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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1-第5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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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务) 虔(十三务) 池(六务) 抚(一务) 筠(一务) 临江(三务)
 建昌(三务)  衡(六务) 汉阳(三务) 陵井监(二十务) 永康(八务)
 荆门(一务) 昌(四务) 普(四十三务) 荣(六务) 渠(一务) 广
安(三务) 利(六务) 南剑(十五务) 三泉(一务) 蓬(七务) 兴
(一务) 洋(五务)
    一万贯以下:
    登(二务) 信阳(二务) 信安(一务) 保定(一务) 房(三务) 
庆成(三务) 宁化军(一务) 南安(二务) 吉(九务) 袁(四务) 永
(三务) 邵(二务) 峡(一务) 归(一务) 雅(七务) 泸(一务) 
巴(十四务) 邵武(四务) 文(一务)
    五千贯以下:
    原(十一务) 开宝监 火山军(一务) 道(一务) 郴(一务) 全
(务) 桂阳(六务) 戎(三务) 富顺监(一务) 龙(三务) 集(二务)
 壁(三务) 大宁监(一务) 渝(四务) 万(一务) 忠(一务)
    无定额:
    莱芜监 利国监 河 康定军 沙苑监 太平监 司竹监 大通监 麟 丰
 永平监 辰 沅 氵育州监 黎 茂 威 剑门关
    无榷:
    夔 黔 达 开 施 涪 €安 梁山 福 汀 泉 漳 兴化  广南东、
西两路州军
    右《会要》所载熙宁以前天下酒课岁额,以大数为之第等如此,内大郡课多
者,除钱之外,又有总绢布之类,不悉录。
    止斋陈氏曰:“国初,诸路未尽禁酒。吴越之禁自钱氏始,而京西禁始太平
兴国二年,闽、广至今无禁。大抵祖宗条约,酒课大为之防。淳化四年十二月十
四日,敕令诸州以茶盐酒税课利送纳军资府,於是稍严密矣。咸平四年五月四日,
敕诸州麴务自今後将一年都收到钱,仍取端拱至淳化元年三年内中等钱数立为祖
额,比较科罚,则酒课立额自此始,然则藏之州县而已。庆历二年闰九月二十四
日,初收增添盐酒课利钱岁三十七万四千一百三十馀贯上京,则酒课上供始於此,
从王琪之请也(今户部所谓王福部一文添酒钱是也)。熙宁五年正月四日,令官
务每升添一文,不入系省文帐,增收添酒钱始於此,则熙宁添酒钱也。崇宁二年
十月八日,令官监酒务上色每升添二文,中下一文,以其钱赡学。四年十月,量
添二色酒价钱,上色升五文,次三文,以其钱赡学,则崇宁赡学添酒钱也(五年
二月四日,罢赡学添酒钱)。政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令诸路依山东酒价升添二
文六分,入无额上供起发,则政和添酒钱也。建炎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曾纡申请
权添酒钱。每升上色四十二文,次色十八文,以其钱一分州用,一分充漕计,一
分提刑司椿管,则建炎添酒钱也。绍兴元年五月六日,令诸州军卖酒亏折本钱,
随宜增价,不以多寡,一分州用,一分漕计,一分隶经制。前此酒有定价,每添
一文,皆起请後行之,至是,州郡始自增酒价而价不等矣。十二月十八日,令添
酒钱每升上色二十文,下色十文,一半提刑司椿管,一半州用。三年四月八日,
令煮酒量添三十文作一百五十文足,以其钱起发。五年闰二月二十三日,置总制
司。六月五日,令州县见卖酒务,不以上下,每升各增五文,隶总制,而总制钱
始於此。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令卖煮酒权增升十文,以四文州用,六文令项椿管
赡军,是为六文煮酒钱。七年正月二十二日,令诸州增置户部赡军酒库一所,以
其息钱三分留本州充本,馀钱应副大军月椿,无月椿处起发,是为七分酒息钱。
八年六月十日,令两浙诸路煮酒增添十文足,并蜡蒸酒增添五文足,内六文隶总
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以都督府申请,权添煮酒一十文,内四文木州糜费,六
文三省、枢密院椿管,激赏库拘收,是为六分煮酒钱。而又有发运司造舡添酒钱,
每升上色三文,次二文;提举司量添酒钱,不以上下色,升一文。盖不知所始。
绍兴十一年二月八日,并为七色酒钱,隶经制,而坊场名课亦数增长,与蜀之折
估不与焉,则绍兴添酒钱也。酒政之为民害至此极矣,不可不稍宽也。”
    仁宗时,河北酒税务有监临官,而转运司复遣官比视岁课,浸以侵民,诏禁
之。既而又请场务岁课三千缗以上者,以使臣监临,帝曰:“岁入不多而增官,
得无扰乎?”乃诏岁课倍其数,乃增使臣。时天下茶盐酒税岁课有比年不登者,
诏取一岁中数别为额,後虽羡溢,勿复增。
    嘉初,又诏酒税场务毋得抑配人户,苛阻商旅,求羡馀以希赏。
    乾兴初,言者谓天下酒课月比岁增,无有艺极,非古者禁群饮、教节用之义。
遂诏乡村得增置酒场,已募民主之者期三年,他人虽欲增课以售,弗听;主者
欲自增课,委官吏度异时不致亏负,然後上闻。既而御史中丞晏殊请酒场利薄者
悉禁增课,从之。
    初,酒场岁课不登,州县多责衙前或五保输钱以充其数。嘉、治平中,数
戒止之,又诏蠲京师酒户所负麴钱十六万缗。
    皇中,酒麴岁课合缗钱一千四百九十八万六千一百九十六,至治平中,减
二百一十二万三千七百三,而皇中,又入金帛、丝纩、刍粟、材木之类,总
其数四万七百六十,治平中,乃增一百九十九万一千九百七十五云。
    英宗治平四年,诏江南近复村酒场抑民市酒者罢之。
    神宗熙宁四年,三司承买酒麴坊场钱率千钱税五十,储之以禄吏。七年,诸
郡旧不酿酒者,许以公使钱酿之,率百缗为一石,溢额者论以违制律。
    崇宁二年,知涟水军钱景允言建立学舍,请以承买醋坊钱给用。诏常平司计
其无害公费乃如所请,仍令他路准行之。
    先是,元初,臣僚请罢榷醋,而户部以为本无禁文,命加约束。至绍圣二
年,翟思请诸郡醋坊日息用度之馀,悉归之常平,以待他用。及是,景允有请,
故令常平司计之。
    宣和六年,户部奏诸路增酒钱,请如元丰法,悉充上供,为户部用,以入
漕司。从之。
    高宗建炎三年,张浚用赵开总领四川财赋。开言蜀民已困,惟榷酤尚有赢馀,
遂大变酒法:自成都始,先罢公帑卖供给酒,即旧扑卖坊场所置隔酿,设官主之,
民以米赴官自酿,每斛输钱三十,头子钱二十二。明年,遍其法於四路,於是岁
迎增至六百九十馀万贯,凡官槽四百所,私店不与焉。於是东南之酒额亦日增矣。
    四川制置使胡世将即成都潼川府、资普州、广安军创清酒务,许人户买扑分
认,岁课为钱四万八千馀缗。自赵开行隔槽法,所增至十四万六千馀缗(绍兴元
年额),及世将改官监,所入又倍自,後累增至五十四万八千馀缗(绍兴二十五
年额),而外邑及民户坊场又为三十九万缗(淳熙二年额)。然隔槽之法始行,
听民就务槽酝卖,官计所入之米而取其课,若未病也。行之既久,酝卖亏欠,则
责入米之家认定月额,不复其米而第取其钱,民始病矣。
    中兴後,增添酒价钱入漕计及总制司本末,见前止斋论。
    绍兴十三年,诏淮东总所酒止於元置州军,淮西总所止於建康,扬州止於本
州,不於别州县村镇添置,其有添置及诸军开沽,并与停闭。
    十五年,罢夔路酒禁。夔旧无酒禁,为场店一百四十馀所,建炎末增至六百
馀所,约增额钱四万二千九百馀贯,然土荒人少,不以为便。至是,宣抚司与转
运司对数补填,遂弛其禁。十二月,诏南北十一库并隶左右司,充赡军激赏酒库。
    二十一年,诏诸军买扑酒坊特许依旧监官赏格。四万、三万贯以上场务,增
及一倍,减一年磨勘,以下者递赏有差。
    乾道,又诏诸酒库除本任旬发窠名钱外,能补纳前官拖欠者,各有赏劝。
又诏十万贯以上场务酒官,任满与减四年磨勘,馀等第推赏有差。
    二十五年,罢逐路漕司寄造酒。以侍御史汤鹏举言诸州县寄造,不支本钱,
专用耗米,始於李椿年,甚於曹泳故也。
    三十年,以检点措置赡军酒库改隶户部既而户部。侍郎邵大受等言:“岁计
赖经、总制,窠名至多,今诸路岁亏二百万,皆缘诸州公使库广行造酒,别置店
沽卖,以致酒务例皆败坏。”乃诏户部行下提刑司检察诸州,将违法酒店日下住
罢,其诸州别置酒库如军粮酒库、防椿库、月椿库之类,并省务寄酒及帅司激赏
酒库,应未分隶经、制钱去处,并日下立额分隶,补趁亏额。
    三十一年,殿帅赵密以诸军酒坊六十六归之户部(又见九年),同安郡王杨
存中罢殿岩,复以私家扑酒坊九处上之,岁通收息六十万缗有奇,以十分为率,
七分起赴行在,三分应副漕计。盖自军兴以来,诸帅擅榷酤之利,由是,县官始
得资之以佐经费焉。
    乾道元年,以浙东、西六十四所拨付三衙,分认课额,岁付左藏南库,输馀
钱充赡军器等用。五年,三衙以酒库还之户部。
    孝宗兴隆二年,右正言晁公武言:“私酒、私麴有禁法也,未闻有犯糯米之
罚者,乞行禁止。”
    二年,臣僚言:“赣州并福建、广南等处,以烟瘴之地,许民自造酒服药。
小民无力酝造,榷酤之利,尽归豪户。乞将所造酒经官税毕,然後出卖,其税钱
椿发行在。”从之。
    八年,详定敕令所以知常德府刘邦翰言:“湖北之民困於酒坊,至贫之家,
不捐万钱则不能举一吉凶之礼。乞将课额令民随产业均纳,其酝造酤卖听民便。”
然以酒课均分民,即是两税之外别生一税,他日渔利之臣仍旧酤榷而此税不除,
反为民害,乃检《乾道重修敕令》,禁止抑买。
    淳熙三年,诏减四川酒课钱四十七万三千五百馀贯,令礼部给除度牒六百六
十一道,补还今岁减数;自来年以後,於四川合应副湖广总所钱内,截上件钱补
足。从制使范成大之请也。
    七年,从右正言葛必阝之请,诏:“民买扑酒坊,一界既满,无人承买,
虽欲还官而官司不受,无以偿还,虚受刑责。仰诸路提刑司委官体究蠲放。”
    八年,兵部侍郎芮辉言:“潭州自绍兴初剧盗马友行税酒法,一方便之,於
官无费,岁得钱十四五万缗。昨守臣辛弃疾变榷酒,人多移徙,乞依旧法。”
    按:榷酒之课额既重,官自酝造,则不免高价抑勒人户沽买。欲以课额随民
均配而纵其自酿,则又是两税之外别生一税,他日必有税不除而再榷酒之事。惟
有於要闹坊场之地听民酝造,纳税之後,从便酤卖,实为公私两利,但恐各处先
立定高大之额,则所收税未必能及额耳。县官惟务榷利,而便民之事乃愧於一剧
盗,何邪?
    《建炎以来朝野杂记》曰:“旧两浙坊场一千三百三十四,岁收净利钱八十
四万缗,至是,合江、浙、荆湖人户扑买坊场,一百二十七万缗而已。盖自绍兴
初概增五分之後,坊场败阙者众故也。”
    水心叶氏《平阳县代纳坊场钱记》曰:“自前世乡村以分地扑酒,有课利买
名净利钱,恣民增钱夺买。或卖不及,则为败缺而当停闭。虽当停闭而钱自若,
官督输不贷。民无高下,枚户而偿,虽良吏善政,莫能救也。嘉定二年,浙东提
举司言:‘温州平阳县言,县之乡村坊店二十五,当停闭二十一,有坊店之名而
无其处,旧传自宣和时则然。钱之以贯数二千六百七十三,州下青册於县,月取
岁足,无敢蹉跌。保正赋饮户不实,杯盂之酤,罂缶之酿,强家幸免,浮细受害。
穷山入€,绝少醉者,鬻樵雇薪,抑配白纳,而永嘉至有算亩而起,反过正税,
斯又甚矣。且县人无沈湎之失,而受败缺之咎,十百零细,承催乾没,关门逃避,
攘及锅釜,子孙不息,愁苦不止,惟垂裁哀,颇加救助。伏见近造伪会子抵罪者
所籍之田,及馀废寺亦有残田,谓宜赐县就用,禾利足以相直,补青册之缺,释
饮户之负,不胜大愿。’於是朝廷恻然许之。命既布,一县无不歌舞赞叹,以纪
上恩。夫坊场之有败缺,州县通患也。今平阳独以使者一言去百年之疾,然则昔
所谓莫能救者,岂未之思欤!某闻仁人视民如子,知其痛毒,若身尝之,审择其
利,常与事称,疗之有方,子之有名,不以高论废务,不以空意妨实,然後举措
可明於朝,廷而惠泽可出於君上,此其所以法不弊而民不穷也。”
    按:水心此记足以尽当时坊场之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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