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有的教会根据以上保罗书信中的一切话,不主张妇女在教会中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我们已经郑重申言,不可将新约视同律书。并且保罗自己也举荐过非比,提及过百基拉和许多别的妇女(罗十六:1 ,3、6、13、15)。保罗在哥林多前书(十一:5)中,也准许妇女在会中讲话,不过要盖着头。保罗所想的无疑是妇女不可企图居于领导的地位,只要成就贤妻良母的天职。而且保罗所讲无疑的是就当时特殊的情势而言,是出乎他作使徒的明哲动导。我们决不可拿这些禁戒的话看为天经地义,以为在任何时代与情形之下,都要奉为圭臬。
历史很少有人像保罗所作的一样提高了妇女的地位。「不分是男是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加三:28)「丈夫要爱你们的妻子,不可苦待他们。」(西三.19)这些话都是保罗说的,这种说话的精神已经推动了,而且还要继续的推动妇女的解放。
各种各色的娼妓制是妇女坠落的深渊。娼妓制破坏人格神圣的原则,把人格当作发泄肉欲的工具。娼妓的产生由于人性的坠落与社会环境的恶劣,例如住处拥挤、工价低微、教育缺少、缺少正当的运动和娱乐、心理不健全、刺激性的饮料和药物等。如果将环境改善,妇女为娼的事便可大大减少。
第二节 儿童
基督教最关心儿童的福利。历史上第一次讲道,攻击那些侵夺儿童应享权利的,为先知弥迦(弥二:9),远在西元前八世纪。新约文字描写最美丽的一段,即耶稣对待儿童的态度(太十九:13-15)。耶稣爱儿童,看重儿童(太十八:3-6)。
儿童所受最大的一种痛苦为童工。并不是一切工作都有害于儿童。凡合于儿童能量的工作,均与儿童身心的发育有益。所谓童工,乃指那些妨害儿童身体发育,以及夺去儿童受教育和享受运动娱乐等机会的工作。有些地方,五至七岁的儿童一天要作工至十四小时之久。(我国社会的学徒制,情形较此尤为恶劣,也许工作要在二十小时以上。名为学徒,实为牛马奴隶。──译者)在我们的国家生活中,童工仍是一大文化的威胁。到一八五五年晚近的时期,康内帝克(Connecticut)州还须制定法律,禁止九岁以下的儿童在工厂工作,便可见这问题的严重了。童工在工厂工作出事又特别的多。这都是儿童作事不小心、不负责、好奇、好动,无在不使儿童有遭遇极大危险的可能。
想要挽救这种恶劣的情形,于是制订各种法律,如强迫儿童上学、童工登记、禁止儿童作危险的工作,规定年龄合工作时间之限度等。
基督教承认父母对于子女有当尽的本分,但也讲求子女当有孝敬的德行。子女对父母也有当尽的本分。照耶稣所讲,连遵守宗教的规条也不能代替对父母应尽的孝道(可七:10-13)。
第三节 婚姻
基督主张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太十九:39)。无论由心理学、生物学、历史学、或优生学的方面看,一夫一妻制都是合理的。由心理方面说,人都愿意只有一个配偶。两性的妒忌以及由结婚关系中所生各种纠纷,都说明这个事实。由生物学的眼光来看,一夫一妻制也是有理的,因为世上男女人数两下大致是相等的。由历史方面看,婚姻不取一夫一妻的方式,结果总是不好,尤其于妇女不利。试看回教人妻妾成党之俗,即其一例。两性杂交为疾病之源。
从养育儿童方面讲,再没有比家庭的组织更好的方法。儿童应在家庭环境中,享受父母的照顾。但这样的家庭生活,除了一夫一妻制,无法存在。如果婚姻只为发泄肉体的情欲而设,那么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均可行。假若婚姻是心灵的结合,那只有实行一夫一妻制。男女要互相效忠,只能各有一个对象。基督教所主张的一夫一妻制,无论由何种观点看,都是合理的。
婚姻当建立于两造相互的基础上,此即所谓恋爱。但这种相爱之情,应该用道德的义务和社会的责任眼光来看。如果婚姻要想结果圆满,两下灵性的态度和道德的理想,不可相距太远。生理上的吸引应当加上彼此的兴趣相同,能互相体谅。二人既共同生活,必得要能彼此相助,要能彼此欣赏各人所抱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不然,徒有生理上的吸引,不会保持永久的结合。
婚姻教育也是教会应有的事务。在婚姻未结合之前当知预防,使不走上离散之路。各种有关性的教育问题,教会都宜留意。而一切性教育,又都要设法勿使刺激青年对于异性好奇的心理。在施教之中,最好是不超过受教者天然兴趣所要求的。一切有关邪淫苟合的事,都当很小心谨慎的讲述。假如作父母的能教导这些事,最好是由父母任教,关于性的本能自然界已经为它立下一道保障,即羞耻与礼节的感觉。拘谨不是德行,礼节却是德行,这项礼节的德行应当发展,应当注重。
为使结婚的两造领悟婚姻的神圣,婚礼的仪式应该尽量的庄严隆重。有些牧师主张只为他们自己所管教会以内的教友证婚。但现代人生既有大部分已经世俗化了,牧师不好又将人生的一部分尽它走到世俗范围里去。既然还有许多人情愿在举行婚礼时接受教会及牧师的祝福,我们就当利用这机会。但也并不是说牧师可以给人证婚,而放弃他当牧师的立场。凡不合理的婚姻,他都不能为之举行婚礼。
第四节 离婚
按照马太福音,耶稣说:「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他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太五:32,十九:9)在马可(十:2-12)与路加(十六:18)二福音书中,耶稣也讲到离婚的问题,但这两处他都不说到离婚的条件。在林前七:15保罗写着说:「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罢;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根据以上所引二处章节,许多教会认为离婚只有两个合法的理由,一为淫乱、一为有意离弃。
马可和路加并未记载因淫乱可离婚的事。有的学者以为马太所记载「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一句话是后来人加上的,不属乎原有福音之内。他们也说,耶稣在登山宝训中立下了理想的法律,连起誓他也绝对的禁止(太五:43)。所以在他们看来,耶稣简直禁止离婚,指明婚姻在理想上说来乃是终生的结合,把离弃这个理想看为是罪,或由罪所引起。「基督要制止当时人们对离婚观念的过于宽纵,故宣告婚姻是绝对不可解散的。既然新约其他各处均把基督徒婚姻看为是不可解散的,唯有马太提及这个例外,是以好些现代学者,或是多数学者,都主张此处以及十九:9所记,「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一语,是由犹太基督徒插入的,要使那原来过于严峻的说法,来得缓和一点,不要人以为基督是全然的禁止离婚。依现在所持评定经文原则看,这种主张是大有可能的。」(J。R。Dummelow Bile mentary on Mt。五 31-32)
我们已经几次郑重的申明,新约书并不是一本法典,事实上要把它当作法典应用是不可能的。既是这样,那么我们为什么在离婚问题上又要把它当作法典来应用呢?这样作是行不通的,连那些要这样作的教会,也不能不拿离婚问题加以辩论。有时人单为了求得离婚合法的理由,而不惜去犯奸淫。照上帝的道,婚姻不可解散。这是教会所当教导的。离婚发生总是由于罪,应当严加斥责。连那些准许因淫乱和有意离弃而离婚的人,也承认这个道理。由上帝的旨意和耶稣的理想来看,婚姻是不可解散的。耶稣高举这个理想,为的是要斥责当时那些纵容犯罪的,要为离婚找到一个合法立场的人。教会也当高举这个理想,牧师不可为那些弃绝这种高尚理想的人证婚。
然而耶稣也没有反对摩西,他也承认因为人道德的堕落离婚也有必要(太十九:8)。耶稣也不是为一种基督徒与非基督徒混合的社会立法。上面说过,耶稣好像是绝对的禁止起誓(太五:33-36)。然而耶稣自己又起过一回誓。而且那位在这问题上了解基督心意的使徒保罗,也这样行过(参第十章下段第二节)。耶稣没有说起誓在任何情形之下都是恶的,但起誓是起源于恶。因为在世界有虚伪的事,所以起誓是需要的。等到社会情形到了理想的地步,便无需起誓了,但因为世间有罪,所以起誓还有必要。照样,理想的婚姻原是终生的结合,但因为世间有罪,所以人类社会中总难免有离婚的事,以前如此,现在还是如此。但不可轻易离婚,已经结婚的人应当多行道德的惩治,离婚的问题好似总不能取任何法律的形式去解决。也许教会所应取的立场是着重婚姻的理想,指明离婚是由于罪恶,然后,如有人因为「人心的刚硬」闹出离婚的问题,也只有本福音恩典的立场设法解决。正如同因罪有起誓的必要,也因为有罪,法律也要准许离婚。离婚总是无可宽恕的事,然而我们也要知道人的本性不过如此。而且我们也要知道马太福音中那两段话,不能拿来当作标准,视同法典。因为他们所讲的只有丈夫如何的休妻,并没有讲到无辜的一方面可否重行嫁娶。
在那些承认离婚为恶的人看来,美国今日的离婚率是惊人的,而且这种离婚率犹在不断的增加之中。对于这种离婚率之增加,好些见解是错误的。生理的不适合或道德的堕落不能算为增高离婚率的原因。离婚率之迅速增高,不能就以为是由于生理不适合或道德的堕落。宗教的退步也不能算为原因,因为有相对的事实可以证明,宗教之退步与离婚之增加并不成正比。离婚率之宽松也不能算为原因,因为离婚一面加多,离婚率也跟着加紧。也不能说离婚率增加,是因着想要离婚的人,可以迁移到离婚律宽松的州去住。因为由迁移而离婚的人,在离婚案中反占很小的百分比。人以此为离婚原因之一,无疑的是因报纸的宣传。据调查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中离婚案的统计,那些迁移至别州而离婚的案件,仅占全数案件百分之二十。而这百分数也不比人口移动的百分数大许多。离了婚的人又不多另找对象。离了婚之后又另行嫁娶的,仅占全数三分之一,而这个比例又不比那些鳏寡重行结婚的高。
离婚的原因不能在任何特殊的一方面去找。女的原因是深藏在人的本性和社会的组织之内。求解决离婚最好的方法,是要在人生处境之中去找那酿成婚姻离异的原因。现代工厂制度即为造成这种环境之一因。几十年以前,那种以家庭为工业中心的景象已消失无形。人在这种受拘束的机器时代,自然要产生各种不安定、不满意的情绪。城市很快的长大,各种败坏道德的势力随之而起,又为造成社会恶劣环境之一因。离婚率领妇女进入工厂工作数目之增大而增高。快乐而永久的婚姻是于一个固定的家庭生活连在一起的。家庭没有稳固的建立好,这是造成离婚的一大原因。结婚以后不生子女,亦为离婚之一大原因。无子女离婚的常多于有子女离婚的许多倍。一九二七年中,有百分之六十的离婚案是出在无子女的家庭。讲求挥霍、不顾量入为出的生活,亦常引起夫妇间之纠纷,走到离婚的地步。离婚也有一部分要归咎于电影和小说,因为它们把婚姻的标准降低,使婚姻的结合松懈。结婚过早、过速、以及秘密结婚,都是造成离婚的原因。结婚而受家庭亲属的干预,亦为造成离婚的一个原因。最近有一位社会学家说,在他所研究的夫妻反目的事件中,有百分之三十是由于亲属干预而结婚的。作一点可能消除以上所提各种造成离婚原因的事,都是我们道德的责任。
第五节 节制生育
在研讨这问题之先,我们须得注意一个事实,那就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要求两造婚前的贞操。就男人而言,除非他在道德上堕落了,不然他必不要和一个失了贞节的女人结婚;反过来说,假如他自己不贞洁,他也失了作丈夫的权利。我们也当知道,为自私起见而立意不要生育的夫妇,也犯了严重的错误。上面已经说过,家庭中要有子女,夫妇乃得团结。子女可使父母的结婚生活加深意义。
在最近半个世纪中,多数文明国家的生殖率很迅速的下降。有些国家的人口有日见减少之势。要求人口不致减少,每家平均当有四个子女。美国自立国以来,每家平均的人口,固定的渐形减少。
主张节制生育的人提出各种理由。他们说这样可使人有较早结婚的可能。他们也说生产过密会危害母亲的生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