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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通史 上册-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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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十五年,埔眉二社正通事巫春荣与社番约垦草地八十五甲,按甲纳租,田谷二石,园一石,以早晚两季摊缴。其后垦者均照此例,锄耰并进,遂成乐土,至设埔里社厅以理之,然佃户多负租。光绪六年,始设总理揽收,分与化番。十一年,更命义塾教习偕番收之,岁与千石,余归官,以充抚育之费。十三年,改归官租。十月,全台颁定租制。通判吴本杰据埔里社绅士禀称布政使,以埔属田园既纳亢五租,若一律照完正供,未免过重,许之。乃不入上则,中则田征银一两三钱六分,下则一两九钱,园降一等,约轻三分之一。而亢五租改为一石八斗,岁收二千四百石,以千石给番,千石归官,四百石为催科之费,而亢五租亦变为官租矣。初,噶玛兰设治时,西势之地民垦已定,而东势未辟。自浊水、大溪以南至苏澳,凡十六社。平原膴膴,付之荒芜,杨廷理遣三籍头人理之,分授漳、泉、粤人开垦,计有二千五百八十三甲。番素愚惰,既归化,益不敢较,膏腴尽为民有。通判翟淦与廷理议,禀请总督汪志伊,以各社近处存给之,大社二里,小社一里,谓之加留余埔。然番不能垦,官为召佃,以三籍头人为佃首,经理征收,按社计丁而分给之,谓之加留余埔租。每甲定谷四石,凡丈地一千二百五十五甲二分。漳佃首二人,分地七百六十二甲余,纳租三千零五十石九斗三升九合,配社十二。泉佃首一,分地三百八十三甲余,纳租一千五百三十三石九斗五升七合,配社三。粤佃首一,分地一百三十五甲余,纳租五百五十八石八斗三升一合,配社一。自嘉庆十五年起,至二十三年,次第告竣,奏免升科,民番皆受其利。光绪十三年清赋之后,亦照去四留六之例,而变为民田矣。番大租之外,有山租,亦民与番约者也。阿里山为嘉义熟番,归化最久,而地甚广,山产多。汉人入垦者,上田甲纳谷三石,中二石,下一石,园降一等,随时折色。其土产则照所获百分之五纳之,谓之山面杂租。乾隆三十五年,北路理番同知为之管理,由官给照。洎清丈时,亦照大租之例,以六分与番,官得其四,充云林抚垦局之费。台湾溪流源自内山,引圳溉田。先与番约,而纳水租。其租不一,或银或谷,或以牛酒,借事和亲,而辟其利,故此租者亦番租之一也。

  屯租

  乾隆五十三年,钦差大臣福康安奏设屯番,以理防务,语在《军备志》。其时始有屯租,以番境未垦之地,及抄封之业,凡八千八百余甲,分给屯丁,自耕自给。嗣以抄封三千三百余甲,拨充班兵之饷,余地未敷。五十五年,颁行清丈,查出侵垦田园三千七百三十四甲余,悉没之官。分则定租,岁可征谷四万一千数百石,充为屯田。募佃耕之,官收其谷,以二八两月分给屯丁,谓之屯租。五十六年,闽浙总督札委泉州知府来台,查勘屯田,量甲定率,其详如表。每谷一石折色一圆,岁收四万一千二百六十一圆四角六分六厘四毫二丝。屯饷之余,以充隘饷,又其有余,为开辟水利之费,赏恤屯丁之款。请垦佃户禀由理番同知给照,或曰易知,如契券。自是以来,屯务渐废,每为势豪占据,或被佃首隐匿。租额愈减,不足于用。嘉庆十五年,总督方维甸巡台,以官给各屯未垦之地,多为奸民通事串通欺诈,引诱典卖,越界侵占,饬北路理番同知、凤山知县分勘南北各屯。如原给埔地及应交屯饷田园,许民自首,不究其罪。又以奏明清理者,系属原给埔地五千六十九甲,拨充屯务公费六百二十一甲,应征屯饷田园三千七百三十五甲。查明原数,并不加租。民番各地,悉仍其旧。以此晓谕,颇为整顿。未久又废。光绪十三年,闽浙总督杨昌濬奏言:“台湾当初设屯授地,征租支饷,订立章程,法良意美。顾今已百余年,积弊愈重,征收屯租,不充其额,支发屯饷,仅给其半。盖以原给屯田之数,叠遭兵燹,档案不存。加以分隶各县,悉任佃首,田园界址及其租额,不得而知,故今亦不能详查。而佃户遂图矇混,以硗确之地,易肥饶之田,又或禀报水冲沙压,冀请豁赦。故欲祛其积弊,似应别行丈量,造明图册,以知屯田之地,庶于防务或有裨益。”是时巡抚刘铭传颁行清丈,以屯田既纳屯租,又课正供,虑有过重。乃减屯租十分之四,改为官租,照则定课,分给丈单,与民田同。而佃户仍多隐报,且抗而不缴。十六年,全台所收租额,仅有三分之一。十七年以后,且无一缴者。时各县业户以清丈故,民多谤黩,故铭传不欲过激,以丛众怨。爰筹别款,半发屯饷,而屯租几废矣。

  隘租

  隘丁之设,用以防番。官设之隘,由官分地受耕,或支给口粮,以赡其身。而民隘则民给之,征收隘内田园,谓之隘租。隘租之率,各属不同,或甲征一石,或多至八石,视其远近险夷为差,皆于设隘之时,后先议定。其征率则业三佃七,隘首收之,而分于众,官不过问。其后隘制日弛,名存实亡,乡猾土豪冒充隘首,借饱私欲。同治十三年,钦差大臣沈葆桢奏请开山抚番,乃以兵代。洎光绪十二年,台湾巡抚刘铭传改设隘勇,征收防费。翌年清赋,先饬各属查明隘田之数,至是废之,给发丈单,与民田同。

  荷兰王田租率表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18 石      上园     10 石2 斗
  中田       15 石6 斗    中园      8 石1 斗
  下田       10 石2 斗    下园      5 石4 斗

  郑氏官田租率表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18 石      上园     10 石2 斗
  中田       15 石6 斗    中园      8 石1 斗
  下田       10 石2 斗    下园      5 石4 斗

  郑氏文武官田租率表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3 石6 斗     上园     2 石2 斗4 升
  中田       3 石1 斗2 升  中园     2 石6 斗2 升
  下田       2 石4 斗     下园     1 石8 斗

  郑氏文武官田税率表

  地则       一甲税率     地则      一甲税率
  上田       14 石      上园      7 石9 斗6 升
  中田       12 石4 斗8 升  中园      6 石4 斗8 升
  下田        8 石1 斗6 升  下园      4 石3 斗

  郑氏田园征赋表(永历三十七年)

  州分  田额       园额       合计(厘)     赋额(合)
  天兴  4 , 856。07  8 , 549。55  13 , 405。60   63 ,109 , 864
  万年  2 , 678。49  2 , 369。71   5 , 048。60   29 ,018 , 122
  计   7 , 534。57  10 , 919。28  18 , 453。86   92 ,127 , 987

  清代民田租率表一(自康熙二十三年颁定至雍正六年)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8 石8 斗      上园     5 石
  中田     7 石4 斗      中园     4 石
  下田     5 石5 斗      下园     2 石4 斗

  清代民田租率表二(雍正七年照同安则例)

  上田每亩照民米例,征银八分五厘三毫四丝,另征秋米六合九秒五撮,一米二谷折算。

  中田照盐米例,征银六分五厘八毫八丝四忽,另征秋米八合八秒七摄。

  下田照官米例,征银五分七厘五毫五丝,不征秋米。

  上园照中田例

  中园照下田例

  下园照盐米不征盐折例,征银五分六厘一毫八丝,不征秋米。

  清代民田租率表三(自雍正七年颁定至光绪十二年)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上田     2 石7 斗4 升  上园     2 石8 升
  中田     2 石8 升     中园     1 石7 斗5 升
  下田     1 石7 斗5 升  下园     1 石7 斗1 升6 合

  清代民田租率表四(自光绪十三年颁定)

  地则  一亩正耗       加一补水    一五秤余    计征银数(微)
  上田  2 , 244 , 080  224 , 408  336 , 612  2 , 805 , 100
  中田  1 , 835 , 280  183 , 528  275 , 292  2 , 294 , 100
  下田  1 , 513 , 120  151 , 312  226 , 968  1 , 891 , 400
  下下田 1 , 210 , 496  121 , 049  181 , 574  1 , 513 , 120
  上园  1 , 835 , 280  183 , 528  275 , 292  2 , 294 , 100
  中园  1 , 513 , 120  151 , 312  226 , 968  1 , 891 , 400
  下园  1 , 210 , 496  121 , 049  181 , 574  1 , 513 , 120
  下下园     968 , 396  96 , 839  145 , 205  1 , 210 , 490

  清代民田租率表五(自光绪十三年颁定)

  地则   一甲折色租率            地则  一甲折色租率
  上田   2 两6 钱6 毫7 丝5 忽     上园  2 两8 分5 毫4 丝
  中田   2 两8 分5 毫4 丝        中园  1 两6 钱6 分4 厘4 毫3 丝2 忽
  下田   1 两6 钱6 分4 厘4 毫3 丝2忽 下园  1 两3 钱3 分1 厘5 毫4 丝6 忽
  下下田  1 两3 钱3 分1 厘5 毫4 丝6忽 下下园 1 两6 分5 厘2 毫3 丝6 忽
  天字田  6 钱6 分             天字园 4 钱4 分
  地字田  4 钱4 分             地字园 3 钱3 分
  人字田  3 钱3 分             人字园 2 钱2 分
  鱼塭  6 钱6 分

  备考:天、地、人为不入则者。新竹以北曰一等、二等、三等,彰化以南曰平等、次等、下等,而鱼塭准     天字之田率,较轻。

  清代屯田租率表(乾隆五十六年颁定)

  地则     一甲租率    地则    一甲租率
  一则田    22 石     一则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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