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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三之谜-第6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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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建立了安全规程制度,改善了领导和群众的关系,促进了安全生产的发展。
  1950年3月3日,《工人日报》发表《切实改进工厂卫生工作》的社论。要求各地方、各产业工会关注工人群众的日常生活,领导工人进行有关工厂卫生方面的合理化建议,代表工人与有关方面交涉,以改进卫生条件,并加强基层卫生委员会的工作。
  5月31日,劳动部就颁布了《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这是建国初期制定的第一个劳动保护的法规,共4章66条。通知要求各大行政区劳动部在一切公私企业中执行,对当时保护工人健康、预防疾病,提高生产效率起了重要作用。
  1951年9月3日至15日,劳动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各地代表汇报了劳动保护工作情况,研究分析了工矿企业的劳动保护状况,交流了劳动保护工作的经验,讨论和通过了《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决定》、《工厂安全卫生暂行条例(草案)》共11章112条、《阻止工厂矿场加班加点暂行办法(草案)》10条、《保护女工暂行条例(草案)》15条等劳动保护法令。李立三在总结报告中提出了制定劳动保护法令的原则:既要满足需要,又要照顾可能。必须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
  这次会议,进一步提高了党、政、工三方面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促进了全国劳动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10月9日,劳动部发布了《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几项办法》。
  1952年12月,劳动部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会议,李立三作了关于三年来劳动保护工作总结与今后方针任务的报告。会议通过了《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决定》、《工厂安全卫生暂行条例》和《保护女工暂行条例》等。
  十二、在职工工资问题上的初步探索
  李立三从他参加革命那一天起就从事工人运动。革命斗争的实践,使他深知正确解决职工工资问题的极端重要性。他非常重视发展经济中的工资问题。他一再强调,工资问题搞不好,就会影响整个生产的发展;要调动工人的生产积极性,首要的就是搞好工资工作。只有把工资搞好了,才能把生产搞好。因此,他下大力抓工资问题。他是新中国工资制度的奠基人,在创建新中国的工资制度方面,有着不可磨灭的功绩。建国初期,他就为新中国培养了一批劳动工资干部为尔后的全面工资制度的确立,作了重要的思想准备和组织准备。
  早在1947年李立三就在哈尔滨召开过多次座谈会,着手研究工资问题。
  1948年7月10日李立三在“东北局关于接收敌伪和蒋占企业的改造管理与工会工作方针的决议”中就提出:“新工资制度应以按劳付酬为原则,个人劳动对社会的贡献愈大,他所得的报酬也愈多。而在人民自卫战争时期,工资等级的距离虽不能不相当缩小,但按劳付酬的基本原则,决不能改变。平均主义的工资制度(如‘干不干,四斤半’,工人与技师、熟练工人与非熟练工人,学徒与师傅的工资相差很少),必然妨碍工人劳动热忱的发展。各企业均应尽可能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计件累进工资制,超额奖励制,以鼓励工人劳动热忱的提高。”
  8月,李立三在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上当选为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主持全国总工会的全面工作后,中共中央关于工资问题给东北局指示:战时工资应低于平时。同时,职工应有的生活水准必须保证,技术管理能力的差别也必须适当规定等级,予以待遇上的区分。不如此,则无法持续生产与鼓励生产。因此:①最低工资应保证维持连本人在内的两个人的生活;②实行交叉累进的定级工资制度;③规定不同企业各种职工的一般工资的最高额。这是当时中央对工资问题的几条原则指示。
  当时,李立三对同志们说,工资问题对我们来说还是新问题,我们的经验与知识是不够的,所以说管理工业的同志和工会工作的同志,大家要共同努力来解决这一问题。是李立三最早把苏联的工资理论与实践传播到东北地区的。他亲自翻译苏联著名经济学家关于按劳取酬的论述,介绍苏联机械和铁路系统的工资制度和经验,并在报刊上撰文宣传党的工资政策。
  李立三针对当时东北工资标准低、不统一,特别是因为物价波动,职工的生活没有保障等问题,主持研究制定了国营企业职工工资等级标准,并于1948年9月、11月先后主持召开东北城工会议和东北地区工资会议。主要研究了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实行交叉累进工资制;二是如何改进工薪支付办法。他在会上作了长篇报告,针对当时在工资中存在的平均主义现象指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普通工人和技术工人,工资几乎一样,特别是物价波动,职工生活没有保障,妨碍生产发展。这种情况如果继续下去,必将影响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生产的发展。他严厉批评了在评薪条件上主要看政治表现、看斗争是否积极,而把技术条件作为附属条件的做法。他说,工厂主要是生产,生产就要靠技术,如果不讲技术,发展下去是危险的。
  李立三主持起草了一个新的战时工薪标准,即《东北战时公营企业工薪标准》,改变了长期沿用的战时供给制。
  这个《标准》分为13等39级,其中工人为8等24级。为后来工资制奠定了基础。李立三多次阐明要制定统一的技术等级标准和实行考核升级的意义,他坚持主张有几级技术,干几级活,就拿几级工资。
  这个《标准》以“工薪分”为计算单位,每“分”包含一定数量的粮、布、油、盐、煤炭。按当月市价计算,发给货币。这是一种简单易行的把工资与物价挂钩的办法,对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受到广大职工的欢迎。这是李立三的一个创造。
  战时工薪标准规定普通工人最低工资为60分,最高为180分;技术人员最低为70分,最高为300分;大企业负责人,最低为100分,最高300分。各类人员工资标准,都是相互交叉的。如熟练工人最高为145分,单纯体力重劳动最高为120分,单纯体力轻劳动最高为100分,杂役工人最高为80分。这样,适当提高了标准,相应拉开了差距。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原来在职工工资中存在着的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普通工人和技术工人工资几乎一样的严重平均主义和混乱现象。在评定工薪时采取由上而下,再由下而上,最后由行政决定的办法。
  东北全境解放后,李立三在沈阳继续研究改进工资制度。在他的主持下,对13等39级的工资标准作了调整,制定了《公营企业职(员)工(人)工薪等级》,工人工资高低相差3倍。
  李立三在沈阳召开有工程技术人员和老技术工人参加的座谈会,探讨如何制定技术等级标准。他坚持主张有几级技术、干几级活、拿几级工资。他还大力倡导推行计件工资制,认为计件工资最能充分体现按劳取酬的原则。他在《东北日报》上发表署名文章,宣传按劳取酬的原则。
  1949年2月,李立三从东北进关后,就把注意力放在研究新解放区城市工人的工资政策上来。他根据对天津和其他城市的调查,向中央提出了一个“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方针。这比刚刚解放时实行的“原职原薪”政策无疑是一个进步。
  同年5月,李立三派人帮助军委铁道部制定了一个工资改革方案在平津铁路系统试点。
  随之,李立三提出,要改革国民党遗留下来的腐败、混乱和不合理的工资状况,必须建立一套统一的工资政策。鉴于当时全国各地解放时间有先后,工作进展不平衡的情况,李立三提出要逐步做到由地区统一然后到全国统一。
  新中国成立后,身任全国总工会主持全面工作第一副主席兼工资部部长和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部长兼工资司司长的李立三,很快提出建议,经中央批准成立了工资委员会,成员有中财委、财政部和各工业主管部门主管工资工作的负责同志参加,李立三亲任主任,受中央委托,负责研究统一的工资政策问题。
  为了研究制定工资改革政策,经党中央批准,1950年8月25日至9月18日,由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召开了全国工资准备会议。会前,李立三主持制定出新的工资方案《工资条例》(草案)、条例说明书和工资等级表等,并写信向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陈云等中央领导同志作了汇报,得到毛泽东主席亲自批示同意。
  会议参加者400多人,这是我国工资历史上一次很重要的会议。主要解决了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工资分”问题。以“工资分”作为全国统一的计算单位。每个“工资分”所包含的粮、布、油、盐、煤五种实物的量,全国一致。
  第二、工资标准问题。会议基本同意草案中提出的工资标准的产业顺序、各产业工资标准分类及具体标准。
  第三、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职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
  第四、对技术人员另有技术津贴,最高可达本人工资的30%。
  第五、地区津贴。对国家特别需要发展的偏远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增发10%—30%的地区津贴。
  李立三在作会议总结报告时,讲了整整一天。讲了当时工资问题上的种种混乱情况,讲了建立统一工资政策的重大意义,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三条原则:一是要在可能范围内,调整的比较合理,打下建立全国统一的合理的工资制度的基础;二是一定要照顾现实,尽可能做到为大多数的工人职员所拥护;三是要照顾国家财政经济能力,不能过多地增加国家负担。事实证明这三条原则是完全正确的。
  这次会议为以后(1952年)进行的工资改革打下了一个很好的基础,其意义十分深远。
  这次会后,11月7日党中央发出《关于统一调整全国工资问题的几个原则的指示》,指出:1、各地各企业各单位工资高低不一,其中有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影响生产,影响团结极大,亟应调整,但对工资福利问题的处理必须十分慎重,不能随便加以改变;2、调整工资的目的在于使现有的工资较公平合理,便于发展生产,加强团结。调整的办法则应确定是:高的不再高,低的逐渐向高的看齐,不应定一个折中标准,把高低双方都向中间看齐。
  各地接中央指示后,先后按照工资准备会议的精神进行传达贯彻,工人都实行了八级工资制。为此,李立三专门向中央作了《关于全国各地调整工资情况的综合报告》,指出,“这样做的结果,得到了90%以上的职工的拥护。”“这就给今后全国统一的工资制度创造了条件。”这个报告,受到中央极大重视,刘少奇亲自拟了批语,转发全党。
  中央的批示,引起了全党对工资问题更加重视,极大地推动了工资工作的进展。李立三看到中央的批示,非常高兴,逢会必讲,到处宣传。他说,只要全党重视,工资问题的解决,就有希望了。
  1951年2月14日,东北局关于在东北公营企业中实行计件工资制度问题向中共中央写了请示报告。报告称,东北各国营企业,目前实行的工资制度,主要是计时制和计件制两种(也有实行超额奖和包活制的)。两种工资制度对生产的作用,根据各企业的经验看,计时工资制是不能刺激工人上进的,计件工资制则是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改进经营管理工作、贯彻经济核算制的最有效方法之一。为了加速完成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计件工资制是应该大力推广的。
  3月28日,中共中央向全国转发了东北局的报告,供各中央局参考。“同意在东北地区公布试行”,同时提出“结果如何,望定期总结报告中央”。
  4月15日,东北局又向中央写了修改报告,报告称,经中央批准转发的《东北公营企业计件工资制度暂行规程》,又根据李立三同志意见,对原规程中的第20条、23条、26条、30条、32条的具体规定加以修改。
  5月28日,李立三向中央写了“关于调整工资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告一开头就指出:“最近一年来,伴随着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国民党官僚资本遗留下来的工资制度的腐败、混乱和不合理,愈加暴露明显。表现在:同一产业系统,同一地区工资标准高低悬殊,引起职工经常流动的现象。重要产业和需要发展工业地区的工资低于其他产业和其他地区,使工人职员不安心工作,劳动力不能巩固,甚至倒流,企业内部主要工人和辅助工人工资高低倒置,引起工人不满。多等级的平均主义,严重地障碍工人职员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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