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当我国中央银行法起草出来后,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提交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九次会议,第十一次会议反复审议修改,最后由195年3月18日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诞生了,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部《人行法》,共8章51条,
79
银行法概论—56—
其中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人民币业务、金融监督管理、财务会计、法律责任等。 其特征是:它是新中国建立以来金融业的第一部大法,是金融法体系中的基本法,是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法律,是一部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积极与国际金融接轨的法律,从观念上突出了现代金融意识和金融法制。《人行法》的各项规定既总揽了国家经济工作的全局,又涉及到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人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抑制通货膨胀,调节货币供应量,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秩序,创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节 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的规定
1。
所谓法律地位,即法律赋予单位和组织,乃至人和物等以一定的人格,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和格局,以及由此引出的权利和义务(或者职权)及活动的范围、原则。 明确其法律地位之后,就可以使自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放心大胆地进行各项活动和行使其职权,当受到他人侵害时,有权申请司法机关进行保护。2。
我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呢?
按照《人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国家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
80
—6—银行法概论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与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关系。 这些规定说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的法律地位。 这一法律地位的确立,不仅改变了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那种“大一统”的银行组织体系,即中国人民独此一家,既办理专业或者商业银行业务,又制定和执行金融货币政策,同时又是国务院管理全国金融业的业务主管机构。 而且改变了由于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所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也受到局限的状况。 而此次颁布的《人行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的性质和地位,以及它在国家宏观调控和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使之有了明确的法律根据。 这一方面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银行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不断增大,整个市场经济体系的运作效率也可望通过金融深化改革而大大提高;另一方面也是为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目标和操作目标的实现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避免带来较大的风险和引起信用危机)
、有效运行(避免通货膨胀和宏观经济运行混乱)的迫切需要。3。
为了确保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的实现,除了中国人民银行自身必须在组织机构、业务活动以及内部管理等方面严格自律以外,还必须在组织上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 按照《人行法》规定:任何地
81
银行法概论—76—
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
,“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的规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为了确保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还需要得到全社会、各个方面的理解和支持。4。
我国中央银行的职责。 按照《人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包括几个方面:一是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如决定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二是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规章;三是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四是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清算服务;五是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六是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所有这些职责的规定体现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其职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此,我们分析一下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第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这在1979年以前,我国虽然存在稳定货币的政策和稳定物价的方针,但实际上却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货币政策目标。1984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成立以后,开始了我国货币政策的双重目标制,即稳定货币币值和发展经济并举。 而贯彻货币
82
—86—银行法概论
政策的工具主要是信贷计划(即信贷资金分配手段)
,这种双重目标的货币政策和信贷资金分配的货币政策工具,把中央银行自己置身于社会资金分配者的地位,企图通过控制信贷资金分配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这与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定货币和分配资金的任务,应该是分离的,不能由一家银行来实现。 中央银行的主要任务应当是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来控制社会总需求,从而保持货币稳定。 至于货币资金的分配则主要应在宏观调控下由市场来起基础性的决定作用。 事实上,中央银行即使控制了信贷规模和结构,也不能控制住社会资金总量,从而无从稳定货币,从八十年代以来,中央银行金融宏观调控手段的改革曾经几次反复,但一直未能摆脱自己作为全国资金分配者的地位,所以对稳定货币也未能负到应尽的责任。 如今,《人行法》明确规定,中央银行把“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作为自己最主要的政策目标,而把“促进经济增长”列在从属地位。不再把稳定货币和发展经济同时并举,这的确是我国中央银行职能的一个重大变化。由于上述职能的转变,与此相配套,在调控措施上,《人行法》也作了很多相应的规定:(1)在中央银行内部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2)中央银行集中行使货币宏观调控权(包括中央银行有权决定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其他重要事项)。
(3)完善和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第二,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能。这一重要职能,在1979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是没有的,1984年和1986年以后,也是不明确和没能实施的。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监管是
83
银行法概论—96—
十分重要和必不可少的。 它对顺利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的有序运作和健康发展,对宏观金融调控都是重要的条件和支柱。《人行法》第五章对中央银行实施金融监管作了专章的规定。 为此,要迫切把金融秩序整顿好,把非法建立的金融机构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问题解决好,同时要向海外学习监管经验,并且总结积累自己的经验,塑造多层次、全方位、综合性的金融大监管新体系,并从法律法规上进行完备。第三,金融服务是中央银行分支机构的又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整个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能。 中央银行的服务工作除政策服务、结算服务外,还包括进行发行基金的调拨,保证现金的合理供应,进行银行券种的调剂,避免出现大小面额券种的紧缺、过剩而影响经济工作和经济生活,并坚持优先保证国家重点项目和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需要和到位;做好损伤银行券的回收、销毁以及人民币的防伪与爱护工作;强化金银管理,完成金银收购与配售工作;完善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做好国库与发行库、业务库三库帐务的衔接,抓好核算的统一规范,保证国库资金准确、及时、完整入库;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做好国债发行、兑付工作。 为了做好金融服务工作,要建立健全中央银行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培训队伍,要加强服务手段的金融电子化建设。总之,为了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责,转变中央银行的职能,切实实现中央银行的三大职能,必须正确处理和把握好下面五个关系:一是处理好经济与金融的关系。 一定要牢固地树立起抓住机遇,立足金融,促进发展的思路。 二是处理好抑制通货膨胀与保持经济增长的关系。 正确把握适度从紧的货
84
—07—银行法概论
币信贷政策。 抑制通货膨胀的政策目标不能动摇,但在操作上应注意做到既达到抑制通货膨胀的作用,又使经济不引起较大的震动;在货币供应总量上管住,而在实际操作上有紧有松,有减弱有加强;在措施上要综合运用,要有财政、投资、外贸政策同货币政策的配套综合使用。 三是处理好类似当“裁判员”和当“运动员”之间的关系。 改变过去人民银行的工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身份,而转变为人民银行不再当“运动员”而专门行使“裁判员”的职责。“裁判员”应以自己高超的裁判水平,让“运动员”和“观众”口服心服。 为此,一要学习;二要深入现场调查;三要坚持原则,“敢于吹哨亮黄牌”
;四要关心“运动员”
(即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疾苦和困难。 四是处理好信贷资金与财政资金之间的关系。 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资金,应该运用不同的办法去管理。 二者不能相互混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财政资金常常挤占了银行资金,信贷资金财政化的问题普遍存在,这是非常有害的。《人行法》明确要求不准财政向银行透支,两种资金应各走各的路,上边的资金分开了,下边的资金更应该严格区分,加强管理,五是在处理好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的同时,还要引导处理好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平等竞争关系,反对不正常竞争,以及处理好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平等关系,建立新型的银企关系。 所有这些对树立中央银行的形象都是很有意义的。
85
银行法概论—17—
第四节 我国中央银行组织机构的规定
根据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为了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责,确立和加强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按照我国的实际状况,参照国际社会中央银行组织建设的先进管理经验,我国《人行法》对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作了如下规定:1。
实行中央银行行长负责制。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2。中央银行行长的人选。《人行法》规定,中央银行行长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 中央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3。
关于分支机构的规定。为了确保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和切实履行中央银行职责的需要,中央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其性质属于中央银行派出机构。 中央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的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督管理,承办有关业务。4。关于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人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 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86
—27—银行法概论
5。
中央银行根据职责需要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如设立计划司、资金司、会计司等。 详见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