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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1-第2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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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大中大夫、待制以上三十千(并特添二十千。知大名府如常河北路安抚使同。
知并州带学士即五十千,无特给)。三路管机宜文字,朝官十千,京官七千。
知桂州充广南西路都钤辖、经略安抚使,自大中大夫以上三十千(朝臣充广西路
兵马都钤辖兼本路安抚管经略司公事,即二十千)。河北沿边安抚副使、都监,
以横行使充,三十千(自横行副使并武功大夫至敦武郎以上充,二十千;秉义郎、
ト门祗候充都监,郎十五千)。同管河东沿边安抚司公事,以横行副使至敦武
郎以上,二十千(秉义、祗候,十五千)。通判大藩,京朝官有二十千至十千者。
馀州军,十千至七千者,京官七千(京官通判成都府,给铁钱八十千,京官六十
千。朝官通判成都府、梓、利、夔路、州、军、府,给铁钱七十千,京官五十千)。
签判,朝官十千,京官七千(朝官签判成都、梓州,给铁钱七十千,京官五十千)。
三路都转运使,淮南、江浙、荆湖制置茶盐矾税都大发运使,大中大夫、待制、
中散大夫以上三十千;朝官充发运使、副,二十千(武功大夫至武翼郎充发运使
副、都监,同朝官;充判官,十千)。三门、白波发运使,朝官二十千(朝官充
判官,十千;京官,七千)诸。路转运使、副,朝官二十千(任成都、梓、夔路,
给铁钱自六十千至四十千,凡三等)。府界并诸路、州、府、军、监、县、镇监
当,朝官七千,京官五千至四千,有二等;武功大夫以下至进义校尉,自十千至
三千,凡七等(朝官任川峡州、府、军、监,给铁钱五十千,京官三十千至二十
五千,凡二等;进义校尉以上,成都、梓、夔路,自六十千至二十五千,凡五等)。
朝官充陕西及江浙、荆湖、福建、广南提举提点铸钱等公事,自二十千至十五千,
凡二等。朝官充都大提举河渠司当及提举宫观,并催遣辇运、催纲,诸州监物
务等,自十五千至七千,凡三等(任川路,给铁钱七十千)。京官充催促辇运、
催装斛斗纲船,并诸州监物务等,自七千至五千,凡二等(任川路,给铁钱五十
千),都大提举修护黄河防埽岸,诸处巡检,并监北京大内军器库,并蔡河拨发
催纲等,并以两省供奉官以下至内品充,自十千至三千,凡七等。凡外任,添给
羊有二十口至二口,凡六等;米有二十石至二石,凡七等;面有三十石至二石,
凡七等;亻兼有二十人至二人,凡七等;马有十匹至一匹,凡六等。禄粟及随身、
元随、仆人之制:宰相禄粟一百石(绍兴:三公,侍中,中书、尚书令,左、右
仆射同平章事,并为宰相),随身七十人。知枢密院事,参知政事,枢密副使,
同知枢密院事,禄粟一百石,随身五十人。太师、太傅、太保,少师、少傅、少
保,一百石(旧制百五十石),随身一百人。太尉,一百石,随身五十人。节度
使(禄粟己具《俸禄门》),元随五十人。承宣使(具《俸禄门》),元随五十
人。观察使、防御使(见《俸禄门》),元随三十人。团练使(见《俸禄门》),
元随三十人。诸州刺史(同上),元随二十人。通侍大夫、正侍大夫、宣正大夫,
履正、协忠、中侍、中亮大夫(禄粟、亻兼人并具《俸禄门》),捧日、天武左
右厢都指挥遥郡团练使,五十石,亻兼十人(龙、神卫右厢都指挥使带遥郡团练
使同)。殿前都班直都虞候,诸军都指挥使遥郡刺史,二十五石,亻兼五人(神、
龙卫都军都指挥使带遥郡刺史同)。诸学士添支米面,已附於前,今载:观文殿
大学士,亻兼二十人。观文殿学士,资政、保和殿大学士,亻兼十人。资政、保
和殿学士,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敷文阁学士,亻兼七人。枢密都承
旨,亻兼十人;副都承旨、诸房副承旨,七人。其馀京畿守令、幕职曹官,自十
石、七石、五石至於二石各有等。中书堂後官、提点五房公事、逐房副承旨,自
七人、五人至於一人各有数。因仍前制,旧史已书。凡任宰相、执政有随身,太
尉至刺史有元随,馀止亻兼人。绍兴折色:凡禄粟每名细色六斗(米麦中支。管
军给米六分,麦四分)。随身、元随、亻兼人粮,每斗折钱三十文,衣绸绢每疋
一贯,布每疋三百五十文,绵每两四十文。
    ○职田(官品占田)
    《孟子》:“大国地方百里,君十卿禄,卿禄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
中士,中士倍下士,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也。次国地方七十里,
君十卿禄,卿禄三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小国地方五十
里,君十卿禄,卿禄二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
    《朱子集注》曰:“徐氏曰:‘大国君田三万二千亩,其入可食二千八百八
十人;卿田三千二百亩,可食二百八十八人;大夫田八百亩,可食七十二人;上
士田四百亩,可食三十六人;中士田二百亩,可食十八人;下士与庶人在官者田
百亩,可食九人至五人。次国君田二万四千亩,可食二千一百六十人;卿田二千
四百亩,可食二百一十六人。小国君田一万六千亩,可食千四百四十人;卿田一
千六百亩,可食一百四十四人。’愚按:君以下所食之禄,皆助法之公田,藉农
夫之力以耕而收其租。士之无田,与庶人在官者,则但受禄於官,如田之入而已。”
    《王制》:“夫圭田无征。”
    郑氏曰:“夫,犹治也。征,税也。孟子曰‘卿以下必有圭田’,治圭田者
不税,所以厚贤也。此则《周礼》之士田以任近郊之地。”
    晋武帝平吴之後,有司奏:“诏书‘王公以国为家,京城不宜复有田宅。今
未暇作诸国邸,当使城中有往来之处,近郊有刍藁之田。’今可限之,国王、公、
侯,京城得有一宅一处。近郊田,大国田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城内无
宅城外有之,皆听留之。”其官品第一至於第九,各以贵职占田,品第一者占五
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三品四十顷,四品三十五顷,五品三十顷,六品二十五
顷,七品二十顷,八品十五顷,九品十顷。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
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後及士人子孙亦如之。而又得荫人以为衣
食客及佃客,品第六已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举辇、迹
禽、前驱、由基、强弩、司马、羽林郎、殿中冗从武贲、殿中武贲、持椎斧武骑
武贲、持冗从武贲、武骑一人。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
五十户,三品十户,四品七户,五品五户,六品三户,七品二户,八品、九品一
户。《晋书·百官志》:“诸公及开府位从公者,给菜田十顷,驺十人;立夏後
不及田者,食俸一年。特进,菜田八顷,驺八人;立夏後不及田者,食俸一年。
光禄大夫给菜田六顷,田驺六人。尚书令,太子太傅、少傅,给田驺,并同光禄。
    按:孟献子曰:“畜马乘不察於鸡豚,伐冰之家不畜牛羊,百乘之家不畜聚
敛之臣。”言公卿士夫既有俸廪,不当与民争利也。汉列侯封君食租税,岁卒户
二百,如千户之君则二十万,可谓富矣。而复效富人广畜田园,如田以外戚为
相,奉邑俞阝食收多,而且治宅田诸第,田园极膏腴之类是也。汉时亦未曾为之
制。至晋武,诏王公以国为家,京城不宜复有田宅,欲为之限,得古意矣。然所
谓城中有往来之地,近郊有刍藁之田,则似《王制》所谓汤沐之地,且所限止於
京城,则王戎所谓园田水碓周遍天下者,固未尝为之限,何邪?
    东晋寓居江左以来,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
(详见《官品占户门》)。宋孝武时,官品第一、第二听占山三顷,第三、第四
品二顷五十亩,第五、第六品二顷,第七、第八品一顷五十亩,第九品及百姓一
顷(详见《征榷山泽门》)。魏制,诸宰人之官,各随近给公田,刺史十五顷,
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传,卖者坐如律。隋文
帝令自诸王以下至於部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百顷,少者至三十顷;其
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後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田宅,率三口给
一亩;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至五品则为田三顷,其下每品以五十
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用。开皇八年,高
奏:“诸州无课调处,及课州管户数少者,官人禄力,乘前以来,恒出随近之
州。但判官本为牧人,役力理出所部,请於所管户内,计户徵税。”帝从之。先
是,京官及诸州并给公廨钱,回易生利,以给公用。至是,苏孝慈等以为,所在
官司因循往昔,皆以公廨钱出举兴生,唯利是求,烦扰百姓。奏皆给地以营农,
回易取利一皆禁止。十七年,诏在京及在外诸司,公廨在市回易又诸处兴生并听,
唯禁出举收利云。唐凡京诸司各有公廨田;司农寺(给二十六顷),殿中省(二
十五顷),少府监(二十二顷),太常寺(二十顷),京兆府、河南府(各十七
顷),太府寺(十六顷),吏、户部(各十五顷),兵部、内侍省(各十四顷),
中书省,将作监(各十三顷),刑部、大理寺(各十二顷),尚书都省、门下省、
太子左春坊(各十一顷),工部(十顷)、光禄寺、太仆寺、秘书省(各九顷),
礼部、鸿胪寺、都水监、太子詹事府(各八顷),御史台、国子监、京县(各七
顷),左右卫、太子家令寺(各六顷),卫尉寺、左右骁卫、左右武卫、左右威
卫、左右领军卫、左右金吾卫、左右监门卫、太子左右春坊(各五顷),太子左
右卫率府、太史局(各四顷),宗正寺、左右千牛卫、太子仆寺、左右司卫率府、
左右清道率府、左右监门率府(各三顷),内坊、左右内率府、率更府(各二顷)。
在外诸司公廨田,亦各有差;大都督府(四十顷),中都督府(三十五顷),下
都督、都护府、上州(各三十顷),中州(二十顷),官总监、下州(各十五顷),
上县(十顷),中县(八顷),下县(六顷),上收监、上镇(各五顷)上县及
中下收、司竹监、中镇、诸军、折冲府(各四顷),诸冶监、诸仓监、下镇、上
关(各三顷),牙市监、诸屯监,上戍、中关及津(各二顷。其津隶都水使者不
给),下关(一顷五十亩),中戍、下戍、岳渎(各一顷)。诸京官文武职事,
各有职分田:一品(十二顷),二品(十顷),三品(九顷),四品(七顷),
五品(六顷),六品(四顷),七品(三顷五十亩),八品(二顷五十亩),九
品(二顷),并去京城百里内给。其京兆、河南府及京县官人职分田亦准此(即
百里内地少,欲於百里外给者,亦听之)。诸州及都护府、亲王府官人职分之田,
亦各有等差:二品(十二顷),三品(十顷),四品(八顷),五品(七顷),
六品(五顷。京城县亦准此),七品(四顷),八品(三顷),九品(二顷五十
亩),镇、戍、关、津、岳、渎及在外监官五品(五顷),六品(三顷五十亩),
七品(三顷),八品(二顷),九品(一顷五十亩)三卫中郎将、上府折冲都尉
(各六顷)中府(五顷五十亩),下府及诸郎将(各五顷),上府果毅都尉(四
顷),中府(三顷五十亩),下府(三顷),上府长史、别将(各三顷),中府、
下府(各二顷五十亩),亲王府典军(五顷五十亩),副典军(四顷),千牛备
身,左右、太子千牛备身(各二顷),诸州上折冲府兵曹(二顷),中府、下府
(各一顷五十亩),其外军校尉(一顷二十亩),旅帅(一顷),队正、副(各
八十亩),皆於领侧州县界内给。其校尉以下在本县及去家百里内领者,不给
(其田亦借民佃植,至秋冬受数而已)。诸职分陆田限三月三十日,稻田限四月
三十日,以前上者并入後人,以後上者入前人;其麦田以九月三十日为限。各前
人耕未种,後人酬其功直;己自种者,准租分法。其价六斗己下者依旧定,不得
过六斗,并取情愿,不得抑配。开元十年六月敕:“所置职田,本非古法,爰自
近制,是以因循。事有变通,应须删改。其内外所给职田,从今年九月以後,并
宜停给。”十八年六月,京官职田,特令准令给受,复用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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