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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来,通货膨胀已基本被抑制,物价已经趋于稳定。 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城乡储蓄存款出现了大幅度上升。1989年储蓄存款增加了134亿元。这就保证了银行必要的资金来源,使1989年在货币发行只增加212亿元,比1988年的680亿元少增加470亿元的情况下,银行增加贷款1800多亿元,基本上保证了重点企业发展生产的需要。1989年我国所以能够取得经济有一定增长,物价又逐步趋于稳定的成绩,主要是由于储蓄存款出现了大幅度增加。1989年储蓄存款所以能够有很大的增加,重要原因又在于银行举办了保值储蓄。 在通货膨胀条件下,人们在银行最大的顾虑就是存款会不会随着物价上涨、货币贬值,而“越存越少”。
保值储蓄正是解决了人们这个疑虑,能在心理上给人们以安全感。 因此,保值储蓄在治理整顿和实行双紧方针的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总之,长期保值储蓄好处明显。 它可以避免储蓄存款人因物价上涨所蒙受的损失;可以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对促进市场稳定、平抑物价,具有积极作用。 为此,我们认为应当制定保值储蓄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之二——发行金融债券及其规定
所谓金融债券是指有价证券的一种,它是由金融机构发行的。 发行金融债券是商业银行为筹集中长期资金而向社会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 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可以扩大筹资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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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解决特殊用途的资金需要。发行金融债券与吸收公众存款一样都是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组成部分,它能为银行的经营筹集资金;但二者由于筹资渠道不同,用途不同,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集中表现在金融债券的利率高于存款利率,且金融债券可依法转让。我国发行金融债券是在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初级阶段时,于1985年开始的,以便更好地筹集社会闲散资金,支持经济发展。 金融债券主要由当时的各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现行的各类商业银行)
发行的,其他金融机构也有少量发行。截止190年底,共发行金融债券284。
57亿元,除已偿还195。
11亿元外,尚有余额89。
46亿,占全部债券余额7。
3%。191年计划发行70亿元,1至8月已发行62亿元,偿还旧债40亿元,到191年10月底,还有余额97。
6亿元,占全部债券余额的8。
29%。发行金融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特种贷款,解决国家计划内经济效益好的在建项目工程扫尾、工程建后急需的流动资金以及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足30%的部分。 金融债券利率及其支付方式分为固定票面利率,固定期限,期满一次还本付息债券;贴现金融债券;累进利率金融债券;保值金融债券;浮动利率金融债券五类。 发行对象是面向社会公开向城乡居民个人发行,全部由投资人自愿认购,极大部分金融机构均采取自销方式,个别金融机构采取承购包销方式发行,如1988年中国新技术创业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委托交通银行组织承购包销银团,采取承购包销方式发行。《商业银行法》第3条经营业务中规定,“发行金融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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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
第45条又规定,“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这说明发行金融债券不是商业银行的任意行为,而必须依法报经批准。因为发行证券属法律控制的活动,所以发行活动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74条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之三——同业拆借及其规定
一、同业拆借的概念及其形式
同业拆借是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余缺的一种调剂,是商业银行之间的一种短期借贷行为。 同业拆借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第一,头寸拆借,即商业银行之间发生的临时借款,主要用于调节资金头寸,弥补票据交换发生的交付差额。 在每天银行之间的资金清算轧差时,有的银行收入大于支出,出现头寸盈余,为了充分利用资金,愿将盈余资金拆借出去;有的银行支出大于收入,出现头寸不足,为了正常经营,需临时拆入资金。 于是在银行之间就出现了相互借款的行为。 同业头寸拆借一般期限较短,我国如今规定的期限为7日内。第二,短期拆借,即银行间利用资金融通过程中的时间差、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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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差、行际差,调剂资金余缺而进行的短期借贷。 短期拆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 第三,同业贴现与抵押借款,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后需要资金时,可将已贴现尚未到期的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通过转让票据取得同业借款。商业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后需要资金时,也可将用户的抵押财产向其他商业银行转抵押而取得短期借款。 商业银行也可将自己持有的金融资产直接向其他银行抵押,以取得借款。
二、我国同业拆借的状况
193年以来,国家同业拆借中出现了混乱现象,即违章拆借现象十分严重。 由于同业拆借有的时间长,数额大,用于炒股票、炒房地产,致使金融秩序遭到破坏。经过整顿,194年以来同业拆借已走上了规范化轨道,但仍然存在私下交易和违章拆借现象。有的地方违规拆借资金之风又重新抬头,愈演愈烈。 有些金融机构动辄拆出资金数亿,有的拆借资金月息高达30%以上,且形式日趋隐秘,难于查外。 例如,同一资金,多套借据。 再如,开立存单,贴水付息。 又如,收取超额手续费等。 金融机构这股违规拆借之风为何在一段时间的治理整顿之后重新死灰复燃,且愈益蔓延?
其原因如下:一是经济过热的后遗症。许多投资者热衷于投资而又缺少资金,其工程处于骑虎难下之势,只有想办法钻政策空子,通过当地金融机构大量拆入资金搞“笼子外放款”或“超规模放款”
,来满足这些工程的资金需要。 二是利益机制的驱动。 由于市场机制发育的不完善和经济过热,债券、股票、房地产相继成为投机者冒险追求高额盈利的焦点。 利益机制驱动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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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经营机构及金融机构附属公司从外地高息拆入巨额资金,通过炒买炒卖博取巨额差价利润。 另一方面,高出正常贷款一倍甚至几倍的利率也极大地吸引了内地金融机构,将大量资金拆出去,以牟取巨额利差。 三是规避风险。 由于一些企业经营效益低下,信用关系差,银行信贷资金况淀多,信贷资金投放风险倍增,使得当地一些金融机构宁愿将资金给其他地区的金融机构,而不愿贷给本地企业。为了防止违规拆借死灰复燃,促进同业拆借走上规范化的道路,我们认为:首先,必须执行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 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其次,必须详细制定并颁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同业拆借管理法规。中央银行是同业拆借的监督管理者,自193年整顿同业拆借以来,虽然在政策上对同业拆借的利率、投向、期限等作了进一步规定,但其管理规章尚不健全,对同业拆借的参与者和参与期、方式等尚不明确,对一些新的融集工具尚无具体实施办法,对金融机构系统内的资金流动是否可以作为同业拆借也存在不同意见,收取手续费也不规范。 因此,只有通过制定《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才能进一步落实同业拆借政策,包括拆借期限和拆借对象的区别对待,以及严格管制。 同时,通过制定《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对证券回购、票据贴现、金融系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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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金往来和上下级的资金调拨与同业拆借之间的关系才能明确,它们同同业拆借是两个概念和范畴。 此外,通过制定《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同业拆借机构要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同业拆借信息资料,而监督管理部门也必须根据所提供的资料认真核实、检查,以促进同业拆借的规范化。 对《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同业拆借超过规定的期限或者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由中央银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在制定《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对此应有详细的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五节 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之一——信贷(放款)及其规定
一、信贷的概念和种类
(一)信贷的概念信贷是指货币持有者(贷款人)将货币暂时借出,借款人按合同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本付息的一种信用形式。 信贷与信用的含义是一致的。 从广义上来说,信贷指银行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信用活动的总称。 从狭义上来说,信贷指银行对企业提供的贷款,以满足企业的资金需要。 银行通过贷款力求满足社区合理的信贷要求,或满足银行所服务或想要服务的信贷市场的要求。 此外,银行还通过提供比银行大多数其他资产所能提供的更高利润,并作为创立和保持与客户关系的关键因素,银行贷款为银行的利润作出了实质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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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二)信贷的种类在贷款中,按不同的用途、不同的期限以及不同的贷款规定或条件,例如利率、抵押、还款日程表等等,可以把银行贷款划分为若干种类。1。按归还期划分。(1)短期贷款。 短期贷款的期限为一年。 虽然现在银行发放许多期限较长的贷款,但是短期贷款中的流动资金贷款或季节性工商业贷款仍然十分重要。 即使贷款可以展期,但在展期过程中,银行可以随时检查贷款合同的期限。(2)中期贷款。 中期贷款的期限介于短期贷款与长期贷款之间,一般是5至7年。 这些贷款通常是贷款期限内分期偿还。(3)长期贷款。 长期贷款一般是指归还期为6年以上或10年以上的贷款。长期贷款主要是由银行发放的不动产抵押贷款。2。按有无担保品划分。(1)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所需的担保品,有一部分依据贷款目的而制定,对用于流动资金需要或季节性需要的传统贷款来说,抵押品可以是库存货物。(2)非抵押抵款。 许多顾客与银行保持经常性的往来关系,包括存款、贷款和使用银行其他各种服务。3。按费用定价方法划分。(1)固定利率贷款。 贷款期限短,并且数额不大时,通常采用固定利率。 对于大额贷款或期限长的贷款,采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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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定价方法。(2)
“优惠与加成”贷款。在采用“优惠与加成”方法时,贷款利率的计算按照优惠利率和加成以补偿这种特定交易产生的风险。 在优惠利率上升时,借款利率也上升,反之,优惠利率下降时,借款利率也下降。 这样,实际利率的升降都由优惠利率的变化数额来决定。 在某些场合,有必要限制利率的调整,或规定最低利率和最高利率。(3)
“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