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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切萨雷·贝卡里亚[网罗论坛]寒寒-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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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于简单,有时又过于复杂,所以需要某些外在的形式,使
无知的人民能够接受它。
      证人的可信程度应该随着他与罪犯间存在的仇恨、友谊
和其他密切关系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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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一个以上的证人是必需的,因为,如果一个人肯定,另
一个人否定,就什么也确定不了,在这种情况下,谁都有权
被认为是无辜的。
      犯罪越是残酷,'注'创或者情节越是难以置信,证人的可
信程度就越是明显地降低。巫术和凭白无故的暴行就属于此
类。在对前一种行为的控告中,很可能有不少人说谎,因为
魔术容易在他们当中造成无知的幻觉,或者引起对下述事实
的仇恨:这个人所行使的竟是一种上帝并未赋予受造物、或者
已从受造物手中剥夺了的威力。对后一种行为的证人,也同
样应取慎重态度,因为一个人的残暴程度仅仅取决于他本身
的利益、仇恨和恐俱。人的感情总是同他的感官所接受的感
受协调一致的,而恰恰不存在任何多余的感情。
      同样,当证人是某一私人团体的成员,而这一团体的习
惯和准则并不为公共社会所理解,或者与社会相件逆时,这
个证人的可信程度可能成倍降低:,这种人不仅包含本人的欲
望,也包含别人的欲望。
      最后,当有些证人把别人讲的话指为犯罪时,证人的可
信程度几乎等于零。因为人们用同样的话语可以表达不同的
思想,而语调、动作和思想活动前后出现的一切,足以歪曲
和改变一个人所讲的东西,以致使它几乎不可能再被确切地
复述。况且,暴力行为和超越常规的行为这类真正的犯罪,
往往在大量的犯罪情节和后果上留下自己的痕迹;但是,话语
只能留在听者的记忆中,而这种记忆常常是模棱两可的、最
靠不住的。因此,就一个人的言语进行诬陷,比就其行为进
行诬陷要容易得多。引证的客观情节越多,犯人为自己辩护
的途径也就越多。
注:
     在某些犯罪学家看来,犯罪越是残暴,证人的可信程度就越高。由这种最残
暴的呆痴所发明的公理是:  “Inatrocissimis  leviores  coniecturse  sufficiunt;et  licet  j
udici   juratransgredi。 ”把它翻译成俗话,欧洲人将看到那些缺乏理性的并被他们所
盲目遵从的无数公理之一:  “时于极为残暴的犯罪(即不大可能的犯罪)来说,稍稍
地推想一下就行了,法官越权也是正当的。”这种立法上的荒谬实践,往往产生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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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人类矛盾的主要源泉—恐惧。那些立法者(偶然的机遇授权这些法学家来决定一
切,使他们从利欲熏心的刀笔吏变为人类命运的裁判者和立法者)由于担心某些无
辜者受冤枉而把过多的手续和例外加进法学之中,它们将使犯罪不受处罚的无政
府主义登上公正的王位;由于害怕一些残暴和难以证实的犯罪,他们又认为有必要
逾越自己制定的手续。就这样,他们时而表现出专制的蛮横鲁莽,时而又表现出
女人的优柔寡断,从而把严肃的审判变成了一场充斤着荒诞和欺编的儿戏。—贝
卡里亚注

九、秘密控告
      秘密控告①显然是不正常的现象,却为当局所认可;在很
多国家里,由于制度的软弱,它成了必不可少的东西。
①在当时的威尼斯共和国曾实行秘密控告和私下举报的制度。在《论犯罪与刑罚》
的第一版中,“秘密控告”一语后还有拐在某些意大利城市中那些诬陷的嘴巴”一
语,但据说,这后一句话在贝卡里亚的手藕中是封掉的。—译者注

      这种风俗把人变得虚伪和诡秘,人们一旦怀疑别人是告
密者,就视之为敌人。这样,人们往往掩饰自己的感情,由
于他们习惯于对别人隐藏这种感情,以至发展到对自己也同
样隐藏这种感情。他们没有明确而稳定的准则作指导,迷失
在见解的烟海之中;他们竭力躲避威胁着自己的恶人,在对前
途的仲仲忧虑中熬过眼前的时光;他们享受不到持久的恬适和
安全,那刚刚降临到他们悲惨生活中的少许欢乐立即被图圈
地消受掉,能活在世间,就是他们的惟一安慰。人到了这种
地步,该多么不幸啊!
      难道我们能把这种人当作保卫祖国和君权的无畏战士吗?
难道我们能从这些人当中找出廉正的司法官员吗?只有以自
由和爱国的雄辩来维护和发展君主真正利益的司法官员,才
能把人类各阶层的爱戴和颂扬同贡赋一起带给君主,并转达
君主赐予百姓们的和平、安全以及改善命运的积极希望(这是
可贵的活力,是国家的生命)。
         当诬陷被暴政的最坚硬的盾牌—秘密武装起来时,谁
又能保护自己不受诬陷呢? 当统治者把自己的臣民都怀疑为
敌人,并且为了社会的安宁而不得不剥夺他们每个人的安宁
时,这样的统治将会命运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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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秘密控告和秘密刑罚根据什么理由来为自己辩解呢?据
说,是为了公共福利、安全和维护现存管理体制。但是,多
么奇怪,这种拥有权力和舆论(这是比权力更为有效的东西)
的制度竟然害怕每个公民!是为了照顾密告者吗?看来法律并
不足以保护他们,而且还会有比君主更强大的臣民!是为了避
免密告者声名狼藉吗?难道因此就让秘密诬陷得到认可,让公
开控告受到惩罚?是根据犯罪的本性吗?如果被称为犯罪的是
一些无足轻重的、甚至有益于公众的行为,那么,控告和审
判就从来不是保密的。怎么可能有这样的犯罪:它们是对公众
的侵犯,而同时大家却不关心使该鉴戒公开,即审判公开呢?
      我尊重每一个政府,而且我的话并不针对任何特定的政
府。有时事情实际上就是这样:当某一种弊端同一个国家的制
度密切联系时,可以想象,清除这种弊端将意味着毁灭这种
制度。然而,要是我在世界的某个遥远的角落发布新法律的
话,在认可类似秘密控告这样的习惯之前,我眼前会永远浮
现出后代的幸福,以至我将撤回我颤抖的手。
      孟德斯鸠先生曾经说过:公开控告是比较适合于共和国
的,在那里,公共福利将成为公民的第一愿望。而在君主制
国家中,由于政府的本性,这种感情就极为薄弱。在那里,
最好设置一些专员,以公共的名义,向触犯法律者提起控告。
但是,每个政府,不论是共和国政府还是君主制政府,都应
对诬陷者处以反坐的刑罚。

十、提示性讯问 口供
      我们的法律禁止在诉讼中进行提示性讯问。所谓提示性
讯问,在学者们看来,其含义就是:当应该就犯罪情形进行泛
指的讯问时,进行特指的讯问,也就是说,讯问直接针对犯
罪,提示罪犯做出直接的回答。
      在犯罪学家看来,讯问应该是盘旋式地围绕事件,而不
是直接地就事件交锋。采取这种方式,或许是为了不提示罪
犯做出使他直接面临控告的回答;或许是因为犯人不经周折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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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似乎违背了他的本性。然而,不管理由怎样,那些既
保持这一习惯又许可刑讯的法律具有明显的矛盾:难道还有什
么样的讯问能比施加痛苦的刑讯更富有提示性吗?刚才提到
的第一个理由在刑讯中出现,因为痛苦将提示强壮者坚持沉
默,以便使较重的刑罚换为较轻的刑罚;并提示软弱者做出交
待,以便从比未来痛苦更具有效力的现时折磨中解脱出来。
第二个理由显然也同样出现,因为,如果说特指讯问使罪犯
做出违反自然法则的交待,那么痛苦就更容易造成这种情况。
但是,人们往往拘泥于事物名称上的差异,却忽视其本身的
异同。
      那些在审查中顽固地拒不回答提问的人,应被处以法律
所确定的刑罚,而且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以使人们不能就
这样摆脱了他们应承担的为公众树立鉴戒的责任。当被告人
毫无疑义地犯有某一罪行,以至不需要对他进行讯问时,也
就是说,当其他证据肯定被告人犯有罪行,以至他供认与否
成为无足轻重时,上述刑罚也就不需要了。这后一种情况是
最常见的,因为经验表明:在大多数诉讼中,犯人都是持否认
态度的。

十一、宣誓
      当一个犯人能够从说谎中得到极大好处的时候,为了使
他诚实可信,要求他进行宣誓①,由此,产生了人的自然感
情同法律之间的一种矛盾。这就好像一个人会通过宣誓而把
促使自身毁灭的行为变成义务;好像宗教能够干涉大多数人考
虑自己的利害得失。
①根据当时的诉讼制度,被告人在回答讯间之前必须宣誓,并且要求被告人在以
宜誓称控告虚假与自我认罪之间进行抉择。—译者注

      所有世纪的历史表明,人们最常滥用的就是上夭这一珍
贵的恩赐。如果说所谓贤明者也经常裹读它的话,那么罪犯
又凭什么要去遵从它呢?一般来说,在抵御恐惧的袭扰和生活
的诱惑的斗争中,宗教的力量太软弱了,因为它们太脱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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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们的感官了。
      处理上夭事务的法律与处理人类事务的法律是迥然不同
的,为什么这些事务要相互干扰呢?为什么要让人陷人或则失
去上帝或则自趋毁灭这样一种可怕的矛盾之中呢?要求进行
这种宣誓的法律,迫使人们或者做一个坏基督徒,或者成为
一个殉道者。这种宣誓逐渐演变为一种简单的手续,就这样,
它把宗教感情的力量(对大多数人来说,它是诚实的担保物)
给摧毁了。
      经验告诉我们:宣誓从来没有能使任何罪犯讲出真相,对
此,每一个法官都可以为我作证。理性宣布:一切违背人的自
然感情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是有害的。经验和理性都
表明:这种宣誓是何等地徒劳无用。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
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
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十二、刑讯
      为了迫使罪犯交待罪行,为了对付陷于矛盾的罪犯,为
了使罪犯揭发同伙,为了洗涤耻辱—我也不知道这有多么玄
虚和费解,或者为了探间不在控告之列的另外一些可疑的罪
行,而在诉讼中对犯人进行刑讯,由于为多数国家所采用,
已经成为一种合法的暴行。
      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
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
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除了强权以外,还有什么样的权利能使法官在罪与非罪
尚有疑问时对公民科处刑罚呢?这里并未出现什么新难题,犯
罪或者是肯定的,或者是不肯定的。如果犯罪是肯定的,对
他只能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刑罚,而没有必要折磨他,因为,
他交待与否己经无所谓了。如果犯罪是不肯定的,就不应折
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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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实。
      什么是刑罚的政治目的呢?是对其他人的威慑。但是我们
应该如何评断这一暴虐的习惯对犯人和无辜者所施加的、秘
密和私下的迫害呢?重要的是不要让任何暴露的罪犯逍遥法
外,而没必要去揭露谁犯有湮没无闻的罪行。当恶果已成为
无可挽回的事实之后,只是为了不使他人产生犯罪不受惩罚
的幻想,才能由政治社会对之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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