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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死亡或免役(年满60)减少时,必须有可顶补的“滋生人丁”(16岁),
才能维持原来的税负水平。当时规定的顶补办法是,先由本户新添者 (“丁
系于户”)顶补,如本户没有,由亲族丁多者顶补,如还没有,由同甲粮多
① 《雩都县志》卷一三。
② 《清圣祖实录》卷二四四。
③ 《清史稿》卷一二六。
④ 《清圣祖实录》卷三三。
⑤ “朕听政以来,以三藩及河工、漕运为三大事。夙夜廑念,未尝偶忘,曾书而悬之宫中柱上”(清阮葵生:
《茶余客话》卷一)。
① 《清史稿》卷一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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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顶补。这样,就发生了如下情况:一甲之内滋生人丁多,除顶补外,尚有
余丁,按丁税原额分摊,税负就轻;一甲之内滋生人丁恰够顶补,税负不变;
一甲之内滋生人丁少,丁多者亲族或粮多者负担就较重。而且,若由同甲粮
多者顶补,则又是将丁税移到了地税。很自然,这种顶补办法会造成税负不
均和征收上的不便。另外,地方的下层官吏往往通过造册从中舞弊,或同缙
绅地主勾结将后者税负转嫁到百姓头上。特别是,当人户因各种原因流散时,
①
就会出现“户倒累甲”、“丁银难收”的局面。这不仅引致农民抗税,而且
影响财政收入。
雍正即位 (1723年)后,为稳定国家丁税收入,开始推行“摊丁入亩”
②
制度,下令各省“将丁口之赋,摊入地亩输纳征解,统谓之地丁”。在中国
封建晚期,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已逐渐松弛,将固定的丁税摊入当地的田赋,
将它和土地捆绑在一起,是最牢靠的办法。
至于具体计摊方法,政府不作统一规定。因此当时在福建、山东、河南、
河东、河西、江西、广西、湖北等省采取的是按田赋银(两)计算应摊丁银。
江苏、安徽以税田 (亩)为基础,参考土地等级,计算应摊丁银。湖南等省
则以地粮 (石)为基准,计算应摊丁银。由于各地丁税额是既定的,不管哪
种方法,都极为方便。
“摊丁入亩”制度的施行,也是对各个阶层利益的调整。它客观上体现
了地多多负担,地少少负担,没地不负担的合理承担原则。根据雍正六年(1728
年)和乾隆元年(1725年)规定,缙绅地主必须按占有土地计摊丁银。自耕
农土地有限,影响不大,如山东按田赋银 (两)计算,应摊丁银为1钱1分
5厘,湖南按地粮 (石)计算,应摊丁银为1毫到8钱6分。至于无地的佃
农,就不再负担丁税。
雍乾时期赋役制度的另一项改革,是实行耗羡归公。所谓耗羡,就是官
府在征收钱粮时加收的预计损耗结余。预计损耗包括:碎银铸成银锭时的“火
耗”,粮食储运过程的“雀耗”、“鼠耗”,以及“脚耗”(脚钱)。这些
名目由于被正式列作附加税,因而同田赋发生联系。但朝廷对各种损耗率没
有统一的法令规定,耗羡就成了合法的贪赃来源。顺治初期曾一度禁止征收
火耗,但始终没有禁绝。康熙在整理田赋中,也曾想禁收火耗,曾两次申禁,
并许民以控告之权,但后来也不了了之,所谓“居官但在地方安静,即于火
①
耗些微取之,有何不可”。康熙的暖昧态度,客观上对官吏的任意加派起着
怂恿作用,以致有些州县官征收火耗有“每两至四五钱,等于半倍田赋”,
②
在偏僻州县甚至“税轻耗重,数倍于正额者”。康熙后期在一些地方发生的
农民暴动,与地方官员借火耗勒索也有关系。如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在
③
河南省宜阳、渑池等县就发生了农民反抗“以火耗等项借端取银“的暴动。
康熙对这种弊政的容忍,唯一可解释的原因是清初官员的俸禄太低。当时京
官位极人臣的一品官,年俸银不过180两,七品45两,另按俸银每两给俸米
① 清王庆云: 《石渠余记》卷三。
② 《清史稿》卷一二一。
① 《康熙起居注》三册,第二四六三页。
② 《皇朝经世文编》卷二七,钱陈群《条陈耗羡疏》。
③ 《东华录》康熙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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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一斛。外官俸银相同,但无禄米 。
雍正为澄清吏治,健全财政制度,实行了耗羡归公制度,其要点是:将
官吏的恣意加派划一为法定税率,每两加收火耗1—2钱;耗羡额除部分留归
地方作公费使用外,其余一律上缴国库;从上缴银两中提取一部分,作为各
级官吏额外津贴,名为“养廉银”,也就是把康熙的“暗贴”变为明贴。当
时的养廉银,从数字上看是惊人的。七品知县年俸银45两,养廉银可达1200
两。而官秩越高,差距越大,河南总督田文镜年俸银150两,养廉银竟达28900
⑤
两 。
显然,封建王朝的任何制度改革,无不从巩固封建统治着眼。摊丁入亩
既保证了田赋收入的稳定,在一定程度上也缓和了阶级矛盾,使工匠和佃农
摆脱了丁银负担。耗羡归公还调和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
关于永田制,它在宋、明时代就已经有了。雍乾时期,随着商品生产的
发展,地主经济受到侵蚀,土地转移频繁。租佃关系也随之由过去的佃仆、
庄奴、伴当世仆等封建人身依附关系转变到单纯纳租关系。有意思的是,在
这一过程中,从奴隶制飞跃到封建制的满清君主还起着积极的干预作用。雍
①
正五年 (1727年),谕内阁,将“徽州府伴当、宁国府世仆”开豁为良。
后至嘉庆十四年(1809年)又再度开豁为良一次。然而,随着世代相仍的隶
属关系的废止,过去不存在的“佃权”问题,现在成了佃户与地主斗争的焦
点,并在这基础上出现了为保护各自利益的押租制与永佃制,佃权形态越来
越复杂。
雍乾时代的押租制,是地主阶级在失去超经济剥剂特权后,依靠对土地
的垄断维持其高额地租的手段。在押租制下,佃农在立约时除接受佃约所定
常租外,尚有许多额外负担,其中主要为批礼银。如江西宁都,地主批赁田
山时,“必索佃户批礼银”作为押金,“并创十年一批之说”,以保留期满
抽回另行高价出租的权利,而若”批赁时佃户不能现交礼银,照依银数,每
②
岁入息三分” 。
在佃农方面,特别是在人口相对过剩的南方,农民的抗租斗争,早在康
熙时期就已演变为“霸田”即争取永佃权的斗争。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
江西兴国,继宁都、上杭、崇仁抗租霸佃大风潮后再起风潮,“顽佃李鼎三
煽惑闽广流寓,创田骨田皮许退不许批之说,统总数千赴县门,挟长官,要
①
求勒石著为例”。到雍乾时期,永佃制在南方地区已广为发展。地主的土地
由此被分割为田骨(土地所有权)与田皮(土地使用权),所谓“佃户之出
银买耕,犹夫田主之出银买田”。佃权成了一种可典卖的物权,它也和土地
一样,可作为流通的对象。尽管清政府对永佃权的转移亦加限制,“前佃应
②
协同新佃向田主立赁,不许私退”,但事实上,“田皆主佃两业,佃人转卖
③
承耕,田主无能过问”,这已成为总的趋势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④ 《清文献通考》卷四二,国用。
⑤ 《清文献通考》卷四二。
① 《世宗圣训》卷六。
② 《宁都仁义乡横塘塍茶亭内碑记》,乾隆三十五年勒石。
① 《兴国县志》卷四六。
② 《宁都仁义乡横塘塍茶亭内碑记》。
③ 《切问斋文钞》卷一五,陈绍洙:《江西新城田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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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农民生产斗争的成果,反映了地主阶级土地垄断权的削弱。佃权的相对稳
定,使农民愿意更多地投入工本,从而提高农业生产率。然而另一方面,在
租佃之间也形成了一个坐抽皮租的中间剥削阶层,直接生产者还是无法逃脱
层层剥削。
⑤嘉道时期农村经济的凋敝。封建政权的财政基础,历来都建立在田赋
上面。田赋表面上是征诸地主,但实际上还是出自直接生产者农民的身上。
乾嘉以后,由于社会经济的畸形发展,出现了农村经济衰退和国家田赋滞纳
现象。
这一时期,影响农村经济的因素,主要可归纳为:土地兼并加速,官吏
浮收勒折严重,以及人口与耕田矛盾突出。
清代在康雍盛世,政治经济曾有过短暂的进步与繁荣。乾隆以后,吏治
腐败,官僚与特许商人相互抱合勾结,国家财政大量被侵吞,社会财富日益
集中到这两部分人手中。而在封建政权限制工贸发展的背景下,日益集中的
货币,又返回到加强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土地投资上。土地兼并在清中叶以后
达到了空前的规模和速度。乾隆时,官僚阶级的代表人物和涤刑锏�80
万亩。嘉庆四年 (1799年)抄没和也保锏赝猓械逼�75座,银
号42座,赤金580万两,生沙金200余万两,金元宝1000个,银元宝1000
个,元宝银940万两,另外还有大量的古玩、玉器、洋货等等。查抄的家产
①
分类编号109宗,对其中1/4资产所作估价,即已超过银2。2亿两 ,相当于
当时国库岁入4千余万两的5倍。然而嘉庆时,广东巡抚百龄依旧拥有田地
② ③
50余万亩 。道光时,直隶总督琦善甚至拥有田地256万余亩 。另一方面,
由于清代实行盐专卖和外贸垄断,培植了一批亦官亦商的大盐商和洋行商
人。乾隆五十一年清政府镇压台湾林爽文起义,两淮盐商江广达一次捐银200
万两,“以备犒赏”。嘉庆时,清政府镇压白莲教起义,杨州盐商鲍漱芳因
④
积极“输饷”,获得盐运使官衔。道光时,广州公行商人伍浩官的资产,估
⑤
计“共值二千六百万美元”。这些商人资本大多用来购买土地和放高利贷。
其结果是,“田之归于富户者,大约十之五六,旧时有田之人,今俱为佃耕
⑥
之户,每岁所入,难敷一年口食” 。
官吏浮收,本是历代田赋征收上的积弊。嘉道时期,特别是道光年间,
由于银价倍增,这种浮收勒折就更为凶狠。嘉庆末年,银钱比价已至1两等
钱1200—1300文,道光十五年(1835年)前银1两等钱1400—1500文,道
⑦
光十五年后制钱贬值到银1两等钱2000—2200文 。由于清代田赋,银米兼
纳,农民以谷换钱,以钱易银,自然层层受剥削。这些情况,在史料中尤以
嘉道后个别大臣的反映,最为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