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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先创长再创阔,最后为深,于是完成了这创造过程。假如
后于创造过程的应该先于本体次序,则立本将先于面和线。
这样,体也是较完整的,因为体能够成为活物。反之,一条
线或一个面怎能发活?这样的假想超出于我们的官感能力。
又,立体是一类本体;因为这已可称为 “ 完全 ” 。然而线
怎能称为本体?线既不能象灵魂那样被看作是形式或状貌,也
不能象立体那样被当作物质;因为我们没有将线或面或点凑
起来造成任何事物的经验;假使这些都是一类物质本体,那
我们就会看到事物由它们凑合起来。
于是,试让它们在定义上作为先于。这仍然不能说一切
先于定义的均应先于本体。凡事物之在本体上为先于者,应
该在它们从别事物分离后,其独立存在的能力超过别事物;至
于事物之在定义上为先于别事物者,其故却在别事物的定义
〈公式〉由它们的定义〈公式〉所组合;这两性质并不是必须
一致的。属性如一个 “ 动的 ” 或一个 “ 白的 ” ,若不脱离本体,
“白的 ” ,将在定义上为先于 “ 白人 ” ,而在本体上则为后于。
因为 “ 白的 ” 这属性只能与我所指 “ 白人 ” 这综合实体同在,
不能与之脱离而独立存在。所以这是明白了,抽象所得事物
并不能先于,而增加着一个决定性名词所得的事物也未必后
于;我们所说 “ 白人 ” 就是以一决定性名词〈人〉加之于
“ 白的 ” 。
于是,这已充分指明了数理对象比之实体并非更高级的
本体,它们作为实是而论只在定义上为先,而并不先于可感
觉事物,它们也不能在任何处所独立存在。但这些既于可感
觉事物之内外两不存在,这就明白了,它们该是全无存在,
或只是在某一特殊涵义上存在; “ 存在 ” 原有多种命意。所以
它们并非全称存在。
章 三
恰如数理的普遍命题不研究那些脱离实际延伸着的量度
与数,以为独立存在的对象,两所研究的却正还是量度与数,
只是这量度与数已不复是作为那具有量性与可区分性的原事
物,明显地,这也可能有某些可感觉量度的命题和实证,这
些并不在原事物的感觉性上着意,而是在某些其它特质上着
意。有好多命题,是专研运动的,不管那事物本身是什么,
其偶然诸属性又如何,这些命题就专研这些事物的运动,这
里没有必要先将前运动从可感觉事物中分离,或在可感觉事
物中另建立一个运动实是,就这样,在运动方面将事物当作
实体,或竟当作面,或为线,或为可区分,或为不可区分而
具有位置,或仅作为不可区分物,可是并不另创为一级可运
动对象,这也建立了若干命题,获得许多知识。于是,既然
可以说这些全然是真实的,不仅可分离的事物存在,不可分
离的(例如运动)也存在,那么这就可以说,数学家所赋予
某些特质的数理对象也全然应该存在。而这也可以无条件地
说,其它学术无不如是,各研究其如此如彼的主题 —— 而不
问其偶然属性,(例如以健康为主题的医学,若其有关健康的
事物病人〉是 “ 白的 ” ,它就不问其白不白,只管其健康为如
何,)各门学术就只管各自的主题 —— 研究健康的就将事物可
作为健康论的那部分为之研究,研究人的,就将事物之可作
为人论的那部分为之研究 —— 几何亦然;如其主题恰遇到了
可感觉事物,虽则几何不是为它们的可感觉性进行研究,数
理也不至于因此之故而被误为可感觉事物之学术。另一方面,
在那些分离于感觉事物的诸事物上作研究也不至于被误会。
许多特质之见于事物,往往出于事物之由己属性;例如
动物有雌雄之辩这样一个特殊秉赋;(世上并无一个可脱离动
物而存在的 “ 雌 ” 与 “ 雄 ” )长度或面等之见于事物者其为属
性毋乃类是。与此相仿,我们研究事物之较简纯而先于定义
者,我们的知识就较为精确,亦即较为单纯。所以,抽象学
术之脱离于空间量度者当较混含于空间量度者为精确,脱离
于运动者当较混含于运动者为精确;但这学术若所研究者为
运动,则当以研究基本运动方式者为较精确;因为这是最单
纯的运动;而于基本运动方式中,又以均匀、同式、等速运
动为最单纯。
同样的道理,也可应用于光学〈绘画〉与声学〈音乐〉;
这两门学术都不是以其对象当作视象与声响来研究而是当作
数与线来研究的;然而数与线恰正是光与声的特殊秉赋。力
学的研究也如此进行。
所以,我们若将事物的诸属性互相分开,而对它们作各
别的研究,另有些人则在地上划一条并非一脚长的线,而把
它作一脚〈尺〉标准,我们这样做比之于那些人并不更为错
误;因为其间的错误不包括在假设前提之内。
每一问题最好是由这个方式来考察 —— 象算术家与几何
学家所为,将不分离的事物姑为分离。人作为一个人是一件
不可区分的事物;算术就考虑这人作为不可区分而可以计数
的事物时,它具有那些属性。几何学家看待这人则既不当作
一个人,也不当作不可区分物,却当它作一个立体。因为明
显地,即便他有时亦复成为并非不可区分,在这些属性〈不
可区分性与人性〉之外,凡是该属于他的特质〈立体性〉总
得系属于他。这么,几何学家说他是一个立体就该是正确的
了;他们所谈论也确乎是现存事物,他们所说的主题实际存
在;因为实是有两式 —— 这个人不仅有完全实现的存在,还
有物质的存在。
又,因为善与美是不同的(善常以行为为主,而美则在
不活动的事物身上也可见到),那些人认为数理诸学全不涉
及美或善是错误的。因为数理于美与善说得好多,也为之做
过不少实证;它们倘未直接提到这些,可是它们若曾为美善
有关的定义或其影响所及的事情作过实证,这就不能说数理
全没涉及美与善了。美的主要形式 “ 秩序,匀称与明确 ” ,这
些惟有数理诸学优于为之作证。又因为这些(例如秩序与明
确)显然是许多事物的原因,数理诸学自然也必须研究到以
美为因的这一类因果原理。关于这些问题我们将另作较详明
讨论。
章 四
关于数理对象已讲得不少;我们已说明数理对象是存
在的,以及它们凭何命意而存在,又凭何命意而为先于,凭
何命意而不为先于。现在,论及意式,我们应先考察意式论
本身,绝不去牵连数的性质,而专主于意式论的创始者们所
设想的原义。意式论的拥护者是因追求事物的真实而引到意
式上的,他们接受了赫拉克利特的教义,将一切可感觉事物
描写为 “ 永在消逝之中 ” ,于是认识或思想若须要有一对象,
这惟有求之于可感觉事物以外的其它永恒实是。万物既如流
水般没有一瞬的止息,欲求于此有所认识是不可能的。当时
苏格拉底专心于伦理道德的析辩,他最先提出了有关伦理诸
品德的普遍定义问题。早先的自然学家德谟克利特只在物理
学上为热与冷作了些浮浅的界说,于定义问题仅偶有所接
触;至于毕达哥拉斯学派在以前研究过少数事物 —— 例如
机会,道德或婚姻 —— 的定义,他们尽将这些事物连结于数。
这是自然的,苏格拉底竭诚于综合辩证,他以 “ 这是什么 ” 为
一切论理〈综合论法〉的起点,进而探求事物之怎是;因为
直到这时期,人们还没有具备这样的对勘能力,可不必凭依
本体知识而揣测诸对反,并研询诸对反之是否属于同一学术;
两件大事尽可归之于苏格拉底 —— 归纳思辩与普遍定义,两
者均有关一切学术的基础。但苏格拉底并没有使普遍性或定
义与事物相分离,可是他们〈意式论者〉却予以分离而使之
独立,这个就是他们所称为意式的一类事物。凭大略相同的
论点,这当然会引致这样的结论,一切普遍地讲述的事物都
得有意式,这几乎好象一个人要点数事物,觉得事物还少,不
好点数,他就故使事物增加,然后再来点数。通式实际已多
于个别可感觉事物,但在寻取事物的原因时,他们却越出事
物而进向通式上追求。对于某一事物必须另有一个脱离本体
的同名实是,(其它各组列也如此,必须各有一个 “ 以一统
多 ” 〈通式〉,)不管这些 “ 多 ” 是现世的或超现世事物。
又,所用以证明通式存在的各个方法,没有一个足以令
人信服;因为有些论据并不必引出这样的结论,有些则于我
们常认为无通式的事物上也引出了通式。依照这个原则,一
切事物归于多少门学术,这就将有多少类通式;依照这个
“ 以一统多 ” 的论点,虽是否定〈 “ 无物 ” 或 “ 非是 ” 〉亦将
有其通式;依照事物灭坏后对于此事物的思念并不随之灭坏
这原则,我们又将有已灭坏事物的通式;因为我们留有已灭
坏事物的遗象。在某些颇为高明的辩论中,有些人又把那些
不成为独立级类的事物引到了 “ 关系 ” 的意式,另有些论辩
则引致了 “ 第三人 ” 。
一般而论,通式的诸论点消灭了事物,这些事物的存在,
较之意式的存在却应为相信通式的人所更予关心;因为相应
而来的将是数〈二〉为第一,而不是两〈未定之二〉为第一,
将是相关数先于数,而更先于绝对数。— — 此外,还有其它
的结论,人们紧跟着意式思想的展开,总不免要与先所执持
的诸原理发生冲突。
又,依据我们所由建立意式的诸假定,不但该有本体的
通式,其它许多事物都该有;(这些观念不独应用于诸本体,
亦得应用于非本体,这也就得有非本体事物的学术;数以千
计的相似诸疑难将跟着发生。)但依据通式的主张与事例的要
求,假如它们能被参与,这就只该有本体的意式,因为它们
的被参与并不是在属性上被参与,而正是参与了不可云谓的
本体。(举例来说明我的意思,譬如一事物参加于 “ 绝对之
倍 ” ,也就参加于 “ 永恒之倍 ” ,但这是附带的;因为这倍只
在属性上可成为 “ 永恒 ” 。)所以通式将是本体。但这相同的
名词指个别本体,也指意式世界中的本体。(如其不然,则那
个在个别事物以外的,所谓 “ 一以统多 ” 的意式世界中的本
体,其真义究又何如?)意式与参与意式的个别事物若形式相
同,它们将必有某些共通特质。( “ 2 ” 在可灭坏的诸 “ 2 ” 中,
或在永恒的 “ 2 ” 中均为相同,何以在 “ 绝对2 ” 〈本2〉与
“ 个别2 ” 中却就不是一样相同?)然而它们若没有相同的形
式,那它们就只是名称相同而已,这好象人们称加里亚为
“ 人 ” ,也称呼一块木片为 “ 人 ” ,而并未注意两者之间的共通
性一样。
但,我们倘在别方而假设普通定义应用于通式,例如
“ 平面圆形 ” 与其它部分的定义应用之于 “ 本圆 ” 〈意式圆〉再
等待着加上 “ 这实际上是什么 ” 〈这通式之所以为通式者是
什么〉,我们必须询问这个是否全无意义。这一补充将增加到
原定义的那一要素上面?补充到 “ 中心 ” 或 “ 平面 ” 或定义
的其它各部分?因为所有〈在意式人中〉怎是之各要素均为
意式,例如 “ 动物 ” 与 “ 两脚 ” 。又,这里举出了 “ 平面 ” 的
意式, “ 作为意式 ” 就必须符合于作为科属的涵义,作为科属
便当是一切品种所共通的某些性质。
章 五
最后大家可以讨论这问题,通式对于世上可感觉事物
(无论是永恒的或随时生灭的),发生了什么作用。因为它们
既不能使事物动,也不使事物变。它们对于认识也不曾有所
帮助(因为它们并不是这些事物的本体,若为本体,它们就
得存在于事物之中),它们如不存在于所参与的个别事物之
中,它们可以被认为是原因,如 “ 白 ” 进入于事物的组成,使
一白物得以成其为白〈白性〉。但这论点先是阿那克萨哥拉用
过,以后是欧多克索在他答辩疑难时,以及其他某些人也用
过,这论点是很容易攻破的;对于这观念不难提出好多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