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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1-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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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寡少,又厌恶政事,不能修之意也)。临政示少,诸侯避之。治民恶事,无以
赋令。且无故而料民,天之所恶也,害於政而妨於後嗣。”王卒料之,及幽王乃
废灭。
    平王东迁三十馀年。庄王十三年,齐桓公二年,五千里外非天子之御,自太
子、公侯以下至於庶人,凡千一百九十四万一千九百二十三人。
    战国之时,考苏、张之说,计秦及山东六国戎卒,尚馀五百馀万,推人口数
尚当千馀万。秦兼诸侯,所杀三分居二,犹以馀力北筑长城四十馀万,南戍五岭
五十馀万,阿房、骊山七十余万,十余年,百姓死没,相踵於路。陈、项又肆
其酷烈,新安之坑,二十馀万,彭城之战,雎水不流。汉高帝定天下,人之死伤
亦数百万,是以平城之卒不过三十万,方之六国,十分无三。
    右杜氏《通典》所考东迁以後,汉初户口数目,大约如此。
    秦用商鞅之法,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於古
(更卒,谓给郡县一月而更者。正卒,谓给中都官者也)。汉兴,循而未改。
    汉高祖四年八月,初为算赋(《汉仪注》:人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
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并车马)。
    按:户口之赋始於此。古之治民者,有田则税之,有身则役之,未有税其身
者也。汉法:民年十五而算,出口赋,至五十六而除;二十而傅,给徭役,亦五
十六而除。是且税之且役之也。
    十一年,诏曰:“欲省赋甚,今献未有程,吏或多赋以为献,而诸侯王尤多,
民疾之。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
献费(据四年算赋减其半也)。”
    更赋(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
皆当迭为之,一月一更,是为卒更也。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
二千,是为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繇戍也。虽丞相子
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
一岁一更。诸不行者出钱三百入官,官以给戍者,是为过更也。律说,卒、践更
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後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食货
志》曰:‘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於古。’此汉初
因秦法而行,後遂改易,有谪乃戍边一岁耳。”)。
    惠帝六年,令民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汉律,人出一算,算百
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谪之也)。
    文帝偃武修文,丁男三年而一事,民赋四十(常赋,岁一事,每算百二十。
时天下民多,故三岁一事,赋四十也)。
    吴以铜盐,故百姓无赋,卒、践更,辄予平贾。
    景帝二年,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
    徐氏曰:“按《高纪》: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如淳曰:“律,年二
十三傅之畴官,高不满六尺二寸以下为疲癃。”《汉仪注》:“民年二十三为正,
一岁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驰战陈,年五十六乃免为庶民,就田
里。”则知汉初民在官三十有三年也。今景帝更为异制,令男子年二十始傅,则
在官三十有六年矣。
    武帝建元元年,诏民年八十复二算(二口之算也)。
    元封元年,行所巡县,无出今年算。
    昭帝元凤四年,诏收四年、五年口赋(《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
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武帝加口钱,以补车骑马)。三年
以前逋更赋未入者,勿收(更赋注见上)。
    按算赋十五岁以上方出,此口赋则十五岁以前未算时所赋也。
    元平元年,诏减口赋钱。有司奏请减什三,上许之。
    宣帝地节三年,流民还归者且勿算事。
    甘露元年,减民算三十(一算减钱三十也)。
    五凤三年,减天下口钱。
    按:汉始有口赋,然颇轻於後代。至昭、宣时又时有减免,且令流民还归者
勿算。故其时胶东相王成遂伪增上流民自占八万馀口,以蒙显赏。则以流徙者算
数既除,州郡无逋负之责,可以容伪故也。
    元帝时,贡禹请民年二十乃算。
    禹以为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於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
故民重困,至於生子辄杀。宜令民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年二十乃算。天子下其议,
令民产子七岁乃出口钱自此始。
    成帝建始二年,减天下赋钱,算四十。
    惠帝即位,令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尝佩将军、都尉印将兵
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他无所与(同居,谓同籍同财也)。
    《货殖传》:秦、汉之制,列侯封君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
万,朝觐聘享出其中。庶民农工商贾,率一岁万息二千,百万之家即二十万,而
更繇租赋出其中,衣食好美矣。
    按:汉法有口赋、有户赋。口赋,则算赋是也。户赋,见於史者惟此二条。
《货殖传》所言,则是封君食邑户所赋。然则地土之不以封者,县官别赋之欤?
抑无此赋也?庶民农工商贾以下,似是百户赋二十,与上悬绝,殊不可晓,又谓
之息二千,岂官每户贷以一文,而万户取其息二千乎?当考。
    汉自高祖讫於孝平,民户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万
四千九百七十八,汉极盛矣(汉之户口至元始二年最为殷盛,故志举之以为数)。
王莽篡位,以《周官》税民,凡田不耕者为不殖,出三夫之税;城郭中宅不树艺
者为不毛,出三夫之布;民浮游无事,出夫布一匹,其不能出布者冗作(冗,散
也,人勇反),县官衣食之。
    世祖建武二十二年,地震,压死者其口赋逋税勿收。
    明帝即位九月,发天水三千人讨叛羌,复是岁更赋。
    永平五年,复元氏田租、更赋六岁。
    永平九年,徙朔方者复口算。
    章帝元和元年,人无田徙他界者,除算三年。
    二年,诏曰:“《令》‘人之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令诸怀妊者赐胎养
,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著以为令。”
    和帝永元六年,流民就践还归者,复一岁田租、更赋。
    安帝元初四年,除三年过更、口算。
    元初元年,除三辅三岁更赋、口算。
    顺帝永建五年,郡国贫人被灾伤者,勿收责今年过更。
    阳嘉元年,勿收更、租、口赋。
    永和四年,除太原民更赋,金城、陇西地震灾甚者,勿收口赋。
    桓帝永寿元年,复泰山、琅琊更、算。
    光武中元二年,户四百二十七万九千六百三十四,口二千一百万七千八百二
十。
    明帝永平十八年,户五百八十六万百七十三,口三千四百一十二万五千二十
一。
    章帝章和二年,户七百四十五万六千七百八十四,口四千三百三十五万六千
三百六十七。
    和帝永兴元年,户九百二十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二,口五千三百二十五万六千
二百二十九。
    安帝延光四年,户九百六十四万七千八百三十八,口四千八百六十九万七百
八十九。
    顺帝建康元年,户九百九十四万六千九百一十九,口四千九百七十三万五百
五十。
    冲帝永嘉元年,户九百九十三万七千六百八十,口四千九百五十二万四千一
百八十三。
    质帝本初元年,户九百三十四万八千二百二十七,口四千七百五十六万六千
七百七十二。
    右《郡国志》注,伏无忌所记,每帝崩辄记户口及垦田大数列於後,以见滋
减之差(垦田数见《田赋门》)。光武中兴之後,三十馀年所附养,至末年,户
数仅及西都孝平时四分之一,兵革之祸可畏哉!嗣是累朝休养生息,每每增羡,
固其理也。但冲、质二帝享国各止一年二年之,史所载无大兵革饥馑,而永嘉
户数损於建康一万,本初户数损於永嘉五十八万有奇,殊不可晓,岂纪录之误邪?
桓帝永寿二年,户千六百七万九百六,口五千六万六千八百五十六。
    右东都户口极盛之数。此系《後汉书·郡国志》所载,如《通典》则以为户
千六十七万七千九百六十,口五千六百四十八万六千八百五十六。户少於《汉书
五》百三十八万有奇,口多於《后汉书》六百四十二万有奇,未知孰是。
    灵帝遭黄巾之乱,献帝罹董卓之难,大焚宫庙,劫御西迁,京师萧条,豪杰
并争,郭汜、李亻之徒,残害又甚,是以兴平、建安之际,海内荒废,天子奔
流,白骨盈野。故陕津之难,以箕撮指,安邑之东,后裳不全。遂有戎寇,雄雌
未定,割剥庶民三十馀年。及魏武克平天下,文帝受禅,人众之损,万有一存。
    魏武据中原,刘备割巴蜀,孙权尽有江东之地,三国鼎立,战争不息。魏氏
户六十六万三千四百二十三,口四百四十三万二千八百八十一。
    汉昭烈章武元年,有户二十万,男女九十万。蜀亡时,户二十八万,口九十
四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吏四万。
    吴赤乌五年,户五十二万,男女口二百三十万。吴亡时,户五十三万,吏三
万二千,兵二十三万,男女口二百三十万,後宫五千馀人。
    刘昭补注《後汉·郡国志注》曰:“魏景元四年,与蜀通计民户九十四万三
千四百二十三,口五百三十七万二千八百九十一。又按正始五年,扬威将军朱照
日所上吴之所领兵户凡十三万二千,推其民数,不能多蜀矣。昔汉永和五年,南
阳户五十馀万,汝南户四十万,方之於今,三帝鼎足,不逾二郡,加有食禄复除
之民,凶年饥疾之难,且可供役裁足一郡,以一郡之用供三帝之用,斯亦勤矣。”
魏武帝初平袁氏,定邺都,制赋,户绢二匹、绵二斤(见《田赋门》)。
    晋武帝平吴之後,制户调之式,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
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三分之一;夷人输ク布,户一匹,远者
或一丈(占田数见《田赋门》)。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以下至十
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为老小,不事。
    蜀李雄薄赋,其人口出钱四十文。巴人谓赋为ク,因为名焉。ク之名旧矣,
其赋钱四十,则起於李雄也。
    晋武帝太康元年,平吴之後,九州攸同,大抵编户二百四十五万九千八百四
十,口千六百一十六万三千八百六十三,此晋之极盛也。
    後赵石勒据有河北,初文武官上疏,请依刘备在蜀、魏王在邺故事。魏王即
曹公。以河内、魏、绛等十一郡并前赵国合二十四,户二十九万,为赵国。前秦
苻坚灭前燕慕容,入邺阅其名籍,户二百四十五万八千九百六十九,口九千九
百九十八万七千九百三十五,徙关东豪杰及诸杂夷十万口於关中,平燕定蜀之後,
伪代之盛也。时关陇清宴,百姓丰乐,自长安至於诸州,二十里一亭,四十里一
驿,行者取给於途,工贾资贩於道。
    孝武帝太元二年,除度定田收租之制,公王以下口税三斛,唯蠲在身之役。
    八年,又增税米五石。
    南燕主慕容备德优迁徙之民,使之长复不役,民缘此迭相荫冒,或百室合户,
或千丁共籍,以避课役。尚书请加隐核,从之。得荫户五万八千。
    宋武帝北取南燕,平广固(今北海郡),西灭姚秦,平关、洛,长河以南尽
为宋有。帝素节俭,文帝励精勤民,元嘉之治,比於文、景。国富兵强,更务远
略,师徒覆败,江左虚耗。今按本史,孝武大明八年,户九十万六千八百七十,
口四百六十八万五千五百一。
    宋文帝元嘉中,始兴太守孙豁上表曰:“武吏年满十六便课米六十斛,十五
以下至十三皆课三十斛,一户内随丁多少悉皆输米,且十三儿未堪田作,或是单
迥,便自逃匿。户口之减,实此之由。宜更量课限,使得存立。今若减其米课,
虽有交损,考之将来,理有深益。”诏善之。
    按:汉以前,田赋自为田赋,户口之赋自为户口之赋。魏晋以来,似始混而
赋之,所以晋孝武时除度定田收租之制,只口税三斛增至五石。而宋元嘉时,乃
至课米六十斛,与晋制悬绝,殊不可晓。岂所谓六十斛者非一岁所赋邪?当考。
    宋孝武帝大明五年,制:天下人户,岁输布四尺。
    孝武大明中,王敬弘上言:“旧制,人年十二半役,十六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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