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诼煞ǎ钌俨槐皇游渲匾糠帧N颐遣荒懿怀腥希谭ǎ╟riminal
law)几乎是正史中唯一有地位的法律,而且其关注点亦只限于刑罚之轻重,法网之疏密,至于刑法本身的理论基础、结构、自洽性等等则是罕有提及的。
其实,东西方在法律观念与制度上的分歧起源远早于秦汉和罗马时代,甚至亦远早于罗马的《十二铜表法》(449B。C)。我们只要翻开地中海和中东文明(这我们现在知道是希罗文明的源头之一,另一源头是埃及)的介绍,就可以知道,查士丁尼实在是源远流长的一个法制传统的集大成者。在他之前一千年,希腊的梭伦( Solonn)就已经以颁布成文的木板法(约 592B。C )于公众大堂并且组织“全民法庭”知名,那比子产铸刑而受到批判( 536B。C )要早大约六十年。但梭伦也并非始创者:在他之前千余年,巴比伦第一皇朝的汉谟拉比(Hammurabi)就已经公布了详尽的,包括合约、财产、婚姻、离婚、遗产、专业者(例如外科医生和建筑师)失职、法庭程序等等各种事项的法典,它的时代( 1700B。C )要比中国史书仅有极简略记载的《甫刑》(周穆王时代,公元前 10 世纪左右)早七百多年——那相当于先商时代,当时中国是否已经有早期文字,尚有争议。这部刻在 2。3 米高黑色玄武岩上的重要法典原件在巴黎罗浮宫展览,是所有访客都可以见到的。甚至,汉谟拉比也还非源头,他的法典其实是苏末(Sumerian)与闪米特(Semites)传统的融合。在他之前一千年( 2700B。C ),两河流域的苏末文化已经遗留下大量正式田地和奴隶售卖契约:在公元前 2350 — 1850 年间,苏末人不但编纂了两部流传至今的法典(所谓Ur…
Nammu 和Lipit Ishtar法典),而且还为我们留下数百宗法庭案例和详细的法庭组织和程序记载。
换而言之,一个有大量文书记录,并且是高度发展的农业与商业混合文明早在中国三王五帝的传说时代就已经在西亚出现了,波隆那的伊内留斯和他的门徒在11世纪所秉承的,是一个已经累积了将近四千年之久的成文法律传统,它比中国最早不超过韩非子时代(280 — 233B。C )才逐渐出现(而其后又一直缺乏发展空间)的法学要丰富、精密、深刻得多,是自然而不足怪的。从这一个历史发展的角度去看,我们对于东西方之间法学的差异,以及中国今后法律现代化所必须经历的途径,当会有一个更为平衡和全面的看法吧。
陈方正
1996年6月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泰格 利维著 纪琨译
前言
泰格和利维在本书中,从新兴资本家社会和衰落封建结构之间的斗争入手,探讨了现行法律的发展渊源。故事从早在11世纪城市商人生活的肇端,一直讲到资产阶级法理学在18世纪取得胜利。着重之点在于法和各种法律制度如何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以及它们如何以新社会阶级逐渐取代旧有阶级的社会变革。作为史学著作,本书乃是引人入胜的记叙。它将增进所有律师和法学研究者对法律的理解,所以阅读并熟悉它是大有裨益的。
本书还具有更为广泛的含义。我们之中关心美国社会变革的人,尤其是法学界同仁,都曾忽视某些中心问题。很明显,目前我国也像大多数西方工业国家一样,正处于一个过渡时期。问题日益增多,而解决的办法则似乎不可能在传统资本主义制度构架内找到。新秩序不论是否像泰格和利维所信的那样将成为马克思社会主义式,它势必带有更多的集体主义色彩,将以某种新觉醒为依据,并可望包含某种个人自由的制度。正是这一社会变革过程,以及我们最终命运的逐步形成,才导致当前所面临的严峻问题。
法规和法律制度在过渡时期能够起到什么作用,在新事物体制之中将会占据什么地位呢?没有疑问,我们的法律制度一直是西方社会的一大特色。而且,正如泰格和利维所指出,法律思想从来不是社会统治集团所独占的财产;相反,凡是觊觎国家权力的集团,向来是依据法律的规范体系,来制订它们的抨击计划的。这一点不大可能会有改变。新秩序不可能代表与过去的完全决裂。它必须从现有各种安排里面发展出来,从而到最后,将会有更多旧观念、态度和制度融合到未来秩序中去。我们因此可以指望,新社会就凭依靠法律作为控制社会不可缺少的手段,仍将显著地表现为西方式而不会是,比方说,中国式的。
那么,法律又怎样能够在现有体系以内加以利用,藉以促成社会变革呢?泰格和利维明确指出,我们的法律体系本身就适合于这一用途。在流行法律思想体系中得到维护的各种权利,不论是财产和契约权利,还是个人权利,都是用普遍通用词语表述的;它们可被社会一切分子要求享有。这个体系里面必然存在许多缺漏和模糊之处,是可以灵活运用的。法律制度的事实依据改变之后,法律常会产生脱节和矛盾,这就要求由变革来解决。法规要由受过专门训练的律师阶级来解释,他们是倾向于发展自己的能动性的。一个正在兴起的集团能够利用法律体系中这些特点,发展出像泰格和利维所称的 “造反法理学”。但是,这究竟是怎样实行的呢?什么事物会推动社会变革,什么事物只不过是支撑那些尚存的过时制度呢?
参与这种过程的律师,是处在什么地位呢?那确实很模糊。一方面,律师必须在现有体制起作用,否则就会失去影响,或许还会失去律师本身的地位。另一方面,他或者她对于重要社会变革又负有义务。有很多律师都曾为这个问题感到苦恼,它至今仍是一个十分严重,令人进退两难的问题。
一个向旧秩序进行挑战的集团,怎样开始详细阐明自己的法理学呢?假定法律在西方社会起中心作用,该集团就必须着手解决这问题,那是显而易见的。又正如泰格和利维所指出,一个日益增长的持不同政见的意识形态,将会对于它在取得国家政权后所要付诸实施的法律体系产生很大影响。那么,它能采取一些什么手段,来向尚在运作的旧体制引进它的思想呢?诸如社会的各种生产力量应当怎样部署,在一个集体主义社会中怎样保持某种个人权利制度,以及怎样使一种社会群体意识产生,等等。
遇到以财产和契约权利为一方、以个人权利为另一方的纠纷时,对法院施加压力,迫使审判员起作用。这两方面是有差别的,这种方法可取吗?新兴资本家阶级当初具有的法律思想将重点置于确保资产阶级在下列两个方面的利益,第一方面是赢得物质上的优越地位,另一方面则以取得国家政权为首要。现今却正是资本家权势集团谋求对个人权利制度和持不同政见集团加以限制,后者对于保持和扩大个人权利制度,有着很大利害关系。是否可以据此而认为,这个时期法院所起作用,主要就是关注个人权利制度呢?对于向财产和契约权利制度引进变革,法院是否已经无能为力呢?或者,对于由资产阶级思想意识推断出来,关于争取物质的平等和分享国民财富等等要求,法院又是否能够作出回应呢?
最后,公民要想维护自己的传统权利,反对政府干涉的言论和信仰自由,反对与政府交易时受到不公正对待,并反对在法律面前遭到不平等待遇,他们要求法院予以保护是否就足够呢?或者,如果要实现个人权利制度的种种理想,是否现在就应当将法律体制纳入积极(反歧视)行动的轨道呢?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并不回答所有这些问题。然而,本书探讨了法律和律师在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时曾经起过的作用,大大有助于弄清上述问题。认真关心社会变革的每一个人,不论是法学研究者、法律专业工作者还是普通公民,定会发现阅读这本书既令人兴奋,又有启发。
汤玛斯 ·埃默森
写于康涅狄格州新希文市
1977年1月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泰格 利维著 纪琨译
鸣谢
我们对拉比诺维茨(Louis Ralinowitg)基金会、伯恩斯坦(CanlU。Bevnstein)和赛因鲍姆(StanleySheinbaum)给予资助,使我们的工作得以进行,受惠良多,谨表谢意。此项援助使我们能在牛津、波隆那、格拉斯、尼斯、埃克斯昂普罗旺斯、日内瓦、伦敦、巴黎、威尼斯、坎城、都柏林、伯克利、洛杉矶以及其他地方从事调查研究工作。
本书原稿由法国蒂涅市的阿维斯(PamelaOvis)以及威特科斯基(CarolWitowski)、弗莱厄蒂(MauraJ。Flaherty)、瓦利基(RulhWalicki)和华盛顿市的曼内斯(LenoreMannes)打字、改错和校对清样(结果使我们得到很多宝贵的指点和意见)。布雷弗曼(HurryBnaverman
)赞成本书,并耐心提供博识的建议:洛斯(SusanLowes)协助编辑工作,尤其衷心感谢。
若要列举曾对我们给予帮助的所有人士和机构,将会需要数十页篇幅,偶尔疏忽遗漏也难免无礼,恕不冒此不韪。谢谢各位。
《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泰格 利维著 纪琨译
导论
我们在论述革命和法律时,力求从具体事件说起,然后才讲到一般原则和趋势。我们知道 “历史的统一性在于,任何人试图叙述它的一小段,必定会感到第一句便扯破了一面无缝的大网。”波洛克和梅特兰告诫我们的话,一直在指导、甚至警告我们。本书描述欧洲资产阶级政权的崛起并探索它反抗敌视它的法律制度的斗争。我们更一般性地论证:法律变革乃是社会各阶级之间冲突的产物,这些阶级谋求把社会控制制度转变到适合于自己的目的,并将某种具体体制强加于社会关系之上以及予以维护。
对我们来说,研究法律史 ——或者更确切地说是研究法理学史——最重要的任务是理解种种相互竞争的法学思想的内容,以及产生这些思想的利害关系,辩明一些彼此间思想冲突会导致革命性变革的不同集团,并阐述这类冲突怎样体现在日常生活之中。
我们证明,法理学本身的任务乃是对受国家权力支持而支配我们生活的法规发生根本性变革的机制作出解释。我们若能完成此项任务,就可理解目前的法律体制,而且还会理解这体制如何必然并且行将为它现时面临的种种革命性挑战所改变。任何这类理解都必然会多少承认,今天的法规,乃是渊源于它们为之服务的一个阶级的革命性社会斗争。
本书的由来相当容易追述。我们二人中一人数年前写过一篇书评,讨论目前国家权力结构所遇到的种种革命性挑战,文内杜撰了 “报复法理学”这个名词。这篇书评成为一篇对今天社会变革运动进行分析的较长论文的基础,该文以《造反法理学》( “ Jurisprudence
of Insurgency ” )为题,呈交加利福尼亚大学圣巴巴拉分校民主制度研究中心。随后又有一篇文章,即《社会主义的法律和法制》,讨论苏联、中国和古巴的革命派对法律思想的十分不同的运用。
但是,讲授法律的一些经验使我们理解到,上述著作和思想遗漏了关于今天法律体制中的某些基本问题。我们中的一人曾在1965年所写的一篇论文中,简略估量西欧历史上的动乱及其对法律变革的影响。但是,我们需要仔细考察西欧的资产阶级革命,才能检验我们提出的关于法理学和造反的理论,并且说明我们今天生活中的种种法律规范,如何能够追溯到资产阶级崛起夺权的那些具体社会斗争,这样的法律史尚未有人用英文写过,因此我们便在前面提及致谢的各位帮助下着手撰写本书。
我们原本设想,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主要部分,曾在英国和法国的革命中出现,因此应该主要集中研究17世纪和18世纪。我们在英国和美国许多原始资料和第二手资料中摸索了一阵之后才懂得,资产阶级走向最后胜利的斗争实际上是在更早几个世纪开始的,即始于11世纪的城市起义。那些起义的故事不仅构成人类解放斗争一段激动人心的篇章,而且改变了我们对法律与革命之间关系的看法。
我们在较早著作中曾把极大重要性归于公开革命对尚存法律思想挑战的阶段。我们后来在探索长达几个世纪的资产阶级斗争时,对于实质上是改良主义的种种倡议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