在获得人民的袒护和支持方面,究竟是联邦政府占优势,还是州政府占优势。虽然两种政府被任命的方式有所不同,我们必须考虑到它们实质上都是依靠合众国全体公民的。我接受这种观点,因为它重视前者,而证明则留在其它地方提出。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事实上只不过是人民的不同代理人和接受委托的单位;它们具有不同的权力,旨在达到不同的目的。反对宪法的人在这个问题上的论据,似乎对人民完全视而不见,而且把这两个不同机构不仅看作相互敌对,而且彼此在争权时不受任何共同上级的管制。这里必须向这些先生们指出他们的错误。必须告诉他们:首要的权力不管来自何处,只能归于人民;不管两种政府中的哪一个以牺牲对方来扩大其权力范围,这不只取决于两者的野心或处事方式的比较。实际上和形式上都要求,在每种情况下事情应该决定于他们共同的选民的情感和许可。    
  除了前次已经提出的那些理由以外,还有许多理由看来会使上述看法勿庸置疑:人民首要的和最自然的归属将是他们各自的州政府。有许多人期望在州政府中飞黄腾达。由于州政府的赐予,会有更多的职务和报酬。通过州政府的照管,人民的家庭的和个人的利益将会得到规定和考虑。人民将会更清楚而详细地了解州政府的事务。大部分人民会与州政府成员建立个人相识和友谊的联系,建立家庭和党派方面的联系,因此,可以预料,公众最强烈地倾向在于州政府这一边。    
  在这方面,经验也告诉了我们同样的情况。虽然联邦政府到目前为止与一个希望在更好制度下的政府比较起来缺点很多,然而在战争中,特别是纸币发行准备金信用卓著时,它无论在未来的什么情况下,都会有它的巨大的积极性和重要性。联邦政府也曾采取种种措施来保护一切珍贵的东西,而且取得一般人民所向往的一切东西。然而,事实必然是,在对早期国会的片刻热情过去以后,人民重新把注意力和爱好转向他们自己的政府;联邦会议决不是众望所归的偶像;而反对拟议中扩大联邦会议权力和重要性的人们的立场,就是通常希望把他们的政治影响建立在自己同胞的偏见之上的人们的立场。    
  因此,正如另一地方已经提过的那样,如果人民将来对联邦政府的偏袒胜于对州政府的偏袒,那末改变只能产生于那种一目了然和无可辩驳的证明,这种证明会克服以前的一切倾向。在那种情况下,也决不能阻止人民在他们认为最需要信任的地方表示他们的最大信任;但即使在那种情况下,州政府也没有什么值得担忧的,因为联邦权力就事物的本质而论,只有在一定范围内才能很好地行使。    
  我打算把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加以比较的其他几点,是两者各自可能有的抵制和破坏对方措施的倾向和能力。    
  事实已经证明,联邦政府成员对州政府成员的依赖甚于后者对前者的依赖。还有,两者所依赖的人民偏袒州政府甚于联邦政府。就两者相互的态度可能受这些原因的影响来说,州政府显然处于优越地位。但是从一种明显而非常重要的观点来看,优势也将属于同一方。各成员通常总是怀着对各州的偏袒到联邦政府中去,而很少会发生州政府的成员怀着对联邦政府的偏袒到公共会议中去的情况。国会议员中的地区精神,必然比各州议会中的国家精神更加普遍。众所周知,州议会所犯的错误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州议员为了他们所居住的县或地区的各别意见而牺牲州的明显的长远利益。如果他们不充分扩大他们的政策,使其包括他们本州的集体福利,怎能设想他们会把联邦的普遍繁荣以及联邦政府的尊严和威望作为他们关心和协商的对象呢?由于同样理由,州议会的成员不大会充分关心国家目标,联邦议会的成员似乎会更加关心地方目标。各州之对于国家,正如县和城镇之对于各州那样。从可能的效果来看,措施往往不是决定于国家的繁荣和幸福,而是决定于各州政府和人民的偏见、利益和所追求的目标。国会活动的精神总的说来有什么特点?对议事录的研讨以及国会议员的坦白承认,会告诉我们,议员们经常扮演的角色与其说是公共利益的公正保护人,不如说是他们本州利益者的坚决维护者;如果曾经有一次为抬高联邦政府而不适当地牺牲地方利益的情形,那么由于不适当地注意各州的地方偏见、利益和观点而使国家的重大利益遭到损害的情形就有百次之多。我并不想用这些回顾来暗示,新的联邦政府不会采用比目前的政府所奉行的政策更加扩大的政策计划;更不是说新联邦政府的见解和州议会的一样偏狭;只是说新联邦政府将充分具有两者的精神,既不致于侵犯各州的权利,也不致于侵犯各州政府的特权。各州政府侵占联邦政府的权力来加强其特权的动机,在议员当中决不会受到相应的有倾向性的压制。    
  然而,如果说联邦政府可能和州政府一样打算把其权力扩张到应有的限度以外,州政府在击败这种侵犯的办法方面仍然处于优越地位。如果某一州的一项法令,虽然不利于全国政府,在该州却深得人心,而且也不是过于严重地违犯州官员的誓言,那末,它会按照当地的方法单独依靠本州很快得到执行。联邦政府的反对,或者联邦官员的干涉,只会引起各方面对州的热情,而这种弊病如果要防止或矫正的话,除非使用那些采用时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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