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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斯多德全集-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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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相应之阙失,两者合为一组对成,第三则为物质。 
  
章 三 
   其次,请注意物质与通式两不创生 —— 这里我意指最后 
的切身物质与通式。每一变化之事物必原为某些事物所变,而 
成为某些事物。使之动变的为切身之动变者;被动变者为物 
质,动变所成为形式。假如不仅是铜创成为圆,而圆也在创 
成,铜也在创成,则创成过程将无尽已进行;所以这必须有 
一个终止。 
   又其次,请注意每一本体是由某些与之名称相应的事物 
创成为实是。(天然事物与其它事物均列为本体。)事物之创 
成为实是或由技术〈人工〉或由自然,或出机遇或出自发。技 
术之为动变原理出于被动变事物以外之另一些事物,自然之 
为动变原理则出于事物本身(如人生人),其它的原因则为 
两者之阙失。 
   本体之为类有三 —— 物质,其存在的现象为实是之所寄 
讬,(一切事物不是有机地生长成一体而只是接触于一处者为 
物质与底层、例如火,肌肉,头。这些均为物质,而最后那 
切身物质,才是全称本体的物质;)自然本性,〈形式〉那是 
个别地存在的正常状态,为动变之终点;第三就是由上两者 
所合成的个体,例如苏格拉底或加里亚。在有些例中,形式 
本性不能离综会本体而独立存在,(例如除了造屋技术可离房 
屋而保留外,房屋形式不会独立存在;这些形式也没有生灭; 
至于 “ 房屋 ” 或 “ 健康 ” ,或其它一切技术产物在抽象上论其是否 
存在,那是另种讲法;)只有在自然对象上才有这类独立 
存在的实例。这样,柏拉图说自然对象有多少种,通式也就 
有多少种;这并不很错(假如在这地球上诸事物以外别有通 
式)。事物之为动变原因者当先于后果,但在定义上论则原因 
与其后果宜属同时。当人是健康时,健康〈之式因〉自必同 
在;铜球之形状固与铜球同时存在。但我们应检验任何形式 
在综合事物消逝以后是否仍然存活。有些例似乎未必不是这 
样,例如灵魂可以具此性质(并非整个灵魂,而只是其中的 
理性部分;整个灵魂大约不可能身没而犹然存活)。于是,明 
显地,至少在这样的立场,诸意式的存在没有必要:人由人 
孳生,某人由某父孳生;于技术制造也相似;医术是健康的 
式因。 
  
章 四 
   不同事物之原因与原理各各不同,但在另一义上,人们 
以比似之意论普遍性时,就诸理悉而万物皆同于一因。人门 
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本体和关系范畴之原理与要素相异抑 
或相同;并于每一范畴各作相似的询问。若一切相同,问题 
会得成为悖解。因为这样关系各项和本体将具有相同要素。而 
这共通要素又将是什么?作为云谓的其它范畴,与本体之间 
并没有既共通而又相异的事物;但一要素则应该先于其作为 
一要素而组成的事物;再者,本体并非关系的要素,关系也 
不会是本体的要素。又,一切范畴怎能有相同要素?要素与 
要素组成的事物就不复相同,如β与α就与βα不同。(象实是 
与元一这类理知事物亦非要素;因为这些可为组合物与其 
组成要素的共通云谓。)所以诸要素均不可以或为一个本体或 
为一个相关项。本体应专有本体之要素,关系有关系之要素。 
这样,各范畴之要素实不相同。 
   或者,照我们常习的看法,要素可说或相同或不相同,例 
如,感觉实体之要素可以是:(一)(甲)形式,如热,其另 
一义为(乙)阙失即冷;与(二)物质,物质就直接地并自 
身潜在地或热或冷。而本体则可(子)由这些要素组成,或 
   (丑)由合成物再合成,这些合成物或以这些要素为原理而 
合成,或是由冷与热所产生的任何物体,例如肉或骨合成;合 
成产物必然异于诸要素。于是这些事物于形式、阙失与物质 
三者而论要素和原理可说是相同 —— (虽则特殊各物仍各具 
有其特殊的各别要素);也可以说这些要素只比拟上似若相 
同,而实际上一切事物并不具有这样含义的相同要素。各级 
事物均各有其不同的原理与要素;例如于色为 “ 白 ” 、 “ 黑 ” 与 
“ 面 ” ,于书夜为 “ 光 ”“ 暗 ” 与 “ 气 ” 。 
   不仅内在诸要素为事物之诸原因,某些外在事物,例如 
动因亦为事物之原因,于是清楚地,原理不同于要素而两者 
均为原因。原理跟着内外因之别分为两类;凡能造致运动与 
静止的事物,应是一原理,亦为一本体。所以比拟地说,要 
素有三,原因或原理有四;但各别地说,则不同事物各有其 
不同要素,而切身动因也于不同事物为各异。健康,疾病,身 
体;动因是医术。形式,某种排列的阙失,砖,动因是建筑 
术。天然事物之例如人,其动因为人,而思想产物之动因则 
为形式或其对成;这样原因就或为四类或为三类。因为有时 
健康本身就是医术;房屋的形式就是建筑术,而人孳生人。此 
外还得有一最初的事物为一切事物动变之始因。 
  
章 五 
   有些事物独立存在,有些则不能,前者为本体。因为若 
无本体则演变与运动两不发生,所以一切事物具与本体同其 
诸因。又,这些原因大概是灵魂与身体,或理性与欲望与 
身体。 
   再从另 — 方面说来,在比拟上为相同的事物也有相同原 
理,即实现与潜能;但在有些例上,如酒或肌肉或人,一时 
为实现,另一时为潜在,这些事物不仅仍然是各物各异,而 
且应以不同方式引用这些相同原理,(这些也归综于上列诸原 
因的分类中。因为形式若能独立存在,这就是实现地存在, 
形式与物质的两合物,以及阙失如 “ 暗 ” 与 “ 疾病 ” 也能独 
立存在;但物质为潜能存在;因此物质只能因形式或阙失而 
得其表现。)但实现与潜能,在另一方式上分别应用于物质因 
果不同的各例,其中有些例,形式不同而各异;例如人的原 
因(一)人的内涵要素(其一为物质如火与地,与另一为人 
的特殊形式),以及(二)另一些外在事物如父亲,与(三) 
除两要素以外,如太阳与其黄道,既非人的物质,亦非形式, 
又非阙失,又与人品种不同,但却是人〈和生物〉的动 
因。 
   又,大家应注意到,有些原因可用普遍名词为说明,有 
些则不能。一切事物之切身原理就在那个接近于实现的个体 
和另一个接近于潜在的个体。这里没有我们所说的普遍原 
因,所以切身原理不是普遍性的。个体之因〈创生原理〉出 
于个本。人虽普遍地以人为因,但世上并无一个 “ 普遍人 ” , 
所有的人都只是贝留为亚基里之因,以及你的父亲是你的因; 
虽β一般地可以创生一般的βα,还只是这一个别的β才能为 
这一个别的βα之创生原理。 
   又,本体的原因即便具有普遍性,而照我们说过的,各 
别事物仍应各具不同的原因与要素;事物之不同级类者,如 
本体与量,色与声,只在比拟上可为相同,而实际的因素尽 
属各别;然同品种诸事物之原因各异者,不异于品种,只异 
于个体之各别为其个体,你的物质与形式与动因异于我的各 
项,而这各项的普遍定义却正相同。我们若问本体与关系与 
质三项之原理与要素是什么 —— 它们相同或相异 —— 消楚 
地, “ 原理 ” 与 “ 要素 ” 两词若其多种命意混用时,这可算相 
同;但在实际上有异时,这也就各别:只有在下列命意上,一 
切事物之原因称为相同。(一)物质,形式,阙失,和动因为 
一切事物所通有,这里原因可称相同或可相比似;(二)当本 
体消失而一切悉归消失,因此以本体之诸原因作为一切事物 
之诸原因,在这一命意上亦可称原因相同;还有(三)以最 
初的完全实现为一切事物之总因,在这一命意上亦可称原因 
相同。在别的命意上,一切对成之既非科属而词意亦不含混 
者,就应各具有各不同的近因;至于各别事物之物质原因自 
亦各各不同。 
   这里,我们已说明了可感觉事物之诸原理,与其为数若 
干,以及其间为同为异之分别。 
  
章 六 
   本体曾说有三类,自然实物本体二,不动变者一,于 
后一类本体,我们必须说明宇宙间应该有一个永恒不动变本 
体。诸本体为最先存在的事物,如本体均为可灭坏,则一切 
悉皆灭坏。但说运动或存或亡,时间或存或亡,这都不可能 
(运动或时间均应常在)。倘无时间存在,先与后均不能有。运 
动与时间的意义一样,也是延续的;时间或者就是运动,或 
者是运动的属性。除了空间运动以外无延续不息的运动,空 
间运动中只有圆运动为延续不息。 
   但事物苟能使别事物动变成于别事物发生作用,而不实 
施其所能,则动变不会出现;这只是未用的潜能。我们即便 
象信奉通式的人们一样,假设有永恒本体,若不让这些永恒 
本体具有致动致变的原理,这还是无益的;这是不够的,即 
便在通式以外再建立另一本体仍还不够;因为这若不发生作 
用,世上就无动变。又,即便这已能作用,若其怎是仅为潜 
能,这仍不够;潜能既不必永远成为实是,世上仍还不能有 
永恒运动。所以这必须有这样一个原理,其要义即实现。又, 
这些本体必无物质;世上若有任何永恒事物,这些永恒事物 
就该是这样。那么,它们必须是实现。 
   可是这里有一疑难;曾有一种设想,既然不是每一能作 
用的事物发生作用,而是每一在作用的事物为能作用,那么 
应以潜能为先于。苟以此意为诚然,则万物不必有:一切能 
存在的事物现今可能并未存在。 
   可是我们如果追随那些把世界从 “ 暗夜 ” 创生的神学 
家们或追随那些主张 “ 一切混和在一起 ” 的自然哲学家们, 
这引致同样不可能的结论。若无实现为先在原因,宇宙云何 
能生动变?木必30不能自动 —— 必须木工的手艺为之作用; 
经血与土地均不能自为动变,这必待种子作用于土地,精子 
作用于经血〈而后能有植物与动物〉。 
   这就是有些人 —— 如留基伯与柏拉图 —— 所以要假 
定有永恒实现的理由;他们说宇宙常动。但是何来这运动,这 
运动又是什么,以及宇宙间如此如彼之诸运动,其原因又何 
在,他们都没告诉我们。现在一切事物都不是胡乱地动变的, 
这必有某些致使动变的事物存在,实际说来,事物之动变,或 
当出于自然,另或出于力势或理性或其它事物。(又,那一类 
运动才是基本运动?这里具有钜大的差异。)但,在这里指明 
能自动的自然事物为柏拉图有时所假设的动变渊源,这也 
许不符于他的本旨;照他的论述,灵魂生成的较后,而与感 
觉宇宙为同时。我们曾指明假想潜能先于实现,这在某一 
意义是对的,在另一意义上说则不对。实现为 “ 先于 ” 的道 
理曾为阿那克萨哥拉所领会(他的 “ 理性 ” 就是实现),也经 
恩培多克勒为之体验于他的 “ 爱憎 ” 〈友与斗〉论中,留基伯 
等认识宇宙间常有 “ 不息的运动 ” ,其义迨亦如此。 
   所以 “ 混沌 ” 或 “ 暗夜 ” 不是历无尽时而长存,只因受 
到变化循环的支配或遵从着其它规律,这些事物得以常见于 
宇宙之间,故尔实现总应先于潜能。于是,假如永恒循环是 
有的,某些事物〈星辰〉必须常守着同一方式以为活动。又 
假如生灭成坏是有的,这又必须另有事物〈太阳〉作不同方 
式的活动。于是这活动的来源必须是由己或由另一些事物 
—— 或由第三个活动原理最后推究到那原始动因。现在这必 
须归宗到 “ 第一动因 ” 了。若不承认这第一动因,就得继续 
寻找那第二或第三动因所由获得活动原理的事物。所以还当 
迳称这事物为 “ 第一 ” 。这就是永恒常规运动的原因;另一些 
事物则为变异的原因,而两者合并着说,显然就成为宇宙贞 
常与变翼的总因。这就是运动实际表现的性格。于是,又何 
必别寻其它的原理? 
  
章 七 
   因为(一)这是关于这问题的可能解释,而(二)如其 
不然,世界将由 “ 暗夜 ” 与 “ 一切混和事物 ” 并将由 “ 非 
是 ” 产生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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