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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概论—513—
经营中克扣、挪用和套购金银。 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购或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 珠宝商店可以收购和出口销售带有金银镶嵌的珠宝饰品,但是不得收购销售金银制品和金银器材。 金银制品由人民银行收购并负责供应外贸出口。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侨属比较集中地区的个体银匠,经县或县级以上人民银行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从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银制品的业务,但不得收购和销售金银制品。 国家允许个人邮寄金银饰品,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会同邮电部制定。(四)奖励与惩罚的规定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个人,国家给予表彰或适当的物质奖励:1。
认真执行国家金银政策法令,在金银回收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2。
为保护国家金银,同走私、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事迹突出者;3。
发现出土无主金银及时上报或上交,对国家有贡献者;4。
将个人收藏的金银捐献给国家者。凡违反《金银管理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1。
违反关于金银收购的管理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 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关于金银收购管理规定的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2。
对一切出土无主金银,不交归国家所有,而私自熔化、销毁、占有的,不论单位或个人,由人民银行追回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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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3。
违反关于金银使用的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转让金银原材料的,由人民银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银;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直到停止供应。4。
违反关于对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匠管理的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5。
违反国家规定,在我国境内,无论单位或个人,将金银计价使用,私自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人民银行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6。
违反有关金银进出国境管理规定或者用各种方法偷运金银出境的,由海关依据《金银管理条例》和国家海关法规处理。凡违反《金银管理条例》的规定,已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17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节 国家对开采金矿的规定
黄金矿产是国家极其宝贵的资源,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 但是,一个时期大量的个体采矿者涌入黄金矿山和勘察矿区乱采滥挖,严重影响、干扰了金矿企业的生产和勘察矿区的正常工作,不仅污染环境、破坏资源和生态平衡,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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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扰乱社会秩序,助长走私和倒卖黄金等非法行为,有的甚至酿成了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侵害。例如:1989年青海可可西里金矿发生了严重的违法乱纪事件。 青海省的有关单位和格尔木市的有关领导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规定,擅印、滥发个体采金证,把集体采金变为个体采金,使一个规模不大的金矿,实际采金人数边3万多人,擅自决定将采金面积扩大到1千万平方公里,远远突破省里规定的1万人和40平方公里的试采规模。 特别严重的是,他们让少数人担任金矿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掌握金矿的发证、开采、管理、收费等权力,并无偿发给每个人30张采金证(价值14。
1万元人民币)
,造成采金管理工作的极度混乱,从而诱发了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①为了加强对开采黄金矿产的管理,保护国家的宝贵资源,国务院于1988年10月30日发出了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 其主要规定如下:(一)
国务院决定将黄金矿产列为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开采;自通知发出之日起,停止审批个体采金,不得再向个体发放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二)
对现在从事黄金矿产开采的个体采矿者,应当停采清理;对无证开采的,要依法处罚;对持有黄金矿产采矿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限期收回。(三)
取缔个体选冶、加工黄金及倒卖黄金矿石等非法活
①见190年4月24日《人民日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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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查封所有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氰化池、小汞板和溜槽等黄金选冶点,对疏于管理、秩序混乱的矿区也要进行清理整顿。(四)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以上各条立即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节 国家对发展黄金工业的主要政策的规定
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增强国力,提高我国在国际交往中的资信,为了满足广大居民对黄金市场的需求,加快发展黄金矿产的任务比任何时候都更加紧迫。 我国黄金生产发展现状,无论与国家投入和所期望达到的程度,还是与世界其他产金大国发展相比,都有不小差距,一些国家增长速度明显超过我国。因此,国家必须加快发展黄金工业。为了加快发展黄金工业,国家的主要政策措施是:(1)
对黄金生产采取重点倾斜政策。从190年起每年的投资规模比上年递增10%左右;国家银行对黄金行业增加贴息贷款;黄金生产建设所需物资国家也采取特殊手段进行保证。(二)
国务院成立国家黄金管理局,加强对黄金生产与经营的管理,并把黄金矿产列为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加强地质资源勘探,力争在较短时间改变地质勘探落后于生产建设的被动局面;同时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防止顾此失彼和短期行为。(三)从1989年起我国黄金收购价已有较大幅度提高,按照汇率计算,收购价已接近国际市场金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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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国家对外汇、外汇票证、金银和贵金属进出国境的规定
携带外汇、金银、贵金属和外汇票证入境,数量不受限制,但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携带或复带出境,海关区别情况凭中国银行证明或凭原入境时申报单放行。港澳同胞、华侨、外国人等在我国境内购买的金银饰品,海关凭出售金银饰品商品的发票和银行“结汇证明”放行。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外国侨民或无国籍人所持有的人民币支票、汇票、存折、存单等有价凭证,一律不得携带、托带或邮寄出境。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持有境外的债券、股票、房地契以及同处理境外的债权、遗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有关的各种证书、契约,非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分局批准,不得携带、托带或邮寄出境。国家鼓励携带金银入境,限制金银出境。《金银管理条例》规定,携带金银入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登记。 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海关凭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原入境时申报登记的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的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 携带我国境内供旅游者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嵌饰品、工艺品、器皿等)出境,海关凭国内经营金银制品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查验放行;无凭据的,不许出境。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外国侨民和其他出境旅客迁居国外和港澳地区的,每人携带金银和金银饰品,实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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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管理,经海关查验,符合规定限额的放行;因出访、探亲、旅游以及前往国外或者港澳地区工作和学习的,每人携带金银和金银饰品也实行限额管理,经海关查验放行,回程时,必须将原物带回。 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从国外进口金银作产品原料的,其数量不限;进口含金量较高的产品,须经人民银行核准后放行。 未经核准或者超过核准出口数量的,不许出境。
第六节 新形势下我国金银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黄金市场的开放与规范
经济的发展愈来愈证实金银是国际贸易的主要清算手段和国家的重要外汇储备。 国务院自1982年9月21日允许出售金银饰品以来,金银市场日益活跃,金银这个长期封闭的、由国家垄断的市场逐渐被突破。 国有市场以外的金银交易由地下性的黑市交易变为地上性的公开交易。 把观察家分析,我国已形成了十大黄金市场。①九十年代以来由于古玩、钱币收藏热的兴起,金银交易又由个别的零星的变为成批的、大宗的;甚至出现了由个人之间的买卖变为集体、全民国有金矿与较大加工单位的贸易往来。 为保证国家有雄厚的黄金储备来稳定金融市场,金银也应由指令性计划调节改变为市场调节,实行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发挥市场配置以实现
①我国十大黄金市场是指:深圳、上海、广州、天津、北京、大连、沈阳、哈尔滨、成都、武汉(见195年6月1日《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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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资源配置的优化作用,依靠价值规律和法律手段来规范和促进金银市场的发育。 根据“金银也是商品”的原理和日前我国金银市场形成的实际现状,我们认为要管理好金银市场应采取如下对策:首先是修改1983年6月颁发的《金银管理条例》,使金银市场管理有法可依。 该《条例》自出台以来,已历时10余年,对加强金银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取缔金银走私,减少国库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改革开放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该《条例》中有些条款已经过时或不完全适用,有些急需的重要条款却没有,从而束缚了金银市场经济的发展,给加强金银市场管理造成矛盾和困难。 因此,为了加强金银管理,保证金银的国民需用,应重新修改颁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在修订《金银管理条例》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要划清“放”和“管”的界限,例如金银价格现在较难管得住,不如明令放开;对农民在零星矿点,低品位、难开采的条件下所采的少量金银似乎可以允许自由出售;下放颁发《经营金银业务许可证》的权限,扩大发放《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范围;小炉匠可以加工金银饰品,委托或寄卖商店可以收购或寄卖金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