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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1-第37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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忌为宗伯(夏,户雅反。疏曰小宗伯掌建国之神位,辨庙祧之昭穆。诸侯之官所
掌亦当然也),尊僖公,且明见曰:“吾见新鬼大,故鬼小(新鬼僖公,既为兄,
死时年又长。故鬼闵公,死时年少。弗忌明言其所见),先大後小,顺也。跻圣
贤,明也(又以僖公为圣贤)。明顺,礼也。君子以为失礼,礼无不顺。祀,国
之大事也,而逆之,可谓礼乎?子虽齐圣,不先父食久矣(先,悉荐反,下“不
先”同。 齐,肃也。臣继君,犹子继父)。故禹不先鲧(鲧,禹父),汤不先
契(契,汤十三世祖),文、武不先不(,知律反。不,后稷子)。宋祖
帝乙,郑祖厉王,犹上祖也(帝乙,微子父。厉王,郑桓公父。二国不以帝乙、
厉王不肖而犹尊尚之)。是以《鲁颂》曰:春秋匪解,享祀不忒。皇皇后帝,皇
祖后稷(解,佳卖反。忒,他得反。忒,差也。皇皇,美也。后帝,天也。《诗》
颂僖公郊祭上天,配以后稷)。”君子曰礼,谓其后稷亲而先帝也(先称帝也)。
《诗》曰:“问我诸姑,遂及伯姊。”君子曰,礼谓其姊亲而先姑也。《公羊传》
曰:“大事者何?大也(详见前)。”“跻者何?升也。何言乎升僖公。”
“讥逆祀也。其逆祀奈何?先祢而後祖也(升,谓西上。後祖者僖公以臣继闵公,
犹子继父,故闵公桓文公亦犹祖也。自先君言之,隐、桓及闵、僖,各当为兄弟,
顾有贵贱耳。自继代言之,有父子君臣之道,此恩义逆顺,各有所施也。《梁
传》同。《国语·鲁语》夏父弗忌为宗,弗忌,鲁大夫。宗,宗伯。,将跻僖
公,宗有司曰〈宗有司,宗官司事臣也〉:“自元王以及主癸莫若汤〈元王,契
也。主癸,汤父也,〉自稷以及王季莫若文、武,商、周之也,未尝跻汤与文、
武,为不逾也〈不使相逾〉”。杨氏曰:《春秋》书大事於太庙,谓大也。大
与时不同。《国语》云“,将跻僖公”。《梁传》云“著尝曰,曰
尝,皆指时言之,非也”)。”定公八年冬十月,从祀先公(从,顺也。先公,
闵公、僖公也。将正二公之位次)。左氏曰,顺祀先公而祈焉(阳虎将作大事,
欲顺祀以取媚)。《通典》:古者天子诸侯三年丧毕,皆先祖之神而飨之。以
生有庆集之忄,死亦应备合食之礼。缘生以事死,因天道之成而设之飨,
皆合先祖之神而飨之。虞夏先王崩,新王元年二年丧毕而。三年春特礻龠,夏
特,秋特尝,冬特。四年春特礻龠,夏,秋尝,冬。每岁皆然,
以终其代。(高堂隆云:“丧以奇年毕则亦常在奇年,偶年毕则亦常在偶年。”)
殷先王崩,新王二年丧毕而。三年春特,夏特礻龠,秋特尝,冬特。四年
春特,夏礻龠,秋尝,冬(岁奇偶如虞夏。按殷改虞夏春礻龠曰,
又改为礻龠。按《郊特牲》“春秋尝”,则殷祭)。周制,天子诸侯三年丧
毕,礻覃祭之後,乃於太祖,来年春於群庙(,毁庙未毁庙皆合升於太祖。
,则不及亲庙。但文、武以下毁主,依昭穆於文武庙中祭之,王季以上於后稷
庙祭之,知先後者,约《春秋》鲁僖公、定公、宣公皆八年而,以再殷祭
推之)。尔後五年再殷祭一一(所以丧必有此者,为後再殷之祭本也。
丧毕之,之本。明年之,之本。故从此後各自数,每至三年,则各为之,
故得五年再殷祭。因以法五岁再闰,天道大成也),以夏,以秋(《诗·
宫·传》云“诸侯再则不礻勺,秋则不尝,唯天子兼之”是也。崔灵恩云:
“以夏者,以审谛昭穆,序列尊卑,夏时,阳在上,阴在下,尊卑有序,故大
次第而祭之,故者谛也,弟也。以秋者,以合聚群生,其礼最大,必秋时万
物成熟,大合而祭之,故者合也。)
    右杨氏《祭礼》只分大、时为二,而不言四代之制,且不言祭之时,
盖以经无明文,不敢臆说。而《通典》则备言之,盖《通典》取郑康成所注《礼
记》为说。而康成又约《春秋》所书为说,大概皆臆说也。是以先儒多排之。然
自郑注既行,而後之有国者多本之以定宗庙之祭矣,故具载《通典》所述,而列
诸儒之论於左方。
    赵氏曰,《王制》春礻勺夏,郑注以为夏时礼,《祭统注》谓夏殷礼。
《祭义》春秋尝,注以为春者,夏殷礼。周以为殷祭,更名春祭曰祠。
《郊特牲》又注曰当为礻龠。夫《礼记》诸篇,或孔门之末流弟子所撰,或是
汉初诸儒私撰之,以求购金,皆约《春秋》为之。见《春秋》於庄公,遂以为
时祭之名。见《春秋》惟两度书(闵二年五月吉於庄公,今之三月。僖八年
七月於太庙,今之五月也),所以或谓之春祭,或谓之夏祭,各自著书,不相
符会,理可见也。而郑元不达其意,故注《郊特牲》云“当为礻勺”《祭义》
与《郊特牲》同。《祭统》及《王制》则云“此夏殷时礼也。”且《祭统》篇末
云成王追念周公,赐之重祭,郊社、尝是也,何得云夏殷礼哉?《王制》“诸
侯礻勺则不,则不尝,尝则不,则不礻龠。”撰此篇者,亦缘见《春秋》
中唯有、、尝三祭,谓鲁唯行此三祭,故云耳。若信如郑注,诸侯每岁皆朝,
即远国来往须历数时,何独废一时而已。又须往来常在道路,如何守国理民乎
(郑注虞、夏之制,诸侯岁朝,废一时祭)?《公羊传》“五年而再殷祭”。
《大宗伯注》曰“五年再殷宗,一一”。又云“、,俱殷祭。,则於
太祖列群庙之主。,则於文、武庙各迎昭穆之主。”夫太庙之有祭,象生有
族食之义,列昭穆,齿尊卑。今乃分昭穆各於一庙,有何理哉?若信有此理,五
庙、七庙有虚主,《曾子问》篇中何得不该?盖儒者无以分别、之异,强生
此义也。僖公三十三年,《左氏传》曰“、尝、於庙”。盖左氏见《春秋》
经前後记祭,唯有此、尝、三种,以为祭名尽於此。但按经文,不识经意,
所以云尔。又昭公十五年於武宫,二十五年於襄公,定公,八年於僖公,
亦左氏见经书於庄公,以为诸庙合行之,故妄云於武宫、僖公、襄公,皆妄
引文而祭耳。问者曰,若谓三年丧毕之殷祭,则晋人云“以寡君之未祀”
何也?答曰,此左氏之妄也。左氏见经文吉于庄公,以为丧毕当,而不知此
本鲁礼,不合施于他国。左氏亦自云鲁有乐,宾祭用之。即明诸国无可知,
是左氏自相违背,亦可见矣。
    林氏曰,事有出于一时之陋见,行之数千百载,莫有悟其非者,良可叹也!
夫之说,诸儒聚讼久矣。论年之先后,则谓之先三而后三(郑康成,高堂隆),
或谓先二而后三(徐邈)。辩祭之小大,则或谓大于(郑康成),或谓大
于(五肃),或谓一祭而二名,礼无差降(贾逵,刘歆)。又或谓以夏不以
春,以冬不以秋。矛盾相攻,卒无定论。此皆置而勿辩。其可深责者,始为私
见陋说,召诸儒之纷纷者,其郑氏之失欤,郑氏之说曰,鲁礼三年丧毕而于太
祖,明年春于群庙,自尔以后,五年而再盛祭。一一,周礼废绝久矣。僖
公薨,文公即位,二年秋八月大事于太庙。大事,也。推此是三年丧毕而于
太祖也。明年春,虽无正文,约僖公、定公八年皆有文可知。盖以文公二年
,则知僖、宣二年亦皆有。则明年是三年春。四年、五年、六年秋,是
三年。更加七年、八年并前为五年,故于群庙也。自后三年一,五年一
,呜呼!郑氏不知《春秋》固妄为此说,后学又不察,固为所惑也。当春秋时,
诸侯僭乱,无复礼制,鲁之祭祀,皆妄举也。诸侯而郊上帝、始祖,罪也。大
夫而旅泰山、舞《八佾》,罪也。《春秋》常事不书,其书者,皆悖礼乱常之事。
故书郊者九,书者二,与夫大事一,有事二,二,尝一之类,无非记其非常,
俾后世以见其非,奈何反以为周礼而足法乎?使鲁之祭祀如周之礼,则《春秋》
不书矣。据僖公以三十二年冬十二月薨,至文公二年秋八月丧制未毕,未可以
也,而乃大事焉,一恶也。跻僖公,二恶也。彼有二恶,《春秋》讥之,郑氏乃
谓三年丧毕而于太祖者,果礼邪!又曰明年春。经无三年祭之文,何自知
之?徒约僖公、宣公八年皆有而云,愈缪也。鲁之设祭,何常之有,圣人于其
常,又不书之,何得约他公之年以足文公,而见三年之与五年而再殷祭乎?使
文公二年不因跻僖公,则《春秋》不书大事,使僖公八年不因用致夫人,则《春
秋》不书,又何准邪?况宣公八年经书有事于太庙,则是常祭也,而以为何
邪?诚为祭,经不得谓之有事。且闵公二年,《春秋》书夏月吉于庄公,是
鲁常以二年即矣,何待三年与八年乎?闵有文而不之据,宣无文而妄据之,
傅会可见也。不然,鲁至僖公而始书三望,岂他公皆不望乎?至成公而后书用郊,
岂他公皆不郊乎?桓公一岁而再,十二公而唯一尝,又可以为法乎?取乱世之
典,以为治世之制,郑氏岂知《春秋》哉!区区一郑氏不足责,后世诸儒波荡而
从之,历代祀典咸所遵用,益可悲也。夫其论之制既谬,至其言祭之时亦非
矣。《春秋》书大事于秋八月,而彼此为冬。书闵公之于夏四月,书僖公之
于秋七月,而彼一以为夏。既本鲁礼以行祀典,而又不用其时,是自戾也。故曰
事有出于一时之陋见,行之数千百岁莫有悟其非者,之说是也。虽然鲁祀诚
非矣,先王之制可得闻乎?曰孟子之时有闻周礼之详矣,矧加秦火之酷乎!夫子
曰“多闻阙疑”,郑氏惟不知“阙疑”之理,乃妄说以惑世,况又效其尤邪。故
求之圣经,之文不详,所可知者,尊而卑矣。礼不王不,或问之说,
夫子答以不知,讥鲁僖僭也。《春秋》之法,所讥在祭则书其祭名,不然则否。
书郊、书望,则所讥在郊、望与也。若文公之,则讥其短丧逆祀,不在于
,故曰大事而已。何者?者,其祖之所自出。王者立始祖之庙,未足以尽
追远尊先之义。故近推祖所出之君而追祀之,则谓之。有虞氏、夏后氏皆黄
帝,以其祖颛,帝之所出也。商人、周人皆喾,以其祖契,文王之所出也。,
天子之中。诸侯无礼,鲁用之,僭也。若夫,则合食而忆。毁庙未毁庙之主,
皆合食于太祖,非惟天子有,诸侯亦得也。详二祭之名,则尊而卑,可
谓明矣。先儒据郑氏说,率以大于,是以诸侯之祭加天子之祭,可乎?考之
经籍,之文可知者此尔,盖其礼之大者。至于年数之久远,祭时之先后,则
经无所据,学者当阙其疑不可据汉儒臆论也。若世有圣君贤臣,达礼之情,观时
变通,而为之制可矣。何必胶柱而不知变乎!苟徒以郑氏之误说,鲁人僭礼之典,
以为百代常行,则恐为后世知《春秋》者笑也。
    杨氏曰,自汉以来,宗庙之礼不合古制者,其失有二:混为一事,一失
也;轻宗庙而重原庙,二失也。其一曰,、之礼不同,王者既立始祖之庙,
又推始所自出之帝,而以始祖配之,所谓也。合群庙之主于始祖之庙,而设殷
祭,所谓也。先儒皆知为殷祭矣,而又兼以为殷祭,其说何从始乎?盖自
成王念周公有大勋劳,赐以郊,重祭圣人,已叹其非礼。然鲁之有,特祭于
周公之庙,崦上及于文王,以文王者,周公之所出也。其后闵公二年,僭用礼
合先祖,叙昭卑劣穆,用致夫人于庙,而礼始与混淆而无别。《春秋》常事
不书,特书闵公、僖公两者,记失礼之始也。文公二年,大事于太庙,跻僖公。
《公羊传》曰:“大事者何?大也。”谓大合毁庙、未毁庙之主于太祖之庙而
祭之也。天子有,诸侯亦有,于文公乎何讥?讥其逆祀,跻僖公也。郑康成
乃谓、皆为鲁礼。夫谓为鲁礼,可也,鲁之有,行于周公之庙已非礼矣。
况僭而行之于庄公之宫,又于太庙,以致妾母,可以谓之礼乎?,宗庙之大
祭也。故惟礼为盛。观《明堂位》之言可见。闵、僖窃之盛礼,以侈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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