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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斯多德全集-第10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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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这些区分清楚以后,我们可以进而指出,“可能”是在 
两种意义上被述说的。一种意义是指经常发生但又缺少必然 
性的情况。例如,人长出灰白头发、增长或衰退,或一般来 
说自然所属的一个东西(这样一种属性没有连续的必然性, 
因为人并不总是存在的;但只要人存在,那么这一属性要么 
是必然地属于他,要么是作为一个经常出现的现象而属于 
他)。另一种意义是指不确定的情况。它可能按一定的方式 
发生,也可能以另外的方式发生。例如,动物的行走,或在 
它行走时地震的发生,或一般来说偶性的发生。因为这件事 
情以这种方式发生并不比以那种方式发生更自然。在这两种 
意义下的可能事物,都可以转换成与其对立的前提,但不是 
以同样的方式。作为自然是这样的可能事物如此转换,是因 
为它不必然属于(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才有可能不长灰白 
头发)。作为不确定的可能事物如此转换,是因为它们这种 
方式发生并不比另一种方式更合乎本性。 
没有科学知识或证明三段论是关于不确定的事物的,因 
为中词还没有确立。它们是关于自然的事物的。一般而言, 
论证和研究都是对在这种意义上是可能的事物而作出的。对 
在其他意义上是可能的事物也能够作出三段论,但去研究它 
们却是不自然的。 
这些区分我们在下面还要详细论述。我们现在要讨论: 
在什么条件下,一个三段论能够从可能前提中推得?这种三 
段论的性质是什么? 
一个词项可能属于另一个。这一陈述具有两种不同的含 
义,即它可能属于另一个词项所属于的主项,或者它可能属 
于另一个词项所可能属于的主项(A可能述说B 所述说的 
事物,这一述说的意思是,或者A可能述说一个B 所述说 
的主项,或者它可能述说一个B 可能述说的主项;“A可能 
述说B 所述说的主项”这一论断,和“A可能属于所有B”没 
有什么不同)。十分显然,“A可能属于所有B”有两种含义。 
首先让我们说明,如果B可能述说C所可能述说的主项, 
A可能述说B所可能述说的主项,则什么三段论会成立, 
又是什么形式的三段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两个前提都是 
可能的;但当A可能述说B所述说的主项时,一个前提是 
实然的,另一个前提是可能的。与在其他例子中的情况相 
同,让我们从两个前提在质上相同的形式开始。 
【14】如果A可能属于所有B,B属于所有C那 
就会有一个完善的三段论,结论是:A可能属于所有C。这 
从定义来看是十分明显的。我们说过,“可能属于全体”的 
意义正是这样的。同样,如果A可能不属于任何B,B属 
于所有C那么结果是,A可能不属于任何C。因为我们知 
道,A不可能述说B所可能述说的主项。这一陈述的意思 
是说,归属于词项B的每一个事物都不会不被考虑到。 
如果A可能属于所有B,B可能不属于任何C,那么 
根据如此设定的前提,我们便得不到三段论;但如果前提 
BC在可能性上是可以转换的,那么我们便得到与上述相同 
的三段论。由于B可能不属于任何C,它也可能属于所有 
C(这在上面已经论述过了);所以,如果B可能属于所有 
C,A可能属于所有B,那么我们便再次得到相同的三段 
论。如果在两个前提中否定与“可能的”相联系,则情况亦相 
同。我的意思是说,如果A可能不属于任何B,B可能不 
属于任何C;如果前提如此被设定,则三段论不能成立。但 
通过转换,我们便再次具有与以前相同的三段论。所以,很 
显然,如果小前提是否定的,或者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那 
么我们要么得不到三段论,要么得到一个不完善的三段论; 
因为必然的结论是通过转换得出的。 
如果我们设定一个前提是全称的,另一个前提是特称 
的,当大前提为全称时,就可得到一个完善的三段论。如果 
A可能属于所有B,B属于某个C,那么A可能属于某个 
C。这从“可能属于全体”的定义中可以明显地看到。再 
者,如果A可能不属于任何B,B可能属于某个C,那么 
必然可以推出,A可能不属于某个C证明方式与上述相 
同。但如果特称前提是否定的,全称前提是肯定的,前提问 
的联系与以前相同,(如果A可能属于所有B,B可能不属 
于某个C,根据这样设定的前提,我们得不到明显的三段 
论。但如果将特称前提转换,设定B也可能属于某个C, 
我们就会得到与以前相同的结论,正如第一个例子一样。 
如果大前提是特称的,小前提是全称的,那么,无论两 
者都是肯定的,还是都是否定的;或者两者在形式上不相 
同;或者两者都是不定的;或者都是特称的;不论我们 
如何设定,在所有这些情况中,三段论都不能成立。因为没 
有理由说明B 为什么不能比A有更广泛的意义,所以它们 
在谓项中相同。让C代表B 比A所宽泛的那部分。因为A 
属于所有C,或不属于任何c或属于某个c或不属于某 
个C,这都是不可能的,如果可能前提转换,并且B所能 
属于的主项多于A的话,这一事实如果以具体词项为例子 
可以看得更清楚;因为无论是第一个词项不可能属于最后一 
个词项的任何部分,还是它必定属于最后一个词项的全体, 
在这两种情况下,前提必定以这种方式相联系。当第一个词 
项必定属于最后一个词项的全体时,对一切情况都适用的词 
项例证是:动物白色的人;当它不可能属于时,词 
项例证则是:动物白色的外套。 
因此,很显然,当词项以这种方式联系时,三段论不能 
成立。因为每个三段论要么是实然的,要么是必然的,要么 
是可能的。在现在这种情况下显然没有实然或必然的三段 
论;肯定的要为否定结论所推翻,否定的要为肯定结论所推 
翻。这样就只剩下可能三段论。然而它也不可能,因为已经 
证明,无论是首项必然属于未项的所有部分,还是首项不可 
能属于未项的任何部分,词项间的联系总是这样的。所以, 
可能三段论不能成立。因为“必然”不是“可能”。 
同样很清楚,当可能前提中的词项是全称的时,我们总 
是能得到一个第一格的三段论,无论它们都是肯定的,还是 
都是否定的。差别只是在于:当它们是肯定的时,三段论是 
完善的。当它们是否定的时;三段论是不完善的。 
“可能”这一词必须按照已经给出的定义来理解,而不 
能理解为是指必然的东西。这一点往往被忽略。 
【15】如果一个前提是实然的,另一个是可能的,当 
大前提表示可能性时,一切三段论都是完善的,其“可能”的 
类型与上面所给出的定义相符合。但当小前提表示可能 
时,那么它们都是不完善的。并且,根据定义,否定三段论 
不是“可能”类型,而是不必然属于主项的任何或一切部分的 
东西;如果它不必然属于主项的任何或一切部分,那么我们 
说它不可能属于主项的任何或一切部分。 
设定A可能属于所有B,B属于所有C。由于C归属 
于B,A可能属于所有B,那么显然,A可能属于所有C。 
这样,我们就得到了一个完善的三段论。如果前提AB是否 
定的,  BC是肯定的,前者是可能的,后者是实然的,那 
么,同样会得到一个完善的三段论,结论是:A可能不属 
于任何C。 
可见,当小前提是实然的时,我们就能得到一个完善的 
三段论。如若要证明三段论在相反的情况下也能产生,我们 
就要运用归谬法。同时,这些三段论都不完善这一点也非常 
明显,因为证明不是从原来设定的前提中得出的。 
我们必须首先说明,如果当A存在时,B必然存在, 
那么,当A是可能的时,就必然可以推出,B是可能的。 
为了确定A和B之间具有这样的联系(即A蕴涵B),让 
我们设定A是可能,B是不可能,那么,当可能的东西是 
可能存在时,可能便会产生。不可能的东西是不可能的,不 
可能却不会产生;同时,如果A可能,B不可能,那么A 
没有B也可能生成;如果它生成,那么它就存在,因为当 
生成物已经生成时,它就存在。我们必须不仅联系到生成, 
而且要联系到真实的陈述、属性以及“可能”一词被使用的其 
他各种意义,来理解“可能”与“不可能”,因为在它们之中都 
可获得同样的规则。再者,我们不要认为,“如果A存在, 
则B 存在”就是说,只要确立“A存在”这样一个设定,则B 
就存在;因为只确立一个设定,并不能必然地得出什么,至 
少需要两个前提才行,亦即前提之间的联系与我们在关于三 
段论时所说的一样。如果C述说D,D述说E,那么C 
也必定述说E。此外,如果每个前提都是可能的,那么结论 
也是可能的。因而,设定A代表前提,B代表结论,则可 
以推出,不仅当A是必然的时,B是必然的,而且当A是 
可能的时,B也是可能的。 
作为这一证明的结果,可见,如果一个设定是虚假的, 
但不是不可能的,那么通过这一设定达到的结果也是虚假 
的,但不是不可能的。例如,如果A是虚假的,但不是不 
可能的,并且如果A存在,则B也存在,那么B也将是虚 
假的,但不是不可能的。我们已经证明,如果A存在时,B 
也存在。所以当A是可能的时,B也是可能的;由于已经 
确定A是可能的,所以B 也是可能的;如果它是不可能 
的,那么同一件事就会同时既可能又不可能。 
搞清了这些要点后,让我们设定A属于任何B,B可 
能属于所有C,那么,必然地,A也可能属于所有C。设定 
它不可能属于,让B从属于所有C(这是虚假的,但不是 
不可能的)。然后,如果A不可能属于C,但B属于所有 
C,那么A就不可能属于所有B。我们通过第三格获得了这 
一三段论。但根据设定,A可能属于所有B。因而必然可以 
推出,A可能属于所有C。从一个虽然不是不可能的但却是 
虚假的设定中,所推得的结论是不可能的。 
我们也能通过第一格,通过设定B属于C来证明不可 
能性。如果B属于所有C,A可能属于所有B,那么A就 
可能属于所有C。但我们已经设定,它不可能属于所有C。 
我们必须明白,“属于全体”并不具有时间性(例如,“现 
在”或“在这样一个时间里”),而是无条件的、总体的。我们 
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设定前提才建立三段论的。如果所设定的 
前提与现在相关,那么三段论就不能成立。或许没有理由说 
明为什么在某个时候,例如没有其他事物被运动时,人不能 
属于一切被运动的事物;词项“被运动着的”可能属于所有 
马,而人却不可能属于任何马。让我们设定,大词是“动 
物”,中词是“被运动着的”,小词是“人”,则前提之间的联 
系将如同上述,但结论是必然的,不是可能的,因为人必然 
是一种动物。所以,很显然,全称前提必须在总体的意义上 
被设定,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再者,设定AB是全称否定前提,设定A不属于任何 
B,B可能属于所有C。由此必然可以推出,A不可能属于 
任何C。让我们设定它不可能不属于任何C,设定B与上 
面一样入属于所有C,则必然可得,A属于某些B。这 
样,我们通过第三格得到了一个三段论。但这是不可能的。 
因此A不属于任何C是可能的,通过确立一个虚假的(但 
不是不可能的)设定,我们得到一个不可能的结论。这样, 
这个三段论并没有产生一个在已规定的意义上来说是“可能” 
的结论,而是证明了谓项不必然属于主项的全体,因为这跟 
我们所确立的设定是矛盾的。我们确定A必然属于某个 
C。三段论通过归谬法确立了相矛盾的论断。 
再者,从词项的例子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结论不是或然 
的。让A表示“乌鸦”,B表示“理智”,C表示“人”。则A 
不属于任何B;因为有理智的东西不会是乌鸦。B可能属于 
所有C;因为每个人都可能有理智。但A必然不属于任何 
C。因而,结论就不是或然的。但是,它也并不总是必然 
的。让A表示“被运动”,B表示“知识”,C表示“人”。这 
样,A不属于任何B,但B可能属于所有C,结论不是必 
然的。“没有人在被运动”,这并不是必然的;“有些人在被运 
动”,这也不是必然的。因此,结论清楚地证明,谓项不必 
然属于主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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