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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公司法》发行公司债券。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部门作出决定,之后,应当向国家证券委员会报请批准。 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
三、股票的发行
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的持股份额的凭证。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需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股票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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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债券和股票交易的规定
一、股票、债券交易的一般原则规定
1。
交易双方当事人平等原则。 按照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开展交易活动。2。
交易合法原则。即是指证券当事人所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非法发行的证券交易不受法律保护。3。
交易公开原则。证券交易要在依法成立的交易所和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证券中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应依法实行公告制度。
二、债券交易的规定
1。
国债交易的法律规定。 国库券的交易依我国《国库券条例》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调整。 国库券可以抵押、转让,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转让应当在依法成立的交易所中办理。2。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具备法定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公司解散,被责令关闭或被宣告破产的,应终止该公司的债券上市。
三、股票交易的规定
股票的交易可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非上市公司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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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应当在非集中竞价的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在股票交易中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以及证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公务员等在特定阶段或法定限期内不得从事股票交易。禁止发行股票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一定比例的股东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禁止任何人以通过合谋、与他人串通、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欺诈行为。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公开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依法发行上市的股份以达到对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兼并目的的行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采取要约收购或协议收购的方式。收购情况报告应上交证券管理部门和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对国有公司的收购要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必须是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应当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帐户,以约定方式,委托为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代为买卖股票。 证券公司是依《公司法》成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中的证券保管、清算交割、登记过户等事项可由交易所或由单独设立的服务机构经办。 证券管理部门不得设立上述机构。
第五节 证券市场发展的前景
195年在北京召开的中共中央十四届五中全会,及在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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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为证券市场今后的发展描绘了广阔的前景。首先,全会提出的“九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奋斗目标,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无限广阔的空间。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股份公司已成为现代企业最主要的组织形式。 而作为其集资手段的股票,相当部分是要上市流通的,因此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从200年“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201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就要发挥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融资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确立证券市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地位。 随着“九五”计划的即将实施,《证券法》的出台,证券市场必然会被明确定位并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得到发展。其次,证券市场将步入升势。随着宏观调控初见成效,通货膨胀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抑制,国民经济实现“软着陆”
,一度“牛短熊长”
,挫伤投资者信心的证券市场,将逐渐走出低谷。 当新一轮经济增长周期启动时,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证券市场必然会提前作出反应,并随着经济快速的增长而步入升势。“九五”
期间我国经济发展战略转变的核心内容和主要课题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
,这必然使上市公司的经济增长从原先主要依靠扩大建设规模,增加生产要素的投入转到主要依靠对技术的改造、改组,依靠科技的进步,依靠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消耗,减少浪费和环境污染。 这必然会带来作为各行业排头兵的上市公司业绩的大幅度提高,从而对其二级市场上的股价形成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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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而增强股民长期持股的信心,带动证券市场步入长期升势。最后,证券市场的格局将会从根本上得到改变。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提出的今后15年的经济建设重点,表明解决某些产业对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优化产业结构,已成为“九五”期间经济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 这必然会带来资源配置将主要向“瓶颈”产业倾斜,上市公司将更多地集中在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基础产业上。 随着那些受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扶持的行业板块在证券市场上的崛起,它们将逐渐成为今后行情发动的“领头羊”
,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也将发生深刻转变。总之,在发展中规范完善证券市场,通过规范使证券市场得到更加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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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概论—53—
第十五章 关于保险业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 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和我国保险制度的改革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的定义对保险立法来讲是至关重要的。 保险一词在日常生活中常被用来表述危险的减免以及安全感的增加。 但是,保险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或者一种经营活动,它没有避免或减少危险发生的功能,或者说不能起重要作用。 保险的作用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能够得到经济补偿,从而使被保险人的生产或生活不受影响。对于保险的概念,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从经济关系的角度讲,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主要是对意外灾害事故进行补偿;另一方面,保险从法律的角度讲,是一种法律制度。(一)
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保险是为了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运用多数经济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通过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用以补偿少数经济单位因特定危险发生所遭受的损失或满足其需要的经济制度。保险作为一项经济制度,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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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定危险事故的存在。 危险是保险的前提条件,但并非任何危险都是保险的对象,基于各种原因,保险人对某些危险是不承保的。 如在财产保险中,对于战争、核辐射污染造成损失,保险人是不赔偿的,因为这些危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结果是难以预测的。所以,保险上的危险必须加以特定。2。
保险必须有多数人参加。保险通过集合危险实现其赔偿职能,即由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为必要条件。 所谓“多数”的含义,并没有具体规定,参加的人数越多,每个人的分摊金就越合理,保险基金就越雄厚,保险公司的赔偿能力就越强,其经营就越稳定。3。
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这对保险经营是非常重要的。保险基金通过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形式建立。 保险费的数额即每个投保人对保险基金的分担额,必须以科学合理的计算为基础。 保险分担金的计算基础是概率论,即大数法则。(二)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 保险是由保险法所调整,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保险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关系的成立基于两种法律事实:一是法律直接规定,即某些特定的人对特定的危险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投保,从而在当事人之间强制地产生保险法律关系;二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签订保险合同,从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这种保险关系的确立程序、权利义务内容等要受国家法律的约束。 在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将危险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受领保险费的同时,承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危险。 可见,保险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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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危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并非因其侵犯或违约所致的赔偿责任,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而设定的义务。现代保险事业十分复杂,最常见的保险分类有以下几种:1。
根据保险的实施形式,可以把保险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2。
根据保险经营的性质分类,可以把保险分为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3。
根据保险的标的分类,可以把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4。
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可将保险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5。
根据保险的实施范围分类,保险可分为社会保险和普通保险。6。
根据保障的范围分类,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及人身保险四大类。
二、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保险法是指一切以保险为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既包括属于行政法范畴的保险业法和社会保险法,也包括保险合同法。 不仅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甚至还包括保险的习惯、有关保险的判例和法理。 狭义的保险法仅指保险合同法。根据保险法调整范围的内在联系及保险经营实践,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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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体系和内容基本以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和社会保险法构成。1。
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是保险企业的基本法,是关于保险业的组织及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 保险事业与人民的利益关系具有重大影响,各国政府均通过立法加以管制,以维护公共利益,而杜绝流弊。保险业法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保险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业的设立、保险业的财务计算、保险业的管理、保险业的解散与清算等。我国195年6月30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共8章152条,包括总则、保险合同、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法律责任和附则,这基内容,构成我国保险法的主要内容。2。
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是保险法的核心。 狭义的保险法即为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对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保险合同法典。1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1983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2年11月7日颁布,193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195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各种保险条款等,初步构成了我国保险合同法的体系和基本内容。3。
保险特别法。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 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专门规范海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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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险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