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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1-第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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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三载即一如是。
    宋太祖皇帝建隆三年,旧制:凡有课役,皆出於户民,郡国辇运官物,率以
侨居人充。至是,始令文武官、内诸司、台、省、监、诸使,不得占州县课役户,
及诸州不得役道路居民为递夫。五月,诏令、佐检察差役有不平者,许民自相纠
举。京百官补吏,须不碍役乃听。
    国初循旧制,衙前以主官物,里正、户长、乡书手以课督赋税,耆长、弓手、
壮丁以逐捕盗贼,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以奔走驱使;在县曹司至押、录,
在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侯、拣、掐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差充。
    乾德五年,又禁诸州职官私占役户供课。
    太宗太平兴国三年,京西转运使程能上言:“诸州户供官役素无等第,望品
定为九等,著於籍,以上四等量轻重给役,馀五等免之,後有贫富,随所升降。
望令本路施行,俟稍便宜,即颁於天下。”诏令转运使躬裁定之。
    七年,令两京诸州、府部民,有乏种及耕具、人丁者,许众共推择一人,练
土地之宜,明种树之法者,县补为农师,令相视田亩沃瘠及五种所宜,指言某处
土地宜植某物,某家有种,某户有丁男,某人有耕牛。即令乡三老、里胥与农师
周劝民分於旷土种莳,俟岁熟共取其利。为农师者蠲税外,免其他役。民家有嗜
酒赌博者、怠於农务者,农师谨察之,白於州县论其罪,以警游惰焉。九年,以
其烦扰,停之。
    淳化五年,令天下诸县以第一等户为里正,第二等户为户长,勿得冒名以给
役,讫今循其制。
    宋朝凡众役多以厢军给之,罕调丁男。大中祥符五年,提点府界段惟几发中
牟县夫修马监仓,群牧制置使以厩卒代焉,因下诏禁之。
    天禧元年,又诏治河勿调丁夫,以役充。
    乾兴元年十二月(时仁宗已即位,未改元),臣僚上言:“伏见劝课农桑,
曲尽条目,然乡闾之弊,无由得知。朝廷惠泽虽优,豪势侵陵罔暇,遂使单贫小
户,力役靡供。乃岁丰登,稍能自给,或时水旱,流徙无踪,户籍虽有增添,农
民日以减少。以臣愚见,且以三千户之邑五等分算,中等已上可任差遣者约千户,
官员、形势、衙前将吏不啻一二百户,并免差遣,州县乡村诸色役人又不啻一二
百户,如此则二三年内已总遍差,才得归农,即复应役,直至破尽家业,方得休
闲。所以人户惧见稍有田产,典卖与形势之家,以避徭役,因为浮浪,或纵惰游。
更有诸般恶幸影占门户,田土稍多,便作佃户名目,若不禁止,则天下田畴半为
形势所占复。请自今见任食禄人同居骨肉,及衙前将吏各免户役者,除见庄业外,
不得更典卖田土,如违,许人告官,将所典卖没官,自减农田之弊,均差遣之劳,
免致私役不禁,因循失业。其罢俸、罢任、前资官元无田者,许置五顷为限。”
诏三司定夺。三司言:“准农田敕,应乡村有庄田物力者,多苟免差徭,虚报逃
移,与形势户同情启幸,於名下作客户隐庇差徭,全种自己田产。今与一月,
自首放罪,限满不首,许人告论,依法断遣支赏。又准敕,应以田产虚立契,典
卖於形势、豪强户下隐庇差役者,与限百日,经官首罪,改正户名。限满不首,
被人告发者,命官、使臣除名,公人、百姓决配。今准臣僚奏,欲诸命官所置庄
田,定以三十顷为限,衙前将吏合免户役者,定以十五顷为限。所典买田只得於
一州之内典买。如祖父迁葬,别无茔地者,数外许更置坟地五顷。若地有崖岭,
不通步量,刀耕火种之处,所定顷亩,委逐路转运使别为条制,诣实申奏。又按
农田敕,买置及析居归业佃逃户未并入本户者,各共户帖供输,今并须割入一户
下,今後如有违犯者科罪,告人给赏。”并从之。
    开宝平蜀後,令西川得替官部纲赴京,与减一选;无选可减,加一阶。
    止斋陈氏曰:“熙宁罢衙前,应纲运皆募得替官管押,自令下,无应募者。”
    仁宗景中,诏川陕、闽、广、吴、越诸路衙前仍旧制,馀路募有版籍者为
衙前,满三期,罪不至徒,补三司军将。
    皇中,又禁役乡户为长名衙前,使募人为之。
    役之重者,自里正、乡户为衙前,主典府库或辇运官物,往往破产。景中,
稍欲宽里正衙前之法,乃命募充。
    知并州韩琦上疏曰:“州县生民之苦,无重於里正衙前,兵兴以来,残剥尤
甚。至有孀母改嫁,亲族分居,或弃田与人,以免上等,或非分求死,以就单丁,
规图百端,苟脱沟壑之患。每乡被差疏密,与赀力高下不均。假有一县甲乙二乡,
甲乡第一等户十五户,计赀为钱三百万,乙乡第一等户五户,计赀为钱五十万,
番休递役,即甲乡十五年一周,乙乡五年一周。富者休息有馀,贫者败亡相继,
岂朝廷为民父母之意乎?请罢里正衙前,命转运司以州军见役人数为额,令佐视
五等簿通一县计之,籍皆在第一等,选赀最高者一户为乡户衙前,後差人仿此。
即甲县户少而役蕃,听差乙县户多而役简者。簿书未尽实,听换取他户。里正主
督租赋,请以户长代之,二年一易。”下其议京畿、河北、河东、陕西、京东西
转运司度利害,皆以为便。而知制诰韩绛、蔡襄亦极论江南、福建里正衙前之弊,
绛请行乡户五则之法,襄请以产钱多少定役重轻。至和中,遂命绛、襄与三司参
定,继遣尚书都官员外郎吴机复趋江东,殿中丞蔡禀趋江西,与长吏、转运使议
可否。因请行五则法,凡差乡户衙前,视赀产多寡置籍,分为五则,又第其役轻
重放此。假有第一等重役十,当役十人,列第一等户百;第二等重役五,当役五
人,列第二等户五十。以备一番役使。藏其籍通判治所,遇差人,长吏以下同按
视之,转运使、提点刑狱察其违慢。遂更著淮南、江南、两浙、荆湖、福建之法,
下三司颁焉。自是遂罢里正衙前,百姓稍休息矣。
    按:乾兴元年,臣僚上言影占徭役之害,自官豪势要以至衙前将吏,皆避役
之人。请立限田之法,命官三十顷,而衙前将吏亦得占十五顷,馀者以违制论。
夫均一衙前也,将吏为之则可以占田给复,乡户为之则至於卖产破家。然则非衙
前之能为人祸也,盖官吏侵渔之毒,可施之於愚戆之乡氓,而不可施之於谙练之
将吏故也。韩、蔡诸公所言固为切当,然过欲验乡之阔狭、役之疏密而均之,且
既曰罢里正衙前,而复选赀最高者为乡户衙前,则不过能免里正重复应役之苦,
而衙前之如故也。此王荆公雇募之法所以不容不行之熙丰欤!
    庆历中,令京东西、河北、陕西、河东裁损役人,即给使不足,益以厢兵。
    时范仲淹执政,以为天下县多,故役蕃而民瘠,首废河南府诸县,欲以次及
他州,当时以为非是,未几悉复。
    时州县既广,徭役益众,知广济军范讽上言:“军地方四十里,户口不及一
县,而差役与诸郡等,愿复为县。”转运司执不可,因诏裁损役人。自是数下诏
书,议蠲冗役,以宽民力。又置宽恤民力司,遣使四出。自是州县力役多所裁损,
凡省二万三千六百二十二人。
    皇中,诏州县里正、押司、录事既代而令输钱免役者,论如违制律。
    时有王逵者,为荆湖转运使,率民输钱免役,得缗钱三十万,进为羡馀,蒙
奖诏。由是他路竞为掊克,欲以市恩,民至破产不能偿所负,朝廷知其,乃下
此诏。
    按:役钱之说始於此。以免役诱民而取其钱,及得钱,则以给他用,而役如
故,其由来久矣。
    治平四年六月(时神宗已即位,未改元),诏州县差役仍重,劳役不均,其
令逐路转运司遍牒辖下州军,如官吏有知差役利害可以宽减者,实封条析以闻。
    先是,三司使韩绛言:“害农之,无甚差役之法重者,衙前多致破产,次
则州役亦须重费。向闻京东有父子二丁将为衙前,其父告其子云‘吾当求死,使
汝曹免冻馁’,自经而死。又闻江南有嫁其祖母及与母析居以避役者。此大逆人
理,所不忍闻。又有鬻田产於官户,田归不役之家,而役并增於本等户。其馀戕
贼农民,未易遽数。望令中外臣庶条具利害,委侍从、台省官集议,考验古制裁
定,使役力无偏重之患,则农民知为生之利,有乐业之心。”役法之议始此。
    英宗时,谏官司马光言:“置乡户衙前以来,民益困乏,不敢营生,富者反
不如贫,贫者不敢求富。臣尝行於村落,见农民生具之微而问其故,皆言不敢为
也,今欲多种一桑,多置一牛,蓄二年之粮,藏十匹之帛,邻里已目为富室,指
抉以为衙前矣,况敢益田畴,葺闾舍乎?臣闻其言,焉伤心,安有圣帝在上,
四方无事,而立法使民不敢为久生之计乎?臣愚以为凡农民租税之外,宜无所预,
衙前当募人为之,以优重相补,不足,则以坊郭上户为之。彼坊郭之民,部送纲
运,典领仓库,不费二三,而农民常废八九。何则?儇利戆愚之性不同也。其馀
轻役,则以农民为之。”
    按:温公此奏,言之於英宗之时,所谓募人充衙前,即熙宁之法也。然既曰
募,则必有以酬之。此钱非出於官,当役者合输之,则助役钱岂容於不徵?而当
时诸贤论此事复不可,何也?盖荆公新法大概主於理财,所以内而条例司,
外而常平使者,所用皆苛刻小人,虽助役良法,亦不免以聚敛亟疾之意行之,故
不能无,然遂指其法为不可行,则过矣。
    同知谏院吴充言:“乡役之中,衙前为重。被差之日,官吏临门籍记,杯杵
匕箸皆计资产,定为分数,以应须求。至有家赀已竭而逋负未除,子孙既没而邻
保犹逮。是以民规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丁等;骨肉不敢义聚,而惮人
丁。无以为生。乞早定乡役利害,以时施行。”
    帝因阅内藏库奏,有衙前越千里输金七钱,库吏邀乞,逾年不得还者。帝重
伤之,乃诏制置条例司讲立役法。
    熙宁二年,条例司言:“考合众论,悉以使民出钱雇役为便,即先王之法,
致民财以禄庶人在官者之意也。愿以条目付所遣官分行天下,博尽众议。”奏可。
於是条谕诸路曰:“衙前既用重难分数,凡买扑酒税、坊场,旧以酬衙前者,从
官自卖,以其钱同役钱随分数给之。其厢镇场务之类,旧酬奖衙前,不可令民买
占者,即用旧定分数为投名衙前酬奖。如部水陆运及领仓驿、场务、公使库之类,
旧烦扰且使陪备者,今当省,使无费。承符、散从等旧苦重役偿欠者,今当改法
除,使无困。凡有产业物力而旧无役者,今当出钱以助役。”皆其条目也。久
之,司农寺言:“今立役条,所宽优者,皆村乡朴蠢不能自达之穷氓;所裁取者,
乃仕宦兼并能致人言之豪右。若经制一定,则衙司县吏又无以施诛求巧舞之奸,
故新法之行尤所不便。筑室道谋,难以成就,欲自司农申明所降条约,先自一两
州为始,候其成就,即令诸州军放视施行,若其法实便百姓,当特奖之。”从之。
於是提点府界公事赵子几以其府界所行条目奏上之,帝下之司农寺,诏判寺邓绾、
曾布更议之。绾、布上言:“畿内乡户,计产业若家资之贫富,上下分为五等。
岁以夏秋随等输钱,乡户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输。两县有产业者,上等各
随县,中等并一县输。析居者随所析而升降其等。若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
减半输。皆用其钱募三等以上税户代役,随役重轻制禄。开封县户二万二千六百
有奇,岁输钱万二千九百缗,以万二百为禄,赢其二千七百,以备凶荒欠阙,他
县仿此。”然输钱计等高下,而户等著籍,昔缘巧避失实。乃诏责郡县,坊郭三
年,乡村五年,农隙集众,稽其物业,考其贫富,察其诈伪,为之升降,若故为
高下者,以违制论。募法:三人相任,衙前仍供物产为抵;弓手试武艺,典吏试
书计。以三年或二年乃更。为法既具,揭示一月,民无异辞,著为令。令下,募
者执役,被差者得散去。开封一府罢衙前八百三十人,畿县放乡役数千,於是颁
其法天下天下。天下土俗不同,役重轻不一,民贫富不等,从所便为法。凡当役
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其坊郭等第户及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
家,旧无色役而出钱者,名助役钱。凡敷钱,先视州若县应用雇直多少,而随户
等均取,雇直既已足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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