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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1-第1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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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能否,此所以为“判”也。后日月浸久,选人猥多,案牍浅近,不足为难,乃
采经集古义,假设甲乙,令其判断。既而来者益众,而通经正籍又不足以为问,
乃徵僻书曲学隐伏之义问之,唯惧人之能知也。(张有《龙筋凤髓判》,《白
乐天集》有《甲乙判》,《元微之集》亦有判百馀篇)
    容斋洪氏《随笔》曰:“唐铨选以身、言、书、判择人。既以书为艺,故唐
人无不工楷法;以判为贵,故无不习熟,而判语必骈俪,今所传《龙筋凤髓判》
及《白乐天集·甲乙判》是也。自朝廷至县邑,莫不皆然,非读书善文不可也。
宰臣每启拟一事,亦必偶数十语,今郑畋敕语、堂判犹存。世俗喜道琐细遗事,
参以滑稽,目为‘花判’。其实乃如此,非若今人握笔据案,只署一字亦可。国
初尚有唐馀波,久而革去之,但貌体丰伟,用以取人,未为至论。”
    按:唐取人之法,礼部则试以文学,故曰策,曰大义,曰诗赋;吏部则试以
政事,故曰身,曰言,曰书,曰判。然吏部所试四者之中,则判为尤切,盖临政
治民,此为第一义,必通晓事情,谙练法律,明辨是非,发摘隐伏,皆可以此觇
之。今主司之命题,则取诸僻书曲学,故以所不知而出其所不备;选人之试判,
则务为骈四俪六,引援必故事,而组织皆浮词。然则所得者,不过学问精通、文
章美丽之士耳。盖虽名之曰判,而与礼部所试诗赋、杂文无以异,殊不切於从政,
而吏部所试为赘疣矣。陵夷至於五代,干戈侵寻,士失素业,於是所谓试判,遂
有一词莫措,传写定本,或只书“未详”,亦可应举。盖判词虽工,亦本无益,
故及其末流,上下皆以具文视之耳。
    文宗太和元年八月,敕:“诸道、诸军、诸使应奏判官,并每年冬荐等所奏
判官,除新开幕府据元额署外,其向後奏请,如是元阙,即云:‘阙某职,今奏
某人充。’如已有,今更奏,即云:‘某职某人缘某事停,奏某人替。’其前使
下台省官合冬荐者,除府使罢外,既有荐用,当其要籍,不合便称去职。自今已
後,如带职掌授台省官两考者,不在冬荐限;如其实有故罢免者,亦须待授官周
岁,然後许冬荐,状中具言罢免事故。其他据品秩合冬荐者,则依元敕。”
    太和二年三月,都省奏落下吏部三铨注今春旨甲内超资官洪师敏等六十七人。
敕:“都省所执是格,铨司所引是例,互相陈列,颇似纷纭。所贵清而能通,亦
犹议事以制。今选已满,方此争论,选人可哀,难更停滞。其三铨已授官,都省
落下者,并依旧注,重与团奏,仍限五日内毕。其如官超一资、半资,以今授稍
优者,至後选日量事降折。尚书、侍郎注拟不一,致令都省以此兴词,郑、丁
公著宜罚一季俸。东铨所落人数较少,杨嗣复罚两月俸。其今年选格,仍分明标
出近例,冀绝徼求。”时尚书左丞崔弘景以吏部注拟多不守文,选人中侥幸者众,
纠按其事,落下甲敕选人辈,惜已成之官。经宰相喧诉,故特降此敕。
    七年,中书门下奏:“今後请京兆、河南尹及天下刺史,各於本府、本道常
选人中,择堪为县令、司录、录事参军人,具课绩、才能闻荐。其诸州先申牒观
察使,都加考覆,申送吏部。至选集日,不要就选场更试书判,吏部尚书、侍郎
引诣选曹,试时务状一道,访以理民之术,及自陈历仕以来课绩,令其一一条对,
择其理识优长者,以为等第,便以大县注拟。如刺史所举并两人得上下考者,就
加爵秩;在任年考已深者,优与进改。其县令、录事参军得上下考兼陟状者,许
非时放选。如犯赃至一百贯已下者,举主量削阶秩;一百贯已上者,移守僻远小
郡。观察使委中书门下奏听进止。所举人中两人善政、一人犯赃,亦得赎免,其
犯赃官永不齿录。”从之。
    昭宗天元年,敕:“应天下州府令、录,并委吏部三铨注拟。自四月十一
日以後,中书并不除授。或诸道荐奏量留,即度可否施行。”
    《杜氏通典》评曰:“按秦法,唯农与战始得入官。汉南孝悌、力田、贤良、
方正之科,乃时令徵辟,而常岁郡国率二十万口贡止一人。约计当时推荐,天下
才过百数,则考精审择,必获器能。自兹厥後,转益烦广。我开元、天宝之中,
一岁贡举凡有数千,而门资、武功、艺术、胥吏,众名杂目,百户千途,入为仕
者又不可胜纪,比於汉代,且增数十百倍,安得不重设吏职,多置等级,递立选
限以抑之乎?常情进趋,共慕荣达,升高自下,由迩陟遐,固宜骤历方至,何暇
淹留著绩。秦氏列郡四十,两汉郡国百馀,太守入作公卿,郎官出宰县邑,便宜
从事,阙略其文,无所可否,责以成效,寄委斯重,酬奖亦崇。今之部符三百五
十,郡县差降,复为八九,邑之俊,不得有之,事之利病,不得专之,八使十
连,举动咨禀,地卑礼薄,事下任轻,诚曰徒劳,难阶超擢,容易而授,理固然
也。始,後魏崔亮为吏部尚书,无问贤愚,以停解日月为断,时沉滞者皆称其能。
魏之失才,实从亮始。洎隋文帝,素非学术,盗有天下,不欲权分,罢州郡之辟,
废乡里之举,内外一命,悉归吏曹,才厕班列,皆由执政。则执政参吏部之职,
吏部总州郡之权,罔惩体国推诚、代天理物之本意,是故铨综失叙,受任多滥。
岂有万里封域,九流丛凑,抡材受职,仰成吏曹,以俄顷之周旋,定才行之优劣,
求无其失,不亦谬欤!而後有司尊贤之道,先於文华;辨论之方,择於书判。靡
然趋尚,其流猥杂。所以阅经号为‘倒拔’,徵词同乎射覆,置循资之格,立选
数之制,压例示其定限,平配绝其逾涯,或糊名考,或十铨分掌。苟济其末,
不澄其源,则吏部专总,是作程之弊者;文词取古,是审才之末者;书判又文词
之末也。凡为国之本,资乎人;人之利害,系乎官政。欲求其理,在久其任;
欲久其任,在少等级;欲少等级,在精选择;欲精选择,在减名目。俾士寡而农
工商众,始可以省吏员,始可以安黎庶矣。诚宜斟酌理乱,详览古今,推仗至公,
矫正前失。或许辟召,或令荐延。举有否臧,论其诛赏,课绩以考之,升黜以励
之。振斯元刂弊,其效甚速,实为大政,可不务乎!”

    ●卷三十八·选举考十一
    ○举官
    後唐庄宗同光二年,自唐末丧乱,绅之家,或以告敕鬻於族姻,遂乱昭穆,
至有舅叔拜甥侄者。选人伪滥者众,郭崇韬欲革其弊,请令铨司精加考核。时南
郊行事官千二百人,注官者才数十人,涂毁告身者十之九。选人或号泣道路,或
馁死逆旅。
    明宗天成二年,制:“选人或因远地干戈、私门事故,遂至过格。今後如过
格十年外,不在赴集之限。又据长定格,选人中有隐忧者殿五选。伏以人伦之贵,
孝道为先,既有负於尊亲,定不公於州县,有伤风化,须峻条章。今後诸色官员
内,有隐忧冒荣者,勘责不虚,终身不齿,其入仕告敕,并付所司焚毁。”
    三年,敕:“北京及河北诸道摄官内,有庄宗御署及朕署,便与据正官资叙;
其伪朝授官,勘验不虚,亦同告身例处分。兴元以西,曾授伪蜀爵命敕,到後一
周年为限,各於本罢任处投状分析,申奏点勘,出限不叙理。”
    中书奏:“吏部流外铨诸色选人试判两节,并不优劣等第与官资。其业文者,
任徵引古今;不业文者,但据事理判断可否,不当罪在有司。吏部南曹关:‘今
年及第进士内,《三礼》刘莹等五人,所试判语皆同。’勘状称:‘晚逼试期,
偶拾得判草写净,实不知判语不合一般者。’”敕:“贡院擢科,考详所业;南
曹试判,激劝效官。刘莹等既不攻文,只合直书其事,岂得相传藁草,侮渎公场?
及至定期覆试,果闻自惧私归,宜令所司落下放罪,许再赴举。”其年十月,敕:
“访闻每年及第举人牒试、吏部关试,判题虽有,判语全无,只见各书‘未详’,
仍或正身不至。如斯乖谬,须议去除。此後关送举人,委南曹官吏准格考试。如
是进士并经学及第人,曾亲笔砚,其判语即须缉构文章,辨明治道;如是委无文
章,许直书其事,不得只书‘未详’。如开试时,正身不到,又无请假文书,
牒贡院,申奏停落。”
    按:唐以试判入仕,五季因之,然以此三条观之,其为文具可知也。有如流
外铨,必胥吏之徒,非以文学进身者,则所对不责其引徵古今,但据事理判断,
诚是也。至於及第进士,而乃一词莫措,传写定本,雷同欺诳,至烦国家立法,
明开曾亲笔砚、委无文章两途以处之,则乌取其为进士乎?况正身多不至,则所
谓试者,不过上下相与为欺耳,可无试也。
    长兴二年,敕:“举选之众,例是艰辛,曾因兵火之馀,多无敕甲,不有详
延之路,永为遐弃之人。其失坠告身者,先取本人状,当授官之日,何人判铨?
与何人同官?上任、罢任与何人交代?仍勘历任处州县,如实,则别取命官三人
保明施行。”
    周世宗显德元年,初令翰林学士、两省官举令录。除官之日,署举者姓名,
若贪秽败官,连坐。
    宋朝之制,凡入仕有贡举、奏荫、摄署、流外、从军五等。吏部铨唯注拟州
县官。旧幕职皆使府辟召,国朝但吏曹拟授。京诸司六品以下官皆无选,中书特
授。周朝每藩郡有阙,或遣朝官权知。太祖始削外权,牧伯之阙,止令文臣权莅。
其後,内外皆非本官之职,但以差遣为资历。京朝官则审官院主之,使臣则三班
院主之,少卿、监以上、刺史、副率内职,中书、枢密院主之。
    太祖皇帝建隆三年,诏:“常参官并翰林学士内有尝佐藩郡及历州县官者,
各保举堪充幕职、今录一人,不必以亲为避,但条析具实以闻,当於除授制书辨
其举主,它日有所犯不如举状,连坐之。”
    知制诰高锡奏:“请许人讦告滥举,所告不实者罪之,得实者白身授以官,
有官者优擢,非仕宦者赏缗钱。”从之。
    四年,诏:“自前藩镇多奏初官人为掌书记,颇越资序。自今历两任有文学
者,方得奏举。”又诏陶等於见任前任幕职、州县官中举堪为藩郡通判者一人,
如谬举,量事连坐。又诏:“自今诸州吏民不得即诣京师举留即度、观察、防御、
团练等使,刺史、知州、通判、幕职、州县等官。若实以治行尤异著名,吏民固
欲借留,或请立碑颂德者,许即於本处陈述,以俟上报。”真宗咸平时,复诏禁
之。
    乾德二年,诏翰林学士等四十二人,各举才堪通判者各一人。又诏吏部南曹,
以人才可副升擢者送中书门下引验以闻。上虑铨衡止凭资历,或英才沈於下僚故
也。
    开宝四年,诏:“自今诸州不得以摄官视事,其阙员处,即时以闻,当委有
司除注。”十一月,又诏:“近以诸道摄官,悉令罢去,及虑若更民政,欲著吏
能,雷同遐弃,良可惜也。宜委有司按其历任,经三摄无旷败,即以名闻。任伪
署者不在此限。”
    五年,先时,令诸州印发春季选人文解,自千里至五千里外,分定日限为五
等,各发离本处,及京百司文解,并以正月十五日前到省,馀季准此。若州府违
限及解状内少欠事件,不依程式,本判官、录事参军、本曹官罚置殿选。诸州员
阙,并仰申阙解除,以木夹重封题号,逐季入递,合格日四时奏,年满,俟敕下
准格取本司文解赴集。流外铨据状申奏,以四时取解参选。至是,国家取荆、益、
交、广,辟土既广,吏员多阙,是以岁常放选。选人南曹投状,判成送铨,铨司
依次注授。其後,选部阙官,即特诏免解,非时赴集,谓之“放选,”习以为常,
取解季集之制,有名而无实矣。
    太宗太平兴国元年,先是,选人试判三道,考为三等:二道全通,一道稍次
而文翰俱优,为上;一道全通,二道稍次而文稍堪,为中;三道全次而文翰纰缪,
为下。判上者,职事官加一阶,州县官超一资;判中,依资;判下,入同类,惟
黄衣人降一资。至是,诏增为四等:以三道全次,文翰无取者,惟中下;依旧格
判下之制,以三道全不通而文翰纰缪者,为下,殿一选。
    六年,令诸路转运使下所属州府,令长吏择见任判司薄尉之清廉明者,具
以名闻。当驿召引对,授以知县之任。
    八年,诏:“自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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