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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斯多德全集-第9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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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对人的论断中,能获得知识就是多余的添加成分;因为把这个成分删去后,剩下的论断仍是人的特性,并且能揭明人的本质。总之,只要剩下的论断仍能清楚地做成定义,被删去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如果把灵魂说成是自我运动的数,灵魂的定义就属于这种情况;因为正如柏拉图所定义的,灵魂是自我运动的东西。或许,尽管这种说法道出了灵魂的特性,但是,一旦删去数这个语词,它也就揭示不出灵魂的本质了。这样,上述的两种说法哪一种正确,就难以确定。在所有的这种场合,我们就必须按经济原则行事。例如,如果把粘液定义为从食物中首先产生出来的未被消化的液体,情形就是如此。因为这里的首先意指单一而不是众多,因此,再添上未被消化的就属多余;因为如若把它删去,剩下的论断仍是粘液的特性;因为从食物中首先产生出来的不可能既是粘液又是其他东西。或许,粘液不是在绝对意义上首先从食物中产生的东西,而只是那些未被消化的东西中的第一者,如若是这样,未被消化就应该添加上;因为根据其他说明,如果粘液不是一切产生物中的第一者,这个论断就不真实。 
再次,要考察论断中是否有某一成分不属于同种的所有事物;因为这样下出的定义比使用普遍适用的属性来下定义还要糟糕。因为在那种场合,如若剩下的论断是主体的特性,整个定义也就会是主体的特性;原因在于,如果完全真实的某个成分被添加于那些特性时,整个定义也定会成为主体的特有说明。但是,如果论断中有某一成分不属于同一种的所有事物,作为整体的论断也就不可能是主体的特性;因为它不能与被陈述的主体换位。例如,把两足行走的动物定义为四时高就是如此;因为这样的论断不能与被论断者换位,因为四时高不属于同种的一切事物。 
再有,要考察他是否同语反复。例如把欲望说成为了欢愉的欲求;因为一切欲望都是为了欢愉的,因此,为了欢愉与欲望就是同一的。照此推理,欲望的定义就成了为了欢愉的为了欢愉的欲求;因为说欲望与说为了欢愉的欲求没有什么区别,所以,它们每一种说法都是为了欢愉。或许这种说法并无悖理之处。因为说人是两足的时,两足的与人就是同一的;而两足行走的动物又与人同一,所以,两足行走的动物就是两足的。但是,并不因此而出现悖理;因为两足的并不陈述行走的动物(假若如此,两足的就会两次陈述同一个东西了),而是被用于说明两足行走的动物,因此,两足的仅仅陈述了一次。欲望的情形也如此;因为为了欢愉并不是陈述欲求,而是陈述这整个短语,因此,这里的陈述也仅仅出现了一次。可见,悖理并不在于同一语词说了两次,而在于多次使用某个语词来陈述同一个东西,就像色诺克拉底说谨慎是对存在物的规定和深思一样。因为规定了的东西就是某种深思熟虑过的东西,因此,当他再添加深思熟虑时,他就是将同一表述说了两次。那些把凉说成是热本性的缺乏的人也犯了同样错误。因为所有缺乏都是本性具有的东西的缺乏,因此,添加上本性的乃属多余,说热的缺乏也就足够了,既然缺乏本身就已经表示出了热就是指的本性的热。 
再次,要考察他说了一般性的语词后,是否又添加了特殊性的语词。例如,如果他说过公平就是有利和公正的减少。因为公正乃是某种有利,所以,它是被包含在有利之中的。这样,公正就是多余的语词。原因在于他在说了一般性语词之后又添加了这种特殊性语词。如果把医学说成为了动物和人的健康的知识,或者把法律说成对本性美善和公正之物的映象,情形也如此;因为公正就是某种美善的东西。因此,他是多次述说了同一的东西。 
【 4 】 要看对方的定义是否正确,就应通过上述这些以及诸如此类的方法来考察。而要看他述说的和定义的是否是事物的本质,则应从下述方式出发来考察。 
首先,看他是否没有通过在先的和较易理解的语词来作成定义。因为提出定义就是为了有助于理解主体的含义,而我们理解它不是依据某些巧合的语词,而是依据那些在先的和更容易理解的语词,就像在证明中所做的一样(因为适用于任何一种教授和学习活动);因此很明显,不是通过这类语词下定义的人就是没有作出定义。如其不然,同一东西就将有多种定义;因为显然,通过在先的和更容易理解的语词来作成的就是更好的定义,这样,二者就会成为同一个东西的定义了。但是,这是不为一般人所赞同的看法。因为每一个存在物都只有单一的本质;所以,如若出现了同一个东西的多种定义,由每种定义所揭明的本质在提出定义的人那里就应该是同一的;但实际上,既然定义各异,揭明的本质也就不会相同。因此显然,凡是没有按照在先的和更容易理解的语词来下定义的人就是没能给出定义。 
不按更容易的语词来作成定义的情形有两种:或者是使用了在绝对意义上更不容易理解的语词,或者是使用了对于我们来说更不容易理解的语词。因为这两种情况都是可能出现的。绝对意义上在先的东西比在后的东西更容易理解。例如,点比线、线比面、面比体更容易理解,就像元一比数更容易理解一样,因为它先于数并且是一切数的本原。同样,字母比音节更容易理解。但是对我们来说,有时却会出现倒转过来的情况。因为体最容易被我们感觉到,面又比线,线又比点更容易感觉。多数人理解到的是诸如体、面之类的东西;因为体、面能被凡夫俗于理解,而线、点之类则只能被具有准确而优秀思想的人所理解。 
在总的意义上,最好是通过在先的东西力图理解在后的东西;因为这样的方式更为科学。但是,对于那些不能通过这种方法获知的人来说,通过适于他们理解的语词来作成论断也同样是必要的。点、线和面的定义就属于这种情况。因为所有这些定义都是通过在后的东西来证明在先的东西;因为他们说点是线的限,线是面的限,面是体的限。但是必须注意,这种方式的定义不可能揭示被定义对象是什么,除非碰巧同一事物既对于我们是更容易理解的,又在总体意义上是更容易理解的。因为一个正确的定义应该是按照种加属差的方式作出的,而种和属差是比属在总体意义上更容易理解的东西,也是先于属的东西。因为种和属差取消时,属也被取消了,因此,它们先于属。而且,它们也更容易理解,因为当属被认识时,种和属差必然也被认识(因为认识了人的属必定已经认识了动物和两足的东西),但是,当种或属差被认识时,属却不必然被认识,因此,属更不容易被理解。再有,按其真实情况而言,那些陈述这类定义的人,即从理解个别性的东西出发的,结果就不得不说同一事物有多个定义。因为对于不同的人,不同的事物更容易理解,但对于所有的人来说,同一的事物并不是同等地更容易理解。因此,相对于每个个别的人,就会提出不同的定义,如若这种定义必定要从对每一个更容易理解的角度出发来作出来的话。再有,对于同一个人来说,不同的事物在不同的时候也更容易理解。首先是那些感觉对象,当对它们的认识更为精确时,就会出现换位性陈述,因此,对于那些断言定义应通过对每个个别事物更容易理解作出的人来说,同一个定义不会总是被同一个人所提出。因此很显然,不应该按照这样一类语词,而应该根据在总体意义上更容易理解的语词来作成定义。因为只有这样,那单一而同一的定义才会不断产生。总体意义上理解的东西或许并不是一切人所认识的那种东西,而是那些智力超群、天资聪敏的人所理解的东西,正如总体意义上的健康是指那些身体素质良好的人的健康一样。所有的这些情况都应给予密切关注,并在实际的论辩场合中予以使用。但是应该承认,一个定义也是最有可能被推翻的,如若下定义的人碰巧既不从总体意义上更容易理解的东西,也不从对我们来说更容易理解的东西出发来作出论断的话。 
不按照更容易理解的东西来下定义的一种方式是通过在后的来说明在先的东西,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说的那样。另一种方式是通过设定义的和处于运动状态的东西来对处于静止状态的和被定义了的东西作论断。因为静止的和被定义了的东西要先于没有定义的和运动的东西。 
不按照在先的东西来下定义有三种方式:首先,如果他通过对立的一方来定义对立的另一方,例如,通过恶来定义善;因为对立的双方在本性上是同时的。而且,按照有些人的看法,对这二者的知识也是相同的,所以,对立的一方不能比另一方更容易认识。但是也不要忽视这样一点:对有些东西的定义不可能采用其他方式。例如,如若没有半就不能定义倍,那些要在关系中自身才能被陈述的东西也是如此;因为对于所有的这类情形来说,它们的存在是和它们与某物具有何种关系同一的,因此,如若没有另一方,就不能认定这一方,因而一方必然要被包含在另一方的论断中。这样,我们就不仅应当认定所有这些情况,而且还要把它们当作似乎是便利的原则加以使用。 
另外,如果他把一个被定义的词用于自身中,当被定义的那个词在表面上没有使用于自身时,这种情况容易被忽视。例如,如果有人把太阳定义为在白昼出现的星体就是如此;因为当某人要说明白昼时,就得使用太阳。要考察这类情形,就应当用论断去取代名称,例如,把白昼说成是地球上空太阳的移动;因为很明显,说地球上空太阳的移动的人也就用了太阳这个词,所以,说明白昼的人就使用了太阳。 
再有,看对方是否通过相互区别的一个对等成分来定义另一个对等成分。例如,把奇数定义为从元一看比偶数更大的数。因为来自同一个种的相互区别的若干对等成分在本性上是同时的,奇数和偶数就是这样的对等成分;因为它们二者都是数的属差。 
同样,也要看对方是否通过低层次的东西来定义高层次的东西,例如把偶数定义为可以分为二的数,或者把善定义为德性的状态。因为分为二的表述是从来的,而二就是一个偶数。同样,德性就是某种善,所以,二和德性是偶数和善的低一层次的语词。再有,为要说明低层次的语同,人们也必然要使用高层次的语词。因为说明德性的人要使用善,既然德性只是某种善;同样,想要说明分为二的人也得使用偶数,既然分为二表明要由二来分,而二是一个偶数。更容易理解的语词来作成论断的一种方式。第二种方式则是要考察,虽然主项是在种中,但是否没有把它置人种中。这类错误总是出现在本质没有被首先置于论断中的场合,例如把有三维性的东西说成物体的定义,或者有人把知道计数的东西当作人的定义。因为他没有说明具有三维性的本质或知道计数的本质;而种则意味着要表现本质,并且是置于定义中的第一个语词。 
再次,要考察对方用以提出定义的语词是否只适于许多事物而不适于一切事物。例如,他是否把文法定义为书写的遣词造句知识;因为还应添上它也是阅读的知识。因为称文法为书写的知识并不比称文法为阅读的知识多规定些什么,所以,它们两者都不是定义,只是说明,既然同一东西的定义不可能是多个。在有些场合(如像上面的说法),这是真实的,但在另一些场合却没有真实性,例如,当主语在本性上不适于两种说法时,譬如把医术定义为造成疾病和健康。因为医术造成健康是由于本性,而它造成疾病则是由于偶然。因为医术造成疾病的说法完全不合适。所以,把医术定义为既造成健康又造成疾病的人并不比说医术只造成其中某一结果的人陈述得更正确,甚至还会更糟,既然不是医生的其他人也能造成疾病。 
再有,在被定义的语词相关于多个事物时,就要考察他所规定的东西是否不相关于更好的事物,而是相关于更坏的事物;因为一般都认为,一切知识和能力都是相对于最好的东西。 
再有,如果他没有把被陈述的语词置于特性的种中,就要从有关种的那些基本规则出发予以考察,就像前面说过的那样。 
再有,要考察他的陈述是否省略掉了种。例如,如果他把公正定义为产生平等的一种状况,或者是平等的分布。因为这样的定义省去德性。正因为省去了公正的这个种,所以就没有揭示出它是什么;因为特殊事物的本质是存在于它的种中的。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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