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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所有权-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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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所有权的制度下,劳动不是一个条件,而是一种特权。    
  “它是正义的应用。”    
  如果没有财富上的平等,正义是什么呢?是一具使用假法码的天平而已。    
  “完全是合乎道德的。”    
  挨饿的肚子是不知道什么叫道德的。    
  “整个的公共秩序。    
  当然,那就是确保所有权。    
  “都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①    
  ①奇洛:《对于罗马人的所有权的研究》'1'。    
  '1'奇洛(1802—1881),在1835年发表过:《从历史的角度评介海奈克栖乌斯的罗马法原理〉》,同年又发表了蒲鲁东所引证的那本著作。——原编者    
  所有权确是一切现存事物的基石,但它又是一切应该存在的事物的绊脚石。    
  以下是我的摘要和总结:    
  占用不但可以导致平等;它还可以防止所有权。因为,既然每一个人只要生存就有权占用,并且为了要生活,就不能没有经营和劳动的手段;另一方面,既然占用者的人数不断地因出生和死亡而发生变动,因而每个劳动者所能要求的物质的定量也随着占有者的人数多寡而有所不同,因此占用总是由人口来决定的;最后,既然在法律上占有永远不能保持不变,在事实上它就不可能变为所有权。    
  所以一切占用人必然是占有人或用益权人,而这种职能就使他不能成为所有人。要知道,用益权人的权利是这样一种权利:对于托付给他的东西,他要负责;他应当以符合公共利益的方式,按照保全并发展那件东西的目的而加以使用;他不得自作主张来改变它、减损它或使它变质;他不能分割用益权,使另一个人从事劳动而由他自己来收取利益;总之,用益权人是处于社会监督之下,服从劳动的条件和平等的法则的。    
  罗马法上的所有权的定义因此就被推翻了;定义中所说的使用权和滥用权是从暴力中产生出来的不道德的行为,是民法加以批准的一种最荒谬的主张。人从社会的手中得到他的用益权,只有社会可以永久地占有:个人会死亡,社会是永远不灭的。    
  当我讨论这样简单的真理时,我的内心感到多么痛切的厌恶!难道我们今天对它们还有怀疑吗?难道为了它们的胜利,必须再度武装起来吗?并且,如果没有理智,单靠暴力能够把这些真理引到我们的法律中去吗?    
  占用权对于一切人是平等的。    
  占用的尺度既然不是由意志而是由空间和人数的可变的条件来决定的,因此所有权就不能形成。    
  这个说法是任何法典所没有规定过的,也不是任何宪法所能采纳的!这些是民法和国际法所拒绝采纳的原理!    
  但是我听到了拥护另一种体系的人们的主张:“劳动!这是所有权的基础!”    
  读者,请您不要受骗吧。所有权的这种新的根据比先前的根据更坏,我现在就要不揣冒昧地指出一些比您至今所看到的更为明显的事情和驳斥更加不合乎正义的主张。           
《什么是所有权》 
蒲鲁东著 孙署冰译        
第三章 劳动是所有权的动因 序言    
   现代的法学家因为受到了经济学家的影响,差不多都放弃了太不可靠的原始占用学说而专门采用那种认为劳动产生所有权的学说了。他们在这方面自欺欺人并以循环论法从事推理。古尚先生说,为了劳动,就必须占用。因此,我接着说,占用权是一律平等的,要想劳动就必须服从平等。卢梭曾经高呼说,“富人们尽管说,‘这道墙是我修建的,这块土地是凭我的劳动得来的。’人们可以反问:‘请问,你占地的界限是谁指定的呢?我们并没有强使你劳动,你凭什么要我们来负担你劳动的报酬呢?’”①所有的诡辩在这个论证面前都被粉碎了。    
  ①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27页。——译者    
  但是拥护劳动来源说的人没有觉察到他们的体系是和《民法法典》根本矛盾的,这部《法典》的全部条文和规定都假定所有权是以原始占用的事实为根据的。如果劳动通过它所产生的私有化作用而单独产生所有权,《民法法典》就是在说谎,宪章就成为一种妄语,我们整个的社会体系就成了一种侵犯权利的行为。我们在进行本章和下一章的讨论时将得出这个结论;在这两章中,我们将就劳动权和私人占有这一事实本身一并加以讨论。我们将在那里同时看到,一方面我们的立法是自相矛盾的;另一方面,我们的新法学是既和它本身的原则又和我们的方法相反的。    
  我已经说过,以劳动作为所有权的基础的学说和把占用作为它的基础的学说一样,无形中都包含着财富上的平等;读者一定迫不及待地要知道我将怎样从才能上和禀赋上的不平等中推断出这个平等的定律:他等一会就将得到满足了。但我应当先让读者注意一下争论中的这个显著的特征,即以劳动代替占用作为所有权的原则,并且我应当迅速地看一看某些偏见;这些偏见是惯常被所有人所主张的,并且是被规定在立法中的,但却被劳动学说彻底推翻了。    
  读者,您有没有旁听过对被告的讯问?您有没有注意到他的狡辩、绕弯子、遁辞、指东说西和支吾其辞?他被驳倒,他的一切陈述都被推翻,他像一只野兽那样被那丝毫不肯放松的法官追逐着,他被一个接一个的假设网罗住;他肯定、抵赖、否认、自相矛盾;他用尽了雄辩术的一切策略,他比那个发明了三段论法的七十二种方式的人要更加诡谲和更加巧妙一千倍。所有人在被要求为他的权利辩护时,他就有这样的表现。起首,他拒绝答复,他叫嚷,他威胁,他藐视;后来,在被迫进行辩论时,他就用狡辩把自己武装起来,在他的四周安排了强大无比的炮兵阵地,交叉地开火,轮流地和同时地把占用、占有、时效、契约、有史以来的习惯和普遍的承认摆出来进行反抗。在这个阵地上失败以后,所有人像一只受伤的野猪一样,对他的追逐者反扑过来。他激昂慷慨地叫喊着说:“我做的事情还不仅是占用,我已经进行过劳动、生产、改进、改造和创造。这所房屋、这些田地、这些树木都是我双手的成绩;我把这些荆棘变成一个葡萄园,把这个矮树丛变成一棵无花果树;今天我收获我的辛勤劳动的果实。我已用我的汗水弄肥了这块土地,我曾把工钱支付给我的工人,他们如果得不到我所给他们的工作,早就饿死了。既然谁也没有分担我的劳苦和开支,因此谁也没有权利来分享我的利益。”    
  所有人呀,你曾经劳动过!那么你为什么又提起原始占用呢?什么!是不是你对于你的权利没有信心?还是你企图欺骗人们并迷惑司法机关呢?因此,赶快提出你的答辩理由来吧,因为这将是最后的判决,并且你知道这是一个将原产退还的问题。    
  你曾经劳动过!但是在你的义务所促使你做的劳动和把公物私有化的行为之间有什么共同之处呢?难道你不懂得土地支配权和对空气与阳光的支配权一样,是不能因时效而归消灭的吗?    
  你曾经劳动过!你从来没有使别人劳动过吗?那么,他们在为你劳动的时候,怎么就会丧失掉你在不为他们劳动的情况下获得的东西呢?    
  你曾经劳动过!很好;但是让我看看你劳动的产物。我们来核算、衡量和丈量一下。这个判决将成为对伯沙撒①的判决;因为我可以对着天平、称杆和曲尺发誓,如果你曾经不论以何种方式把别人的劳动据为己有,你必须把最后的一分钱都退出来。    
  ①伯沙撒,巴比伦末代国王,凟神罪而受神罚,一日尽失所有,国破家亡(见《旧约但以理书》第5章)。——译者    
  这样,占用的原则就被放弃了;人们已经不再说:土地归先占人所有。被迫退进第一道防线中去的所有权,抛弃了它的旧的说法;自感羞愧的正义取消了她的理论,而悲哀则拉下她的面幕来遮盖她那羞得发红的面颊。社会哲学上的这个进步不过是从昨天才开始的:根除一句谎话要经过五十个世纪!在这一段可悲的时期,有多少霸占的行为得到了批准;有多少侵略的行动被人视为荣耀;有多少次征战受到了庆祝!财富剥夺了离乡背井的人的权利,驱逐了穷人,排斥了挨饥受饿的人们,它干得那么干脆和大胆!在各国之间,有多少嫉妒、多少战争、多少煽动、多少屠杀!但从今以后,由于时代不同和受时代精神的影响,我们必须承认,土地并不是竞走的奖品;除非存在着其他的阻碍,大家在这个世界上都有他们的地位。每个人都可以把他的山羊系在篱笆上,把他的母牛赶到牧场上去,播种一角土地,并在自己的炉灶上烤他的面包。    
  但是不然,每个人都不能做这些事情。我听到各方面都在呼喊:“光荣属于劳动和勤勉!各尽所能,按劳取值!”但是我看到四分之三的人类重新又遭到掠夺,因为某些人的劳动成为其余的人的劳动的灾难。    
  “问题已经得到解决,”艾奈肯先生高呼说,“所有权是劳动的产物!只有在法律保护之下,它在今天和将来才能为人们所享受。它的根源是自然法;它的权力是从民法得来的;而成文法是从劳动和保障这两个观念的结合中产生出来的……”    
  啊!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所有权是劳动的产物!如果成为所有人的权利不是由单纯的占用得来的,那么添附权、继承权、赠与权等等应如何解释呢?如果你们的关于成年、监护的解除、监护、禁治产等等的法律不是已成为劳动者的人取得或丧失占用权、即所有权的种种条件,那么这些法律是什么呢?……    
  由于此刻我还不能就《法典》进行详尽的讨论,我只能去考查三种通常被用来为财产辩护的论证:1.私有化,或通过占有而形成所有权;2.人们的承认;3.时效。然后我将进一步探讨劳动对劳动者的相应的地位和所有权发生什么影响。           
《什么是所有权》 
蒲鲁东著 孙署冰译        
第一节 土地是不能被私有的    
   “可以耕种的土地似乎应该被当作天然的财富,因为它们不是人类所创造的,而是大自然无偿地赠送给人的;但由于这种财富不是像空气和水那样流动的,由于一块田地是一个固定的、有限度的空间,而这个空间可以在某些人排斥了所有其他的人之后归他们所私有,同时其他的人对于这个据为私有的行为又已表示同意,那么土地虽然以前是天然的和无偿的礼物,现在却已变成社会的财富,我们必须付出代价才能加以使用(萨伊:《政治经济学》)。”    
  在这一章开始的时候,我曾说过,经济学家们在法学和哲学问题上是最低劣的权威,我这样说难道错了么?这里就是这一类学者的泰斗,他清楚地提出了这个问题:大自然的供给物,上帝所创造的财富,怎么能变成私有财产呢?并且他就用这样粗率的、模棱两可的语句对此作了答复,以致我们不知道这位作者究竟是缺少判断力,还是缺少诚意。请问,土地所具有的那种不变的和稳固的性质与私有化的权利又有什么关系呢?我可以懂得,一种像土地那样有限度的和不动的东西比水或阳光提供更多的被私有化的机会;对土地行使支配权比对大气容易;但问题并不在于容易或不容易,而萨伊却把可能性当作是权利了。我们并不追问为什么土地比海水和空气更多地被据为私有;我们要知道的是,人根据什么权利把他所没有创造的而是大自然无偿地赠与他的财富据为私有。    
  所以萨伊并没有解决他自己提出来的问题。但是即使他已经解决了,即使他给我们的显然缺乏逻辑性的解释是令人满意的,我们还同以前那样不知道谁有权利对于土地的使用、即对于这种不是人所造成的财富的使用要求付给代价。土地的田租应该付给谁呢?当然应当付给创造土地的人。谁曾经创造了土地呢?上帝。在这种情形下,土地所有人呀,请你走开吧!    
  但是土地的创造者并不出卖土地,他是把它送人的,并且他在赠送时并不考虑受赠人的身分问题。那么为什么他有些孩子被认为是嫡子,其他的孩子却被当作私生子看待呢?如果份地的平均分派是由原始的权利而来的,那么怎么后来又会有一项权利规定地位的不平等呢?    
  萨伊使我们领会到,如果空气和水不具有不固定的性质,它们早就被私有化了。让我顺便指出,这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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