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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用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交回清理资金户的存款,借记“基建拨款——本年交回结余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年度终了,将汇存外地的基建资金户、采购用款户余额转回拨款户,借记“限额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建设单位应按存款户的户名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录,应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清楚,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账面结存数与银行对账单上结存数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除了未达账项所发生的正常差额以外,属于银行对账单差错的,应立即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本单位错记漏记的,应作更正分录或补记入账。
4。以现金存入银行,应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交款回单编制现金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再编制银行收款凭证;向银行提取现金,应根据支票存根编制银行付款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不再编制现金收款凭证,以免重复记账。
按照规定收取的银行存款利息,如果是将基建拨款存入银行形成的,根据银行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拨款”科目及其有关明细科目;如果是将企业债券资金存入银行形成的以及贷转存形成的利息收入,应冲减工程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企业债券利息”或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
5。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供货单位代为签发。
第233号科目 现 金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库存的用以支付零星开支的现金。
2。收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严禁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每日现金结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241号科目 预付备料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备料款,以及拨给施工企业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各种材料。建设单位根据有关合同规定或由于物资供应方式等原因,负责供应一部分施工材料的,拨付材料的价款可直接在“应付工程款”科目核算。
2。预付施工企业的备料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以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按照结算价格,借记本科目,按照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贷记“库存材料”科目,结算价格与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单位,还应结转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3。月终或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工程价款时,根据合同规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预付备料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收取备料款的施工企业进行明细核算。
第242号科目 预付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进度款。
2。按照工程进度,每旬或月中向施工企业预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月终或工程竣工与施工企业结算已完工程价款时,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的预付工程款,借记“应付工程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收取工程进度款的施工企业进行明细核算。
第251号科目 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或经批准有偿调出器材及有偿转出未完工程的应收款项。
2。建设单位有偿调出的设备、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建设单位按规定报经上级批准有偿移交给其他单位继续施工的未完工程,借记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科目。收到调入单位归还的设备、材料或未完工程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分别设置“调出设备”、“调出材料”和“转出未完工程”三个明细科目,并按调入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
第252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除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预付大型设备款以外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包括应收取的各种赔款、罚金和存出保证金,以及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2。应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的应收、暂付款项,或有关单位、个人报销暂付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单位和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第253号科目 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因销售处理不需用设备和积压材料物资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建设单位经批准对外销售不需用设备和积压的材料物资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科目,销售收入与设备材料物资实际成本的差额转入“待摊投资——器材处理亏损”科目的借方或贷方。商业汇票到期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到期的商业汇票因承兑人无力支付而被银行退回时,应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建设单位因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签发时期、票面金额、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贴现日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详细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261号科目 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1。本科目核算实行“统借统还”基建投资借款(不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借款)的主管部门,拨付给所属建设单位的基建投资借款和分摊给所属建设单位的投资借款利息。
2。主管部门在核定的贷款指标额度内,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统一向银行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拨付给所属建设单位投资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上述投资借款,主管部门在统借时不是先存后拨,而是采取直接下拨方式,则应直接借记本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
主管部门接到银行转来的投资借款利息通知时,应按发生的借款利息,借记“待摊投资”科目,贷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将发生的建设期内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按转拨给各所属建设单位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主管部门可自定适应本系统情况的利息分配办法)分摊给所属建设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科目。
3。主管部门收到所属建设单位交来的用于归还基建投资借款的基建收入和包干节余,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投资借款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主管部门收到所属建设单位交来的存款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建设单位转来的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单位”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按所属建设单位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271号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失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在清查财产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亏毁损(不包括固定资产的毁损)。财产盘盈也在本科目核算。
2。盘亏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净值)和“累计折旧”科目(已提折旧),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原值)。
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重置完全价值),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估计折旧)和本科目(净值)。
盘亏和毁损的库存设备,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设备”科目。盘盈的设备估价入账,借记“库存设备”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和毁损的库存材料,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科目,按计划成本核算的建设单位,还应同时结转盘亏和毁损材料的成本差异,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盘盈的材料,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毁损设备和材料的残料送交入库,借记“库存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购器材在运输途中的损失,除合理的途中耗损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外,能确定应由责任单位或过失人负责赔偿的应从“器材采购”科目转入“应付器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尚待查明原因和需要报经批准才能转销的损失,应自“器材采购”科目转入本科目。
3。列入本科目的各种财产盘亏和毁损,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转销。
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库存设备、材料的盘亏、报废和非常损失,以及采购器材在运输途中的短缺和非常损失,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应由责任单位或过失人赔偿的款项,借记“其他应收款”或“应付器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属于无法收回的超定额损耗,报经批准后,借记“采购保管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3)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的器材非常损失,借记“待摊投资——其他待摊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4)盘亏和毁损的设备,按规定程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借记“待摊投资——设备盘亏及毁损”科目,贷记本科目。
4。各种盘盈的财产物资,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转账。
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设备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待摊投资——设备盘亏及毁损”科目;材料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采购保管费”科目。
5。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2)待处理设备损失;
(3)待处理材料损失。
第281号科目 有价证券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购入的国库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
2。建设单位购入的有价证券,应于交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归还的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实现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基建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有价证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301号科目 基建拨款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各项基本建设拨款,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的预算拨款、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自筹资金拨款、进口设备转账拨款、器材转账拨款等。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以前年度拨款:核算以前年度拨入而尚未冲转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本科目应按各种不同拨款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2)本年预算拨款:核算本年内由地方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拨款。
(3)本年基建基金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中央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基金拨款。
(4)本年进口设备转账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主管部门转账拨入的进口成套设备的价款和有关费用。
(5)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主管部门拨入用于完成压油任务而进行能源交通建设支出的煤代油基金拨款。
(6)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核算经批准从预存银行的自筹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