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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极少数的民族不是等待缓慢的人类组合更迭运动在
坏的极点上开创好的起端,而是利用优秀的法律促进其中间
的过渡。幸福属于这样的民族!值得人们感谢的是那些勇敢的
哲学家,他们从被人轻视的陋室向群众播撒有益真理的种子,
尽管这些种子很久没有得到收获。
人们已经认识到君主与臣民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真
正关系。随着印刷业的发展,哲学真理成了共同的财富,这
方面的交往振兴起来。国家之间悄悄地展开了一场产业战争,
这是最符合人道的战争,是对于理智的人们可谓最值当的战
争。这些成果都应归功于本世纪的光明。然而,只有极少数
人考察了残酷的刑罚和不规范的刑事诉讼程序并向其开战,
几乎整个欧洲都忽略了这一重要的立法问题。只有极少数人
根据普遍原则去纠正儿百年来所沿袭的谬误,至少是用已被
认识的真理所具有的力量制止住了偏向势力过于放任的发
展。这股偏向势力至今已把冷酷变成了一系列合法的惯例。
受到残酷的愚昧和富奢的怠惰宰割的软弱者在吞声饮泣;
对于未经证实的或臆想中的罪犯所徒劳滥施的野蛮折磨正在
变本加厉;不幸者最凶狠的刽子手是法律的捉摸不定,以及监
狱的日益阴森恐怖。这一切应该惊动那些引导人类见解的司
法官员。
不朽的孟德斯鸠院长①曾迅速地论及过这一间题,那不
可分割的真理促使我循着这位伟人的光辉足迹前进,然而,
聪明的读者都会把我同他的步伐加以区别。如果我也能像他
那样赢得暗中平静地追随理性的善良者的秘密感谢,如果我
能唤起那些善感者的心灵向人类利益的维护者发出热情共
鸣,那么我真感到幸运!
①孟德斯鸡(1689 一1755) ;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
之一。1710 年承袭其伯父任波尔多(Bordeaux)议院院长。—译者注
如果说犯罪的本质随着年代和地点的不同而变化,用不
着我们去一一赘述的话,现在我们将按次序研究并区分所有
不同种类的犯罪以及惩罚他们的方式。至于唤醒那些曲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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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而企图实现无政府状态的人们和那些喜欢驱使他人服从
修道院禁律的人们,我只想在示以最一般原则的同时,指出
他们最要害的共同错误。
但是,对于这些犯罪应适用什么样的刑罚呢?死刑对于维
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来说,真是有益和必要的刑罚吗?刑
讯和折磨算是正义吗?它们能实现法律所提出的宗旨吗?什么
是预防犯罪的最好方法呢?同样的刑罚在任何时候都是同样
有利的吗?他们对习俗又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应当用几何学的精确度来解释这些问题。因为这种精确
度足以制胜迷人的诡辩、诱人的雄辩和怯儒的怀疑。如果我
的功劳只在于第一个在意大利比较明确地提出其他国家已大
胆写下并开始实践的东西,那么我深感荣幸。然而,如果当
我坚持人类的权利和神圣真理的权利时,恰恰是把某些暴政
或愚昧(它们同样是灾难)的不幸牺牲品从死前的痛苦和抽搐
中拯救出来,一个无辜者在惊喜中流出的泪水和发出的颂扬,
对于我是一种安慰,它使我忘却了别人对我的轻蔑。
二、刑罚的起源惩罚权
道德的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的话,
就别想建立起任何持久的优势。任何背离这种感情的法律,
总要遇到一股阻力,并最终被其战胜。正如一种虽然极小的
力量,如果不断地起着作用,就能战胜任何传人肌体的强烈
冲力一样。
我们向人的心灵作了调查,在那里,发现了君主惩罚犯
罪的真正权利的基本起点。
没有一个人为了公共利益将自己的那份自由毫无代价地
捐赠出来,这只是浪漫的空想。只要可能,我们当中的每一
个人都希望约束别人的公约,不要约束我们自己,都希望成
为世界上一切组合的中心。
人类的繁衍尽管本身规模不大,却远远超过了贫瘾荒凉
的自然界为满足人们日益错综复杂的需要而提供的手段,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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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使一部分野蛮人联合起来。为了抵抗这最初的联盟,必然
又形成了新的联盟。就这样,战争状态从个人之间转移到国
家之间。
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
力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法律就是
把这些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
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
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
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
但是,实行这种保管还不够,还必须保卫它不受每个私
人的侵犯,这些个人不但试图从中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还
极力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motive
sensibili)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人古时
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
刑罚。,我之所以称它为易感触的力量,是因为经验表明:如果
所采用的力量并不直接触及感官,又不经常映现于头脑之中
以抗衡违反普遍利益的强烈私欲,那么,群众就接受不了稳
定的品行准则,也背弃不了物质和精神世界所共有的涣散原
则。任何雄辩,任何说教,任何不那么卓越的真理,都不足
以长久地约束活生生的物质刺激所诱发的欲望。
由此可见,正是这种需要迫使人们割让自己的一部分自
由,而且,无疑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
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一份份最少量自
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而不是公
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利。'注'如果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
利益这一需要,它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刑罚越公正,君主
为臣民所保留的安全就越神圣不可侵犯,留给臣民的自由就
越多。
注:
请注意: “权利”一词与“力量”一词并不矛盾。但是,最好说前者是对后者
的修正,即对大多数人有利的修正。至于“公正”,我指的只是把单个利益联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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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的必要纽带,否则,单个利益就会涣散在古时的非社会状态之中。
还必须注意:别把某种实物的概念,例如一种物理力和一种实在体的概念,与
“公正”一词联系在一起。“公正”是人们的一种简单的思维方法,它对每个人的
幸福产生着无限的影响。我这里讲的绝不是上帝所宣布的并与未来生活的赏罚有
着直接联系的另一种公正。—贝卡里亚注
三、结论
由上述原则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
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
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任何司法官员(他是社会的一部分)都不
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超越法律限度
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因此,任何一个司法官员
都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
罚。
第二个结论是: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
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由于
国家可能分成为两方:君主所代表的一方断定出现了对契约的
侵犯,而被告一方则予以否认。所以,需要一个判定事实真
相的第三者。这就是说,需要一个作出终极判决的司法官员,
他的判决是对具体事实做出单纯的肯定或否定。
第三个结论是:即使严酷的刑罚的确不是在直接与公共福
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相对抗,而只是徒劳无功而已,在这种
情况下,它也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这种
理性往往支配着幸福的人们,而不是一群陷于怯懦的残忍循
环之中的奴隶—同时,严酷的刑罚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
的本质。
四、对法律的解释
第四个结论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
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法官们并不是从我们祖先那里接受法律,就像接受一些
只要求后代惜守的家庭传统和遗嘱那样。他们是从现实社会,
或者从它的代表者君主,即社会上一切人现成意志的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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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里接受法律。他们不是把法律作为古代宣誓所承担的义务
来接受,'注'创那是一种业已失效的宣誓,因为它所约束的意
志已不存在;同时也是一种不公平的宣誓,因为它使人类从社
会状态沦人动物的群居状态。,法律的力量和权威源自它是臣
民向君主公开的或默不的忠诚宣誓,作为约束和控制个人利
益的必要手段。法律真正的和实际的威力其基础在此。,
那么,谁是法律合法的解释者呢?是社会的代表者君主
呢,还是其职责只在考查一个人是否有违法行为的法官呢?
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
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
刑罚。一旦法官被迫或自愿做哪怕只是两种三段论推理的话,
就会出现捉摸不定的前景。
“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
采纳这一公理,等于放弃了堤坝,让位给汹涌的歧见。在我
看来,这个道理已被证实。而在凡人看来却似乎是奇谈怪论,
他们往往只感触到眼前的一些小麻烦,却察觉不出在一个国
家已根深蒂固的荒谬原则所产生的致命而深远的结果。
我们的知识和我们的观念是相互联系的,知识愈是复杂,
观点的差距也愈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在不同的时间
里,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事物。因而,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
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
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
侵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
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公民的命
运经常因法庭的更换而变化。不幸者的生活和自由成了荒谬
推理的牺牲品,或者成了某个法官情绪冲动的牺牲品。因为
法官把从自己头脑中一系列混杂概念中得出的谬误结论奉为
合法的解释。我们还可以看到,相同的罪行在同一法庭上,
由于时间不同而受到不同的惩罚。原因是人们得到的不是持
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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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
成的混乱相提并论。这种暂时的麻烦促使立法者对引起疑惑
的词句作必要的修改,力求准确,并且阻止人们进行致命的
自由解释,而这正是擅断和询私的源泉。当一部法典业已厘
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惟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
否符合成文法律。当既应指导明智公民又应指导无知公民的
权利规范不再是争议的对象,而成为一种既定事物的时候,
臣民们就不再受那种小型的多数人专制的摆布,受难者与压
迫者间的距离越小,这种多数人专制就越残忍;多数人专制比
一人专制更有害,因为,前者只能由后者来纠正,并且一人
专制的残暴程度并非与它的实力成正比,而是同它遇到的阻
力成正比。
公民们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自己人身与财产的安全。这种
方式是正当的,因为它是人们结成社会的目的;这种方式是有
用的,因为它能使�