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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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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大宗物质资源的聚合能够使大公司比那些较小的组织在生产更为先进或更为便宜的产品或者提供更为可欲的服务等方面取得更好的成果,那么不论这种支配物质财富的权力如何扩大,我们都必须把这种权力本身视作是有助益的。事实上,受一家公司支配的大宗资源常常会使该公司所拥有的这种权力在比例上超过其规模;正是这个事实,往往构成了特大企业得以发展的原因。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尽管规模并非在任何情势中都是一种优势,又尽管规模的扩大总会有一个限度,而超出这个限度,生产率就不会进一步提高,但是任何时候都会存在这样一些领域,其间,技术上的变革会给那些规模更为庞大(亦即比既有企业的规模更大)的企业提供优势。从工厂取代手工作坊、到钢铁生产中的流水线工序的发展、直至超级市场的出现,技术知识的增进持续不断地提高着较大企业的效率。需要指出的是,虽说规模的这种扩大能够使企业更为有效地使用资源,但是它却未必会扩大企业支配人之行为的那种权力——而一个企业的老板对那些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加入该企业的员工所行使的那种有限的权力则是一种例外。尽管像西尔斯·罗巴克公司这样的邮售商行已经发展成了世界100家最大企业中的一员,而且其规模也已经远远超过了任何可比的企业,又尽管该企业的活动深深地影响了千百万人的行为准则与习惯,但是我们却决不能认为它所行使的乃是一种支配其他人的权力,因为它所实施的只是一种向那些在有条件得到它的服务的情况下便会倾向于选择这些服务的人提供服务的权力而已。如果一家公司在生产像滚珠轴承这类用途广泛的机器设备配件的过程中因效率极高而使得其他公司无法与之竞争,那么我们也同样不能认为该公司获得了支配他人行为的权力。此外,只要该家公司随时准备以同样的条件向每个需要其产品的人供货(即使它因此而获得了巨额利润),那么该公司的所有客户就都会因为它的存在而得到较好的服务;因此,我们决不能认为这些客户是在受它的权力的支配。



在现代社会,使一家企业拥有支配他人行为的权力的因素,与其说是该企业所控制的大宗资源的规模,还不如说是它所掌控的拒绝向那些依赖其服务的人提供服务的那种能力。因此,正如我们将在下一节的讨论中所指出的那样,不仅是企业所拥有的那种决定其产品之价格的权力,而且也是它所拥有的那种向不同的顾客索要不同买价的权力,为企业提供了支配他人行为的权力。然而,这种权力却并不是直接以规模为基础的,甚至也不是垄断所导致的一种必然结果——尽管提供任何必需品的垄断者都会拥有这种权力,而不论该垄断者的规模是大还是小,只要该垄断者可以随心所欲地以不同价格向不同的顾客出售其产品。此外,我们还将看到,真正有害进而应当加以严格约束的那种权力,不仅包括垄断者对顾客实行差别待遇的权力,而且还包括它对同样有着差别待遇之权力的政府所可能具有的影响力。尽管这种权力常常与庞大规模有着一定的联系,但是它既不是规模所产生的一个必然后果,也不是庞大的组织所能独享的。当某个控制着一项日常生活必要服务的小企业或工会能够通过拒绝提供该项服务来要挟公众的时候,它实际上也是在行使上述那种权力。



然而,在我们进一步探讨如何制约垄断者所采取的这些有害行动之前,我们还必须先对规模本身为什么常常被人们视作是有害的一些其他原因进行追究。



的确,众多人的生活福利都会受某家大公司的决策的影响,而不会受某家小企业的决策的影响;然而,这个事实却并不意味着人们应当对大公司的决策另眼相待,也不意味着通过某种公共监督的方式来防止大公司在决策过程中犯错误的那种做法就是可欲的或可能的。人们之所以对大公司存有怨恨,大多是因为他们相信这些大公司在决策过程中并没有把他们认为它们因规模庞大而能够考虑到的一些后果考虑进去,尽管他们承认一个较小的公司无力考虑这样的问题:如果一家庞大的康采恩关闭了一个无利可图的地方性工厂,那么这就会引起人们的埋怨和愤恨,因为在他们看来,它“本来就亏得起”,而且也完全有实力在亏本的情况下继续把这个厂子开办下去,以使他们保有原来的工作;但是,如果这个厂子是一家独立企业的话,那么所有的人就会把这家工厂的关闭视作是一个不可避免的事实接受下来。然而我们知道,关闭一家属于某个大康采恩的亏损工厂,也是完全可欲的(尽管这家康采恩可以从它的其他部门中挪用一部分利润来维续它的生存),这就像关闭一家没有其他途径获得这种资助的独立的亏损企业是完全可欲的一样。



人们普遍认为,一家大公司因它的规模庞大而应当更加充分地考虑到它的决策所会产生的间接后果,而且还应当承担一些并不要求小企业承担的责任。但是,正是在这里隐含着这样一种危险,即这种做法反而会使大公司谋得某些真正应当受到谴责或反对的巨大权力。众所周知,只要公司的经营管理部门承担着这样一项支配性的义务,亦即作为股东的受托人而为股东的利益经营管理它所控制的财产,那么它的权限便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约束;或者说,它也就不能任意地为这个或那个特定的利益群体提供好处。但是,一旦大企业的经营管理部门被认为不仅有权利而且还有义务在决策过程中对那些被人们视作是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的东西进行考虑,或者说必须支持有益事业而且在一般意义上还必须为公共利益服务,那么它就确实谋得了一种无法约束的权力——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样一种权力却不会长时间地由私人经营者所控制,因为它最终不可避免地会成为政府日益扩大控制的囊中之物。①



①MiltonFriedman一直都在反复强调这个问题;比如说;读者可以参见他的著作:CapitalismandFreedom(Chicago;1962)。



只要公司有权为某些群体提供好处,那么仅规模本身也会成为影响政府的一个因素,并由此而派生出那种必须加以抨击和反对的权力。毋庸置疑,这种影响力如果由有组织的利益群体来实施,显然要比某个最大的企业来实施它的时候重大得多;而且也只有当政府为某些特定群体谋利益的权力被剥夺的时候,它才能够彻底抵御这种影响力。



最后,我们还必须论及另一个事例,其间,毋庸否认的是,仅是规模庞大这个事实就会酿成一种极不可欲的局面:由于一家大公司遭遇不测会引发一系列后果,所以政府会因为无力救济该公司的垮台所会造成的损失而只有不让它垮台。这时候,人们自然会产生这样一种预期,即该公司因此而会受到政府的保护;正是立基于这种预期,人们才会认为投资大公司要比投资小公司所具有的风险小一些;至少从这一点来看,上述情形确实会使规模庞大的公司获得一种“人为的”优势,然而这种优势却并不是以该公司的卓越表现为基础的,从而也是政府政策应当予以彻底根除的。颇为明显的是,只有当人们采取有效的手段把政府所具有的提供这种保护的权力剥夺掉的时候,上述那种“人为的”优势才能够得到彻底的根除,因为只要政府还拥有这种权力,那么它就极难抵挡住大公司在这方面向它施加的压力。



我们应当牢记这样一个要点:真正具有危害的,实际上并不是垄断本身,而是对竞争的禁止;然而,在当下有关垄断的讨论中,这个要点却往往被一些含混不清的观点给遮蔽了。垄断与禁止竞争之间有着天壤之别,所以我们应当再一次强调指出,一种以卓越表现为基础的垄断乃是完全值得称道的——即使这种垄断者始终把价格保持在一种能够使他从中获得丰厚利润的水平,即使他只是把价格保持在正好低到足以使其他人不可能成功地与他展开竞争的水平,他所享有的那种垄断也仍然是值得赞许的,这是因为与那些可能同他生产同等数量之产品的其他生产者相比较,他所需使用的资源数量仍然要少得多。与此同理,要求这样的垄断者担当一种道德上的责任,尽其所能压低产品价格和销售产品,并从其间只赚取一种“适度的”利润,实际上也是毫无道理可言的——这就像要求我们承担一种道德上的责任,竭尽全力去工作或以微弱的收益去卖掉一件稀有物品一样,也是无甚道理可言的。一如我们所知,从来没有人想到过要对一个艺术家或一个外科医生之独特技艺的“垄断”价格进行抨击,因此,一个能够以低于任何其他人的成本进行生产的企业所获得的“垄断”利润也是完全正当的。



那些“新自由主义者”(neo…liberals)尤其应当牢记,不道德的,并不是垄断,而是对竞争的禁止(以及对竞争的一切禁止,而不论这种禁止是否会导致垄断);这是因为那些“新自由主义者”居然宣称,他们必须通过下述方式来表明他们的公正性,即他们不仅要反对劳工垄断(labourmonopolies),同时也要强烈反对一切形式的企业垄断(enterprisemonopoly);但是他们却忘记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大多数企业垄断都是企业较佳表现的结果,而所有的劳工垄断却与之相反,因为它们都是强行压制竞争所造成的结果。如果某种企业垄断也是以禁止竞争的做法为基础的,那么这种企业垄断就与劳工垄断一样可憎而且也同样需要加以禁止,还应当予以特别严肃的对待。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从经济角度或从道德角度来看,无论是垄断的存在还是规模本身,都是无可厚非的,而且也决不能把它们与旨在禁止竞争的任何行为相提并论。

                 


                    



                第三卷 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实际上存在着一种典型的事例,其间,我们必须承认,极有可能产生垄断——这就是稀缺资源和可耗尽资源(比如说某些种类的矿藏等)的情形。然而,我们却不准备在这里对这个典型事例进行讨论,而我们之所以采取这种做法,实是因为由此产生的那些问题实在太过复杂,以至于对它们只做简略的讨论,根本就于事无补。因此,我们在这里只想提请读者注意,虽然在这个特定的事例中,某种垄断的发展也许是势不可免的,但是也正是在这个事例中,我们丝毫不能断言这种垄断是有害的,因为这样一种垄断只可能使有关资源的使用时间得以延长,而不可能致使该垄断公司以减少产品总量的方式来永久性地停止或限制生产某些商品和停止或限制提供某些服务。



在相当一般的意义上,我们也许可以说,真正具有危害的,并不是那种因拥有较高的效率或因掌控着某些特定的有限资源而形成的垄断,而毋宁是某些垄断者在其优势地位的原初原因消逝以后依旧能够保护并维续其垄断地位的那种垄断能力。我们之所以这么说,主要是因为这样的垄断公司不仅有能力把它们的权力用来决定它们向所有的人索要的统一价格,而且还有能力把它用来决定它们向特定的顾客索要的特定价格。这种能够使它们向特定顾客索要特定价格的权力,或者说,向顾客施行差别待遇的权力,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被垄断者用来影响其他人的市场行为,尤其可以被它们用来遏制或影响潜在的竞争者。



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非特权性质的垄断者(non-privilegedmonopolies)所拥有的几乎所有真正有害的权力都是以这种对顾客施以差别待遇的权力为基础的,因为这种权力仅凭自身的力量而毋需诉诸暴力就能够使这些垄断者拥有控制潜在竞争者的权力。只要一个垄断者是因为他向人们提供了比任何其他人都优惠的条件而获得其垄断地位的,那么即使他所提供的这些优惠条件并不是他所能够提供的最大的优惠条件,那也无法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他的每一个顾客的生活处境都会因他的存在而得到改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种垄断者能够通过提供比任何其他人都优惠的条件向大多数人提供产品,所以,假如任何其他企业不准备提供与此相同的产品,那么任何被该垄断者拒绝按照那些优惠条件供货的人便不会再有任何可供选择的机会来满足自己的需求了。尽管大多数人的生活境况仍然会因为这样一种垄断者的存在而得到改善,但是毋庸置疑的是,任何人与此同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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