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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1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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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都市中心的人所享受的相同价格的服务而不考虑成本,那么城市无限扩展的现象也就当然无从避免了。



另一方面,常识也告知我们,作为最大的开支者与投资者,政府的活动是不可能完全受利润原则指导的,而且从财政的角度来看,政府的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独立于资本市场状况的;据此,政府应当采取尽可能可行的方式来分配它的开支,进而能够在私人投资减少的时候适时地介入其间,并因此而能够以最小的成本但却最有助于社会的方式把资源用于公共投资。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无论是在这项古老的常识性原则起初只得到了少数经济学家支持的时候还是自己变得甚为流行以来,它之所以在实践中甚少为政府所奉行——而且即使奉行也并不有效,实是政治和行政方面的原因所致。为了使政府投资比率能够随时按照需求作出足够迅速的变化从而起到平衡的作用,而不是像往常出现的情况那样,因延误调整而导致弊多利少的局面,我们就必须对政府的整个投资方案进行设计,从而使投资计划的执行速度能够根据需求而得到迅速加大或迅速减缓。为了做到这一点,我们就必须为政府在未来5年或7年内的所有资本支出确定一个特定的平均比率,并且明确规定这只能是一种平均速度。如果我们把这种平均速度称为“速度3”(Speed3),那么从总体上来说,这一速度就可以通过所有部门增长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四十而暂时达到“速度4”或“速度5”,或者通过降低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四十而暂时降至“速度2”或“速度1”。每个部门都知道,只有在事后才能对这种速度作出增或减的调整,而且还必须努力使那些只需付出最低最小变化成本的活动项目——尤其是那些能够在适应人力资源和其他资源暂时具有的富余或稀缺状况的过程中获益最多的活动项目——去承担这些速度变化所产生的主要压力。毋庸置疑,要有效地实施这样一项方案是极其困难的,或者说,我们今天所拥有的政府制度还远远没有达到践履此项重任所必需的那种政府制度的水平。

                 


                    



                第三卷 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信息与教育也同样是一个我们在这里只能略加讨论的论题。不过,我在早期的论著中已经对这个论题作出了较为详尽的探讨,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阅①



①见拙著TheConstitutionofLiberty(London,1960)第二十四章。



信息与教育这两个问题当然是彼此重叠的。人们在主张用公共经费来提供这两项服务时所依凭的理据乃是颇为相似的,但是它们却与人们主张公共产品时所诉诸的理据无甚相似之处。尽管信息与教育能够出售给特定的人,但是那些既不占有信息也未受过教育的人却往往不知道得到信息和接受教育会对他们有什么益处;不过我们还是需要指出,如果这些人能够拥有信息并接受教育的话,那么这完全有可能对其他人产生助益。就个人在遵守法律并且参与政府治理的民主程序时所必须拥有的那种知识而言,以上所述的情形可以说是显见不争的。再者,如果人们据以获取某些种类的信息的渠道是畅通无阻的,那么市场过程的运行也将因此而变得更为有效,尽管市场过程本身就是传递信息的最为有效的工具之一。一如我们所知,那种能够帮助个人实现自己目的的有益知识,也会伴随着政府治理的过程而得到增长,甚或还可能为政府所独享,比如隐含在统计和土地登记等治理过程中的那种知识。再者,许多知识一经获取,从性质上讲也就不再是一种稀缺商品了,而且还能够在只花费大大低于初次成本之费用的情况下为广大的民众所获取或利用。但是,这却未必构成某些论者力主把传播信息的任务交由政府独揽的有效论据:我们肯定不会希望政府在发布或传播新闻方面占据某种支配性的地位;此外,某些国家把无线广播的垄断权赋予政府的做法,也很可能是人们在现代社会中做出的最具危害性的政治决策之一。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政府是否是传播任何特定种类的信息的最为有效的机构这个问题常常是极有疑问的,又尽管政府先占这个领域的现象隐含着阻止其他人更好地践履这项任务的危险,但是我们却很难据此主张这样一种观点,即政府根本就不应当涉足此一领域。实际上,这里的真正问题在于:政府应当以什么形式、又在多大程度上来提供这些服务。



从教育方面来看,人们赞同政府资助教育的主要理据是:第一,孩子们还不是有责任能力的公民,从而也就不能假定他们知道自己需要的是什么东西,而且孩子们也没有能够用以获取知识的财产;第二,家长们也并不总是有能力或者也并不总是愿意为孩子的教育投入足够的资本,亦即足够到使这种无形资本的回报能够相当于那些有形资本的回报。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论辩只适用于孩子和未成年人。但是,这些论辩在得到了另一种论点的补充以后,也可以被用来含括成年人的情形,即教育可以使那些接受教育的人认识到他们原本并不知道自己所拥有的各种能力。就此而言,人们还常常会诉诸这样一个理据,即只有当个人在其人生的早期阶段便得到这方面的帮助,他们才有可能积极主动地去进一步发掘他们自己的潜能。



虽然人们有极为充分的理由支持政府资助教育的做法,至少是支持政府资助普通教育的做法,但是这却并不意味着这种教育也应当由政府来管理,更不意味着政府应当对这种教育享有垄断权。至少就普通教育(而非高级职业培训)而言,我们在上文论及的福里德曼(MiltonFriedman)教授所提出的那项建议,①就似乎要比现行的教育制度优越得多。福里德曼教授在其建议中主张,给家长们发放教育用款凭证,从而使他们可以用这种凭证向他们为自己的孩子所选择的学校支付所需费用。尽管家长必须把他们的选择局限在一些符合某些最低标准的学校,而且这些用款凭证也只够支付某些学校所要求的教育费用,但是这项制度却要化当局管理学校那种制度优越得多,因为该项制度允许家长为他们所偏爱的某种特殊教育方式支付额外的费用。当学生们达致责任年龄以后,便会产生接受职业专门培训这样的问题;而在职业专门培训方面,理查德·科努尔先生则构想出了一种“学生联合助学基金有限公司”(UnitedStudentAidFund,Inc.)的教育制度;根据这种制度,学生可以通过向该公司贷款而接受专门培训,然后在培训结束以后再用挣得的较高工资偿还这笔贷款。显而易见,这种教育制度的构想,也为我们在考虑这个问题时开放出了一系列可供选用的而且还很可能是更为可取的可能性方案。②



①参见MiltonFriedman,CapitalismandFreedom(Chicago,1962).



②参见RichardCrnuelle,ReclaimingtheAmericanDream.(NewYork,1965)。

                 


                    



                第三卷 自由社会的政治秩序

                  

一般来讲,即使对政府的合法施政领域做某种粗略的考察,我们也必须对其间的其他几个重要问题进行探讨;然而困于篇幅,我们在这里只能扼要地论及这些问题。其中的一个问题就是政府或其他机构对某些产品或服务之质量的确证或鉴定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又会涉及到政府对某些特定活动的许可问题。尽管是否惟有政府才能得到人们的信任这一点并不是显见不争的,但是,如果政府在这方面的努力能够使普通人识别出产品是否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或者识别出那些提供服务的人是否具备一定技能水平的话,那么毫无疑问,消费者的选择就会大大增多,而且市场的运行状况也会得到改进。建筑规章、食品卫生法、特定行业批准规则、对出售某些危险物品(如武器、爆破器材、毒药、毒品等)所规定的限制条例、以及对剧院和体育场所等公共设施的生产工序及开放管理所规定的某些安全与卫生规章条例等,肯定会有助于人们作出明智的选择,有时候还可能是人们得以作出明智选择所不可或缺的条件。要使那些供人们消费的商品符合某些最基本的卫生标准(比如说猪肉没有旋毛虫病毒或者牛奶没有结核病菌等标准),或者要使某些用一个意味着自己具有某种特定能力的职称来形容自己的人(比如说医生)真的具备那种能力,最为有效的保障措施就是用一些一般性的规则来约束所有提供这些产品或服务的人。至于用一种能够得到普遍理解的方式来描述这些产品和服务是否充分的问题,或者说,至于这些产品和服务必须得到确证或鉴定的要件是否是准许出售它们的一项充分条件的问题,很可能只是一种权宜问题。实际上,对于维护法治和保障市场秩序有效运行来说,所需要的乃是这样一项条件,即每个符合明文规定之标准的人都享有得到所需证明的合法权利,而这就意味着当局决不能用控制许可证的方式来调整市场供给的问题。



另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乃是对没收或强制购买(pulsorypurchase)进行调整的问题;一般来讲,没收与强制购买乃是政府为了履行它所承担的某些可欲的职能而必须拥有的一项权力。至少对于提供一个适当的通讯系统来说,这项权力似乎是不可或缺的;此外,在“国家征用权”(eminentdomain)的名义下,这项权力也一直为政府所享有,甚至古往今来都是如此。①就此而言,我们必须做到下述三点:第一,这种权力的使用必须被严格地限定在那些能够由一般性法律规则予以界定的场合;第二,法律必须对全值赔偿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第三,行政当局所作的决策还必须受制于独立法院的审查。只要这种权力的行使符合上述三项要求,那么这种权力的行使就不会严重干扰市场过程的运行,也不会严重地干扰法治诸原则。然而,下述两种情形却是不容否认的:第一,在这个题域中,自由秩序诸基本原则与政府政策看似无可争辩的必然性之间明确存在着冲突;第二,就妥适解决此一题域中所产生的某些问题而言,我们至今还缺乏适当的理论原则予以支援。



①参见F.A.Mann,“OutlinesofaHistoryofExpropiation”,LawQuarterly,75,1958。



实际上,社会生活中很可能还存在着诸多这样的领域,其间,政府尚未向个人提供必要的保护——而如果个人想用最为有效的方式和最有助益于社会的方式追求自己的目的,那么他们就必须得到这样的保护。在这些领域中,最重要的领域之一似乎是保护隐私与隐密(protectionofprivacyandsecrecy)的领域;当然,这个问题之所以在今天才凸显出来,实是因为现代人口密度剧增所致。但是显见不争的是,政府至今也未能对这个问题提供适当的调整规则;即使有一些这样的规则,政府也未能有效地实施它们。①对其间的一些领域进行界定或界分,从而使个人免受其邻人甚或整个公众的代表(比如新闻界)的盘问或骚扰,在我看来,实是实现充分自由的一个要件。



①参见AlanF,Westin,PrivacyandFreedom(NbwYork,1968)。我在拙著TheConstitutionofLiberty(p.300)中就全国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会给个人自由造成的影响所感到的忧虑,已经由D.Gould撰写的一篇文章证实了,这太令人沮丧了;请参见D.Gould,“ToHellwithMedicalSecrecy”,载于NewStatesman3March1967。他在该文中指出:



从理想的角度看,我们的医疗卡应当送到卫生部去,比如说每年一次并且把医疗卡上的所有信息都输入电脑。此外,这些医疗卡……应当列出我们的工作(包括过去的工作和现在的工作)、我们的旅行情况、我们的亲属、我们是否吸烟喝酒、吸什么烟喝什么酒、我们吃什么不吃什么、挣多少钱、做何种锻炼、体重多少、身高多少、甚至还要包括定期心理测验的结果,以及许多其他隐私的细节……



准确的记录(由电脑分析)……甚至可以显示出哪些人不应当获准开车,或哪些人不应当获准进入内阁!哎!这哪里还谈得上神圣的个人自由呢?自由嘛,见鬼去吧!我们要么作为一个集体生存下去,要么全部完蛋;如今的医生乃是国家的仆从,就像是病人的仆从一般。消灭一切谎言,并让我们承认所有的秘密都是坏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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