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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概论(第三版)-第4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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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3—银行法概论

    日益增多,而海外的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也发展很快。 仅中国银行自1979到1987年,就在世界各大金融中心设立了九个分行,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发展到了10个,还与世界150个国家和地区的1235家银行,3461个总支机构建立了业务代理关系。 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银行——厦门国际银行于1985年11月28日正式对外营业。该银行的中方资金由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福建投资企业公司、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公司组成,占股份的51%,香港泛印集团有限公司占有49%的股份,总部设在厦门,注册资本为8亿港币,在香港、澳门设有分支机构,该行在支持引进设备、支持出口赚汇、特区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以及在获得利润方面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仅经营的第一年就获得税收、综合利润1628。

    1万港币,其中属于外方股东所得的897。

    8万港币的红利已按规定汇出,从而在海外赢得了声誉。 美国的建东银行、日本的新日本证券公司也相继在中国设立了代表处、办事处,1986年,建立了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中日东方租赁公司。195年8月11日,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在北京正式开业。截止到195年5月底,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代表处有417个,营业性机构123家,其中日本最多,业务量也最大,其次是香港和美国。 而上海、广州、北京等地也已成为涉外金融中心。 这些简单的数字与事例足以说明近年来我国的涉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已经有了相当的发展。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了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及各国中央银行和商业金融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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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173—

    合作,我国涉外金融关系的这些新变化,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在发展我国对外金融关系中起着主导作用,同我国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国际金融事业的蓬勃发展是分不开的。

    二、我国加强对涉外银行金融事业立法的概况

    我国对涉外银行金融事业的管理,也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从允许引进外资银行、设立非营业性的代表外到设立营业性分行,从经济特区逐步扩展到沿海城市和内地。立法方面也取得了很大进步,制定了一系列法规。 如国务院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1986年国务院批转发布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批转发布了《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关于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的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通知》、190年颁布了《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5年9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商业贷款宏观管理的通知》。

    这些法规,虽然还不够完备,但是对我国涉外银行金融事业的发展起了促进和保障作用。1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根据对等互惠的原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有计划、有步骤地引进外资金融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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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3—银行法概论

    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这个原则精神,再结合目前的具体情况,在当前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中,要注意以下两点:(一)

    加快对外资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立法工作,制定出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为外资金融机构的发展、完善提供保障。(二)

    外资银行的业务开放程度,必须既与中国经济发展条件相结合,又与中国重返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权利、义务相适应,现阶段仍应以外汇的存、放、汇等基本业务为主。

    第二节 我国涉外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及涉外金融的法律形式

    涉外融资活动主要是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的。 我国在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把中国银行从人民银行中独立出来,并成立国家外汇管理局,作为国家管理外汇的专门机构,同时还加强了其他涉外金融机构的设置与管理。

    一、涉外金融机构的设立

    1。设立涉外银行的审批程序。设立涉外银行总行,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设立省级分行,由涉外银行总行提出申请,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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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373—

    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地、市的中心支行和县的支行由涉外银行的省级分行提出申请,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县的支行以下的业务单位,由涉外银行地、市级中心支行提出申请,报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行批准。涉外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发给《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能正式营业。2。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审批程序。中国人民银行1987年10月发布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管理办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审批程序作了规定。申请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1)必须符合本地区对外经济、贸易、金融发展的需要;(2)要有具备三年以上外汇金融工作资历的人员;(3)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营运资本金;(4)

    应有较完善的办理各项业务的制度、章程或办法,这些制度、章程或办法都必须由管理部门审查通过。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审批程序: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该上列机构向当地的外汇管理分局提出申请,然后由当地的外汇管理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省、自治区管辖的地区、市一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报省、自治区外汇管理分局核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获准开办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统一由国家外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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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3—银行法概论

    理局发给《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

    二、我国涉外金融机构及其外汇业务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国际金融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它可以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并审批、监督管理涉外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二)中国银行——我国对外业务的国有银行中国银行是国家的外汇专业银行。 它的职能是:1。经营外汇买卖业务;2。

    经办外汇信贷、外贸信贷、外币存款、华侨存款和汇款、国际汇兑、国际银行间的存贷款业务;3。

    办理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的国际结算、国际间外汇清算;4。

    经办委托外汇贷款、金融性租赁、外汇投资、对外资信调查、信用担保、信托代理、经济咨询等业务;5。

    接受政府委托,参加国际金融组织以及经济贸易金融的对外活动的谈判,签署对外资金往来协议、文件,研究国外金融动态。(三)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是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它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我国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它的主要业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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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573—

    1。为大型机电成套设备进出口提供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2。

    为中国银行的成套机电产品出口信贷办理贴息及出口信用担保。自194年7月至195年7月的一年中,该行支持出口卖方信贷项目71个,实际发放贷款44。

    6亿元人民币;承保出口信用保险项目14个,意向承保金额5亿美元,并受理对外担保项目22个。(四)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是经办世界银行对我国中小型建设项目贷款的中间金融机构,是负责承办转贷业务的银行,受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领导。 它将逐步成为向国外筹集建设资金、办理投资信贷的专门银行,其主要业务是:1。接受世界银行贷款;2。

    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向国外筹集建设资金,对国内企业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发放外汇及人民币投资贷款;3。

    对中外合资企业发放投资贷款,或参预提供中方投资。(五)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国务院直接领导的、专门经办国际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和监督,它的主要业务是:1。

    按照国家法律、法令、金融业务方针政策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汇信贷计划及外汇投资计划,积极组织、引导、吸收和运用外资、侨资、港资,接受外方或中方的委托,与中方或外方联系,达成短期或长期的合资协议,并为组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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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3—银行法概论

    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项目的短期或长期技术合作,提供有关投资的法律、税收、外汇管理、劳动工资和财务核算方面的介绍与咨询服务。2。

    接受外国厂商的委托,经营先进技术、设备引进的代理业务。3。

    经国务院批准,在国外发行外币债券,为国家筹集外汇资金。4。根据需要,在国内外经营中外合资企业或单独投资。5。承办调查外资信用、信用担保、信托投资等业务。(六)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新兴的商业银行的涉外金融业务每个商业银行均设有国际金融业务部门,办理有关的涉外金融业务。(七)其他

    三、我国涉外金融的法律形式

    (一)进出口信贷进出口信贷分为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利率为5-7%。买方信贷是买东西借款。如我国的企业向国外厂商购买设备,可以先向卖方银行借款支付,然后还款给银行。卖方信贷,也是买东西借款,如我国的企业向国外厂商购买设备,可以通过卖方向银行借款作为支付,然后我国的企业还款给卖方,由卖方还款给银行。(二)补偿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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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73—

    在补偿贸易中有个信贷关系,如外国厂商提供设备技术,我国企业不是用现金支付,而是用信贷的形式,即生产产品后,不在我国销售,而用其偿还给对方。补偿贸易有回购、互购两种方式。回购方式即用买进的设备所直接生产的产品,偿还给对方,又称“关联产品”偿还给对方。 互购方式即用非直接产品或“非关联产品”偿还给对方。 如湖南某厂商购买港商的机器设备,港商购买湖南产的大米、竹子,即为互购。(三)政府贷款这种形式我国应用的也比较早。1950年2月我国同苏联政府签订了价值19亿美元,年息利率2。

    5%的长期借款协定,1956年我国已将这笔款的本息还清。1980年,我国同比利时政府签订了贷款协定,金额3150万美元,为无息贷款,主要用来购买电站设备,30年还清。还有利用日本协力基金建设我国兖(州)石(臼所)铁路和石臼所港、京秦铁路和秦皇岛港、广(州)衡(阳)铁路和湖南五强溪水电站等六个项目,初期计划借款总额达4亿美元,利率3%,从第八年开始还本,20年还清。1979年,我国政府与日本政府订有双边贷款协定,即我国银行与日本输入银行签订的20亿美元能源贷款。1980年拨付使用4。

    53亿,利率为6。

    25%,项目投产后15年分期还清。政府信贷的特点是:利率偏低,大体2-3%,贷款期限较长,一般20-30年。(四)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国际金融机构是指联合国所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农业发展基金组织等金融机构。 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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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3—银行法概论

    称世界银行集团。(1)世界银行:认购资本256亿美元,年利率8。

    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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