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九色书籍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亚里斯多德全集-第74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 10 】由于定义被认为是对事物是什么的解释,很显然,有一类定义是关于名称的含义的解释,或者是关于同等意义的名词性惯用语的解释。例如,它可以说明“三角形性质”这一短语的意义。如果我们知道它存在,那就要探讨它为什么存在。但通过这种方式去把握我们还不知道其存在的事物的定义是相当困难的。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这种困难的原因在于:除了在偶然的意义上外,我们并不真正知道这个事物是否存在(使某一陈述能够成为统一体的方式有两种:要么通过连结,像《伊利亚特》那样,要么因为它揭示某一词项在非偶然的意义上断言于另一个词项)。 
上面是关于定义的定义,但另一种定义是关于事物为什么存在的解释。前一类只是表明意义却没有证明,后一类则显然是一种类似“是什么”的证明的东西。说明为什么打雷与解释雷是什么并不相同。为什么打雷?答:“因为云中的火的猝灭”;雷是什么?答:“由于云中的火的猝灭而发出的响声”。因而,同一陈述采用了不同的表达方式:在一种形式中,它是连续的证明;在另一种形式中则是定义。进而,可以把“雷”定义为是云中的响声,这是证明“是什么”的三段论的结论。另一方面,关于直接事物的定义是说明“是什么”的不可证明的假定。 
因而,定义在一种意义上是“是什么”的不可证明的解释;就另一种意义而言,它是在语法形式上与证明不同的关于“是什么”的推论;在第三种意义上是说明“是什么”的证明的结论。从上述讨论中已经明白:在什么意义上“是什么”是可证明的,在什么意义上是不可证明的;什么事物的“是什么”是不可证明的;定义一词的各种不同含义;在什么意义上它说明了“是什么”,在什么意义上则不;什么事物是可定义的,什么事物是不可定义的;定义与证明的关系以及在什么意义上同一事物既是可下定义的又是可证明的,在什么意义上则不行。 
【 11 】只有当我们知道事物的原因时,我们才认为具有了关于它的知识。原因有四类:“是其所是”、必然条件、最初的动力因以及“何所为”或目的因。所有这些都是通过中词揭示的。因为如果只设定一个前提,那就没有必然的根据,至少必须有两个。但当两个前提有一个中词时,条件就满足了。所以设定了这一词项,结论就是必然的。从下面的例子中可以看得很清楚。为什么半圆的内切角是直角?什么是它成为直角的根据?让 A 表示“直角”, B 表示“两个直角的一半”, C 表示“半圆的内切角”,那么, A (直角)属于 C (半圆的内切角)的原因就是 B 。 B 等同于 A , C 等同于 B ,因为 B 是两个直角的一半。因此, B 是两直角的一半这一事实就是 A 属于 C ,即半圆的内切角等于直角的必然根据。再者,它与“是其所是”相同,因为它是定义所表示的。“是其所是”意义上的原因也可被证明是中词。“波斯人为什么向雅典人发动战争?”换言之:“雅典人为什么卷人波斯战争?”答曰:“因为雅典人伙同埃莱诗里人袭击色底斯。”这就是战争的最初动因。设 A 表示“战争”, B 表示“无缘由的袭击”, C 表示“雅典人”,则 B (无缘由的袭击)属于 C (雅典人),而且 A 属于 B ,因为战争是由雅典人的不正义的袭击而发生的。所以, A (卷人战争)属于 B (发动战争一方),而 B 属于 C (雅典人),因为是他们发动战争的。这样,作为最初动力的原因也是一个中词。“何所为”即目的意义上的原因亦同样。例如,人们为什么散步?为了健康。为什么要有房子?为了保存财物。“何所为”意义上的原因在前一种情况下是健康,在后一种情况下是保存财物。问人们为什么要在饭后散步或者问人们饭后散步的目的并没有什么不同。让 C 表示“饭后散步”, B 表示“食物不反胃”, A 表示“健康”,设饭后散步具有防止食物溢出胃口的作用,又假定这种状态就是健康。因为看来 B (食物不反胃)属于 C (散步), A (健康)可归属于 B 。那么 A (何所为)属于 C 的原因是什么呢?答曰: B (食物不反胃)。它是 A 的一种定义,因为 A 要通过这种方法加以解释。那么, B 为什么属于 C ?因为具有 B 这种状况就是健康。这些定义必须替换,使各种情形更加清楚。在这些例子中,顺序与借动因而具有顺序是相反的。在那里,中词必定首先出现,在这里,则是小词 C 首先出现,而“何所为”却排在最后。 
同一事物的存在既可能是为了某一目的,也可能是出于必然。例如光线通过灯笼而照射。光是由小于灯笼孔道的分子所组成的东西,所以它必然通过它们;但它确实也是为了某种目的,即为了我们免于绊跌。那么,如果一种事物能因两种原因存在,它能否通过两种原因出现呢?例如,打雷既是因为火在猝灭时必然有嘶嘶声和响声,而且也是毕达戈拉靳派所主张的那样旨在恐吓在地狱中的灵魂,令它们恐惧。这样的例子非常之多,尤其是在自然的历程和产物中。自然的行为一方面是为了某种目的,在另一方面是出于必然。必然性有两种:一种出于事物的自然或自然的倾向;一种是与事物自然倾向相反的强制力量。因而,一块石头向上和向下运动都是出于必然,但不是出于同一种必然。在智慧的产物中,有些事物(例如房屋和雕像)的存在决不是由于偶然性,也不是出于必然性,而总是具有某种目的;另一些事物,例如健康和安全的存在则可以是偶然的结果。尤其是在结果不确定的情况下,当进程不是出于偶然性时,那么结果就是好的,是有目的的。它要么是自然的,要么是技艺的。没有任何有目的的事物是由于偶然而产生的。 
【 12 】现在、过去、将来的事物的原因与实际事物的原因是一样的(原因始终是中词)。但是,实际事物的原因是一个事实,而现在事物的原因是一个现在事物,过去的事物及将来的事物亦同样。例如,月球为什么已经被遮蔽?因为地球已经在中间阻挡;月球正在被遮蔽,因为地球正侵入中间;月球将要被遮蔽,因为地球将要阻挡在中间;月球现在被遮蔽,因为地球现在阻挡在中间。冰是什么?设定它是冻结的水,让 C 表示“水”, A 表示“冻结”,原因是中词 B ,即“热的完全消失”。则 B 属于 C ,而 A (冻结)属于 B 。那么当 B 正在发生时,冰正在形成; B 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时,冰就已经形成或将要形成。 
以这种方式联系着的原因和结果,当它们出现时是同时出现的,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当它们共存时是共存的。但是在连续的时间中不同时出现的事物是否也像一般所认为的那样具有原因和结果的关系呢?一个过去的结果具有另一个更为过去的原因,一个将来的结果有另一个先于它的将来的原因,一个现在的结果也有一个先于它的原因?根据上述观点,以后来的事件为根据的推论是可能的(虽然这些后来的事件起源于某些先前的事物)。同样情况适用于现在发生的事件。但以在先的事情为根据进行推论则不然。例如,我们不能论证,因为 X 发生了, Y 就随后发生。对于将来的事件亦同样。无论时间的间隔是确定的还是不确定的,都不可能因为说 x 已经发生是真实的,则说后面的事件 Y 已经发生也是真实的。因为在这段时间中,虽然 x 已经发生了,但说 Y 已经发生却是虚假的,同样的论证也适用于将来的事件。因为从 x 已经发生推论不出 Y 将要发生。( 1 )中词与端词必定是同步的。端词是过去时,中词也是过去;端词是将来时,它也是将来;端词是进行时,它也是进行时;当端词是存在的事实时,它也是存在的事实。没有任何中词能与过去的端词和将来的端词相同步。( 2 )原因与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既不是不确定的也不是确定的。因为在这个间隔中,所推得的结论将是错误的。我们必须研究是什么连续的纽带使现在发生的事物紧随于一个过去事物的完成之后。十分显然,一个正在进行的进程不可能与一个过去完成事件相接续;两个过去完成的事情也不可能是接续的。因为这种完成有界限,是不可分的,正如一条线上的点不互相接续一样,过去的事物也不互相接续。两者同样都是不可分割的。根据同样道理,一个现在发生的事物不可能与一个过去完成的事物相接续。因为前者是可分的,而后者是不可分的。因而现在发生的事物与过去完成的事物的关系是和线与点的关系相似的,因为在一个现在发生的事物中有无穷的过去事物。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在关于运动变化的一般学说中作更明确的论述。 
我们已经表明,在一连串正在发生的事物中,中词怎样可以包含原因。因为在这一系列中,中词与大词必然是直接相联系的。例如,因为 C 已经发生,所以 A 也已经发生了( C 是后面的事物, A 是前面的事物。但 C 是出发点,因为它与现在相近,而现在是时间中的起点),如果 D 已经发生, C 也已经发生,那么,如果 D 发生, A 必定也已经发生。但 C 是原因,因为如果 D 发生, C 就必定已经发生。如果 C 已经发生,那么 A 必定已经首先发生了。但如果我们以这种方式取得中词,那么这个系列将终止在某个直接的前提中呢,还是无穷无尽,总是可以插入居间的中词?因为我们在上面说过,一个过去的事物不与另一个相接续。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必须从直接的事物及现在的时间开始。同样的道理也适合于将来的事件。因为如果说 D 将存在是真实的,那么说 A 将存在必然首先真实。 A 的原因是 C ,因为如果 D 将存在,那么 C 必将先于它而存在;如果 C 将存在,那么 A 必将先于 C 而存在。在这里,系列也与以前一样是无限可分的,因为将来的事物并不是互相接续的。在这里,我们也必须设定一个直接的事物作出发点。在实际领域中情况就是如此。如果一所房子已经筑成,则石料必定已经切割备好。为什么?因为如果房子已经造成。那么房基必定已经打好;如果房基己打好,则石料必已首先备好。再者,如果要造一间房子,那么石料也同样将首先备好。这个证明也同样凭借中词,因为在有房屋之前必定先有房基。 
因而,我们看到某些正在发生的事物呈循环形式发生。这种循环在中词和端词交相替换时是可能的。因为在某些条件下,后项是可以转换的。我们已经在前面几章中证明结果是可以转换的。这种转换就是循环后项的一种形式。下面是一个实际的例子:当地面潮湿时必定有雾,当雾升起时必有云,云的生成必然降雨,降雨的结果地面必定潮湿。这是我们所从出发之点,所以完成了整个循环。因为肯定其中一项必定导致第二项,它又导致第三项的产生,从此又回到第一项。 
有些事物是普遍发生的(因为一个既定的状态和进程适用于一切事例并始终适用),另一些则不是普遍发生的,而只是经常发生的。例如,并非每个男人都在下巴上长胡子,而只是男人经常长胡子。在这种情况下,中词也必定是经常发生的事物。如果 A 可普遍地表述 B , B 可普遍地表述 C ,那么 A 也必然可以表述 C ,并表述所有 C 。这就是普遍,它意味着在每一个事例中,在任何时间中都是这样。要不然, A 只是经常地表述 C ,那样,中词 B 必定也是经常发生的。因而,经常发生事物之直接前提必定也描绘经常发生的状态和进程。 
【 13 】 我们在上面已经说明“是其所是”如何被证明;它在什么意义上可以或不可以证明或下定义。现在让我们讨论如何追寻作为内在因素而断言的属性。 
在总是依附于一个给定主体的属性中,有些的应用范围较广,当然不会大过种。所谓范围较大的属性,我的意思是指普遍属于一个特殊主体,但其应用方面却不限于该主体的属性。例如,某些属性属于每一个 3 ,也属于不是 3 的主体,正如存在属于 3 也属于不是数目的主体一样。另一方面。奇数属于每一个 3 ,有较大的应用范围(因为它也属于 5 );但它并没有超过属的范围,因为 5 仍是一个数目。在数的种之外没有什么东西是奇数。这类属性是我们所必须选择的。从单个角度看,它们的应用范围比主体大;从集合看则不然,因为它必定是事物的本质。例如, 3 具有下列普遍属性:它是数,是奇数,是两种意义上的质数,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1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