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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倒“四人帮”后,作家李存葆在一篇叫《山中,那十九座坟茔》的小说中写到:“文革”期间,一个战士为了得到领导战友的好评,在抢修一处事实上毫无意义的所谓“国防工事”时不顾自己身体有病,拼命去扛石料水泥,最后给活活累死了。人们在整理他遗物时在他的日记里发现了他把语录 “一不怕死,二不怕苦”抄成了“一怕不死,二怕不苦”!这一颠倒相当准确而典型地描绘出那个年代划分好人坏人的简单标准:你要想做个英雄的话,那在战争期间你就得去死——不死算什么英雄?这方面,所有的战争文学都是例子。你要是在和平期间呢,你就去苦得像小说中那个战士一样活活累死(实际上也是死了),或者像当时一个叫金训华的知识青年,为了抢救一根落水的电线杆子(因为那是“国家财产”)而跳进波涛汹涌的大河,结果电线杆子没有抢救上来, 自己的命倒给搭进去!而在“英雄”与“坏蛋”之间根本就没留下任何空隙——“凡人”的生活空间。
理解了这一点,我们就会明白为什么在“文革”中红卫兵那么不顾一切地破“四旧’搞武斗;有的还跑到越南、缅甸去参加游击队,为国际主义抛头颅洒热血——没有去的就呆在国内胡思乱想。当时有一首红卫兵诗歌《献给第三次世界大战的勇士》,写的是两个红卫兵勇士铁马金戈气吞万里如虎,打遍全世界无敌手,最后打到美国,“战友”为了掩护“我”牺牲在“白宫华丽的台阶上”!因为他们受的教育告诉他们:这是他们成为英雄的惟一选择。记得小时候看了这些文学作品,我也热血沸腾,很想找一个阶级敌人来“殊死搏斗”一通,以成就我“流芳百世”的英雄梦:此时若有一个“地富反坏右”或“走资派”在我身边的话,我一定会毫不客气冲上去对他拳打脚踢,甚至刀砍斧劈。有人说:我们这一代是吃狼奶长大的一代。话虽然难听,可我们反躬自省、扪心自问,恐怕也只有点头的份:狼不就讲不是你吃掉我就是我吃掉你么?
亢奋后往往虚脱,高峰后就是低谷——或许,这就是六十年代人沉默的内在原因吧?
如果从外表看,六十年代人是沉默的一代;如果从我们的精神底色来看的话,还可以说我们是冷漠的一代。
日常生活与公共生活
——以法国大革命期间民法的稳定性与宪法的变动性为例
? 刘 澄
1914年4月2日,德国向俄国宣战,下午游泳。
——摘自卡夫卡日记
在卡夫卡所处的时代里,战争、暴力、死亡、饥饿围绕在他的周围。在当时,大多数作家作为时代的见证人,他们的文字都卷入了狂热的革命和无休无止的战争之中。他们认为历史比任何真理更伟大,革命理想比人类生活更重要。但是卡夫卡的作品却与这个动荡变幻的世界无关,其中充满了他的恶梦、他的虚弱、他的失眠、他的婚姻等等关乎他自身的日常琐事。他在1914年4月2日的日记中只有两句话:“德国向俄国宣战,下午游泳。”在捷克作家克里玛看来,这种将个人日常生活世界的细节与世界崩溃的事件联系起来,是解开卡夫卡所有作品的一把钥匙〔1〕。当人们认为投身于外部世界的革命事业是理所当然的时候,卡夫卡担忧的是:在这个世界上,人可能最后失去一张安静的床——个人自由和隐私的最后空间。
从卡夫卡的个人经验回到发生在十八世纪的法国大革命这一政治事件中,我们发现卡夫卡的担忧与偏执并非多余,他所捍卫的纯属个人的生存方式并非那么荒诞。在革命过程中,个人的声音消失在集体的声音之中,消失在自己的所作所为的巨大阴影中,就像一滴水消失在大海中,除了历史记载中的几串数字和省略号。但是,对于法国人而言,革命的动荡风云仿佛是一次偶然的意外事件。在政治的狂热激情过后,法国正逐渐向平静的日常生活过渡,今天的法兰西更是一派资本主义升平的景象。在法律变革领域,大革命期间频繁变动的宪法和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的颁行似乎与这种由热烈向平静的回归暗合。
在这种以社会变革为目的而进行的宪政改革向以日常生活为背景沉淀而生成的民法制度的转变的背后究竟意味着什么?作为私人领域的日常生活与作为公共领域的公共生活之间有何关系?〔2〕它们对于个体的意义又是什么?现代国家中的个体在这种双重生活下处境如何?也许置身于宏大的历史背景下,透视法律制度变革的表象,审视制度变迁的细枝末节之处,得出的结论往往更具有深意。
一、 对革命的两种态度
一般而言,始于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前期自1789年5月三级议会开幕到1792年8月,其目的在于制定君主立宪,这是温和的革命时期。1792年8月,路易十六失去职权,革命由温和走向极端,终至恐怖时期,后来因1794年7月“热月革命”而结束。此后至拿破仑1799年11月夺取政权,其后五年多为恢复整顿时期。在恐怖革命时期,国民议会将国王推上断头台后,雅各宾派内部以罗伯斯庇尔、丹东为代表的过激派内部又展开激烈的斗争。他们争论的焦点在于,革命之后我们将何去何从?是继续进行道德理想国的实践还是由个人按各自的偏好生活在别处?
丹东和罗伯斯庇尔的思想冲突无疑是丹东的人头被人民斩掉的一个重要原因。罗伯斯庇尔是个卢梭主义者。他遵从卢梭的教导,要建立具有公德的“高贵野人”的国家,在这里,同古代城邦国家的公民对共和国必须具有纯洁、勇敢、忠诚的爱国主义美德一样,每个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循人民的公德。但是,十七世纪的法国公民不再是希腊罗马城邦中的职业公民,而是经启蒙运动解放的个体,他们有各自的价值偏好。这样,按罗伯斯庇尔的要求,这种个人的价值偏好必须得到矫正,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放弃自己个体的价值偏好而去遵循人民公德,否则就不能成为共和国的公民。
本来丹东和罗伯斯庇尔是志同道合的革命同志,他们共同建立了革命法庭,对每一个不符合人民道德的人采取“正义的行动”。但革命后,当丹东看到“塞纳河在流血,流的血太多了”时,他开始怀疑革命的正当性:“人民公意的自由变成了坟墓,它专吃自己的孩子,人们要的是面包,它给他们的却是断头台下流下的鲜血。”〔3〕而丹东的朋友亥劳也意识到:“革命到了重整旗鼓的时候了,是让革命止步、让共和国开始的时候了。在我们国家的基本法典上,权利必须代替义务, 自卫必须代替惩罚。每个人都必须有做人的尊严,都必须能发挥自己的个性。一个人明智也好,痴愚也好,有教养也好,没教养也好,善也好,恶也好,都不干国家的事。每个人都应该按自己所喜欢的方式享受生活,但是他既不许靠着损害别人以求得自己的享受,也不许让别人妨碍自己的享受。”〔4〕
任何革命的目的都是要改变旧的社会制度,建立更美好的社会制度,国家形态是这种制度的关键。丹东和罗伯斯庇尔的思想路线分歧在于:前者主张建立尊重个体感觉偏好的国家,法律保障的是个人生活想象的自由, 日常生活才是个人生活重心;后者主张应建立以公民道德和公意为基础的国家,法律保障的是人民公意的自由,在其中为了完成道德国家的历史使命,政治的总动员是个人生活的中心〔5〕。
所以,“热月革命”固然是恐怖政治太过头,但在地上建立天堂的许诺最后变成了人间地狱,这也使人们意识到革命过后什么才是生活的重心,革命分子亦是饮食男女,同样要穿衣吃饭。五年之后的拿破仑只是因时就势,将既成事实确定。
二、 革命期间的宪法和民法立法
上述革命时期的这两种思想路线分歧,在革命时期的立法中得以印证。
在法国近代史上,宪法变动频繁,形式多样。从1789年至1804年的十五年期间,法国先后颁布了一些宪法性文件——1789年《人权宣言》和1791年、1793年、1799年、1802年及1804年颁布的五部宪法。并且出现了君主立宪制、帝制和共和制三种宪政体制。
宪法的不稳定性与革命期间政权变动密切相关。因为革命时期的宪法是以创设上层制度为目的,它需要与革命的热潮和人民的热情相呼应,否则无法实现其在公共生活领域的功能。综观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宪法立法,就可以发现,在其根基上奔流着自由平等理念的理想主义,而未将抽象的权利具体化。实际上,当时的立法者不是确认过去经验中孕育的法,而是创造他们心目中理想的法。正是革命使法完全向理想的自然法倾斜,而使法的重心在革命的狂热沉静后再度回归传统的使命,则只能由《拿破仑民法典》的编纂来实现〔6〕。
其实,法国大革命的政治实践所瞄准的不是现在,而是对人类过去幸福的理想缅怀。古代城邦国家是建立在弘扬精神和蔑视世俗利益,执著的信念和可敬的忠诚,对美、诗和荣誉的热爱之上的,在其中公民对共和体有着积极的献身精神。而现代商业国家建立在自利、舒适、自我保存和科学的基础之上。所以,革命最终没有拗背现代人的本性,他们认为幸福不是来自公民社会中积极的政治生活,而是对福利和舒适的物质生活的热望,对个人利益的关心,对自我保存的本能,这些都来自日常生活。
相对于宪法立法的变动性,大革命期间的民法立法的典型特征是稳定性。人民最终选择了《拿破仑民法典》,这与日常生活的永恒性和平静性相关。与宪法不同,民法更贴近我们的日常生活,在其中,我们每日的商业交易、婚姻家庭,都在其上静静展开。而在这块平静的土壤上,民法制度也静静地生长。由于国家权力无力完全控制底层人民的日常生活,所以,民法的制度安排主要不是人为设计的结果,而是人们在生活互动中的习惯积淀而成的琥珀,它凝集着世世代代人的智慧结晶。
也许有人会质疑说,《法国民法典》是十七世纪启蒙主义自然法的产物,在其中宣扬了自然法的理念,并导入了遗产的平均分配、婚姻的世俗化、彻底废除封建负担等革命原理,这些与其说是来自日常生活中的点滴积累,不如说是来自革命思想家的启蒙学说。然而,回顾《拿破仑民法典》制定前法国的历史状况、法典编纂的过程,我们将法典理解为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法的革命同对传统的尊重之间的妥协,或许更接近实际情况〔7〕。在民法典制定之前的法国虽然是一个中央集权的国家,但是法的地理状况却分为若干法区。到十六世纪末,法国法律分为两个法区,受罗马法影响下的南部成文法区和北部的习惯法区。这种分裂对日后法国民法典的编纂发生了重要影响,习惯法和成文法共同构成了《法国民法典》的渊源。民法典的编纂人之一波塔利斯也宣称:“新学说不过是几个人的理念,而自古以来的格言是历经几个世纪的精神产物。”〔8〕并且,《法国民法典》的编纂是在大革命已经结束后,处于革命的沉寂期中进行的。此时应该由法律家把哲学家提出的理想加以具体化,而在法典草案中阐述的自然法原则在法典编纂过程中却多被删除。总之,在新的法典中旧法并未死亡,《法国民法典》大体是革命完结后,革命的自由平等精神逐渐趋向徒有其表时期的产物。
米兰·昆德拉在《笑忘书》里让一个妈妈告诉儿子,苏军的大炮和庭院门前的那棵梨树相比,后者才是永恒,它与我们的真实存在戚戚相息,在时间之流上四季恒常,这就是日常生活对于现代政治(而非古典意义上的政治)的意义。也许,这可以解释为什么法国人最终选择了向平静生活的回归,也可以解释为什么顾准在最艰难的“文革“时期写下了《从理想主义到经验主义》。
三、 日常生活VS公共生活
法国大革命期间民法与宪法所呈现出的不同特征,反映了在这两种法律制度之下两种生活方式的异质性。其实,这种差异意味着古代人和现代人对生活重心理解的不同。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日常生活(我们也可以称为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的区分对应于家庭和城邦,它们一直是作为两个不同的领域而存在。家庭的生活意味着一种必然性——人们是在匮乏和需要的驱使下,为了维持个体和种的延续才生活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