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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1-第4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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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各无过二十千。两县以上有物产者通计之,两州两县有物产者随所输钱,等
第不及者并一多处。”以司农寺言户减免钱数,承民户两处有物业者出钱不一故
也。
    九年,荆湖路察访蒲宗孟言:“两路元敷役钱太重,以一岁较其入出而宽剩
数多。”诏权减二年。十月,诏:“自今宽剩役钱及买扑坊场钱,更不以给役人,
岁具羡数上之司农,馀物凡籍之常平者,常留一半。”
    侍御史周尹言:“诸路募役钱,元指挥於数外留宽剩钱一分,闻诸州县希提
举司风指,广敷民钱,至减省役额,克损雇直,而民输数一切如旧。宽剩数已
倍多而募直太轻,仓法又重,役人多不愿就募。天下皆谓朝廷设法聚敛,不无疑
怨。乞遵免役本法,募耆长、户长及役人,不可过减者悉复旧额,但约募钱足用,
其宽剩止存留一分,以上不得更有敷取。”三司使沈括亦言:“立法之意,本欲
与民均财惜力,役重者不可不助,无役者不可不使之助金。重役不过衙前、耆户
长、散从官之类,衙前即坊场、河渡钱自可足用,其馀取於坊郭、官户、女户、
单丁、寺观之类,足以赋禄。出钱之户不多,则州县易於督敛,重轻相补,民力
自均,诏司农寺相度以闻。
    知彭州吕陶奏:“朝廷欲宽力役,立法召募,初无过敛民财之意,有司奉行
过当,增添科出,谓之宽剩。自熙宁六年施行役法,至今四年,臣本州四县,已
有宽剩钱四万八千七百馀贯,今岁又须科纳一万馀贯。以成都一路计之,无虑五
六十万,推之天下,见今纳有六七百万贯文宽剩在官。岁岁如此,泉币绝乏,货
法不通,商旅、农夫最受其。臣恐朝廷不知免役钱外有此宽剩数目,乞令诸路
提举仓司契勘见在宽剩钱数,约度支得几岁不至缺乏,沛发德音,特与免数年,
或乞逐年限定数目,不得过役钱十分之一,所贵民不重困。”不报。
    是岁,诸路上司农寺岁收免役钱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五百五十三贯、石、匹、
两:金银钱斛匹帛一千四十一万四千三百五十二贯、石、匹、两,丝绵二百一两;
支金银钱斛六百四十八万七千六百八十八两、贯、石、匹;应在银钱斛匹帛二百
六十九万二千二十贯、匹、石、两,见在八十七万九千二百六十七贯、石、匹、
两。
    役钱之初立额,两浙之东多以田税钱数为则,浙西多用物力。至是,诏令通
物力、税钱互细为数,从便输纳。
    初,许两浙坊郭户家产不及二百千、乡村户不及五十千,毋输役钱,已而乡
户不及五十千者亦不免输。
    元丰七年,天下免役缗钱岁计一千八百七十二万九千三百,场务钱五百五万
九千,帛石匹九十七万六千六百五十七,役钱较熙宁所入多三之一。
    帝之力主免役也,知民通苦差役,而衙役之任重行远者尤甚,特创免法。
虽均敷雇直不能不取之民,然民得一意田亩,实解前日困敝。故群议杂起,意不
为变。顾其采王安石策,不正用雇直为额,而展敷二分以备吏禄、水旱之用。
群臣每以为言,屡加疑诘,而安石持之益坚。此其为法既不究终防,又有聚敛
小人乘此增取,帝虽数诏禁戒,而不能尽止。至是,雇役不加多,而岁入比前增
广,则安石不能将顺德意,其流已见矣。
    八年(哲宗已即位)八月,户部言:“役钱所留宽剩,内有及三四分已上去
处,合行裁减,令所留宽剩不得过二分,馀并减,其元不及二分处依旧。”从之。
又诏体量人户役钱轻重,先从下等减放。又诏:“旧以保正代耆长催税、甲头代
户长、承帖人代壮丁并罢,如元充保正、户长、保丁,愿不妨本保应募者听。”
    知吉州安福县上官公颖奏:“臣窃怪耆、壮、户长法之始行也,皆出於雇;
及其既久也,耆、壮之役则归於保甲之正、长,户长之役则归於催税甲头。往日
所募之钱,系承帖司及刑法司人吏许用,而其馀一切封桩,若以为耆、壮、户长
诚可以废罢,即所用之钱自当百姓均减元额,今则钱不为之减,又使保正、长为
耆壮之事,催税甲头任户长之责,是何异使民出钱而免役,而又使之执役也?”
    按:以保正代耆长等役,熙宁已尝行之,继而以人言不便罢之矣。今观此,
则是罢而复行也。盖熙宁之徵免役钱也,非专为供乡户募人充役之用而已,官府
之需用、吏胥之廪给,皆出於此。及其久也,则官吏可以破用,而役人未尝支给,
是假免役之名以取之,而复他作名色以役之也。为法之,一至此哉!
    侍御史刘挚言:“州县上户常少,中下户常多。自助役法行以来,簿籍不改,
务欲敷配钱数,故所在临时肆意升补下户入中,中户入上。今天下往往中上户多
而下户少,富县大乡上户所纳役钱,岁有至数百缗或千缗者,每岁输纳无已,至
贫竭而後有裁减之期。旧来乡县差役循环相代,上等大役至速亦十馀年而一及之,
若下役则动须三二年乃复一差,虽有劳费,比今日岁被重敛之害,孰为多少也?”

    ●卷十三·职役考二
    ○历代乡党版籍职役
    元元年二月,门下侍郎司马光言:“按因差役破产者,惟乡户衙前有之,
自馀散从、承符、弓手、手力、耆户长、壮丁,未闻有破产者。其乡户衙前所以
破产者,盖由山野愚戆之人,不能事,或因水火损破官物,或为上下侵欺乞取,
是致欠折,备偿不足,有破产者。至於长名衙前,在公精熟,每经重难,别得优
轻场务酬奖,往往致富,何破产之有?又向者役人皆上等户为之,其下等、单丁、
女户及品官、僧道,本来无役,今更使之一概输钱,则是赋敛愈重也。故自行免
役以来,富者差得自宽,而穷者困穷日甚。又监司、守令之不仁者,於雇役人之
外,多取羡馀,以希恩赏,此农民之所以重困也。臣愚以为莫若直降敕命,应天
下免役钱一切并罢,其诸役人并依熙宁以前旧法,人数委本县令、佐亲自揭五等
丁产簿定差。诸州所差之人若正身自愿充役者,即令入役,不愿充役者,任便选
雇有行止人自代,其雇钱多少,私下商量。若所雇人逃亡,即勒正身别雇,若将
带官物,勒正身赔填。如此,则诸色公人尽得其根柢行止之人,少敢作过,官中
百事无不修举。其见雇役人候差到新役人,各放逐便。如衙前一役虽号重难,近
来条贯颇为优假,诸公使库、设厨酒库、茶酒司,并差将校勾当,诸上京纲运召
得替官员或差使臣、殿侍、军将管押,其杂色及畸零之物差将校或节级管押,衙
前若无差遣,不闻更有破产之人。若今日差充衙前,料民赔备亦少於向日。若
犹以衙前为力难独任,即乞依旧於官户、僧道、寺观、单丁、女户有屋业,每月
掠钱及十五贯,庄田中年所收斛斗及百石以上者,随贫富等第出助役钱,不及此
数者与放免。放其助役钱令逐州桩管,约本州衙前重难分数,即行支给。然尚虑
天下役人利害逐处不同,乞指挥下诸路转运司下诸州县,限五日内具利害申本州,
州限一月申转运司,本司类聚限一季奏闻,委执政官参详施行。”
    是日,三省、枢密院同进呈,得旨依。初,光上奏,左仆射蔡确言,此大事,
当与枢密院共之。故同进呈。知枢密院章取光所奏,凡疏略未尽者,枚数而驳
奏之。尚书左丞吕公著言:“光所建明,大意已善,其不无疏略未备。所言
专欲求胜,不顾朝廷大体。乞选差近臣三四人,专切详定闻奏。”从之。始司马
光奏乞复行差役旧法,既得旨依奏,知开封府蔡京即用五日限,令开封、祥符两
县如旧役人数,差一千馀人充役,亟诣东府白光。光喜曰:“使人人如待制,何
患法之不行!”议者谓京但希望风旨,苟欲媚光,非事实也。苏辙言:“京明知
熙宁以前旧法役人数目显有冗长,并不依近降指挥相度申请,便尽数差拨;及朝
旨本无日限,辄敢差人监勒,於数日内蹙迫了当,故意扰民,以害成法。乞赐行
遣,以示惩戒。”
    监察御史王岩叟言:“请复差乡户主管天下官物,公家则免侵陷,在私亦脱
刑祸。宜独可於衙前大役立本等相助法,以尽变通之利。借如一邑之中当应大役
者百家,而岁取十人,则九十家出力为助,明年易十户,复如之,则大役无偏重
之矣。其於百色无名之差占,一切非理之资陪,悉用熙宁新法禁之,虽不助,
犹可为。今所谓助者,不过助受役之家岁用而已,无厚敛也。”
    中书舍人苏轼言:“先帝初行役法,取宽剩钱不得过二分,以备灾伤。而有
司奉行过当,通计天下乃十四五,然行之几十六七年,常积而不用,至三十馀万
贯石。先帝圣意,固自有在,今日所当追探其意,以兴长世无穷之利。熙宁中,
尝行给田募役法,其法:以系官田如退滩、户绝、没纳之类,及用宽剩钱买民田,
以募役人,大略如边郡弓箭手。臣知密州,亲行其法,先募弓手,民甚便之,曾
未半年,此法复罢。盖大臣利於速成,且利宽剩钱以为他用,故不果行。”因列
其五利。诏并送详定所。
    右司谏苏辙言:“复行差役,其应议者有五:其一曰旧差乡户为衙前,破散
人家,甚如兵火。自新法行,天下不复知有衙前之患,然而天下反以为苦者,其
自是农家岁出役钱为难,及许人添见卖坊场,遂有输纳不纳者耳。向使止用
官卖坊场一色课入以雇衙前,自可足办,而他色役人止如旧法,则为利较然矣。
初疑衙前多是浮浪投雇,不如乡差税户可,然行之十馀年,投雇者亦无大败阙,
不足以易乡差衙前之害。今略计天下坊场钱,一岁可得四百二十馀万,若立定中
价,不许添,三分减一,尚有二百八十馀万贯。而衙前支费及召募非泛纲运,
一岁共不过一百五十馀万缗,则是坊场之直自可了办衙前百费,何用更差乡户?
今制尽复差役,知衙前苦无陪备,故以乡户为之。至於坊场,元无明降处分,不
知官自卖邪,抑仍用以酬奖衙前也?若仍用以酬奖,即召募部纲以何钱应用?若
不与之钱,即旧名重难,乡户衙前仍前自备,为害不小。其二,坊郭人户旧苦科
配,新法令与乡户并出役钱而免科配,其法甚便。但敷钱太重,未为经久之法。
乞取坊郭、官户、寺观、单丁、女户,酌今役钱减定中数,与坊场钱用以支雇衙
前及召募非泛纲运外,今椿备募雇诸色役人之用。其三,乞用见今在人数定差,
熙宁未减定前,其数实冗长,不可遵用。其四,熙宁以前,散从、弓手、手力诸
役人常苦迓送,自新法以来,官吏皆请雇钱,役人既便,官亦不至阙事,乞仍用
雇法。其五,州县胥吏并量支雇钱募充,仍罢重法,亦许以坊场、坊郭钱为用,
不足用,方差乡户,所出雇钱不得过官雇本数。”诏送看详役法所详定,役法所
以役法难尽猝就,择其要者先奏以行。於是役人悉用见数为额,惟衙前一役用坊
场、河渡钱雇募,不足,方许揭簿定差。其馀役人惟该募者得募,馀悉定差。遂
罢官户、寺观、单丁、女户出助役法,其今夏役钱即免输。寻以衙前不皆有雇直,
遂改雇募为招募。凡熙、宁尝立法禁以衙前及役人非理役使,及令陪备、圆融之
类,悉申行之,耆、壮依保正、长法。坊场河渡钱、量添酒钱之类,名色不一,
惟於法许用者仍以支用外,并椿备招募衙前、支酬重难及应缘役事之用。如州钱
不供用,许移别州钱用之;一路不足,许从户部通他路移用;其或有馀毋得妄用,
其或不足,毋得减募增差。衙前最为重役,若已招募足额,上一等户有虚不差
者,令供次等色役。乡差役人,在职官如敢抑令别雇承符、散从承代其役者,转
运司劾奏重责。时提举常平司已罢置,凡役事改隶提刑司。
    九月,诏:“诸路坊郭五等已上,及单丁、女户、官户、寺观等三等以上,
旧输免役钱者减五分,馀户下此悉免之,输仍自元二年始。凡支酬衙前重难,
及纲运公早迓送餐钱,用坊场、河渡钱给赋,不足,方得取此六色钱助用;而有
馀,封椿以备不时之须。”
    七年,尚书省言:“近者参行差募之法,闻州县奉诏不谨,以致差徭轻重失
当,或役人有所赔备,或占留役钱不尽雇募。”诏运使、提刑司申饬,使之究心,
如更不虔,劾奏以闻。二月,诏:“应差诸县手力,如合一乡休役皆不及三年者,
得用助役钱募人为之,既终一役,别有及三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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