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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1-第6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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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帐。而司农寺以谓官监、务外,皆是新法拘收钱,不当入三司。乞留以助募
役;兼岁入百万缗,於市易务封椿,若失此钱,恐不能继。”争辩久之,乃从司
农之请。
    七年,府界、诸路坊场钱岁收六百九十八万六千缗,、帛九十七万六千六
百石、疋有奇。
    新法既鬻坊场、河渡,司农又并祠庙鬻之,募人承买,收取净利。官既得钱,
听民为贾区庙中,判应天府张方平言:“管下五十馀祠,百姓尽已承买。阏伯主
祀大火,火为国家盛德所承;微子开国於宋,亦本朝受命建号所因。又有双庙,
乃唐张巡、许远。今既许承买,小人以利为事,必於其营为招聚,纷杂亵。
岁收甚微,实损大体。欲乞不卖此三庙,以称国家严恭之意。”上震怒,批出曰:
“慢神辱国,无甚於斯!”於是天下祠庙皆得不鬻。明年二月,中丞邓润甫言:
“兴利之臣议前代帝王陵寝皆合请射耕垦,而司农可之。缘此,唐之诸陵悉见芟
刈,闻昭陵已翦伐无遗。乞下所属依旧禁止。”诏从之。
    哲宗元元年,侍御史刘挚言:“坊场旧法,买户相承,皆有定额,毋得增
价。新法乃使实封八状,唯利价高,有旧才百缗而益及千缗者,其後类多败阙。
请罢实封之法,令诸路转运、提举司会新旧之数,酌取其中,立为永额,召人承
买。”其後,详定役法所度之事,请下之诸州,若累界有增,以次高一界为额;
增亏不常,以酌中为额。或前次所负及五分,县以闻州,州与漕司次第保上之,
仍立界满承买抵当之制,馀皆如旧法。从之。
    五年,户部郎中高言:“场务败阙者请止损净息,其省额如故。”从之。
又诏:“无人承买者许自陈,损其钱数,明谕以召人,愿增价者听。若不售,则
更减之,减及八分而不售者,提刑司审核,权停闭。”
    徽宗自崇宁来,言利之言殆析秋毫。其最甚,若沿汴州县创增锁栅,以牟税
利;官卖石炭,增卖二十馀场,而天下市易务炭皆官自卖。名品琐碎,则有四脚、
铺床、榨磨等钱,水磨钱、侵街房廊钱、庙图钱、淘沙金钱,不得而尽记也。
    大观三年,臣僚言:“比岁诸郡求以坊场增给公帑,不啻二十馀万缗,且虑
朝廷封桩,浸为厨传之费。请考元丰旧制,详议行之。”诏令户部以所用封桩及
坊场钱数申尚书省。
    按:坊场即墟市也,商税、酒税皆出焉。今考其明言酒务者入《榷酤门》,
明言货税者八《征商门》,而泛言坊场者,则以附杂征榷之後。
    牙契 税契始於东晋,历代相承,史文简略,不能尽考。宋太祖开宝二年,
始收民印契钱,令民典卖田宅输钱印契,税契限两月。
    止斋陈氏曰:“元降指挥,应典卖物会问邻至,有不愿,即书之於帐,听即
两月批印,违者依漏税法。所以防奸伪,省狱讼,非私之也。庆历四年十一月,
始有每贯收税钱四十文省之条,至政和无所增。宣和四年,发运使、经制两浙江
东路陈亨伯奏,乞淮、浙、江、湖、福建七路,每贯增收二十文,充经制移用通
旧收钱不得过一百省。绍兴五年三月敕:“每贯勘得产人合同钱一十文,入总制
名起发。”乾道七年,户部尚书曾怀奏:“人户交易一十贯内正钱一贯,除六百
九十五文充经、总制钱外,有三百二十五文,欲存留一半,馀入总制钱帐,另项
起发。”
    至是,牙契今为州县利源矣。
    神宗元丰时,令民有交易则官为之据,因收其息。
    徽宗崇宁三年敕:“诸县典卖牛畜契书,并税租钞旁等印卖田宅契书,并从
官司印卖。除纸笔墨工费外,量收息钱,助瞻学用,其收息不得过一倍。”
    大观二年,以出卖钞旁息钱事涉苛细,罢之。
    政和中,应奉事起,乃复行。
    宣和五年,诏:“诸路所收钞旁定帖钱,除两浙路隶应奉外,馀路并逐州委
通判拘收,与发运司充籴本。”
    高宗建炎元年赦:“应今日以前典卖田宅、马牛之类,违限印契合纳倍税者,
限百日,许自陈蠲免。”
    二年,初复钞旁定帖钱(靖康时尝罢之),命诸路提刑司掌之,无得擅用。
    绍兴二年,右朝奉郎姚氵允言:“诸路曾被兵火去失契书业人,许诣所属陈
理,本县下邻保证实,给户帖。”从之。
    五年,诏诸路勘合钱每贯收十文足(即钞旁定帖钱)。
    初令诸州通判印卖田宅契纸,自今民竞产而执出白契者,毋得行用。从两
浙运副吴革请也。
    革言:“在法,田宅契书县以厚契印造,遇人户有典卖,纳纸墨本钱买契书
填。缘县典自掌印板,往往多印私卖,致有论诉。今欲委逐州通判立千字文号印
造,每月给付诸县,遇民买契,当官给付。”
    冬十一月,诏:“诸路州县出卖户帖,令民自行开其所管地宅田亩架之
数而输其直,仍立式行下。”时诸路大军多移屯江北,朝廷以调度不继,故有是
诏。既而中书言恐骚扰稽缓,乃立定价钱,应坊郭乡村出等户皆三十千,乡村五
等、坊郭九等户皆一千,凡六等,惟闽、广下户差减,期一等足计纲赴行在,即
旱伤及四分以上,权住听旨。又用殿中侍御史王缙言,诏州县止以簿籍见在数目
出给户帖,务要简便不扰,如容纵乞取,重於法,令刑狱使者察之。时州县追
呼颇扰,乃命通判职官遍诣诸邑,面付人户,其两浙下户展限二月。内诸路簿籍
不存者,计先纳价钱,俟造簿毕日给帖。
    二十六年,户部言:“印契违日限者,罪之而没其产,太重难行,徒长告讦。
欲并依绍兴法旧限六十日投税,再限六十日赍钱请契。”从之。
    二十七年,诏:“人户买卖耕牛,并免投纳契税。”
    孝宗乾道七年,户部言:“每交易一十贯,纳正税钱一贯,除六百七十五文
充经、总制钱外,三百二十五文存留,一半充州用,馀一半入总制钱帐,如敢隐
漏,依上供钱法。人户违限不纳,或於契内减落价贯,规免税钱,许牙人并出产
户陈首,将物业半给赏,半没官。每正税钱一百文带纳头子钱二十一文二分,州
县过数拘收、公人邀阻作弊,并重置典宪。”从之。
    臣僚言:“乞诏有司,应民交易并令先次过割,而後税契。凡进产之家,
限十日缴连小契自陈,令本县取索两家砧基赤契,并以三色官簿(夏税簿、秋苗
簿、物力簿)令主簿点对批凿。如不先经过割,不许投税。”诏:“赦令所参照
见行指挥,修立成法。”
    八年,诏:“今後遇赦,删去税契违限许免倍自首一节。监司、州郡无得自
擅免倍税契,违者坐之。”
    言者谓今之置产者,未尝以税契为意,盖起於赦恩许其免纳而自首,况监司、
州郡不候朝旨,免倍税契,所收钱不复分隶窠名,一切以资妄用,故有此令。
    淳熙六年,敕令所进呈《重修淳熙法》,上亲笔圈记人户内驴、驼、马、船
契书收税,谕辅臣曰:“凡有此条,并令删去,恐後世有算及舟车之言。”
    七年,臣僚言:“民典卖田产,必使之请官契,输税钱,其意不徒利也,
虑高赀之家兼并日增,下户日益削,是亦抑之之微意。今州县以人户物力科配,
空给印纸,名为预借契钱,殊失法意。”诏禁止之。
    宁宗嘉定十三年,臣僚言:“州县交易,印契所以省词讼,清税赋,而投报
输直,亦有助於财计。今但立草契,请印纸粘接其後,不经官投报者,不知其几
也。印契具文,过割可废,有交易已毕,迁徙他郡,二税茫无所归,州县徒费
追扰,至於改换等色、减退亩步者,不知其几也。乞申严成法。”从之。
    经、总制钱 宣和末,陈亨伯以发运兼经制使,因以为名,废於靖康,建炎
复之。绍兴初,孟庾提领措置财用,又因经制之额,增析而为总制钱。盖南渡以
来,养兵耗财为夥,不敢一旦暴敛於民,而展转取积於细微之,以助军费,初
非强民而加赋也。建炎二年冬,上在维扬,四方贡赋不以期至,於是户部尚书吕
颐浩、翰林学士叶梦得等言:“亨伯以东南用兵,尝设经制司,取量添酒钱及增
收一分税钱、头子、卖契等钱,敛之於细而积之甚众,求之於所欲而非强其所不
欲。如增收印契钱出於兼并之家,无伤於下户;增收卖酒钱合於人情,而无害於
民;官吏俸给除头子钱百分取一。靖康初相继遽罢。欲望博延群议,更加讨论。
乃亨伯为河北转运使,又行於京东西、河北路,昨来河北、京东西一岁得钱近二
百万缗,所补不细,今若行於两浙、江东西、荆湖南北、福建、二广,岁入无虑
数百万计。况边事未宁,苟不知出此,缓急必致暴敛,与其暴敛於仓卒,曷若取
积於细微。”於是除不便於民者(如纳免行钱、减罢曹官役人钱、钞旁定帖钱、
院虞候充狱子重禄钱、牛畜等契息钱、契白纸钱),以权添酒钱、添卖糟钱、人
户典卖田宅增添牙税钱、官员等请给头子钱,并楼店务增添三分房钱五项,令东
西八路州军(两浙、江东西、荆湖南北、福建、二广)收充经制钱,命各路宪臣
领之,州委通判拘收,季终起发。绍兴五年闰二月,参政孟庾提领措置财用,乞
以总制司为名,而总制钱自此始矣。四月,臣僚言:“赋入之利,莫大於杂税。
茶盐出纳之,每贯增头子钱五文,岁入不少。”而财用司言:“茶盐已复钞价,
其头子钱难以增添,而诸路州县出纳系省钱所收头子钱,依节次指挥,每贯共收
钱二十三文省,内一十文省作经制起发上供,馀一十三文并充本路州县并漕司支
用。今欲令诸路州县,杂税出纳钱於每贯见收头子钱上,量行增添,共作二十三
文足,除漕司并州旧来合得一十三文省外,馀尽并入经制窠名帐内起发,补助军
需。”尚书省又言:“耆、户长雇钱并抵当库椿四分息钱、转运移用钱、勘合朱
墨钱、出卖系官田舍钱,及赦限内典卖牛畜等印契税钱、进献纳贴钱、常平司七
分钱、茶盐司袋息钱,并令诸路州县桩管,应办军期。”而总制司又言:“人户
税赋畸零,如析居异财,绢绵零至一寸一钱者,亦收一尺、一两,米零至一勺、
一抄者,亦收一升之类,并与折纳。至於二广、福建、江东西路免役一分宽剩钱,
若无灾伤减阁,并令发付行在,及两浙西路役人雇钱,除岁用外,应副外大军支
用。”八月,江西提举司言:“常平钱物,旧例每贯收头子钱五文足,今合依诸
钱例增作二十三文足,除五文依旧法支费外,馀增到钱与经制司别作一项窠名起
发。”十一月,尚书省言:“经总制钱,监司州郡或以军期应办为名,辄行借兑
拘截取拨者。乞依诸路州军通判已得指挥施行(州县辄将经制钱擅行应副兑借拘
截取拨,辄有侵支互用者,内所委官所当职及取拨官,并先降两官放罢,人吏徒
二年,各不以去官赦降原减)。”绍兴十六年,户部侍郎李朝正言:“诸路每岁
所取经、总制钱,委本路提刑并检法、办官点磨拘催,岁终欲通行殿最。”
    增及一分以上,减三季磨勘;二分、四分以上,议赏。有差亏一分以上,展
三年磨勘;二分、四分以上,议罚有差。
    二十六年,礼部侍郎贺允中言:“比年经、总制钱以二十六年以前最高者十
九年之数立额,其当职官既诱以厚赏,又驱以严责,额一不登,每至横敛,民受
其弊。望诏有司立岁额。”既而仓部郎中黄祖舜乞自十九年之外,有稍高年分,
或少损其数,诏从之。三十一年,诏诸路州军未起二十六年、二十七年经、总制
钱特与除放,其二十八年以後欠数,令提刑司督责补发。孝宗乾道元年,诏诸路
州县出纳,每贯添收钱一十三文省,充经、总制钱,仍将所增钱别项发纳左藏西
库,补助经费。自是,公家出纳经、总制钱,每千共收五十六文。光宗登极,从
吏部尚书颜师鲁奏,减江东西、福建、淮东、浙西路经总制钱共十七万一千缗。
嘉泰初,除四川外,东南诸州额理经制钱七百八十馀万(四川九十万缗)。
    月椿钱 始於绍兴二年也。时韩世忠驻军建康,宰相吕颐浩、朱胜非共议,
令江东漕臣月桩发大军钱十万缗,以朝廷上供经制及漕司移用等钱应办。当时漕
司不量州军之力,一例均抛,既有偏重之弊,又於本司移用钱不肯取拨,止取於
朝廷窠名,曾不能给十之二三(上供、经制无额、添酒钱,并净利钱、赡军酒息
钱、常平钱,及诸司封椿不封椿、系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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