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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概论(第三版)-第3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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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见货币流通示意图。 人民币发行业务便是通过这两库往来调拨完成的。第四步:按照货币的流通情况和人民币币制改革的需要,还要注意不断组织新版人民币的印制、发行并负责对损伤的人民币票券、铸币进行回收和销毁。总之,我国现在货币发行的顺序是按照《人行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发行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发行库把发行基金投入各行处业务库,使一部分货币进入流通领域。

    第四节 人民币流通和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货币的流通规律及其流通领域

    遵守货币流通规律,是做好人民币管理的前提。 货币流通规律已在第三节第一问题做了简述,在此不再赘述。我国人民币主要在两大领域进行流通:一是现金流通,二是非现金流通。 所谓现金流通是指用现款直接进行收付的货币运动;非现金流通是指通过银行转帐结算,银行将款项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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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银行法概论

    付款单位帐户上划转到收款单位帐户上的货币运动。

    二、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的规定为了加强对现金流通的管理,我国政府历年来对人民币现金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 所谓现金管理是指对流通中的货币所进行的管理。 这是货币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现金管理严格控制货币发行,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促进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早在1950年4月,政务院就作出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的现金管理的决定》。

    197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实施细则》。

    1988年又在总结现金管理经验和建国以来现金管理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于9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草案共4章24条,对现金收支的管理和范围以及有关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这个《条例》不仅强调加强对现金的管理,而且还从实际出发,放宽了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结算起点,简化了一些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申请使用现金的审批手续,废止了一些不切合实际的结算方式,改革了非现金结算方式等。该《条例》自198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原197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

    新的现金管理条例是我国现金管理的基本法规,其主要内容是:1。人民币现金管理的对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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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762—

    (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

    ,必须依照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2。

    现金管理的主管机关是各级人民银行。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依照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3。

    现金使用的范围包括:(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

    结算起点在一千元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4。

    鼓励和保护非现金结算: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帐结算。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支票支付。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转帐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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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2—银行法概论

    力。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付比转帐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5。

    开户单位库存现金的限额: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用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银行必须严格遵守。 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6。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的规定和控制坐支的办法:(1)

    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3)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7。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发放贷款与异地采购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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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962—

    货款,应当以转帐方式或银行汇兑方式支付。8。

    对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规定了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9。违反现金管理的法律责任:(1)开户单位有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者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2)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①对现金结算给比转帐结算优惠待遇的;②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③不采取转帐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④用不符合财政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⑤用转帐凭证套换现金的;⑥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⑦互相借用现金的;⑧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⑨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保留帐A B外公款的;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A C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3)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行政程序解决,仍不服的,可适用司法程序解决。国家在治理通货膨胀和执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形势下,现金管理要服从大局,现金投放也要适度从紧,尤其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修订和补充新的现金管理制度。在现金流通中,企事业单位常常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情况,如:现金库存数额较大;私设“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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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2—银行法概论

    库“

    ,坐支现金;不按规定办理转帐结算;白条抵库和超范围使用现金;公款私存严重;企业多头开户、套取现金等等。究其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在认识上错误地认为“现金管理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必要再进行现金管理”而导致行为的越轨。 其次是由于企业经营方式多样化,无形中扩大了现金的体外循环。 其三是金融工具太少而且单一,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是导致现金投放增多的重要原因。 其四是银行结算梗阻使企业产生对现金结算的偏好。 其五是亏损企业为躲避银行债务而采取的违法行为,如搞体外循环以逃避银行的监督管理。 其六是对现金监管不力,缺乏强有力的措施。为此,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的放宽支付现金的额度,简化支取手续,为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并且,各级金融机构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改革结算方式,加速电子化进程,加快资金运转速度,严格遵守结算纪律,确保结算渠道畅通;同时,要监督企业事业单位认真执行“只准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帐户,用于支付现金,不准在其他帐户套取现金”的规定,不得在基本帐户以外套取现金。 并应严格查处各单位私设的“小金库”等问题。 总之,中央银行要组织各家银行认真执行现金投放、回笼计划,要制定大额提取现金标准,明确对现金投放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并督促各家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二)工资基金管理的规定在现金管理中,工资基金管理处于主要地位。 对于工资基金管理,国务院发布了很多法规,其中最主要的现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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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172—

    有:1985年9月24日国务院发布实施了《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共有21条。 它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 凡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支出,均应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专用帐户中列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在国家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2个月内,按隶属关系将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逐级分配到各基层单位。 各基层单位应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分季度或分月的工资总额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各基层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工资基金,超过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指标的,银行不予支付。 国家不直接下达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经核实的上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编制季度的工资资金使用计划,报主管部门核定后,送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企业的奖励基金,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各专业银行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工资基金的使用情况。对在工资基金专户以外从其他各项业务收入中坐支现金的;假借其他名义从银行套取现金的;动用企业税后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用银行贷款、企业自产自销收入现金、兴办集体经济收入现金发放工资的;或在国家有关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规定之外向职工发放实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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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2—银行法概论

    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以处分,并责令限期退回违反《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多发的现金和实物。 违反《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1989年3月30日,国务院为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又发出了重要通知,重申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要求劳动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同级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列入该手册,开户银行据此监督支付工资,超过计划规定数额的,银行一律拒付。事关全局的工资问题,由中央、国务院通盘考虑,统一部署,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无权自行提高工资区类别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以及增加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基本工资(包括津贴、补贴等)

    ,无权自行决定减征或免征工资调节税、奖金税,无权动用其他资金或采取其他办法增加职工工资。

    第五节 非现金结算的主要形式和管理制度——我国《票据法》的颁布和实施

    一、银行转帐结算的概念和原则

    (一)结算的概念货币的体现一般是通过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之间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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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法概论—372—

    调拨进行的,对这种货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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