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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及恢复人民主人身份是当务之急-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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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所谓的经济波动中,在所谓的二次探底中,他们既转移社会的阶级矛盾,又能进一步的掠夺生产资料、利用内幕消息大发国难财,可谓一箭双雕。  


            (九)腐败问题的制度原因、严重后果及对策  
            中国历史上的三次制度大变革  
            这个问题放在深刻的制度变革当中来看,就非常好理解了,中华文明5000年历史当中,有三次巨大的制度变革。他们分别是:  
            第一次,是2200多年前,以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封建主义农业国家为标志,宣告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以地主为统治阶级的封建农业国家诞生。地主阶级从此走上历史舞台,实行封建皇帝制度。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1911年的辛亥革命爆发才结束。  
            最近的两次都发生近代,我们这一代人有幸都经历了后两次巨大的制度变革。  
            第二次,就是1949年10月1日,随着毛泽东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宣告一个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诞生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制度的核心就是生产资料的全民共有,但是随着毛泽东生命的结束,………这里省略300字。  
            第三次,就是众所周知的改革开放,在不知不觉中从社会主义此岸摸着石头就摸到了资本主义的彼岸,改革的核心就是生产资料的重新私有化,………这里省略300字。  
                 
            “为人民服务”的阶级本质  
            毛主席在中南海墙上题五个大字“为人民服务”是有深刻含义的,中南海作为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的所在地,这就明确地规定党和政府必须为人民服务!  
            为人民服务是特指“党和政府”必须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人民自己为自己服务!  
            其政治经济学基本逻辑前提就是人民是国家主人,是统治阶级!政府为统治阶级服务天经地义,党为人民服务才能使得党紧密地和人民联系在一起,使中共成为战无不胜的无产阶级堡垒。  
               
            生产资料的私自瓜分是腐败的根源  
            毛泽东时代,贪污腐败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生产资料共有,都是主人,所有眼睛都盯着,确实也没法侵占。一旦像目前这样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实质就是分财产,傻子都知道,人越少分得越多,所以,剥夺人民主人身份就变得顺理成章了。  
            改革这么巨大的制度变革中,没有全民讨论(不争论=不许争论),没有理论准备和总体规划(摸论),就把巨大的财富生产资料的私有化了,暗中私有化的过程却精心设计、策划、组织、实施,不断修订政治制度(82宪法)、经济制度(破产法、银行法等)、各种政策法规(36条非公经济等等)或明或暗支持的。当然,这个过程和99%的人都没有关系,因为都已经不是主人,或者主人身份模糊。处理财产要和主人商量征得主人同意、授权,这是常识,但关键99%事实上都不被当成主人,就没必要商量了,连通知都不需要。  
            现在,谁是主人呢?就像三国曹、刘、孙一样,谁抢到大部分的生产资料(土地),谁就是主人,所以,只要手里有权都在抢。  
            看今日之腐败,人民已经完全到了见怪不怪、习以为常的地步,从表现形式上看,腐败已经无处不在涉及各行各业上上下下,极其猖獗肆无忌惮。从数量上看,已经到了法不责众的地步,可见数量之庞大。从金额上看,几百亿甚至上千亿。这就很难解释是个人品质问题,上千贪官是个人品质问题,那么,几十万贪官,无官不贪,那就不是个人品质问题,不是个别问题,而是系统问题和全局问题。  
            这个系统问题全局问题是什么?答案就是如火如荼的私分全民共有的生产资料,这是对人民的犯罪啊,居然持续这么多年而且还要继续下去,天理何在?  
            接下来,我们用几个公开的实例加以说明和阐述:  
            1)看《山西蒲县富豪煤官再调查:官员参股煤矿很普遍》,多么典型的鲸吞全民共有的生产资料案件!(news。hexun/2010…06…23/124037454。html)一个科级个人资产7个多亿,北京、上海、海南房产30多处房产。而《宪法》第9条第1款:“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这里不得不再次提醒大家,全民所有就是生产资料这个巨大财富归全中国人民共有。  
            现在请问,全国人民是选择公有制,还是私有制?是选择社会主义,还是选择资本主义?答案一目了然。这里要纠正一个很多人始终没有搞清楚的两个概念,就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和个人生活消费品私有,他们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概念,搞混了就会对公有制有抵触情绪,这就好像当初国民党说共产党就是共产共妻一样,一个小花招,却很实用,迷惑几代人。  
            2)看《“国退民进”——谁在主张?谁的利益?谁的法律?》一文,wyzxsx/Article/Class22/201006/160130。html 
            ,看保铸事件,斗争的形式还处于很低级的状态,到今天还不站在生产资料和主人(统治阶级)的高度来看待问题,斗争的方向就出了问题。政府和法律都为主人服务的,这是天经地义的,务必清醒地看到这一点。工人必须义正严词地要求政府纠正错误,惩办侵吞全民共有或者集体共有的生产资料的罪犯,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召开紧急人大,甚至直接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政府官员的要求,这才是正确的斗争方向。  
            其实,保铸这样的事情放在今天整个大环境内实在太不起眼,如果这样的事情也值得大动肝火,航空、机场、码头、电厂能源、电信等黑幕揭开,大家就会气得背过气去,基本就没法活了。  
            搞乱大家大脑的,是目前名义上的特色的帽子(台面上公开的部分 – 明的)和实际上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台面下不公开的实际操作 – 
            暗的)共同存在,所以,如果没有基本政治经济学常识和逻辑,就会很快造成思维混乱,东一榔头西一锤,却始终找不到问题的关键,找不到蛇的七寸。  
            3)看最新的《重庆打黑立功警察充当希尔顿保护伞已被刑拘》一文,news。hexun/2010…06…24/124048852。html 
            ,一个副局长、一个立功的支队长在打黑刚刚告一段落的时候,又成为黑势力的保护伞。这样触目惊心的现实再一次雄辩地、无可争议的告诉我们: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生产资料这个财富必然被资本家私人占有,这时资本(家)就成为主人,成为统治阶级!能贪的能受贿的大多数都是有实权的干部、领导干部,有知识、有文化的精英,如果到了无官不贪的地步,那就完全不是个人品质的问题,因为不可能所有人的品质都是坏的,一定是系统问题,全局问题,一般人进入这个系统,就会变坏。此时就必须从更高的层次寻找问题的根源,今天,当我们回归常识,用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逻辑进行思考,问题就变得很简单,国家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那么作为国家的代表,政府、政权就都为统治阶级服务了,当资本(家)代替人民成为统治阶级的时候,这种情况的发生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历史的必然,任何人为的掩盖这种阶级矛盾,要么是别有用心,要么就是自欺欺人。  
            4)看《公共权力要靠谁来监督》一文(类似的文章数不胜数),(wyzxsx/Article/Class22/201006/161451。html 
            ),作者最后的结论是“中国要回到正确的轨道上必须正本清源,开展一场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把权力还给人民,……”。类似想法这么多这么好,效果却有限的原因就是没有回归常识并理清其中的逻辑关系。必须明白只有统治阶级才有这个名分掌握权力,统治阶级必然拥有生产资料,统治阶级掌握权力的唯一目的就是保护自己拥有的财富生产资料,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结合所产生的剩余价值归统治阶级所有,以维持其可持续的长期的统治。  
            中国人民都要思考,自己还是主人吗?还拥有生产资料吗?如果不是,有什么名分去监督权力?类似幼稚的思想比比皆是,都等着天上掉馅饼,人性的弱点在底层民众的身上表现的那么顽强,即使被人当猴耍到失业的地步都不能清醒。敌人害怕的,我们就要去研究。敌人害怕什么?资产阶级敌人害怕毛主席发动的文革,所以全体人民就必须去研究文革,是什么让敌人害怕?  
               
            “惩办一切卖国贼”条款的前提条件及其政治经济学原理  
            1954,1975,1978这三个版本宪法的相关条文里,都有“惩办一切卖国贼。。。。。”的词句。而1982年的宪法,原条文中“惩办一切卖国贼”这句话被删除了。  
            1954年宪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1975年宪法第十四条: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1978年宪法第十八条: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惩办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和其他坏分子。  
            1982年宪法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这一条款成立有两个前提条件:  
            一个是人民必须是国家的主人,毛泽东在宪法中写入这条,实际上是赋予人民监督政府、惩办卖国官员的实权,使人民作为主人拥有了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力。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人民必须是统治阶级,也只有当人民是国家主人的时候,人民才是行使“惩办一切卖国贼”这一条款的合法主体,人民有权知道、审查、监督外交活动和签订的外交协议,同时这一条款本身也使得人民进入各级政府机构监督政府有了法理依据。  
            另外一个是人民的利益必须客观存在,当人民丧失主人地位沦为被统治阶级的时候,从人民角度看,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作为资本家的利润)和60年建设积累的巨大生产资料财富都归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原则上和人民无关了。而失去了生产资料人民连就业都成了问题,连维持生计都困难更谈何将来养老及其他利益。一无所有的人民保护自己什么利益?保护电视小车房子这些生活消费品?人民必须时刻记住自己的全部利益就是生产资料利益,生产资料是创造一切财富的财富。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资本主义制度的角度看,生产资料本身就是资产阶级私人占有,根据按资分配原则剩余价值就是资本家的利润,根本和人民没有任何关系。  
            当人民沦为被统治阶级的时候,人民的利益在国家的整体利益中仅仅是一个被统治阶级的生存权问题,如果连这个权力都没有了,农民起义、工人运动就必然爆发,推翻反动政府建立新国家就成为历史的必然。和卖不卖国没有关系,卖国仅仅可能是一个导火线,难道没有卖国行为,就等死不反抗了吗?  
            毛泽东设立这一条款的初衷  
            毛泽东清醒地意识到,资产阶级可能会攻入共产党内部并且发展他们的代理人,自己虽然用无产阶级专政在形式上消灭了资产阶级,但是,国内外资产阶级不会甘心失败,特别是当时国际上80%的国家都是资本主义国家(今天更甚),为了防止党内的资产阶级及其代理人利用帝国主义力量推翻共产党,推翻人民的主人地位,出卖人民的生产资料利益,才设立这一条款。  
            毛泽东以自己的生命(包括政治生命)捍卫阶级斗争(本质就是捍卫人民掌握政权),捍卫人民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最终是为了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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